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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诫勉谈话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谈话是指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诫免谈话,当面接受质询。
二、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辖区
本年度内发生三起轻伤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三、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四、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作警示诫免谈话。
1、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在30日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
2、1个季度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3、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4、*部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5、*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6、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情形的。
六、警示诫免谈话内容主要是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接受质询,研究明确改进措施,并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
七、警示诫免谈话由公司安委会主任、主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并制作“警示谈话备忘录”。
八、警示诫免谈话对于不接受谈话的,公司安委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警示诫免谈话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建议撤销生产单位领导职务,承包单位取消承包资格。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测评(评议)或群众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xxx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乡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乡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县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乡二级机构责任人的谈话,一般由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股室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乡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纪检*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 章程》、《*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
二、谈话程序
1、纪检*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
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
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
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
三、谈话要求
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代表纪检*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
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6、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7、对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须作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8、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
(一)卫生局机关人员;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
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
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
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
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
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
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
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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