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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典型意义:*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均生活水*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合理的判决。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的角度出发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当地消费水*、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分割,无疑能更好*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
A.向县级以上*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
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
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是( )
A.男女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权利*等 D.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2、调解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的冲突。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对任何一方都是极大地伤害,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3、调解可以使这类纠纷的解决程序更快速、更简便、更经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妇联发起的《*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 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均结婚年龄在29.6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均结婚年龄依次是26.3岁、26.2岁、24.3岁。
报告显示,婚姻缔结模式中,身边熟人介绍的方式达到54.3%,相对于60后和70后而言,80及90后通过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且成功率达到10.2%,是60后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缔结婚姻成功率的十倍以上。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86.5%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45.5%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15.3% 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15.3%。而91.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79.4%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篇三:关于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昨日,全国妇联*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稳,20xx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xx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xx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要有正确的婚姻观首先要有正确的恋爱观,正确的恋爱观是:
1.对爱感情专一、认真,坦诚相待,这样才能幸福。不能朝三暮四,脚踏两只船,对爱情要专一坦诚。
2.明白爱情是生活当中的一部分,爱情讲究是两情相悦,不能强求。当失恋,学会转移方向,把精力放在工作和友情上,这样生活才能走向正轨,以后才能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爱情。
3.明白正确的恋爱动机很重要。恋爱是寻找志同道合、白头偕老的终生伴侣,不是安慰解闷、满足性需要,只有正确的恋爱观,才能找到真正的爱情和幸福。
正确的婚姻观是:
1.婚姻是一种责任,和彼此的奉献、理解关怀。这样婚姻才能幸福,不要计较谁付出多少,否则那就不是爱情,那是利益交换。
2.家庭生活要学会互相协调,互相体贴、对金钱的分配也要有商有量,这样才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谐。
3.婚姻需要两个人不断地磨合,经常和伴侣沟通,这样婚姻才能更好。
4.学会积极勇敢地解决婚姻当中面临的问题,这样婚姻才会幸福。生活本来就是经历磨难的,遇到困难挫折摆对心态积极解决,不要怨天尤人。
正确的婚姻观首先要以爱情为基础,婚姻不是为了达到一些目的,比如说为了金钱,住房,或者是可以让自己少些奋斗过上好日子等等,首先动机要合理。
婚姻是一个共同成长,互惠互利的关系,两个人在婚姻中不能只想着得到,也要有付出,愿意为对方付出自己的爱。
婚姻家庭中会涉及到很多关系,比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姻亲关系等等。这些关系要合理的调试。如果关系发生错乱,就容易出现问题。例如在婚姻家庭中,最核心的是夫妻关系,还有很多家庭,孩子出生以后,亲子关系凌驾于夫妻关系上,这样一方面夫妻感情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建立。所以关系要调适好。
最后,婚姻家庭要想幸福,是需要去用心经营的,不是说结了婚就完事了,不断的成长,不断的深入了解,磨合出一个彼此适合的家庭互动模式,有良好的沟通,彼此能够互相满足各自的心理需求。这样婚姻就一定会是稳固的。
我认为关于正确的婚姻观念这个问题从来都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很多时候都是因人而异,并且也会因为自己的家庭而受到很大的观念影响。
大多数人的父母,他们作为老一辈对婚姻传统的看法多是认为,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就是找一个门当户对的人,两个人家庭、经济、文化程度相当,男方能担当的起家庭的责任,女方最好能做贤妻良母。但随着女性越来越占有社会地位,更多的人认为只有当婚姻能够给我真正幸福的时候,我才会选择结婚,单身没有问题,但如果因为婚姻,而让我现在的生活过的一塌糊涂,那我宁愿选择不要。很多我接触了的年轻女性,让我发现她们对婚姻的价值看法显得更加的独立和有主见。这其中90后和00后尤为明显,认为悦人不如悦己,不要以为一句“我养你”就能把Z时代女生圈在家里当甜妻。00后女生在婚姻和恋爱方面显的更为勇敢和放得开,她们普遍认为“如果我的婚姻没有爱情,那我愿意选择一辈子单身”
所以我们可以说是进入了一个失去共识的现代,或者说,旧的共识已经瓦解,而新的共识未曾达成。00后的女生目前还比较年轻,能够尝试爱的机会还要很多。也许你们的父母会教育你们说“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家庭的事”让你慎重考虑,或者对你百般阻挠。我的建议是,先别急着反对和*你们父母的意见,不妨作为参考,没有父母是想要害自己孩子的;其次,婚姻即是两个家庭,更是两个人的事。毕竟你们要彼此相伴走过一生。
婚姻从来都应该是基于爱的,更是升华于两个人共同的价值观。所以当你考虑是否要和对方步入婚姻的殿堂时,我认为确定你对对方的感情是首当其冲的,是感恩?同情?还是爱?明确这一点对你的婚姻走向尤为重要。明确你在婚姻中需要什么,明确你们彼此是否能够保持统一步调,不论是面包还是爱情,两个人节奏一致,婚姻这个“两人三足”的小游戏才能走的稳当。
如果你遇到情感问题,需要修复一段感情,可以看看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奥克婚姻质量评估》,他从十一个方面来解析婚姻,分别是“婚姻期望、性生活、性格相容性、分享与沟通、解决冲突的方式、财务管理、休闲活动、亲友关系、角色*等性、宗教信仰、子女教育”,他认为这十一个因素环环相扣,互相影响,解决婚姻问题需要综合判断婚姻,从最薄弱的地方下手,进而挽救婚姻!
如何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
1、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良好的心态,把婚姻纠纷对自己精神状态的影响限制在可调控的范围之内,特别要注意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2、客观理智地评断自己对配偶的感情状况,也要分析配偶对自己感情的现实状态,正确做出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这其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一方一时糊涂办了错事并不是一定导致感情破裂。如双方感情基础还存在,另一方可给其改过的机会;二是要划清双方矛盾与感情破裂的界限,不要把能挽回的感情轻易失去。
3、如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都应当采取各种方式修复关系,逐渐恢复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不能不负责任地加剧家庭矛盾。
4、对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且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家庭纠纷,在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基础上应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方法妥善解决,尽快解除精神负担。
5、已决定离婚后,应在公*合理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腐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生,作为一个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护女性”。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人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扩大。尤其是一些女强人也不可小觑。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女强人的权益,至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色的危险。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有两条引起轩然**。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而目前的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而对双方的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养第三者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的危害性更大。当今*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怂恿男人朝三暮四,从而引起社会矛盾。
总之,我绝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让人有机会钻篓子,从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原则再一次被荡*。男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买办婚姻”,有钱的人选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终效果是再一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赤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真情被摧残,人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一无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极端。
1、以法治国则强,以法治家则兴。
2、明晰情理法,保障幸福家。
3、家事有困扰,法律皆理清。
4、婚姻家庭,动之以情。
5、追求和谐生活,我们正在行动。
6、家有烦心结,律师帮你个个解。
7、请让我来做您生活中的法律卫士。
8、你我携手,构建和谐家庭。
9、难缠家务事,家务律师代您理。
10、专业更放心,家和万事兴。
11、婚姻法律服务,让家庭更幸福。
12、杜超律师事务所,能好,就不吵。
13、家家有难经,有我更轻松。
14、有法不怕难,有爱家永远。
15、您的困难我了解,您的麻烦我解决。
16、幸福之旅,快乐导游。
17、婚姻有问题,杜超先分析。
18、每一天,每一年,我们都在进步。
19、家务事我来管,剪得断理不乱。
20、家和万事兴,有法更有情。
21、让幸福到永久,让纠纷不再有。
22、规矩成就方圆,法律和谐家庭。
23、秉公正之法,辨家庭是非。
24、专业服务,和谐美满。
25、力保您家庭和谐,显我专业风采。
26、情牵万家事,护航温馨家。
27、生活烦恼留下,满载幸福回家。
28、家和万事兴,明法万事清。
29、财理,情理,论理还是家“理”。
30、家里千千结,我们帮你解。
31、护法为国,*为民。
32、用法争取幸福,用心帮助大家。
33、情动天下促和谐,法律服务好保障。
34、纷繁我捋顺,总是一家亲。
35、大城小事,家家诉求。
36、我们真诚服务,原于给你家的温暖。
37、清官难断家务事,美好生活我心知。
38、婚姻家庭权利的`理智捍卫。
39、护航家庭,挺进幸福。
40、一分钱两分货,简洁勾绘现代轮廓。
41、爱情加法律,婚姻更甜蜜。
42、协调婚姻家庭,我最行。
43、法律至上,杜超公正。
44、舒心的维护,安心的享受。
45、婚姻有我们,从此不“昏”了。
46、专业更专心,家好生活好。
47、家有事,忧虑事,*安无事。
48、和谐社会,创建温馨家庭。
49、法行天下,爱在身边。
50、相聚存快乐,离别留怀念。
51、你的烦恼交给我,快乐幸福送给你。
1、人生试题一共四道题目,学业事业婚姻家庭,*均分高才能及格,切莫花太多时间精力在任何一题上。
2、婚姻的幸福不完全建筑在显赫的身份和财产上,却建筑在相互崇敬上。这种幸福的本质是谦逊和朴实的。
3、许多爱情故事,开始是看谁比谁更多情,结局是看谁比谁更绝情。
4、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5、婚姻是两个人彼此包容,在给对方有个发展的空间下,渐渐合而为一。
6、越是情商低的女人越是喜欢甜言蜜语的男人,这简直是魔咒!
7、婚姻如同两人合伙的事业,必须同心努力经营,共同经营,但也同享盈利。
8、婚姻是一本书,第一章写的是诗篇,而其余则是*淡的散文。
9、婚姻变成了大探险,不停地发觉全新的自我和配偶,婚姻成为让人每天拓宽眼界,重新认识生命、认识人类、认识神的大好良机。
10、真爱一个人,就要尽量让他开心,他开心了你就会开心。
11、婚姻,若非天堂,即是地狱。
12、女人对婚姻的看法只有一种;男人对婚姻的看法却有一千零一种。
13、爱折腾的女人实际都在等男人征服。
14、承担义务是幸福而长久的婚姻关系的基础。
15、人在欲望面前都是脆弱的,善良和责任,因为能抵挡破坏性的欲望而显得弥足珍贵。
16、婚姻是一种非常高的思想,它的解决需要我们做出许多的努力和创造活动,不是身心健康的人是很难负起这个重担的。
17、两性关系的核心词只有一个,不是依赖,不是占有,而是吸引。
18、婚姻不能强求,事实上,强求来的婚姻不是空壳,都不会有好下场。
19、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定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20、哪里有没有爱情的婚姻,哪里就有不结婚的爱情。
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信息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填写人: 。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己方当事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名族: ,身份证号: ,职业: 。
工作单位: ,户籍地: ,实际住所地: 。
手机号: ,微信号: ,邮箱地址: 。
2、对方当事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名族: ,身份证号: ,职业: 。
工作单位: ,户籍地: ,实际住所地: 。
手机号: ,微信号: ,邮箱地址: 。
二、当事人婚姻缔结信息
我们是 年 月 日,通过(自由恋爱/经人介绍)相识,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育有 (子/女),孩子名字 。
三、当事人感情演变发展情况
1、结婚初始,我们感情(好/一般/不好),后来由于(性格不合、长期争吵/家暴/有外遇/对方有不良嗜好/长期分居/与对方父母关系不睦/对方有特殊癖好等 ),致使我们感情破裂。
2、对于离婚的事宜双方(是否)签署过协议。签署时间: 。
3、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我认为在(我/对方/双方均有/第三方),我的有如下证据: 。
四、当事人财产状况
1、不动产,房屋情况,坐落:
面积: 价值约: 取得时间: 贷款情况出资情况: 登记产权人:
2、车辆:价值约: 取得时间: 贷款情况出资情况: 登记产权人:
3、存款情况:
4、其他财产状况:
五、委托人意愿
1、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我/对方)
2、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3、是否在诉讼前愿意让律师居中协调:(是/否),期限 ,如若协调后双方协议离婚,则律师的委托代理工作完成。
甲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财产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第二条费用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条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第四条继承及受益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条行为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第六条其他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协议人:方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王__,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方__王__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区人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年__月__日生育儿子______。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__与王__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 8周岁止, 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____路____小区____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__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__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相亲相爱、誓做地球模范夫妻的基本原则,为保证双方感情持续升华,修成正果,幸福地跨入婚姻的殿堂,并最终执子之手、与子皆老,现订立如下条款,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从相识第一天开始到一起奔往火星,双方必须对神圣的爱情与婚姻保持绝对的忠诚,不得有身体及心灵出轨;婚后双方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坦诚相待;甲方要保持并加强浪漫、体贴、上进、孝顺之特点,乙方要保持并加强善良、美丽、可爱、孝顺之本色。双方有责任和义务为这份婚姻和爱情保驾护航。
二、婚后双方要创造生活的小浪漫。碰到对方生日、情人节及其它双方共同的节日,一方要给对方送礼物,同时在该特殊节日内,对方拥有“梦幻公主/王子”之权利;另,乙方生日当天甲方必须为乙方写一首情诗。
三、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当面或者电话以温柔、甜蜜的方式叫醒乙方起床的责任,甲乙双方提前一天提出免叫醒申请并获得对方同意的除外;睡觉前双方必须以当面、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互道晚安,甲方有责任在两万个日子里哄乙方入睡。乙方随时享有甲方当前状态之信息知情权,甲方不能让乙方持续感受到被冷落的情绪。
作者:约翰·戈特曼 / 纳恩·西尔弗
豆瓣评分:8.4
评星:★★★★
价值
一本基于学术研究的通俗心理学读物。看完只觉得有些婚姻是无可救药才不得不结束,而有些只是欠缺了一点方法和技巧,还是可以抢救一下的。所以,如果有需要抢救的,务必看一下这本书。一本很不错的关于婚姻和两性的书,除了婚姻,也适用于建立和维护其他关系。
三句话感受这本书
1.婚姻需要理解,因为这样才能让身处其中的夫妻双方感到安全和可靠。
2.把配偶放在第一位并建立这种团结意识是婚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同时,不能容忍父母对配偶的任何不重视。
3.冲突的解决不在于改变一个人,而在于协商、寻找共同点及找到双方都能适应的方法。
作者:盖瑞·查普曼
豆瓣评分:8.7
评星:★★★★★
价值
一本教你如何实际行动的书,书名看起来比较鸡汤,但实际内容却很不错,观点清晰明了,理论通俗易懂,看起来不累,可以快速阅读,基本上一天内就可以翻完。书中的内容很有意思,系统划分五种爱的语言,不同人的爱箱需要用不同的语言来填满。有一定借鉴意义和不错的可操作性,而且还提供了一些很实用的沟通工具。要说缺点的话,大概就是作者的行文真的有些像教科书。当然,这并不影响内容。
三句话感受这本书
1.爱有五种语言:肯定的言词,精心的时刻,接受礼物,服务的行动,身体的接触。
2.真实的爱是使我们自由。
3. 在每一个孩子的心里,都有个“情绪的箱子”,等着被爱填满。
作者:武志红
豆瓣评分:8.2
评星:★★★★
价值
武志红老师的经典之作,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亲密关系的真相,而且有大量生动的例子,简单易懂。是一本真正解决婚恋难题的心理学读本。熟悉圈姐的人应该都知道,圈姐还是很喜欢武老师的,看我经常举办武老师作品的读书会和相关赠书、荐书活动就可以看出来啦。
三句话感受这本书
1.因为真正的亲密,是两个人真我与真我的相遇。
2.重要的不是发生了什么,而是对方是怎么感受的。 我们要永远记住,感受的沟通在亲密关系中是最重要的。
3.恋爱的感觉,无非是两句话:重温童年的美好,修正童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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