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说作文400字

关于诉说作文400字的文字专题页,提供各类与诉说作文400字相关的句子数据。我们整理了与诉说作文400字相关的大量文字资料,以各种维度呈现供您参考。如果诉说作文400字未能满足您的需求,请善用搜索找到更适合的句子语录。

  • 讲诉温暖的记叙作文

  • 作文
  •   从我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她就注定要保护我,疼爱我,她注定要成为我的天使。

      在我小的时候,每当哭闹,她总是第一个来哄我,对我轻声哼唱动听的歌谣,让我甜甜地进入梦乡。当我开始学走路时,她总会紧紧地牵着我的手,生怕我摔着。那时,我的手好小好小,不及她手掌的三分之一大。

      当我刚步入学校时,为了保证我的安全,她每天都会按时地到校门口接我,她的目光在众多的学生中急切地穿梭着,直到搜索到我,然后她又会牢牢地牵着我的手,穿过那条有很多汽车的马路。那时,我的手和她的手掌差不多大。

      等我再大一点,也就是刚升入初中时,她常常为我的学*而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她为的是能够更好地和我沟通,在这个过程中不免会出现碰撞。一次,我因贪玩致使学*成绩下降,她几乎是愤怒地对我说:“你出去!别让我看到你!”那时,我已失去理智,就当我的`右脚刚迈出家门的那一刹那,我的手好像被什么东西拽着,不能动弹,我回过头,看到她紧紧地拉着我的手。那时,我的手比她的手大很多了。

      现在,她已经很少牵着我的手了,但当我们一起走过马路时,她还是会象小时候一样紧紧地牵着我的手,在她的保护下穿过马路;尽管我的手已经比她的手大很多,但我仍能感受到那丝温暖,那份安全……

    [阅读全文]...

2022-10-29 00:00:00
  • 苦诉的地球作文

  • 作文,地球
  •   我是地球。在高科技的现代化社会,我的身体已经被严重破坏,我的盔甲——臭氧层在不断减少,动物们也不像以前那样欢快了。

      往日,一条条街道整洁划一,人们把垃圾扔进漂亮的垃圾桶里,定时清理,白色污染也没有。往日,工厂排出的废气、汽车排出的尾气都很少,那时的空气多新鲜那!往日,湛蓝的天空中飘着朵朵白云,一群群飞鸟在天空中自由自在地翱翔,茂盛的林木随处可见,一条条河流清澈见底,鱼儿们在水里欢快地游荡!

      但是,这一切都成了我的回忆。现在,我的身体状况已经没有从前那样好了,身上出现了凹凸不*的坑,一条条清澈的河流变成了一条条乌黑的臭水沟,散发着难闻的臭气。一条条宽阔的街道上充满了汽车排出的废气,小巷里的垃圾随处可见,垃圾桶也被人踢翻了,草坪上到处散落着饮料盒、瓜子壳,一刮风,白色垃圾满天飞扬。大片的森林被破坏,只留下一些光秃秃的树桩。动物们也无家可归,有的因为缺少食物而死去,甚至灭绝。我的朋友越来越少,我感到孤独、寂寞、伤心!

      渐渐的,我看到了人类因为破坏我而遭受的各种灾难。*凡的地震、海啸,对人类的破坏简直是毁灭性的;洪水泛滥、山体滑坡、泥石流、沙尘暴,使多少人失去了家园、失去了亲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也面临很大的威胁;非典、禽流感之类的疾病夺去了多少人的生命……面对这些,我只好默默地流泪。

      人类啊,别再麻木了,当清澈的`河流被污染,当茂密的森林被砍伐,当珍稀动物被猎杀……面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请大家勇敢的站出来制止吧!别让“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是自己的眼泪”这句话成为现实。

    [阅读全文]...

2022-10-29 00:00:00
  • 小鸟的苦诉作文

  • 作文
  •   我是一只小小鸟,是整个生灵世界的益友,我们鸟不仅以清脆的歌喉、艳丽的羽毛和轻盈的身姿点缀着大自然的美景,而且对于保护农业生产和维持生态*衡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人类居然这样对待我们。请听听我的故事吧!

      春意融融的三月,春风拂柳,百花竟放,在这美丽的春天,我们展翅高翔,到处都有鸟儿的身影,蓝天下有我们在飞翔,树林中有我们在歌唱,正当我高兴的时候,一个大网从天而降,就这样,我昏了过去,同时也落入了人们手中……

      当我醒来时,已和同伴们一起被“押”到了交易市场,眼前是来回穿梭的人们。咳!我们鸟为什么这么惨,人们为了钱就这样伤害我们吗?

      我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时,可以大摇大摆的漫步接头,车辆见了要闪避而过,小孩子也决不向我们投石子。每年灯节,市民还在庭院里放好事物,招引我们前来进餐。

      我在伦敦时,无论大人还是小孩,从不打、抠赶我们,也不掏鸟巢,总是满足我们的要求。在国外,多好呀!可我现在……我…… 泪水从眼眶里涌了出来。

      难道人们只看到鸟贩子兴奋的表情,没有听到我们的悲鸣吗?难道关爱生灵、保护鸟类,不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吗?

      人类啊!请爱护我们,保护我们,给我们鸟一个安适的家吧!人们,请到大自然中走一走,欣赏一下我们的舞姿与歌声,将使你忘却生活中的烦恼,呼吸着新鲜空气,将使你心旷神怡,有利于身心健康。

      人与动物之间得到和谐统一后,鸽子飞落在人们肩上、头上,我们看着你走来,决不飞走,这些已成了正常现象。来吧!让我们共同努力吧!了解一下就生活在你们身边,这些有灵气的'小生命——鸟儿吧!

      我相信,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执法部门的努力,蓝天、碧海、鱼跃、我们自由自在飞翔的美妙场景不只是在画面中了。

    [阅读全文]...

2022-10-27 00:00:00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 答辩状
  •   答辩人:厦门xx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厦门 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 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 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法院执行局无权径行改变原判决,否则,上级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何在?

      上诉人不认可原判决,则依法应提起针对原判决的再审申请。

      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否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赋予的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司法裁判权,实属混淆视听、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辩人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厦门xx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xx年6月30日

    [阅读全文]...

2022-10-28 00:00:00
  • 一路苦诉作文3篇

  • 作文
  •   天哪!还让不让人活?竟然要跑六圈,那不得跑死我?们,跑慢点啊,我会撑不住的,哇!求你们别再加速了,你们就不能同情一下你那可爱的同学吗?

      什么?还要加跑两圈?哦,天,就因为有一位同学没穿跑步鞋?老师,你这也太坑人了点吧?这不是古代的“连坐”制吗?哎,要是知道今天要跑八圈,就不穿这件棉衫了,热啊,我快不行了,上天啊,这儿真的需要支援!

      为什么我不能像狗一样用舌头散热呢?那一定很凉快吧?呼——呼,我那两条腿快断了,啊!我的脚抽了?不是吧?还两只一起抽,我这什么运道啊?神啊,不管奥特曼还是喜羊羊,快派一个来救我吧,不然……

      跑了大半天,才三圈,我的衣服都快成汗水的牺牲品了,咦,我的腿呢?咋没知觉了?我上辈子到底造了什么孽啊,遇上这么个比魔鬼还魔鬼的老师。其他人体质好,跑个十圈腰不酸腿不疼的,我呢?天生具有偏头疼,一累就会发病,再加上*时缺少锻炼。哎,早知现在何必当初啊!若是我能每天跟老爸一起跑步,这八圈根本是小菜一碟儿。

      我的下半身已毫无知觉,手臂也摆得生疼,浑身上下的肌肉力气都已被跑步这个恶魔抽尽。他们都是些什么人啊?竟还在说说笑笑,跑不好可是要罚跑的!哎,我不理你们了,要跑自己去吧,可别扯上我,我可实在撑不下去了。

      ……

      哇,终于最后一圈了,看我百米冲刺。啊!这一下,真的是抽筋了!

    [阅读全文]...

2022-04-02 00:00:00
  • 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3篇

  • 申请书
  •   申请人:xxx,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5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98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15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某,女,__年x月x日生,住所:__,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__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20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

      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_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男,汉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

      委托代理人:张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_省__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____________。

      执行异议请求

      请求_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__市*局于*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并告知,现受__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__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__市*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纠正。如果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__市*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委托__市*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

    此致!

      xx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阅读全文]...

2022-07-09 18:07:50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 起诉状
  •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方米、30.0*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60.38*方米、30.0*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方米、30.0*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13年1月7 日作出(2012)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林xx

      2013年1月10日

      被告辩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林xx签订的房屋买卖实际不存在,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不能等同于真实的卖房协议,为无效行为,此房产当年先后被抵押和查封,林xx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异议,应认定查封有效。

      原告律师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xx的委托,指派李立华律师出*本案的开庭审理,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黑龙江省xxxx与第三人林xx、xxx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被告无权申请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

      黑龙江省xxx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第三人给付欠款合计192117.50元。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对陈xx欠款合计236,440.10元,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6月20日被告书面通知第三人:将以上债权转让给xxx。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被告无权再作为申请人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故黑龙江省xxxxxx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作出的(2012)x执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对诉争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应立即停止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原告依买卖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原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

      三、原告对诉争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诉争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原告依买卖、占有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查封、扣押、冻结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立即停止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要求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请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公正的对本案作出判决!

      原告林xx代理律师:李立华

      2013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xxxxxx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林xx,男,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第三人林xx(与林xx系兄弟关系),男,汉族,工人。

      第三人xxx(与林xx系夫妻关系),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林xx,男,工人。

      原告林xx与被告黑龙江省xxxx(以下简称xxx农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讼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林xx 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林xx、x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 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华,xxx农场委托代理人xxx、xxx,林xx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第三人林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林xx将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林xx名下60.38*方米xxx名下30 *方米)以38万元人民币的价款出卖给林xx,合同签订后,林xx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林xx将该房屋交给林xx占用至今。林xx因在外疗养未能及时回到 xxx县,无法配合林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申请人,林xx提出案外人异议,2013年1月7日,黑龙江省xxx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林xx的异议。林xx要求停止对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

      被告xxx农场辩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林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不存在,二人之间的卖方契约不能等同于真实的卖方协议,为无效行为。此房当年先后被抵押和查封,林xx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异议,应认定为查封有效。为维护xxx农场的合法权益,应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林xx,xxx述称,林xx2008年9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因此将房屋出卖,林xx的诉讼主张成立。

      原告林xx提供证据及被告xxx农场,第三人林xx、xxx质证情况:

      1、林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的身份事项。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2、林xx、xxx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的诉争房产证上记载的两处房屋。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3、2013年1月7日黑龙江省xxxxxx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法院执行时查封的房屋,林xx已经购买,林xx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4、x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xxx与林xx系夫妻关系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5、 2009年5月8日林xx、xxx参加的卖方契约复印件一份,基本内容“小门市房30*米,欠大哥林xx钱,顶账给大哥林xx。60*方米以26万价格卖给大哥林xx。产权不办了。卖房人林xx、xxx。”2009年5月12日林xx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二份,第一份收据基本内容“今收到林xx26万元,收款人林xx。”第二份收据基本内容“今收到林xx2001年8万元,2009年1万元,‘符’四万利息,收款人林xx。”证明林xx已经买卖合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xxx农场质证认为,林xx与林xx系兄弟关系,卖房契约是林xx、xxx的单方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收据与林xx诉称的买房款共38 万元不符,收据也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林xx、xxx质证无异议。

      6、当庭提供 2009年5月8日林xx、林xx卖房合约复印件一份,基本内容“林xx因处车祸需巨额赔款,因经济拮据无力支付,故把xxx县60.38*方米商服以 26万元价格卖给林xx(现金支付)”证明林xx因买卖行为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诉争房屋已经交付林xx占用至今。xxx农场质证认为,因林xx已举示证据,同一天不可能出现两份卖房契约,该合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林xx、xxx质证无异议。

      7、*工商银行xxx县支行出具的林xx存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2009年5月12日支取26万元,交付诉争房屋购买价款,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是林xx。xxx农场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虽然存单上支取了26万元,但此款用途不清楚。林xx、xxx质证无异议。

    [阅读全文]...

2022-10-28 00:00:00
  • 2022起诉离婚起诉书 (菁华1篇)

  •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_________________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 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_________________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 繁琐。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 月 __________日

    [阅读全文]...

2022-10-26 00:00:00
  • 2022年起诉离婚协议书 (菁华1篇)

  • 离婚协议书
  • 原告: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离婚(民事)诉讼请求: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

    年__月_______日

    附:_______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离婚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女方: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_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男方___与女方_______年__月认识,__年__月_____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__年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_______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__年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每月的1-5_____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银行帐号: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_____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_______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_______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_______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_____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签名)女方:_______(签名)

    年_月______日__年_月______日

    [阅读全文]...

2022-10-26 00:00:00
  •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3篇

  • 起诉状
  •   原告:赖某。

      被告:*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11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14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11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2005年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不清,错误地将原告所有的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的财产予以处分,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原告自2011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11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2.(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知原告对该案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应当共同参加该案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致使原告客观上未能得知该案审理并错过申请参加诉讼时机,严重侵犯原告诉讼权利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其间相差*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2.(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原告对被告享有的针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抗辩权,简单拼凑两个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来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方米、30.0*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xx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60.38*方米、30.0*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xx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方米、30.0*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20xx年1月7 日作出(2012)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北京x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 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9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 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 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 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 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 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阅读全文]...

2021-12-21 15: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