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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序号产品名称及牌号或商标产地或国别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1 2 3 合计金额¥ 大写: (含税价)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文件,在供货时附出厂合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交货:
1、交货日期:甲方支付预付款后———— 个工作日。
2、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货费用。
3、交货地点:———————— 。
四、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 年。
在保质期内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卖方负责免费修理、更换零部件或退换。在质保期内,卖方应对设备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2、乙方提供———— 年免费维修,如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到达甲方现场,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性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
3、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五、设备的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设备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包装上注明货物品种及数量。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与设备一起发送。
3、设备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发货到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准备接货。
六、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
1、甲方对乙方所交设备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双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由甲乙双方现场安装调节器试,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3、甲方收货时对产品的外观检查或开箱清点,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责任。
七、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预付款。
2、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甲方在检验符合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数量、规格、型号后———个工作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
3、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4、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5、乙方在甲方每次付款前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
八、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调试合格或付款的,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调试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所供设备达不到约定技术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全部货款,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金。
九、禁止商业贿赂和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1、乙方承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向甲方人员赠送现金、物品或以其他形式给予甲方人员利益。
2、双方负有谨慎保护对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披露、自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签约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一、甲方邀请乙方进行 戏演出。演出时间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演出? 天,每天演出约? 小时。
二、乙方组团共? 人,其中领队? 名,演员? 名。甲方负责车站接送,并负责乙方演出期间的食宿。
三、甲方支付乙方组织演出费及往返交通费合计? 万? 千? 百? 拾??元整。
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预付50%,演出结束后付清余款。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协商或依照法规解决。
甲方:
负责人:
开户行:
帐号:
乙方:
负责人:
开户行:帐号:
签定日期:20?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实事求是、互利互惠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销售乙方同意购买51套电脑产品,并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总金额为:¥xx,含发票,调试完成甲方使用正常,15日内现金支付全额设备款。
二.电脑配置:
CPU:AMD四核7500
风扇:九州风神
主板:技嘉F2A68M-DS2
内存:金士顿8G/1600
硬盘:金士顿120G固态+西数1T
机箱:磐驰系列
电源:至睿250W
三.售后服务:
1,CPU:三年免费质保,一年包换
2,风扇:一年质保,一年包换
3,主板:三年免费质保,三月包换
4,内存:三年免费质保,一年包换
5,硬盘:三年免费质保,一年包换
6,机箱:不享受质保,可提供免费维修
7,电源:三年免费质保,一年包换
(注:所有产品所享受免费质保不包含人为因素的损坏)
四.交货及安装:
1.收到货时,请清点品种、规格、数量。
2.所有机器由乙方负责装配及调试后安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在本采购合同签订、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双方应共同维护公*、公正、廉洁的市场秩序。在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施过程中,为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和违*纪、政纪行为的发生,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在采购合同签订、实施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党纪、政纪规定。
二、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暗示或索取、收受钱物,不得在乙方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党纪、政纪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乙方不得实施向甲方人员提供回扣、赠送礼品(指礼物、礼金、礼券等),为其报销费用以及提供旅游等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向公司纪检监督人员汇报并记录,如情节严重,被司法、纪检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可认为乙方以商业贿赂手段非法获取本采购合同,有权终止合同,并记录在案作为乙方诚信情况信誉记录,对违反此条款的乙方,甲方有权在三年内拒绝其参与甲方组织的任何招标、比选项目及签订其它经济合同。
四、本合同与采购合同一并签订,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合同监督部门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至需方工地,现场下车由需方组织,并承担下车费。
二、交货地点及方式
国内商标申请委托合同范本
甲方: ?????
乙方: _______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商标注册申请事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计申请____个。(每___个商标___个商品类别为1个注册)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甲方对指定注册的每件商标申请(1个商标为1个类别)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商标图样___份(大于___×___cm、小于___×___cm);
(2) 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 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___份;
(4) 盖章/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___份(由乙方提供样板).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项目 单项收费 数量 合计
商标注册费
总计(大写)人民币:?______????????
五、付款方式:
甲方资料齐备并交纳费用之后,乙方负责商标查询,递交申请书件、转达受理号、转审查意见、通知商标公告时间和通知领取商标注册证等工作,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尽职完成委托的商标申请事务,在成功注册商标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的商标检测服务。
六、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变动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后果.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 乙方帐号:
?????????? 开户银行: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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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非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非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非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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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报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_________(招标单位名称)。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难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唛头 5.1 卖方应在第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_________; b.合同号:_________; c.唛头:_________; d.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e.目的地:_________; 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__; g.毛重/净重_________; 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点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装运条件 6.1 如是外国货物: 6.1.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的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6.1.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1.3 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1.4 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 如是国内货物: 6.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2.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2.3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8.保险 8.1 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由买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的110%的“一切险”的保险。9.支付 9.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由卖方银行为买方出具的合同总价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b.形式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 c.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9.2.2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每批交贷金额的_________%,以便逐步交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两份;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所交合同货物的相应金额; c.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五份; d.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五份; e.本合同第7条要求的装运通知电传一份。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e以外航寄给买方。 9.2.3 合同中全部货物被买方验收之后,提交下列单据可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双方签订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c.以买方为抬头开始_________的即期汇票一份。10.技术资料 10.1 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11.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货物业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1.2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2.检验 12.1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的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当地商检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3.索赔 13.1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3.2 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且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格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对更换条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4.迟交贷 14.1 卖方应按照要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受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4.3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罚款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课以罚款,款金应从贷款中扣除,罚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计收。但罚金的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7天计算。如果达到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合同。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税费 17.1 **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8.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的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18.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 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9.仲裁 19.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或行业主管部委仍得不到解决,则应采取仲裁。 19.2 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9.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4 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应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0.违约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a.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20.2 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末终止部分。21.破产终止台同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都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22.转让和分包 22.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 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所授给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标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3.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4.2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24.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卖方(公章):_________ 买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江苏旅游合同范本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xx版)
江苏省旅游局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旅**程单,是更为具体地约定旅**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镇江市旅**政管理部门 地址: 镇江市中山西路92号
镇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电话:0511-85237555 邮编: 2120xx
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 邮编:210003 投诉电话:025-83418185
合同编号: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
(20xx版)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旅游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范围活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听从旅行社及导游的安全警示,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程;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惯和风土人情。
旅游者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旅游者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如发票、收据等)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旅行社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旅游者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期限前,旅游者可以将在本合同中的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因此而减少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旅行社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旅游者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旅行社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者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减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所选择的服务提供者及委派的导游应当具有合法资质。
因航空、轮船、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延误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要求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协助。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延误而造成旅**程缩短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旅游者相应减少的费用。
因服务提供者(航空、轮船、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除外)或导游原因造成违约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因其他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人数:
地址: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游路线名称 。
组团方式□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 )。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报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_________(招标单位名称)。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难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唛头 5.1 卖方应在第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_________; b.合同号:_________; c.唛头:_________; d.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e.目的地:_________; 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__; g.毛重/净重_________; 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点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装运条件 6.1 如是外国货物: 6.1.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的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6.1.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1.3 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1.4 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 如是国内货物: 6.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2.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2.3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8.保险 8.1 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由买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的110%的“一切险”的保险。9.支付 9.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由卖方银行为买方出具的合同总价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b.形式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 c.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9.2.2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每批交贷金额的_________%,以便逐步交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两份;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所交合同货物的相应金额; c.详细的装箱单一式五份; d.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五份; e.本合同第7条要求的装运通知电传一份。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e以外航寄给买方。 9.2.3 合同中全部货物被买方验收之后,提交下列单据可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a.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双方签订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c.以买方为抬头开始_________的即期汇票一份。10.技术资料 10.1 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11.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并保证其货物业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1.2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2.检验 12.1 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的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当地商检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3.索赔 13.1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3.2 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且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格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对更换条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4.迟交贷 14.1 卖方应按照要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受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4.3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罚款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课以罚款,款金应从贷款中扣除,罚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计收。但罚金的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7天计算。如果达到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合同。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税费 17.1 **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8.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的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18.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 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9.仲裁 19.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或行业主管部委仍得不到解决,则应采取仲裁。 19.2 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9.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4 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应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0.违约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a.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20.2 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末终止部分。21.破产终止台同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都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22.转让和分包 22.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 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所授给的全部分包合同,但原投标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23.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4.2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24.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卖方(公章):_________ 买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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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作者: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旅游总队 甲方: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组团施行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旅游团团号 ------------------------------------------------------------------------------- | 旅游团团号 | | |------------------|----------------------------------------------------------| | 旅游线路 | | |------------------|----------------------------------------------------------| | 出发及散团 | | | 时间和地点 | | |------------------|----------------------------------------------------------| | | | | 主要浏览点 | | | 及游览时间 | | | | | |------------------|----------------------------------------------------------| | |飞机 | | 交通工具及 |火车 | | 标准 |轮船 | |(不含景区观光车)|汽车 | |------------------|----------------------------------------------------------| | 用餐次数及标准 |早餐 次,标准为 元/餐;正餐 次,标准为元/餐(含 菜 汤) | |------------------|----------------------------------------------------------| | 住宿标准 |每1晚:房间标准为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住宿天数多于 |每2晚:房间标准为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6晚,可在本条 |每3晚:房间标准为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备注栏内增列 |每4晚:房间标准为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或使用加页纸 |每5晚:房间标准为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约定) |每6晚:房间标准为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 | |详见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程表(购物根据游客自愿, | | 购物点、住宿点 |每日不得超过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40分钟) | | | | |------------------|----------------------------------------------------------| | 导游安排及费用 |安排持证导游,费用标准为 元/人(天) | |------------------|----------------------------------------------------------| | |详见乙方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程表(在四川境内旅游的 | | 行程安排 |团队应使用四川省旅游局统一拟制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出川旅| | |游团队应提交列明每日活动安排的“旅*程表”) | |------------------|----------------------------------------------------------| | 旅游团服务质量 |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 标准 | (或甲、乙双方约定标准) | |------------------|----------------------------------------------------------| | |旅游费用:** 元/人, | | 费用及支付办法 | | | | 小孩 元/人,合计 元。 | |-----------------------------------------------------------------------------| |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转 旅行社出团 | |-----------------------------------------------------------------------------| | | | | 备注 | | | | | ------------------------------------------------------------------------------- 第2条 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住宿地至游览地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项所列的交通费如遇*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5)其他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二、双方义务 第3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惯和风土人情。 第4条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5、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 6、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____________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条 (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6条 (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第7条 (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8条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口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9条 (旅*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10条 (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1条 (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3条 (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 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五、其他约定 第14条 (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 (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条 (保险)乙方推荐甲方自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第17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__%,乙方承担__% 第18条 (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20条 (补充约定事项 1、 2、 3、 第19条 (委托招株)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21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 第22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口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附后。 乙方(盖章): 负责人: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 川 省 旅 游 局 监 制 四 川 省 旅 游 总 队 印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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