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风为主体的古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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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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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分析

      虽然我国进入新媒体时代比较晚,但是发展飞速,这和它的传播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整理的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分析,希望能提供帮助。

      新媒体是指以数字和网络两种媒体形式为代表的传播媒介的出现。它不仅为新闻传播活动的双方提供有利互动的条件,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到活动过程中。随着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主体的不断变迁,其带来的变化也是巨大的。

      1、新媒体传播的特性

      虽然我国进入新媒体时代比较晚,但是发展飞速。自引进互联网以来,2006年年末,*互联网用户达到了4.3亿。2014年6月,*互联网的用户就达到了6.86亿。新媒体的发展速度之所以飞快,和它的三大传播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新媒体的最突出特性为数字化。数字化主要表现在手机不再是简单的通讯工具,它已经飞速成为了极具受欢迎的新媒体大家庭,如手机博客、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杂志等,数字化还带来了其他的呈现方式,如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电子杂志等。

      新媒体的本质特性为多向互动性。多向互动性使媒体的传播者不受任何的限制,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发表言论和信息。新媒体的传播方式由之前的“点对点”转变为了“点对面”的方式,为传播媒介和*者提供了一个双向交流的*台,这一特点成为了新闻传播者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媒体具有分众化、个性化的特性。这一特性是指新媒体的信息者可以随自己的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媒体,且传播信息内容和形式都可以自由选择。例如,信息接受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观看新闻信息,也可以通过手机观看新闻信息。个性化特征是指,新媒体可以为受众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例如微信、QQ空间、人人网、微博等,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更改,或者新闻定制以及进行检索。

      2、新闻传播者主体和接受主体关系的演变过程

      2.1、新闻传播者与接受者关系的变化

      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与受者之间很难进行角色互换,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关系已经由原来的对立向互换性的关系发展,而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再是新闻信息的单向传播,人们更多的是利用新媒介传播和接受信息,如手机、电脑、电视等等,这样一来,新闻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2、当前新闻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的发展现状

      我们将新闻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当前的基本状况作出如下总结。首先,过去的新闻传播中,传播者往往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对新闻信息进行相应地传播,且该种传播方式极为常见。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接受者处于*等共存的状态,其角色能够相互转换,并共同分享和传递各类信息。其次,当前的新闻信息已趋向于多元化,传播方式也呈现非线性特征。

      正因为这样,传播主体、接受者双方的角色也有所改变,新闻传播活动基本是由他们执行。再者,个人新闻传播日益普遍。该形势下,新媒体逐步取代传统媒体,且其传播手段日益多样化。总而言之,接受者们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闻传媒机构的运营状况。对大部分新闻媒体而言,他们已将重点放在受众群体上。只有了解了受众的基本需求,方可真正把控媒介未来的走向。

      3、对新闻传播主体变迁的影响和启示

      3.1、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影响

      新闻主体在不时的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因此,大众对新闻和信息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分愈加模糊,这直接影响着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工作的处理方式。但是,正由于二者之间不容易区别开来,也有利于促进更多个体新闻、小众新闻,以及社区化新闻等新媒体的发展。

      3.2、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启示

      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受众的个人素养需要得到提高。新闻传播主体变迁还有较长的时间,但是就新媒体发展的状态来看,大众在网络上的新闻评论还是比较简短,且多样化,因此在微博、论坛上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大,受众的个人媒介素养非常有待提高,只有受众的个人素养得到了提高,那么,新闻媒介的有效利用才会得到最大的发挥,例如新闻传播媒介发起、参与、讨论的有效否关系着公共的生活,其与现实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网络的管理有待加强。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大众参与互联网中发表看法愈加频繁,部分意见还对解决大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稳定、虚假和低俗化的一面,影响着新闻传播主体的变迁,因此,在互联网上言论公共空间设置相应的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受众文明发表意见和看法。

      4、结论

      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新闻传播主体在不时地发生着变化。重视网络的管理,以及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影响和启发,并针对相应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好新媒体传播活动,促进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积极蓬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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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00:29:55
  •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有什么区别

  • 法律,职场,知识
  •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有什么区别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

      这两者首先概念不同。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通常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就不同的法律而言,就有不同的法律主体之称。如《公司法》规范下,法律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法》规范下,法律主体就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等。

      在具体领域内,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如工商银行某省分行,在公司法领域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他可以说不是法律主体,但他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为会计主体。而一个法律主体,可不一定是会计主体。自然人,他可以不记账,不是会计主体,但他也可以是法律主体啊。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不同

      1、概念不同。会计主体即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可以是某个公司、某个社会团体,既可以是一个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即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或经济实体。

      2、涉及领域不同。会计主体涉及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行为的领域,法律主体涉及的司法的领域。

      3、包容性不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会计管理上可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有比如企业内部销售部门、某生产车间都可以成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法律主体通常是会计主体,一个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都应当按照法律进行会计核算,这里不包括不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

      4、应当说实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是法律主体;应当依法实行会计核算的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会计主体的内沿与外延都比法律主体要广。

      区分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方法

      答: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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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14:36:53
  •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欢迎阅读!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5]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力,以实现*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

      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6]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7]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8]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独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中功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统一之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9]目前国内学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和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11]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

      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分类。经济法学的传统二元架构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构建。譬如,有的学者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实质与行政法主体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模式没有什么差别。还有的学者不注重对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归纳,而采取罗列式分类的做法,[注14]由于分类中同时采用了多种标准,又不加以区分和说明,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使得主体分类不具有协调性和对应性,根本无法体现经济法主体分类的实践价值。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是因为传统的主体分类方法存在形而上学的缺陷,仅从静止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而忽略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利益流动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它既要维护本行业的个体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实现目标跳出相对狭隘的个体利益层次,有责任将其提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来影响全体成员的经济行为,这才能最终实现行业利益的长期化和最大化,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反对和抛弃。我们在分析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时,就应当根据具体的制度环境和经济情况加以判断,不等简单地下结论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特定的具体利益主体,如市场主体中的生产经营主体。再比如对一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论国有也好还是私有也好),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是经营者就忽视了它们追求个体利益过程中所负有的公共责任,从而进一步看轻实践中该种主体因为涉及稀缺公共资源的经营和分配而拥有的类似于行政主体的“管理权力”。如果认识不到这种主体扮演的多重“角色”,就会造成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得此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出现从行政法领域和民法领域角度看都无法有力规制的问题,令其游离于经济法律的正常约束外。

      (一)抽象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可以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代表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权利、促进权利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加以*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这种分类只有从抽象层面上理解才有意义,而不能简单地将三类主体与具体经济法部门主体一一对应起来:

      首先,*主体既要代表国家管理经济的运行,成为管理主体,又可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成为投资主体,或者代表国家进行消费,成为消费主体。因此在不同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国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需要从多重角度认识和分析。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组织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新*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具体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1.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在宏观调控法中*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但是*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比如*机构为了能向具体经济主体提供公共资源,而拥有对它们征税的职权;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行使分配职能才能满足各种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为了保障生产和消费环节(最终是为了保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要素的优化配置)的顺利进行而行使金融货币的调节分配职权,等等。

      2.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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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22:08:18
  • 会计核算的主体指的是什么

  • 职场,知识
  • 会计核算的主体指的是什么

      会计主体是指会让信息所反映的单位,独立地记录和核算企业本身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核算的主体,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核算的主体

      书上解释:会计主体,又称为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口述解释: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部门

      会计主体的四类主体

      一是会计主体是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会计客体的“会计人”。

      二是单独进行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

      三是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

      四是指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

      我国现行的各种版本会计学书籍和辞典中“会计主体”大部分持后三种观点,将企业作为会计主体,有的也称为会计个体或会计实体。显然,人们对会计主体的界定和认识是不同的。会计作为一门国际上通用的“商业语言”,以其自身用语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而著称,对于“会计主体”这一概念的科学的求证和认知,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学科健康的发展和会计事业的繁荣。

      会计主体的主要内涵

      假设

      根据“会计主体假设”的理论,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我国著名的会计学家葛家澍认为,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所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每一个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地位的单位或主体之内,会计信息系统所接受和所处理的数据以及所输出的信息,都不应该超出这些单位的界限。每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就是“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系统在设计、运行时,要以每一个主体为空间界限,即“会计主体假设”。

      解释

      (葛家澍、刘峰,1999)简单来说,会计主体假设的目的是为会计核算划定一个空间范围,以便于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外界相区别,与所有者自身的经济收支相区别。界线清楚,既便于核算,又避免纠葛。此假说的原意是正确的,其界定的经济核算范围也是切实可行的。问题在于“会计主体”概念的指向含义令人费解。我们知道会计既是一门经济科学,更是一门管理科学,从广义上讲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时的一种实践活动。管理的主体是人,撇开作为管理者的人而将被管理的物和事(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作为主体,未免本末倒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是主体,客体是自然”;“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才能真正成为实践的主体”。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的假说违背了管理学的原则,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主体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也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混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的制定,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都指出“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内容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即会计主体假设做出了规定,但写法却很客观,只以指出会计核算范围、对象为止,并不涉及主体的概念,这种态度是实事求是的。

      思想

      最早是由意大利人唐"安杰洛"彼得拉(Don Angelo Pietra)在1586年撰写的《会计人员有规则地记录复式账簿的指针,即最有秩序的教育》(Indrizzo degli Economi o Sia Ordinatissima Instruitione da Regolatamente Formare Qualunque Serittura in un Libro Doppio)一书中最先提出的。他“明确地将所有者和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分别看待”。但在当时及以后一段时间内,由于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程度,商品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以后,生产的社会化决定了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愈来愈密切,出现了大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客观上要求财务会计将这些组织视为独立于所有者之外的经济实体来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西方会计学家将这一观念称之为Specific separate entity assump-tion。Specific separate意指“独立”,entity意指“实体、单位、机构”,assump-tion意为“假设”,整个短语原意为“独立实体假设”,并不包含主体意思。如果把需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有独立经济业务活动的单位,称做“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用以界定其经济业务核算的范围是完全可以的,也是恰如其分的。可见,西方财务会计所指的“独立实体假设”起源于经营实体的概念,在我国却普遍将“独立实体假设”与“会计主体假设”混淆,这种提法既不符合科学概念,又与其他相邻科学无法形成共语。目前我国基础会计学与行为会计学对会计主体的解释各执一词;管理科学与会计学的对主体的解释和认识也大相径庭,严重阻碍了学科间的交流。

      通过上述分析,根据唯物主义辩证认识论的观点,我们可以对会计主体的内在构建,作一个轨迹性的概括。会计主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直接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价值运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的人和组织机构,亦即“会计人”。“会计人”是一个泛称,主要是指参与和直接进行会计实践活动的人和组织。广义的“会计人”亦包括会计学术工作者。会计客体的变革、会计历史的书写都要由他们来进行,他们才是真正的会计主体。他们是会计实践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而经济实体只是会计核算的环境,是经济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它属于会计行为形成和发展的外部条件,而不能作为会计工作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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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05:18:43
  • 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

  • 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

      绩效评估指对个人、单位进行的以年度为单位的考核。主要考察在一年内的表现,并进行等级评定。个人表现、主要分工作和生活两种。这是小编整理的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

      其实是360评估软件。是指通过被测者的上级,下级,评级,客户等工作中有关联的人,通过行为性的题目评价被测者,最终得到被测试的全面评估,从而发现有缺的,进行培养,提升能力。

      360评估可以用在绩效考核,人才发展和培养,和晋升。

      因此有人说360评估是360绩效评估。

      现在*的360评估使用在绩效考核上比较多。但是国外,发展比较健全,用在人才的发展和培养方面,才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我公司用的是北森的360评估,刚开始时本着绩效考核用到,长期在他们的专业服务中,渐渐用在人才发展方面,效果很好,人才晋升有了依据。

      绩效评估的主要方法

      1.方法依据

      采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绩效评价的目标管理法和关键事件法,并结合360度评价技术进行。

      2.考评的等级及权重

      考评的等级根据考评内容和要素考虑设置6级,分为A、B、C、D、E和N/A,对应为7、5、4、2、1和不作评价。基础权重为1,最高权重为1.3,以0.05为一个等级,共设立6级。

      A:出色,工作绩效始终超越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完成任务,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等明显超出规定的标准。

      B:优良,工作绩效经常超出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并经常提前完成任务,经常在数量、质量上超出规定的标准。

      C:可接受,工作绩效经常维持或偶尔超出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基本上达到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工作标准。

      D:需改进,工作绩效基本维持或偶尔未达到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偶尔小的疏漏,有时在量、质、期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E:不良,工作绩效显著低于常规本职位工作标准的要求,,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或在时间、数量、质量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经常突击完成任务。

      N/A:不做评价,在绩效等级表中无可以利用的标准或因时间等因素无法得出结论并进行评价。

      权重:加权就是依据测评项目相对总体的"份量"而赋予不同的权重,以区分各工作的轻重缓急、重要性。设置权重时要根据各项工作产出在工作目标中的"重要性"而不是花费时间来决定的。权重由各科提出建议权重,与主任协商后确定。各项工作的基础权重如下:日常性工作为1(最高1.15),月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性工作为1.05(最高1.3),年度重点工作为1.1(最高1.3)。采用比较加权法,在与基础权重进行比较基础上,做出重要程度和难度的判断,确定该项目的权重系数。

      3.实施手段

      为避免面对面评价的负面因素,提高考评的客观性和评价效率,采用基于网络的评价实施手段(计算机处理程序编制中)。在试行期间使用基于表格的书面形式。

      4.考评人和考评对象

      考评人和考评对象关系如下:

      (1)人事部主任作为上级考评人,考评集团公司各科;

      (2)集团公司各科互为同级,考评有项目关联的`工作内容;

      (3)各基层单位人事部门作为下级对集团公司各科专业工作及参与的项目性工作予以评价;

      (4)各科对本科内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这样,作为集团公司各科可形成全面的评价角度,考评对象主要是针对工作内容设计的。

      5.评估的方式和周期

      一般考核采用直线式,主要分主任考评和自我考评。对于项目性工作或其他重大工作,采用360度考评技术,一般分为上级、同级、下级分别对考评对象进行,在工作结束后评估。每季度作为一个绩效管理周期,即第一季度、半年、第三季度、全年为周期,进行绩效管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6.评价内容与考评要素

      评价内容包括以下与考评对象相关的几个方面:

      (1)集团公司人事会议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对于本部各科,可能是独立完成的,也可能是与其他科共同完成的项目性工作,也可能是有基层单位参与的项目性工作。根据绩效计划确定具体的量、质、期标准等要素,作为考评内容,对于此项内容,由于完成时间较长,先分别按进度进行考评,年终时进行总评。

      (2)每月由人事部主任办公会确定的当月重点工作。一般均由各科提出,基本由其独立完成。其量、质、期标准可作为考评内容,设立3-4个要素,每月进行考评,每个周期末汇总。

      (3)例行的日常工作。这些工作是各科独立完成的工作,量、质、期标准较为明确,一般设立2-3个要素,按月或其完成时间考评即可。

      7.年终(季度)考评结果的计算

      年终(季度)考评分数=∑(各项工作等级分数×权重)

      年终(季度)考评*均分数=∑(各项工作等级分数×权重)÷(工作项目数-不作评价的工作项目数)

      各项工作等级分数为上级、同级、下级及自我考评的加权分数之和,其中:

      上级=(50%~80%)×考评等级分数

      同级=(20%~30%)×考评等级分数

      下级=(10%~20%)×考评等级分数

      自我=20%×考评等级分数

      其中评价权重百分比依据考评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无下级和客户时,上级和自我为80%和20%;上级、自我、同级都有,评估权重分别为60%、20%、20%; 如全部存在时为50%、20%、10%、20%。

      绩效评估的考评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年度员工绩效考评活动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2)人力资源部开展年度绩效考评相关会议,宣传绩效考评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传授绩效考评的开展技巧,指导绩效考评相关工具的应用;

      (3)各考评对象通过《绩效评价表》自我评价,其他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通过《绩效评价表》对评估对象进行考评打分;撰写年度述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上交部门经理(或主管)和总经理打分;

      (4)各绩效评价表、年度述职报告汇总集中到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依考评办法统计出各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排名;

      (6)人力资源部对考评对象的得分在各部门进行公布,其中得分前5%为一级,之后10%为二级,再后20%为三级,度绩效考评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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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20:27:40
  • 浅谈认识的主体性原则

  • 哲学
  • 浅谈认识的主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人对世界(包括对自身)的实践改造原则,是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的原则,是强调人的发展和人的主体地位对改造世界所具意义的原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谈认识的主体性原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键词:

      认识论 主体性 思维 实践

      摘要:

      随着认识论本身不断发展,思维的建构性揭示出认识是反映、反思与建构的统一。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是主体性原则。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完成的革命性变革,关键在于提出了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原则。

      随着认识论本身不断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在随着科学的发展而不断深入。20世纪认识论变革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对人的思维的建构性及其与反映论关系的揭示。思维的建构性只是揭示出认识是反映、反思与建构的统一,它造成了一次反映论革命,但并没有否定反映论本身。认识是对外部信息的加工,没有外部的信息,认识无以形成。另一方面,认识何以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又必须回到思维的主体之中。

      一、思维的开端

      思维的开端与思维的发生既是一回事,又有所差别。思维开端肯定是思维发生,因为思维的开端正表明思维发生了。差别是:开端包含着最初性质,而发生则不一定是最初的;开端必须在过程的开头,而发生则不一定是在思维过程的开头。“发生”在思维过程中也可存在着,这种发生正表明思维过程不断进行,表明思维过程的脉冲性。我们把思维运动看成在开始后便无限进行下去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则是脉冲性的过程,即不断地受到激动、不断地发生的过程。所谓脉冲过程,便是高潮和低潮交替出现的过程。当过程受到一次源泉的冲动时,过程便出现一次高峰;当这一冲动传导过后,过程便降入低峰。当另一次源泉冲动出现时,过程再呈现出一次高峰;然后,过程再降入低峰。这样,高峰与低峰交替便是这里所说的脉冲性过程。其实,所有过程都是这样,而不单是思维过程,如交流电的传输过程、太阳黑子的活动过程等。有些不表现出脉冲性的过程,我们把它看成是脉冲性*于零甚至等于零的脉冲过程,它还是一种脉冲过程。

      在这里,纯思维过程便是一种脉冲性过程,它有无数次的激动和发生,每一次发生都构成了一次思维脉冲。如我们思考问题P,问题P的每一情况的出现都造成了对问题P之思考过程的一次脉冲,这样的脉冲无限出现,使对问题P的思考过程包含许多次重新思考,而每一次思考都建立在前一次思考的基础之上。通过这样的过程,问题P便渐渐地得到解决。思维的脉冲过程是思维头脑对付思维对象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之一种必然反应,它表明思维发生的多样性和多次性,即:发生既是初始的,又是过程的,它可以在过程中发生,发生在思维过程中存在使这一过程成为一个脉冲过程。然而,思维开端则是指那些初始的发生,或具有初始性质、初始意义的发生。因此,开端永远在过程的前面,是过程的开始。

      人们在思考世界是什么,同时又要思考世界为什么会如此,更为深入的是要思考:为什么思考者能够思考?思考本身是怎么一回事?这是对作为思考者的人本身的反思和探究。这种思考和探究的总体目标乃是要回答“思维是什么”的总问题。一旦涉及思维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引起注意的是思维者(或者说思考者)。只要涉及到思维活动,必须先对思维者进行分析。思维活动中的思维者,就是思维主体。在思维中,只有思维着的人才是思维主体,所以“我思故我在”。而既然我在思考,所以我能够思考——“我思故我能思”。我能思,就是我的主体性。因而,思维必有主体,也必有主体性。

      在主体认识了对象之后,就要将认识转化为对象性实践活动。这种对象化过程既体现出真理性认识的价值,又使主体获得价值需要的满足。因此,认识和价值必然是相互联系的。但在价值关系中除了通过认识关系所产生的认识结果要加入其中之外,还有价值关系本身所产生的认识结果,那就是评价。当然,价值关系的结果不能全部归结为评价,还有主体物质、精神需要的满足,意义的获取,但评价是最基本的结果。而评价本身又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可称之为评价性认识。在认识关系中所产生的结果可称为事实性认识。评价性认识既反映客体的价值属性,又反映主体的需要。事实性认识仅仅反映客体自身的事实状态。虽然评价也要反映价值事实,但它与事实性认识还是不同的。后者反映的是客体自身的本来面目(即实体事实),评价反映的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事实。与描述实体事实的认识不同,评价表达的是客体有无价值的问题。

      二、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转变

      认识论着眼于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使命,决定了它不是外在而是内在地追求智慧,具有反思的特性。因此,主体性问题必然成为认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主体性原则必然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原则。

      外在地追求智慧,即科学地看待并研究外部事物。在追求中,主题被当作某种预先存在的、完善的、不变的一极,主体本身不是研究对象,不“干扰”认识本身。与之相反,认识论的本质在于内在地追求智慧。所谓内在地追求智慧,既着眼于对主体自身的反思,人为主体的状况本身便内在地影响着认识内容的形成,构成了理解过程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从而着眼于通过对主体的反思和改进来更好地把握对象。因此,认识论研究必然要从真理性问题和价值性问题转到主体性问题,认识论从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到主体性原则的转变是认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

      古代认识论不以反思为本意,不考察主体的状况,忽视主体对认识内容的作用,是建立在完全确信主体认识能力这一判断基础上的。随着认识的发展,这种幼稚的想法却逐渐显露出破绽,人们逐渐发现主观认识同客观事物之间的矛盾,发现了两者之间的距离和“鸿沟”。认识到:在认识过程中,客体并不会自动地反映主体,主体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接收器;认识是否能够形成即认识内容如何,不仅取决于客体,而且取决于主体,不同的主体对同一对象会形成不同的认识;主体的状况是可以改变的,主体的改变决定着认识的改进。结论是在认识中人不仅要顾及对象,而且要考虑并改造主体。在*代认识论中,这一认识已逐步明确起来。总结*代认识论研究,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这一问题的人。他认为,以往的哲学家在认识中从来就是在为考察主体认识能力、范围、界限之前就盲目地谈论认识过程。因此,他给自己提出的任务是,要在认识以前预先认识其的可能性和界限,并提出哲学需要批判地考察人的理性是否能认识客观世界及理性能力的限度和原则。

      对于以上见解,黑格尔曾作如下的评述:“自由的思想就是不接受违禁考察过的前提的思想。由此可见,旧形而上学的思想并不是自由的思想。因为旧形而上学漫不经心地未经思想考验便接受其范畴,把他们当作先天的或先天的前提。而批判哲学正与此相反,其主要课题是考察在什么限度内,思想的形式能够得到关于真理的知识。康德特别要求在求知以前先考查知识的能力。这个要求无疑是不错的,即思维的形式本身也必须当作知识的对象加以考察。但这里立即会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得到只是以前已在认识,或者在没有运用以前预先加以运用。不用说,思维的形式诚不应不加考察便遽尔应用,但须知,考察思维形式的活动和对于思维形式的批判,结合在一起。我们必须对于思维形式的本质及其整个的发展加以考虑。思维形式的本质的对象,同时又是对象自身的活动。”

      可见,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的本意是继承和超越。然而,对于如何考察的基本思路,二人却相去甚远。康德主要着眼于主体本身的结构,如感性直观能力、知性范畴、理性能力等的考察。黑格尔则主要从主客体本体统一的意义上考察认识能力。正因为如此,后者对前者作了片面性的扬弃,放弃了着眼于考察主体结构的合理思路。

      黑格尔的观点在他之后的认识论中得到了批判继承。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黑格尔于认识活动中考察认识能力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在实践中考察认识能力的新观点。这一观点在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二条中已表述很清楚:“人的思维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实自己的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里是讲真理标准问题,同时也是讲如何确认主体认识能力的问题。这一点在此后的经典作家着作中得到了反复强调。马克思这一论述是对黑格尔乃至整个认识史关于主体能力的问题,认为考察主体认识能力乃至认识结构等,都不能囿于人的认识活动,而需追溯更为深刻的原因即在实践领域中进行考察。

      三、主客关系系统的实质

      认识史上各种派别对主体的理解,实质上是讲主体理解为认识(思维)主体,因而仅仅是在狭义认识论的意义上谈论主体、主体结构和能力等。这是传统主体观最根本的特点之一。当我们从主体和客体的现实运动去探求认识活动的时候,我们的根本任务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揭示认识自身的发生轨迹。即展示认识是怎样从无到有、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深刻到更深刻的本来面貌。从这个角度看,认识论无非是试图制造一个主客体直接相互作用的运作模型。

      (2)揭示认识运作的物质基础,即生理机制。它试图说明当主体的认识运作时,其生理的物理化学过程是怎样的,并进而制造一个与认识运作模型相一致的大脑生理对应模型。

      (3)研究认识活动的调控手段和方法。也就是寻找最佳的控制主客体相互作用系统运行的技术和方法。这种研究可称为“思维控制论”研究。

      (4)“形而上”地研究认识的本质。认识本身是一种精神性存在,是一种特殊的信息输入与输出的产物。这四个方面综合起来就构成认识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这样,认识论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绘制出已经存在的现实思维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人们去创造新的思维现实。

      无论人们从哪方面去研究主客体关系系统,但就主客体关系本身而言,其间存在着三种最基本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是实践关系,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关系;

      二是认识关系,即二者之间的反映与被反映关系;

      三是价值关系,即主体利用、消费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一种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

      这三种关系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在主客体的改造和被改造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总是体现着它们之间的认识关系。同时,主体在改造客体的时候,也要受一定的认识指导,并进行着认识活动。而价值关系则是既存在于认识活动中,又渗入实践活动之中。但是,这三种关系并不是等同的。实践关系不同于认识关系,而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则是以它们之间的实践关系为基础的,价值关系以认识和实践为前提。但是贯穿于其中的红线仍然是主客体的关系问题,其范围仍是要研究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实践关系、价值关系以及这三种关系之间的关系。在其基本内容中都展示出这样的事实: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主轴,只是它要更加全方位和更加深刻地揭示这一相互作用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主客体关系中的实践关系系统和价值关系系统就仅仅被作为认识关系系统运作和发挥功能的环境而已。也就是说,认识本身是研究的`核心。

      但是,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哲学这一根本点并不相违背。因为认识的根本问题是要研究认识的本质和发生发展规律,它并不讨论全部的哲学问题;它要研究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系统。但核心任务是认识何以产生、如何有效把握对象的问题。因此,对主客体实践关系的揭示是揭示认识关系的手段而非目的。在这一点上,实践正是认识论的基础,它直接指向于人们的“思维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过去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换言之,问题不在于知道人们是如何认识世界的,而在于如何教导人们最有效地去认识事物。这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对实践关系的重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仅看到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认为人们的任何认识都必须与客体的本来面目一致,认识社会和自然是这样,认识精神客体也是如此;而且也强调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把认识看成是一个在实践基础之上由不知到知,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它还看到了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把认识的目的看成是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的种种物质和精神需要。因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既是唯物的,从而与唯心主义认识论相区别,同时又是辩证的和实践的,从而与旧唯物主义的机械反映论划清了界线。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由于正确处理了主客体相互关系,才实现了认识论上的一次伟大变革。

      总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哲学,它在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基础上正确解决了主客体关系的全部内容的实质。因此,我们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去研究主客体关系。我们提出将认识论的重点视野放在思维控制论上,并不是要否认实践的作用,不是要就认识而研究认识,而是要从过去的宏观转向研究微观认识论问题。况且,这仅仅是重点的转移,而决非完全抛弃其他问题。即使在讨论主体如何最有效地控制主客体关系系统的时候,仍然离不开实践这一基础。

      拓展相关:浅谈主体性教学模式的课堂心理环境构建论文

      一、影响主体性教学模式课堂心理环境构建的因素

      (一) “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的课堂心理环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任何教育职能中,学生之于教师心中,学生的心智成长必须仰仗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阶段和教学方法的刻意求工和定式指导实现”口号下,教师中心教学模式便在当前*教育中顺理成章,课堂教育过程由教师主导,教师完全接手组织、监控整个课堂教学活动,加之行为主义的大行其道,人们开始践行“SR”的金科玉律,书本权威、教师权威不容置疑,与之相应的是学生由“不爱问”到“不想问”发展至“不知道问”,一种对学生来说*似高压的课堂心理环境长期盘踞于课堂之上。究其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1.课堂场域话语不对称

      “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统治下的课堂教学,教师的绝对权威、师生关系的严重异化、知识本位的失真追求产生了强势的教师话语(王永祥,2012),课堂成了教师的独白,学生只能以崇拜之心记下教师说的每一句话,偶尔表演式的附和或重复教师的意思。教师以宣讲式的话语控制教学过程、以假性赋权提问给学生、以命令和说教巩固强势话语,继而产生了一个“怪象”——课堂里坐着的是学生,站着的是教师,但是精神上,“教师居于课堂的至尊之位,而坐着的学生身体里,却深藏着一个战战兢兢地站着、抑或跪着的灵魂”(高玉丽,2001)。

      2.学生情感因素被有意遗忘

      “知识与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与方法”是随着课堂教学所生产的“产品”,但在“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的主宰下,认识论上的行为主义不可动摇,课堂教学活动中学生仅被看成有生命的“容器”,接受外界的刺激就会产生与之相配的行动反馈,活生生的生命个体被“有意遗忘”,学生的情感体验促使人意识到自身需求和主体性、驱使人相应的在行动上呈现出冲动、意志力的各种特性的感情等心理力量的特性被忽视(孙芙蓉,2013),在课堂心理环境也就理所当然的不复存在,课堂教学全程也被教师和学生外显的物化行动所取代。

      3.学生的认知负荷超载

      在课堂场域中与学生话语弱势、情感体验缺失伴生的是心理认知负荷超载,课堂心理环境构建的目标通过学*活动实现,但是这种教学模式生成的课堂心理环境在学生认知方面呈现两组“难题”,其一,课堂教学全程由教师主导,教师生怕学生会遗漏一个知识点,因而从上课讲到了下课,致使教师身心疲惫,同样学生也没有闲着,生怕记漏了一个知识点,但是,人的长时记忆和短时记忆的独特机理,使得教师讲的学生不可能完全吸收、消化(庞维国,2011)。其二,假性赋权式的提问学生,教师以绝对权威占据和捕获“标准答案”,对于教师的提问,学生时刻保持紧张和焦虑的状态,一门心思的揣摩教师的肢体语言、神情意态而失去自我,加重了心理认知负荷。

      (二)“学生中心”教学模式的课堂心理环境

      1.课堂教学难以实现教育目标

      “学生中心”教学模式以建构主义学*观点为理论依据,针对“教师中心”教学模式的不足提出教师是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试想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心智尚未成熟,能够独立完成教学目的所设定的教学任务吗?无法实现教学目的的课堂心理环境注定是不科学的。

      2.教师的教学地位缺场

      学生处于课堂教学的主导地位,意味着教师教学地位的下移,就教师的职业特点与工作性质而言,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其重要特点,学生重新定位教学地位让教师成为了“站在一旁”的帮助者、促进者,学生个体的差异导致学生发展的路径也随着自身的“偶然性遭遇”而发生变化,教师肩负的社会期望逐渐消弭,教师也就不具有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传授社会理性的功能,“教师角色”缺场,“学生角色”消失,随着课堂教学两大要素的湮没课堂心理环境也就不复存在。

      (三)师生心理因素的影响

      1.教师心理调适错位

      通过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心理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教师心理调适过程中的错位是促使课堂心理环境不良的原因。一方面,教师心理愿景过高与学生心理诉求偏低,影响良好的课堂心理环境的构建。许多一线教师心中存着良好的愿景,希望通过这门课把自己所学知识、处事风格、价值追求通通传递给学生,但是对于学生个体之间的身心发展状态、心理诉求却知之甚少,教学过程成了教师“一厢情愿地独白”,教师与学生心灵上越走越远,无法实现教学目的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教师对学生心理期望过低与学生心理诉求高涨,阻碍良好课堂心理环境的构建。部分教师对学生群体以及学生个体形成的“刻板印象”,认为低年级学生学*能力没有高年级的学生强,调皮学生比安静学生“难管”。例如低年级课堂教师从上课讲到下课,学生很少有质疑和提问的机会,长期处于这种压抑的课堂环境,学生厌学情绪增长,本有的学*热情在课堂教学中逐渐销减。

      2.学生心理准备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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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01:02:26
  • 风的古诗_描写风的古诗

  • 杰出的诗人为千百年来人们所敬仰!脍炙人口的绝句古诗,为历代世人争相传诵,记住这些经典,让我们的前行路更宽更*!为您倾情整理《风的古诗》,希望对您有所启迪。

    风的古诗

    1、《凉州词》

    唐王之涣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

    2、《无题》

    唐李商隐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3、《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唐岑参

    北风卷地白草折,胡天八月即飞雪。

    4、《感遇》

    唐陈子昂

    兰若生春夏,芊蔚何青青!

    5、《赋得古原草送别》

    唐白居易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6、《大风》

    唐黄庭坚

    霜重天高日色微,颠狂红叶上阶飞。

    7、《大雷口阻风》

    唐黄庭坚

    号橹下沧江,避风大雷口。

    8、《步虚》

    宋陆游

    微风吹碧海,细细生龙鳞,

    9、《风不鸣条》

    唐卢肇

    **和风至,过条不自鸣。

    10、《旅舍对雪赠考功王员外》

    唐李端

    杨花惊满路,面市忽狂风。

    11、《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唐王勃

    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五津。

    12、《泊船瓜洲》

    宋王安石

    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

    13、《无题》

    唐李商隐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14、《浣溪沙》

    宋苏轼

    万顷风涛不记苏。雪晴江上麦千车。

    15、《绝句》

    唐杜甫

    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

    ju.51tietu.net扩展阅读

    关于风的古诗

    1、《春晓》

    唐孟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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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6:20:02
  • 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育心得

  • 教育,学生,心得
  • 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育心得

      在教学中,学生是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是教育活动的最基本的对象。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浅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已被淘汰,新课程改革带来了更适应时代发展的新教育教学理念,它要求我们更新观念,更新知识,转变角色,改变课程中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让学生学会学*,学会合作,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在教学中尊重学生,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前段时间,我发现在一些政治课堂教学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很不理想。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教师*惯于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惯于让学生跟着自己的思维转。如此,本来就枯燥的政治知识加上呆板乏味的教学方法,严重地制约了学生的学*热情。

      二、政治需识记的内容很多,这让许多学生感到厌烦,而这种消极的情绪也会影响学生的学*热情。

      过去传统落后的教学方法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问,学生答。”在教学中,教师是中心,学生围着教师转,从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忽视了对学生主体的认识,理解能力的开发,忽视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抑制。

      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先生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强调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中的主体作用,教师要将学生引入学*之门,引上方法之路。新课改之后,随着教师教育观念的更新,政治课教学中的师生关系也应随着发生改变。课堂上,教师应由“主导者”变为了“引导者”,教师的工作重点必须转移到如何引导学生通过思想政治理论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端正学*态度,改进学*方法,培养各种能力,加强学生之间的社会情感交流等方面上来。只有清醒地意识到自已的角色,当好一名“引导者”,才能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

      一、创建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为学生主体性的发挥提供良好环境

      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一个民主、*等的课堂氛围。在目前的政治课教学中,我们教师基本上仍是主角,尽情地对学生灌输自己的思想,即使让学生讲,也不能有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东西,使学生完全丧失主体作用。

      二、激发学生学*兴趣,鼓励学生质疑问难

      美国的心理学家布鲁纳认为:“学*的最好剌激即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孔子在论语中也曾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因此,如果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兴趣,就能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诱发学生强烈求知欲望的源泉,是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现在使用的'初中思想政治教材,虽在以前基础上作了修改,但总体上仍显得较空泛、枯燥。因此,要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果,首先要使学生对这门课产生兴趣,我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达成此目的:

      三、实施差异化教学,提高学生学*主动性

      差异化教学方法的实质是以新课改提出的因材施教作为基础理论,突破性的把学生进行“分类”,“分类”的真正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分层次的开展教学。也就是说,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制定不同的学*目标和学*方法,让每个学生都能在对政治知识了解的基础之上获得新的提高,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自己的“提高区”体验自己的成长,从而提高每个学生学*政治的兴趣。

      一个合格的教师必定对自己班学生的学*成绩有深刻的了解,从而也便有了优、中、差等生的分类。相对应的教学中也要采取分类要求,分类指导的方法。一是设计不同层次的学*目标,使各个层次的学生都有奔头。二是课堂提问由浅入深,富有层次,难度大的问题让优等生回答,难度小的问题让后进生回答,并尽可能使他们体验成功的喜悦。三是作为分层练*,*题要有一定的梯度,使后进生“吃得了”,中等生“吃得饱”,优等生“吃得好。”让每个学生都有成功的机会,使各个层次的学生各尽所能,各有所获,尽情发展。

      总之,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始终要摆在首位,并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的全过程。作为教师时刻都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兴趣,加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和创新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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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05:23:09
  • 2021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五个方面内容概括

  • 责任
  • 2021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五个方面内容概括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1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五个方面内容概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作出部署。如何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笔者认为就是要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真正地抓起来、管起来,切实履好职尽好责。

      首先,要选好用好干部。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首要是选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在干部管理上,严格按照《干部选拔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从严把好标准关、人选关、考察关、审批关、纪律关、监督关,巩固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激发干部的创造活力。

      其次,要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作风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聚焦“*”抓整改,坚决把纠正“服务群众不到位”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现实考验,在认识上更加深化,在行动上更加坚决,在措施上更加有力,在问责上更加严格,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不断推动事业发展,提升群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预防腐败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首先,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建设。以清权、确权、分权、制权、示权为切入点和落脚点,科学配置权力结构,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风险防控的有效性,推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其次,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一方面抓好领导班子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核心,规范权力运行。另一方面认真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向基层延伸,加强对基层单位和重点岗位的风险防控,依托党务公开,强化群众监督,动员群众力量一起防范基层存在的廉政风险。

      第四,要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一方面要完善党委主体责任体系建设。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党风廉政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从责任主体上,明确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基层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层层分解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查直接责任,又查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从责任内容上,明确把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另一方面,加大对纪委日常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党委*要做好表率。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党委“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能否落实关键在班子,关键在“一把手”。

      作为党委*,要履职尽责,明白自己的职责所系,牢记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这一基本原则。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要求,也是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特别是对“党委*”的要求。作为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和当好廉政勤政的表率,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谋其政尽其心;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带头抓、具体抓,种好“责任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守土有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表率。

      充分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才能不断抵制腐败,消除*,不断加强党的组织领导,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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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4 00:41:33
  • 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需增强主体意识论文

  • 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需增强主体意识论文

      现如今,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需增强主体意识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大国垄断对我国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期间,我国逐渐成为一个贸易大国而非强国,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仅20xx年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贸易总额高达25.83万亿元人民币,使得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名至实归。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依然不能摆脱“贸易大国、定价小国”的困扰,在全球价值链体系的影响之下,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研发、品牌销售渠道等高端环节,而把一些高密地的劳动产业转移给我国,导致了我国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输出产品,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利润转移,由此可见,这种国际贸易中的大国垄断现象恶化了我国贸易条件,不利于我国向贸易强国的迈进。

      同样的,从20xx年国际贸易规模和份额来看,虽然我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一的位置,但这种贸易大国地位不但没有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带来利润分配增长点,更甚者加重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所以,大国垄断的结果为表面上显示的是*的顺差,实则是国外在享受着丰厚的贸易利润。以资源的进出口为例,我国的稀土出口量占据了市场份额的百分八十以上,具备了大国垄断的明显特征,但在实际贸易过程中,稀土价格随着出口量的增加急剧下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石油等产品是我国大量进口的贸易商品之一,价格却非降反升。

      造成我国经济贸易中的大国垄断问题的原因很多,从外部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还受制于旧的经济秩序,缺乏有效竞争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当中依然具有优势地位;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企业缺乏一定的规则意识、沟通协调和国际贸易运作经验,比如行业混乱、交易缺乏诚信、企业之间互相拆台,这些都成为国际市场逐渐萎缩的重要原因。

      二、在国际贸易中提高应对大国垄断现象的思考

      我国的对外贸易正植根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当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国际贸易已经让*迈向更大的国际舞台。因此,面对着我国贸易中的“大国”事实,更多的是要进行一种冷静理性的思考,从而为实现贸易强国开辟新的贸易通道,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对大国垄断现象进行清晰准确地认识,这对于充分利用我国“大国”的身份开展国际贸易有着积极影响。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但是我国作为国际贸易市场上的新兴力量,对于已经形成的国际贸易体系,还不具备对抗卖方大国垄断的能力,甚至还要受制于垄断势力的经济压迫,并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战略商品,还会引发一些政治问题。

      其次,要完善我国的贸易体制机制。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律政策的制定与研究,为进行国际贸易营造了良好的国内环境,但依然要重视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问题,通过完善我国国际贸易的机制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从而克服国际贸易中审批难、税收重、成本高的缺陷。只有构建一套既符合*特色,又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贸易投资体系,才可以为我国的“大国垄断”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

      最后,要依靠创新来增加我国进行外贸竞争的砝码。一方面,要运用现代技术,增加我国劳动密集型的商品的科技含量,使得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赢得国际市场的认可,这样在反垄断、反倾销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对外加工模式方面要加以创新,取消一些对有悖于环保理念的外贸项目的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加工业务的`转型升级,保证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拥有自主品牌研发能力和活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响应今年我国商务部部署的贸易强国发展规划需求,培育我国参与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竞争的能力,还需要从技术、品牌、质量、服务等多个角度进行努力,针对于我国贸易大国的身份地位,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特色贸易道路,把高科技制造业变成实现贸易强国的引领产业,这是我国与其它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实现国际贸易蓬勃发展和历史跨越的关键所在。

      一、通过电子商务带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的信息化水*相对落后,针对经济贸易的立法也呈滞后状态。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的规范依然是空白状态,这就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的电子商务竞争中处于不利的被动位置。另一方面只要是贸易,就一定会产生贸易纠纷,而电子商务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产生的纠纷又有其独特性,如果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其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进而无法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需求。第二,我国电子商务在信用问题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并不成熟,想要支撑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配置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设置什么样的运行标准来保障贸易双方的商业信用,是当前电子商务在信用问题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在大力开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对人才的需求要求越来越多,企业对于各个领域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大,而在人才培养方面,根本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二、以电子商务带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策略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当下我国各个行业和部门都配备自身的管理体系,各行业各领域间的网络*台互联难以实现,这就要求*及相关部门要对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各个行业相互协调起来,设计出能够用于我国内部互相交流的信息网络,积极创设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环境,保证在国际经济贸易府的宏观调控。国际性的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企业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就更应该在全社会宣传电子商务,借助有限的资源,合理的对电子商务统筹规划,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到电子商务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

      2.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所有经济活动的有力保障,我国想要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站稳脚跟,就要对电子商务的相关事项作出法律约束。首先,要充分发挥*的协调作用,在对法律法规制订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相关机构、消费者的意见与建议,保证各方的利益都不受侵害;其次,*要清楚的了解建设法规的目的,在对法律规定进行设计时主要考虑解决基本的原则性问题,具体的管理问题应该交由市场与行业自行决定;最后,法规的制定要沿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方向,对于随时变化的市场,要及时完善和补充法律规定,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电子商务和国际经济贸易。

      3.构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面对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和国际性电子商务综合人才的匮乏现象,构建系统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已是刻不容缓。首先,从高校方面来说,要担负起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责任,对专业的课程要重点突出讲解,保证人才能够长期性、体制性的进行培养;其次,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高等院校、高职高专、民办学校等主流办学力量的作用,根据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教学培养,逐步提高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力度。

      4.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研究。信息的传递是电子商务得以实现的基础,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应用水*。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国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处于薄弱阶段,资金的投入也相对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因此,想要利用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首先要完善各种信息基础设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硬件支持,其次,还要对相关技术的研究更加深入,通过对信息技术的革新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利用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

      5.创新国际贸易方式。市场营销的方式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发生了巨大变革,互动营销的方式在客户的参与中应运而生。伴随人民生活水*的提高,消费方式和消费理念不断革新,单向的推销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互动营销的方式开始挤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市场,这种以消费者为出发点的营销方式将会通过电子商务进一步应用到国际经济贸易中,不断对国际贸易方式进行创新,增强电子商务在国际经济贸易管理方面的应用。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的特点,打破了传统贸易方式在时间和空间的局限,真正的实现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但是,在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电子商务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些难题,各国就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对国家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政策主动交流,特别是我国面临当前所处的经济形势,更要加强与他国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三、结语

      电子商务对于国际经济贸易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管理模式,对传统的贸易模式有所突破,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将不断革新贸易方式,进而刷新全球的经济格局。我国一定要抓住这一机会,利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进一步向前推进,不断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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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0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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