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个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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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学*心得体会3篇

  • 体会,学*心得
  •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常学*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7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的法律越来越贴*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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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刑法修正案学*心得体会3篇

  •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

      *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类院校*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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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学*刑法心得体会5篇

  • 心得体会,学*
  •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

      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

      *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类院校*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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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3 15:05:23
  •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论文

  • 论文,制度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实体法领域

      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刑法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新变化而实时的做出调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频繁的发生变动,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对惩罚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相冲突。

      2.过高的起刑点

      我国在2004年开始实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并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为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发生严重的犯罪情节。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过高,也就是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有过高的倾向。这样一来,就使很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对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不管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简单分析,增加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

      我国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不能频繁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现实的社会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必将会出现新的形态,《刑法》中的规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击到新出现的犯罪形态,这也就造成了刑法与不断变动的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了将这一冲突合理的解决掉,又能很好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形态,建议将《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保留的同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刑法,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够随着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的出现而适时的加以更改和补充。

      2.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

      这种关于起刑点的规定不但比发达国家的标准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议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予以适当的降低,使刑法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我国,对于将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强的可行性。虽然对于具体要降低多少数额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起刑点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将涉案的数额标准予以降低是势在必行的。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可以更严厉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为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也仅有30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相比,存在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出现问题时,要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法律条文的修订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种观念的传承却需要很漫长的过程,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要靠全体法律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国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完善[J].知识文库,2016(15).

      [2]刘秉霞,许福国,张建雷.专利信息在产品开发中的应用[J].衡器,2017(1):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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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0:00:00
  • 华东政法刑法考研心得3篇

  • 心得,考研
  •   考研数学复*的做题重点

      各科目各有重点

      对于导数和微分,其实重点不是给一个函数考导数,而重点是导数的定义,也就是抽象函数的可导性。对于积分部分,定积分、分段函数的积分、带绝对值的函数的积分等各种积分的求法都是重要的题型,总而言之看上不好处理的函数的积分常常是考试的重点。而且求积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积分的对称性,我们要利用分段积分去掉绝对值把积分求出来。还有中值定理这个地方一般每年都要考一个题的,多看看以往考试题型,研究一下考试规律。对于多维函数的微积分部分里,多维隐函数的求导,复合函数的偏导数等是考试的重点。,二重积分的计算,当然数学一里面还包括了三重积分,这里面每年都要考一个题目。另外曲线和曲面积分,这也是必考的重点内容。一阶微分方程,还有无穷级数,无穷级数的求和等。充分把握住这些重点,同学们在以后的复*强化阶段就应该多研究历年真题,这样做也能更好地了解命题思路和难易度,从而使整个复*规划有条不紊。

      转变做题方式

      很多文科生做数学题很喜欢这样的步骤:做题(有些人甚至是看题)、不会、看懂答案(或者看不懂)、结束,你是不是这样呢?合适的方法是:做题、不会、把目前能计算或推导的结论写出来,想想还差什么---看一眼答案,有些是一看就恍然大悟、那么就自己再重新算一遍,然后好好总结下为什么刚才没算出来,是方法没遇过还是要经过变形自己没看出来,有时候一道题做不出来答案一看就是种超纲题或者偏题难题,提醒考生,数学一般考的都是最常见,最基础的方法,所以那些冷门方法一律放弃,在复*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打好基础,方法只是辅助,最重要的还是大家对于基础的把握和延伸。这就要求考生在复*过程中要多做题,做题时要精益求精。

      考研数学复*归纳

      具体的学*方法

      具体来说,考研数学基础的掌握,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首先,大家要把考研数学复*全书上总结好的知识点认真掌握住。一般不同版本的复*全书上的知识点讲解都很全面、详细,还有例题讲解当中总结出的解题技巧和方法,推导出的公式、定理,都要重点记忆。其次,数学也要做笔记。由于复*全书上的知识点过于详细,在以后的第二、三轮复*中,就没有时间去系统的看了,而且可能其中大部分你已经掌握了。这就需要你把其中精华的地方和自己掌握的不好的地方以及考试的常考知识点总结在一个本子上,这样再复*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看这个本子,会节省下很多时间,提高效率。而且复*间歇,可以随时拿出来记一记、背一背。这些基础知识如果一段时间不看就会有些生疏,用的时候拿不准。所以,要每天都携带在身上,就像英语单词小册子一样,要经常温*。

      学会总结,善于归纳

      大家要学会使知识系统化。善于总结也是需要十分强调的一点。因为很多同学做题的过程就到对过答案或是纠正过错误就结束了,一套题的价值也就到此为止了。因此大家在纠正完错误之后,需要再把这套试题从头看一遍,总结一下自己都在哪些方面出错了,原因是什么,这套题中有没有出现你不知道的新的方法、思路,新推导出的定理、公式等,并把这些有用的知识全都写到你的笔记本上,以便随时查看和重点记忆。对于大题的解题方法,要仔细想一想,都涉及到哪些科目和章节了,这些知识点之间有哪些联系等,从而使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系统化,以达到融会贯通。只有这样,才能使你做过的题目实现其最大的价值,也才算是你真正做懂了一套题。如果你能够这样做了,那么做过的题在以后的复*中如果没有时间了,就不用再拿出来重新看了,因为你已经把要掌握的精华总结好了,只需看你的`笔记本就OK了。

      考研数学考试做题中的注意事项

      这段时间考生在做题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惯思考的能力

      阅读一个知识点,宏观上思考其在整个数学科目中作用及与其他科目之间的联系,微观上思考其本身概念的深度,其具有的特点及满足的性质等等。拿到一个题目,研究其条件与结论的联系,思考题目所在的知识点及可能使用的方法,能否用更多的方法来求解,能否找到最为简单的方法。看历年真题,总结考试题目的规律,思考命题特点及与考试大纲之间的联系。

      二、高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时不仅要正确解答题目,更重要的是要快速的达到目的。现在很多辅导资料对知识点的总结,题型的归纳都比较全面,如果能利用其对知识的归纳再加上自己的边看边思考,对知识点达到融会贯通不成问题。

      三、快速判断所考知识点的能力

      考研数学大纲所规定的知识点是有限的,重要的知识点就更少一些,但考研数学已经进行了二十几年,重点之处年年考,但这些知识点每年都会换上新的外衣,乔装打扮,使不少考生被蒙蔽,之后悔之不及。

      四、持之以恒的能力

      数学因其高于日常生活而常受到学生的冷落,这样就会产生马太效应,愈不关心她,它就离你愈远,故而考研复*需要保持对数学热情,坚持到底!

      在考研复*中考生要做到的是掌握核心,即万变不离其宗,抓住其形变而神不变之处才能轻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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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刑法的格言3篇

  • 格言
  •   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论》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4、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4、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6、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7、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8、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1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0、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2、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3、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4、在一个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5、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6、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8、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29、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1、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2、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3、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4、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6、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7、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8、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9、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马克思

      2、生命的意义在于付出,在于给予,而不是在于接受,也不是在于争取。——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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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毕业实*心得体-实*心得体会

  • 实*心得,体会
  •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我实*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获取工作经验,将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所以第一天我就下定决心要好好干。走进公司的那一时刻,我就感受到那种很强烈的工作氛围,无论是从墙上张贴的图片和标语以及各种报表和数据,都给我很大的新意,我想这也许就是我想要的生活,一种不断挑战自我,实现自我的工作。

      由于刚刚从学校来到公司,作为一名新人,尽快熟悉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是十分必要的,在这里我感受到自己的不足。因为学校学的是书本的知识,只是停留在理论上,但在*时的工作中,理论有时候是用不上的,所以处理好这样的转变是关键。

      经过九天的实*,渐渐地我对公司运输生产的整个操作流程有了一个较完整的了解,尽管岗位职能与所学专业仍有较大的差距。通过实*,我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现把学*体会总结如下:

      此次毕业实*,我领悟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是硬道理”,掌握了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学会了与员工同事相处沟通的有效方法途径,积累了处理有关人际关系问题的经验方法,同时我体验到了社会工作的艰苦性。实*中也暴露出自己的很多缺点和不足,我想这对我以后的工作和发展都是有较大限制的。

      人们常说,大学是个象牙塔。确实,学校与职场、学*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校园走向社会,在这个转换的过程中,人的观点、行为方式、心理等方面都要做适当的调整。所以,不要老抱怨公司不愿招聘应届毕业生,有时候也得找找自己身上的问题。而这次实*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让我接触到真实的职场,有了实*的`经验,以后毕业工作时就可以更快、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完成学生向职场人士的转变。

      在实*的那段时间,也让我体会到从工作中再拾起书本的困难性。每天较早就要上班工作,晚上按时下班回家,深感疲惫,很难再有精力静下心来看书。这让我更加珍惜在学校的时光。

      实*工作已经划上了句号,但留在心中的回忆与感受却是久久难以忘怀的。在这九天中,我紧张过,努力过,开心过,醒悟过,自信过。这些从未有过的经历让我进步,成长了许多,学到了一些在学校未曾学过的东西。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调整心态,踏实勤奋地进入到自己的下一个角色,做好自己的阶段规划,树立远大的理想,并为之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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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0:00:00
  • 工作心得体会-工作心得体会

  • 体会,工作心得
  •   如果问大家,公司靠什么生存?大家一定会毫不含糊地回答:利润。

      利润从哪里来?学过财务的人都知道:利润=收入-支出。

      那么影响收入和支出的因素又有哪些呢?从大的方面来说,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再细化下去,有产品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原材料采购价格、安全管理、人力成本、设备维修成本等等。在我们参与生产的产品中,质量是否达到了顾客的要求?有没有被退货?许多日常工作,我们是否都做好了?是否存在经常被上级指正或批评?是否经常要返工?由于自己工作的失误,有无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这些看似与利润无直接关系的事,时刻都在影响公司的利润。

      不管我们从事何种工作,都必须确保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是必须要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

      因为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顾客才乐于购买我们的产品,公司才会因此而获得利润,并以此保障广大员工的生活和股东的红利,公司才得以健康发展。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更多质量优良的产品——这是顾客共同的愿望,因此公司必须生产价廉物美的产品,才能满足顾客的需要,确保源源不断的利润。

      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服务等均比不上别家公司,那么就不会有人购买它的产品,更谈不上赚取利润,而没有利润的公司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关门。

      质量良好的产品,是每一个顾客所热切希望的,同样,质量良好的工作结果,也是每一位上级所热切希望的,因此,我们要按照程序要求和正确的工作方法开展各项工作。

      如果一件工作或一个产品做完之后,才发现其质量不合格,那不仅浪费了劳力,也浪费了时间和原材料,因此,在工作进行的过程中能够及早发现质量不良的情形或先兆,就可减少或避免无谓的浪费。

      在质量问题上对于顾客而言,100-1=0,也就是说 1%的微小质量错误,却可能带来100%的损失。

      关于质量意识问题,我们不得不提海尔:海尔传播质量意识的第一个行动就是曾轰动全国,而后被广泛传为佳话的砸冰箱事件,用海尔人的话说,那不是砸烂76台冰箱,而是砸烂了原来低劣的质量意识(砸烂的76台冰箱不是不能用,而是存在缺陷,如外观有瑕疵,当时买冰箱都凭票供应,流向市场就是畅销货,因此有许多老工人希望能处理给他们,砸冰箱时他们都泪流满面。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这76台冰箱当时不砸的话,也就没有今天辉煌的海尔)。以低劣的质量意识能够生产出优质的产品,这是不可想象的。

      二、对质量的认识和要求

      1 质量就是符合要求,并非越高越好

      产品在质量就是符合要求,符合客户要求和行业标准要求,并不是越高越好。如果一味地追求高质量,势必增加额外的成本,而加重负担。例如,一个尺寸要求可以偏差+/-0.5mm而没有影响功能,就不要定在0.1mm,因为标准越高,生产的难度自然就越大,这明显影响到生产效率,如果较低的标准都可以满足要求,自然生产效率就越高,次品率就会越低。

      2 质量观念必须正确。

      “态度决定一切,思想决定行动”

      品质是由人做出来的,品质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人员的品质观念和态度,如果人员的品质观念和态度发生偏差,则品质体系再完善,品质控制方法再先进也没用

      如果有正确的质量观念,则在工作中把质量放在首位。相反,就会反感,忽视质量工作 ,更谈不上把质量放在首位。

      思想决定行动

      绝大多数是管理者和工人的思想意识决定了生产作业的产品质量状况。

      1.如果你认为生产产品的质量问题比率在97%是合理的,那么你就一定不会持续改善这3%的次品率。

      2.如果你认为生产过程中堆积产品是很正常的事,那么你就一定不会去改善那些产品堆积的问题。

      3.如果你认为这件事是不可能完成的,那么你一定不会再想办法去完成它。

      因而我们必须有正确的质量观念,那就是所有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任何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

      3 第一次就要将事情做好。

      对于产品,我们必须第一次就把质量做好,避免返工以浪费材料、时间和人力,从而争取更多的时间进行生产。

      而对于程序和工作步骤方面,第一次就做好,更可以避免相关人员在按照这些程序或指引工作时出现错误。

      4 质量,并不只是质量部的事,所有与产品相关的人都必须为产品质量负责。

      工程部负责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质量,采购部负责外购件的产品质量,生产部负责生产产品和外协加工产品质量,质量部负责对产品进行抽检和测试以确保以上这些产品能够满足客户和行业标准要求,搬运部负责产品

      二、良好的质量意识会给公司与自身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如果我们都养成良好的质量意识将会给公司带来的好处我归纳了以下几条:

      1.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2.降低我们的损耗;

      3.增加公司信誉及客户满意度;

      4.加快公司产品的流通;

      5.提高我们的产能;

      6.减少工作时间;

      7.相同时间内提高我们的收入;

      8.提高产品的'合格率;

      9.减少不必要的返工;

      10.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我只归纳了以上几点,可能还有很多的好处。

      三、如果没有良好的质量意识会有什么好处?

      没有良好的质量意识*惯,不但公司的产品没有竞争力,相信在坐各位同事能力将会大打折扣。

      如果大家都没有养成好质量*惯,生产的产品质量将会出现恶性循环,产品的质量不但不能提升,反而会更加差,我们的订单将越来越少,迟早一天,我们都会去重新找工作。如果大家对公司还有一感情,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看到这一天的到来。

      没有良好质量*惯,我们会陷入永无止境的返工的工作中去,不断地跟客户解释与道歉当中。不断地降低公司的信誉其次,公司的所有品管人员,不但要做好自律的工作,还要不断提醒其他部门的同事,不要做一些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发现不良行为要立即纠正。

      第三,公司的同事,要相互监督与提醒,发现不良的质量行为,即刻纠正。

      第四,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培训时,增加此项培训。其上司有义务向新入职员工宣传这方面的知。

      第五,不断收集客户的投诉信息,加强公司的内部培训与管理。

      五、各部门同事与品管人员要怎样配合/协调才能提高产品质量及各位同事质量意识?

      以下是我的一些个人方法:

      1.品管人员指出各位同事的不良行为,是为了帮助你们纠正错误,不是找你们的小辫子(找麻烦)。各位同事如果都有这种良好的心态去处理品管发现的问题,相信总有一天,我们的产品质量,将无可挑剔(机器设备缺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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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00:00:00
  • 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解析 (荟萃2篇)

  • 考研
  •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此处所讲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具体来讲,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双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双方都是共同间接故意;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完全相同。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过失犯罪的情况。

      (三)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社会危害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分为三种情形:共同实行行为;共同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有分工的共同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共同犯罪形式分类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其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

      (三)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将其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依据共同犯罪人有无组织形式,将其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处罚

      采用“折中分类法”,以地位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

      1.主犯:1)“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组织犯2)“聚众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实行犯或教唆犯。

      主犯:实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组织犯。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必然是主犯。

      主犯、教唆犯、实行犯、首要分子必然属于“共同犯罪人”。

      主犯处罚: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实行犯、帮助犯。

      3.胁从犯:1)行为人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2)行为人因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4.教唆犯:1)客观有教唆犯罪行为2)主观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故意内容: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5.处罚原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6.被唆使对象:本无犯意之人、虽有犯意但不坚决之人,教唆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7.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8.间接正犯:教唆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2)精神病患者犯罪。

      9.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0.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后放弃犯罪,或尚未来得及实施犯罪活动。被教唆者当时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的并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实施的其他犯罪与被唆使之罪无“重合关系”。

      一、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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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0:00:00
  •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荟萃2篇)

  • 考研
  •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2、事先共犯与事**犯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承继共犯)。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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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