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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找工作的日子里,不管我们找到什么工作,最后都有获得offer letter,获得offer letter是我们找到工作的关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汉语解释为录用信、录取通知,还没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邀约函”。录用信用于正式向求职者提供职位,并提供重要信息,包括开始日期,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某公司经过对陈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他担任部门经理,并向他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载明了职位、工作地点、月薪、福利、休假、入职日期,并要求他在一个月内答复。陈某接到offer letter后立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
然而此后不久,公司接到举报,称陈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陈某。可是,offer letter已经发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公司人事经理考虑了四个方案:
方案一:书面通知陈某,宣布offer letter无效;
方案二:拒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方案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将职位降低,减少报酬;
方案四: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
出于谨慎,人事经理带着四个方案来咨询了法律专家。法律专家设计了另一个方案。随后,公司与陈某进行协商,表示愿意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不愿意,则将与其签订期限为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最终,陈某同意双方不再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惑】
发出的offer letter能否撤回、能够改变,关键是取决于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所谓offer 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中文名称,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法律英语中的“offer ”,中文含义是“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现在,公司已经发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经同意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遵守offer letter。
以此来分析人事经理的四个方案,就可以看出其可行性:
方案一,书面通知陈某,宣布offer letter无效;
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现在offer lette已经送达陈某,并给予了一个月答复期,事发时陈某已经同意签约,为准备签约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这份offer lette实际上是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公司单方宣布无效,陈某必然不服,一旦闹到法院,公司必然败诉。此方案不可行。
方案二,拒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如果公司拒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必然提起诉讼,公司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此方案不可行。
方案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将职位降低,减少报酬;
offer letter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offer letter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变更。公司在offer letter中已经载明了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陈某有权拒绝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变更,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方案也不可行。
方案四,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
此时公司遵守了offer letter,但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只有在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解雇。公司一旦无法证明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留用陈某,这是公司难以接受的,此方案风险太大。
法律专家发现了四个方案的风险,于是重新研究了offer letter,发现了一个突破口:offer letter上没有注明合同期限。于是设计了一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方案,顺利解决了难题。
【律师支招】
offer letter并不是普通的通知书,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能等闲视之。HR有必要研究一下所在公司的offer letter内容,这薄薄的一张纸说不定就藏着未知的风险。
有最基本的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offer letter是对公司的单方约束,它能吸引人才,也有可能捆住HR的手脚,因此在起草时有必要留有余地。
其二,offer letter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要约,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协议,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不能有了offer letter就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可以选择使offer letter失效,或者将其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存在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有不一致情形时,企业必须使offer letter失效。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其证明效力视情况而定。 offer letter:所谓offer 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名字,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offerletter一般应用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法律上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一旦发出,对用人单位就产生法律约束,而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在人员录用比较规范的企业,offerletter中一般会向劳动者写明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并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协议频频出现,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典型案例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
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各方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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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简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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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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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爱国名言32句
1、热爱自己的祖国是理所当然的事。—— 海涅2、锦城虽乐,不如回故乡;乐园虽好,非久留之地。归去来兮。—— 华罗庚3、爱祖国,为祖国的前途而奋斗,是时代
4、爱国主义的力量多麽伟大呀!在它面前,人的爱生之念,畏苦之情,算得是什麽呢!在它面前,人本身也算得是甚麽呢!—— 车尔尼雪夫斯基5、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列宁
6、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7、爱自己的祖国。这就是说,要渴望祖国能成为人类理想的体现,并尽自己的力量来促进这一点。——加里宁8、我们要把心灵里的美丽的激情献给祖国。——普希金9、人民不能没有面包而生活,人民也不能没有祖国而生活。——雨果10、祖国如有难,汝应作前锋。—— *
11、只有热爱祖国,痛心祖国所受的严重苦难,憎恨敌人,这才给了我们参加斗争和取得胜利的力量。—— 托尔斯泰12、我死国生,我死犹荣,身虽死精神长生,成功成仁,实现大同。—— 赵博生13、恨不抗日死,留作今日羞。国破尚如此,我何惜此头。—— 吉鸿昌14、为祖国而死,那是最美的命运啊! —— 大仲马15、惟有民魂是值得宝贵的,惟有他发扬起来,中国才有真进步。—— 鲁迅
16、必须经过祖国这一层楼,然后更上一层楼,达到人类的高度。——罗曼·罗兰17、祖国,我永远忠于你,为你献身,用我的琴声永远为你歌唱和战斗。—— 肖邦18、我怀着比对我自己的生命更大的尊敬、神圣和严肃,去爱国家的利益。——莎士比亚19、瞒人之事弗为,害人之心弗存,有益国家之事虽死弗避。—— 吕坤20、大江歌罢掉头东,邃密群科济世穷。面壁十年图破壁,难酬蹈海亦英雄。—— *
21、没有祖国,就没有幸福。每个人必须植根于祖国的土壤里。——屠格涅夫22、科学没有国界,科学家却有国界。—— 巴甫洛夫23、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 司马迁24、我有我的人格、良心,不是钱能买的。我的音乐,要献给祖国,献给劳动人民大众,为挽救民族危机服务。—— 冼星海25、爱国不是口号,而是神圣天职。——*
26、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陆游27、祖国更重于生命,是我们的母亲,我们的土地。—— 聂鲁达28、假如我是有一些能力的话,我就有义务把它献给祖国。—— 林耐29、我们为祖国服务,也不能都采用同一方式,每个人应该按照资禀,各尽所能。—— 歌德30、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 徐特立
31、为了国家的利益,使自己的一生变为有用的一生,纵然只能效绵薄之力,我也会热血沸腾。—— 果戈理32、热爱祖国,这是一种最纯洁、最敏锐、最高尚、最强烈、最温柔、最有情、最温存、最严酷的感情。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人,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真正的人。——苏霍姆林斯基
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模板
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模板(通用3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借条在处理事务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你所接触过的借条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模板(通用3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因在电脑城购买一台电脑资金不足,向xx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仟(¥XX.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
照工商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息,并约定于XX年1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此据
本人因 需要(比如购房、买车、生意周转、结婚)向 (出借人,和身份证名称一致)借款人民币 元整(¥ ),利息为月利率 (2%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3%不受法律保护,2%至3%之间已经履行的部分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利息按月支付。所借款项交付方式为 (现金已收到或转账到本人指定帐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
特立此据。
借款人签名(按手印):
公民身份号码: , 年 月 日
本人自愿为以上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保证人签名(按手印):
公民身份号码: 年 月 日
为购买房屋,今收到王娟(身份证号:234567XXXXXXXX0808)以现金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7‰(仟分之柒),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今借到xx(身份证号码:xx)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
年月 日
(身份证复印)
现因借款人_______因经营_________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按时一次性偿还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 0.5%(年利率),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贷款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见证人:______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______,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款利息为:______%(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借款人:姓名xx,性别xx,民族xx,出生年月日xxx
家庭住址: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今向xxx借人民币大写:xx元整小写:xx元整,期限为xx个月。
于x年x月x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xxx
担保人:xxx
借款日期:20xx年x月x日
今xx借给xx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XX年2月9日至XX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XX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签字、手印、签章)
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最终解释权”性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性,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性条款。下面为大家带来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欢迎阅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终解释权”性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性,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性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条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关于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活动中,消费者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买卖商品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无论是刘女士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领域中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拓展】
条款规范
立法规制
所谓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如“最终解释权”条款,作为不*等格式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合同中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无效。
立法规制中,以实体法规制格式条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基础。国内外格式条款立法体例,不外乎两种形式:“其一是规制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统摄。其二是在有位阶较高的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抽象规定之外,又制定出对格式条款予以专门规范的法规。” *应兼采这两种立法体例,一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制定有关格式条款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定格式条款单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规制格式条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第39条到41条以及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中的一些条款。同时,在上海、甘肃等地已相继出台《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甘肃省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从立法形式上来看,*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散见于多项法律之中,过于简单化和概括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从立法内容来看,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内容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运用法律的杠杆来规制格式条款,维护公*正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存在对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当格式条款无效时的处理未予规定;对不*等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形未涉及等情况。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不足,目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已不能适应日益纷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行政、司法活动中体现公*与正义的法律价值。
针对目前*的立法现状,建议对《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规制的条文作出司法解释,其中应当包括对不*等格式条款如何确定,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的认定以及合理提请注意的方式等问题的解释。并在条件成熟时进行专门立法,通过专门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全盘规制并为行政规制及司法规制奠定基础。该专门法律需以加大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作为立法宗旨。该专门法律应对格式条款及不*等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方法、格式条款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不*等格式条款的认定和处理等方面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一做法不但是*年来多数国家的通行作法,同时也为实践证明是较为完备的作法,已成为当前各国共同的趋势。
根据本文对“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分析,建议在格式条款单行法中将其明确规定为不*等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并由其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做法,一方面能让商家从法律上直接认识到“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制定将最终被否定,从而减少这类条款的使用;另一方面能使消费者更清楚的了解“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能预知自己进行诉讼的结果,从而提高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
社会规制
所谓社会规制,是指由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与相关企业协商确定格式条款的使用、受理投诉、调解纠纷,向有关机关提出管理乃至取缔特定格式条款合理化建议,对特定格式条款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行业协会规制
由各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盛行,并且达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现实发展程度相对较低,各行业对诚信这一市场活动最高道德准则的理解和执行还很不到位,致使*建立的一些行业协会尚不健全,不可能超然于本行业的经济利益而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因此,用此种方法规制格式条款在*目前尚有困难。具体来讲,主要存在这样一些顾虑:“第一,行业协会是否有能力承担对格式条款的审查和监督责任颇成问题;第二,行业协会是否能站在消费者立场与企业对立存在疑问;第三,行业协会是否会为了企业利益使利用格式条款避法的行为更加恶化。”
*各行业对诚信原则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制定格式条款的单方意志性较强。这一点从商家坚持于商品促销广告中使用“最终解释权”条款就可以看出。而要改变这一局面,首先要使商家认识到:通过“最终解释权”条款,确实有可能获得短期利益,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暂时处于强势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誉的流失,从长远来看其实并不合算。更进一步,要使商家意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实际上也是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诚信才是根本的经营之道。相信在诚信基础上,建立起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之上、能够主持公道的行业协会,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消费者协会规制
消费者协会是一个代表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中介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它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该法第32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七大职能,却没有对其职能的履行方式作出规定。这使得消费者协会一直处于没有行政职权,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尴尬境地,在为消费者*过程中,常常有心无力。
消费者协会在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而这些方式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弱点。以调解和“曝光”为例:由于商家的优势地位,及消费者往往耗不起调解的麻烦,往往只能接受商家并不合理的解决条件;各地方消协并非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素质与专业技术知识,其不正当的“曝光”行为,可能引发侵犯商家权利纠纷,而一旦消协因此而承担了败诉责任,将产生巨大的不利的社会效果。
除了以上消费者协会本身的问题,*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还存在以下现状:首先,当前许多不*等格式条款涉及的消费者众多,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受损利益微小,许多消费者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其次,许多格式条款的不公*性不明显,普通消费者经常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不自知,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提起诉讼。再次,相对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在证据采集与运用上明显不能与势力强大的商家对抗。
规制格式条款的作用
因此,为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规制格式条款的作用,建议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予以纠正,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建议变更该条款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建议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权,对相关企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某个行业、企业所使用的某个格式条款无效。
行政规制
所谓行政规制,是指由行政监管机关对格式条款进行管理,不同行业的格式条款均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制是对格式条款最早的规制方法,也是各国现行的普遍做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的市场环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可见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可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事先审查是由有关行政监管机关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在其公开使用前进行审核,将不公*条款遏制于初始。事后监督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对正在使用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对认为不公*的条款发布禁止使用的禁令。无论事前审查还是事后监督都存在缺陷,要使得国家对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更合理、有效,应当兼采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
目前,*的格式条款基本上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批准或制定即*对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以事先审查为主。而行业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对格式条款进行事先审查的效果不佳。因此,建议在整顿行政机关事前审查的同时加强其事后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格式条款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建议使其有权对使用中的格式条款的公*性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等的格式条款,使其有权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最终解释权作为不*等格式条款之一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社会公*的践踏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建议行政监督机关主动对这一商家广泛使用、消费者不断反映、消费者协会多次点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采取针对性措施。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对人效力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对人效力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公民的效力。
*公民在*境内适用*法律,*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法律并受*法律保护,但须考虑*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对在*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境外对*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确定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属地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范围,不论是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都适用该国法。
3、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4、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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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对人效力原则有哪些?
1、属人主义原则,以国籍为判断标志。
2、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管辖范围为界限。
3、保护主义原则,以是否侵犯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为判断标志。
4、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笔记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笔记,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2、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1、追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2、催告权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1)这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3)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
A.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B.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C.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拓展:考研民法总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复*笔记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
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
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
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长裙锦带还留客,广额青娥亦效颦。——王翰《观蛮童为伎之作》
丑女来效颦,还家惊四邻。——李白《古风其三十五·丑女来效颦》
柳眉空吐效颦叶,榆荚还飞买笑钱。——李商隐《和人题真娘墓》
惜哉效颦客,心想劳婵娟。——钱起《诏许昌崔明府拜补阙》
却笑效颦女,炙面不肯嫁。——李流谦《峡中赋百韵》
我欲效颦意方浓,一朝登眺若发矇,不愿侍公饮千种,不愿*给予歌僮。——楼钥《赵资政建三层楼中层藏书》
耘耡聊效颦,缔构行可续。——王安石《招约之职方并示正甫*》
兴来思效颦,浑忘斗筲器。——刘雄《无想斋得余所赠《杜诗镜铨》尝有谢诗,今追和之》
老子效颦聊复尔,名崑崙婢作琼奴。——刘克庄《九叠·贵家选色斛量珠》
我今风尘胡见羁,效颦半额羞蛾眉。——黎民表《送邝和仲之郁林》
蒲茸承露有佳色,茭叶束烟如效颦。——陆龟蒙《秋荷》
临池强自学点{黑南},效颦宁容避讥侮。——程公许《谢新胥口监生赵立之》
吾评此士西塘比,后进纷纷谩效颦。——刘克庄《再和二首·借屋城中又一春》
将迎须学返抽身,合致蹉跎敢效颦。——薛能《寄吉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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