刑法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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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言是一个人机智之精华,众人汇成的睿智、聪明人的智慧,老年人的经验,都在格言里面。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 经典刑法格言,欢迎阅读。

      (1)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2)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3)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4)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5)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处罚

      (6)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7)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8)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9)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10)不作为也是行为

      (11)原因的原因的结果的原因

      (12)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13)无犯意则无犯人

      (14)不知法律不免责

      (15)法律不强人所难

      (16)紧急时无法律

      (17)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18)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

      (19)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20)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等:越缺乏*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等上有什么司法。——皮埃尔.勒鲁《论*等》

      2、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3、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罪。——英美法谚

      4、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伯克

      5、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7、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8、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9、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

      10、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

      11、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

      12、如果法律没有不明之处,就不存在解释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不仅无益,而且是有害的。明确的法律条文需要解释的惟一情况是立法者在制定这项法律条文时出现了明显的笔误或差错。——法国:布乐所

      13、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14、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法谚

      15、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16、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富勒

      17、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罗尔斯

      1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19、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20、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卢梭:《社会契约论》

      2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家郭道晖

      22、救济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2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24、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25、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法不禁止即自由。

      2、不知法律不免责。

      3、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4、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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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05:10:57
  • 经典刑法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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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典刑法格言,欢迎阅读。

      1、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3、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4、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5、法律不能使人人*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6、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0、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1、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2、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1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4、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5、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6、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

      1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8、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20、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21、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柯南·道尔爵士

      2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论》

      23、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2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25、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26、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27、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28、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2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30、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2、法律是社会的*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33、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美)凯尔森

      3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35、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3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37、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38、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39、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韩非子·守道》

      4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索福克勒斯

      4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

      42、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3、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4、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45、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古希腊)西塞罗。

      46、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4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48、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49、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50、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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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16:07:56
  • 关于刑法的格言

  • 格言,励志
  • 关于刑法的格言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以下是关于刑法的格言,希望大家喜欢。

      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论》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4、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4、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6、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7、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8、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1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0、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2、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3、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4、在一个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5、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6、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8、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29、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1、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2、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3、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4、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6、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7、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8、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9、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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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04:39:33
  • 有关新增刑法224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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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新增刑法224条具体内容

      导语: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关新增刑法224条具体内容,欢迎阅读与收藏。

      新增刑法224条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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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12:05:57
  • 刑法学*心得体会

  • 刑法学*心得体会(精选5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过对刑法分则*两个月的学*,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等关系):危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常学*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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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02:44:58
  • 学*刑法心得体会

  • 学*
  • 学*刑法心得体会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

      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

      *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类院校*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7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的法律越来越贴*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合同法,学*婚姻法,学*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交易,*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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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9:33:26
2022-03-02 13:17:23
  • 法律格言及英语

  • 法律,格言,英语
  • 法律格言及英语

    导语: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这里励志故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30句法律格言及英语,希望你们喜欢。

    1、合意产生法律。

    Consent makes law。

    2、民俗具有法律效力。

    Custom has the force of law。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4、凡是法律皆有漏洞。

    Every law has a loop hole。

    5、法律管制人,理性管法律。

    Law governs man , reason the law。

    6、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行。

    The clear legal provisions, the provisions is easy to line.

    7、法律是无由的理念。

    Law is mind without reason。

    8、谁拥有法律,谁就是大多数。

    One with the law is a majority。

    9、最终法律饶不了他。

    The law wil catch up with him in the end。

    10、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Program is the rule of law and artificially divide and rule。

    11、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Evidence in a court of law, only, no fact.

    12、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Law, the lives of the people also, to conquer this also.

    13、法律地在**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The law is no say in the presence of violence.

    14、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Because our freedom and for the sake of freedom and obey all the laws.

    15、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

    Customs can make laws, also able to scrap the law.

    1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Method is based on trial guide or an authority.

    17、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Merciless eyes, eyes to see people with compassion.

    1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

    Law with interes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ivilization.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No law, no crime, no law, no penalty.

    20、无论正义与否,法律就是法律。

    Law is law, just or not。

    21、法与自由有关,是人类最神圣可贵的东西。

    Method associated with freedom, is the most precious things divine.

    22、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An unjust verdict, its result is equivalent to ten times of crime.

    23、腐败源于贪欲的灵魂,公正彰显清廉的品格。

    The soul of corruption arises out of greed, fair show honest character.

    2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Law always put national security over the safety of individuals.

    25、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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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 02:07:34
  • 法律格言简短的

  • 格言,法律,励志
  •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刑罚知其所加,则*知其所畏。

    在法律面前,一切头衔都无济于事。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为了自由,我们作了法的奴隶。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最重要的教育方法总是鼓励学生去实际行动。

    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

    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法律是讲道理的,而不是讲情面的。

    法小弛则是非驳。

    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我相信法律,却怀疑法官。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法律不负*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

    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

    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是法*等,无有高下。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者不应被当作*者,而应被当作悔过者重新回归社会。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阅读全文]...

2022-07-02 19:12:33
  • 法律有关的格言

  • 格言,法律,励志
  •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

    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在法律面前,一切头衔都无济于事。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法律是讲道理的,而不是讲情面的。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需要面前无法律。

    法小弛则是非驳。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刑罚知其所加,则*知其所畏。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

    对国家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人民大众,法无禁止即许可。

    法者,定分止争也。

    我相信法律,却怀疑法官。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阅读全文]...

2022-03-26 06: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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