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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分析
虽然我国进入新媒体时代比较晚,但是发展飞速,这和它的传播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整理的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分析,希望能提供帮助。
新媒体是指以数字和网络两种媒体形式为代表的传播媒介的出现。它不仅为新闻传播活动的双方提供有利互动的条件,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到活动过程中。随着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主体的不断变迁,其带来的变化也是巨大的。
1、新媒体传播的特性
虽然我国进入新媒体时代比较晚,但是发展飞速。自引进互联网以来,2006年年末,*互联网用户达到了4.3亿。2014年6月,*互联网的用户就达到了6.86亿。新媒体的发展速度之所以飞快,和它的三大传播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新媒体的最突出特性为数字化。数字化主要表现在手机不再是简单的通讯工具,它已经飞速成为了极具受欢迎的新媒体大家庭,如手机博客、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杂志等,数字化还带来了其他的呈现方式,如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电子杂志等。
新媒体的本质特性为多向互动性。多向互动性使媒体的传播者不受任何的限制,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发表言论和信息。新媒体的传播方式由之前的“点对点”转变为了“点对面”的方式,为传播媒介和*者提供了一个双向交流的*台,这一特点成为了新闻传播者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媒体具有分众化、个性化的特性。这一特性是指新媒体的信息者可以随自己的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媒体,且传播信息内容和形式都可以自由选择。例如,信息接受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观看新闻信息,也可以通过手机观看新闻信息。个性化特征是指,新媒体可以为受众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例如微信、QQ空间、人人网、微博等,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更改,或者新闻定制以及进行检索。
2、新闻传播者主体和接受主体关系的演变过程
2.1、新闻传播者与接受者关系的变化
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与受者之间很难进行角色互换,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关系已经由原来的对立向互换性的关系发展,而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再是新闻信息的单向传播,人们更多的是利用新媒介传播和接受信息,如手机、电脑、电视等等,这样一来,新闻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2、当前新闻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的发展现状
我们将新闻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当前的基本状况作出如下总结。首先,过去的新闻传播中,传播者往往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对新闻信息进行相应地传播,且该种传播方式极为常见。新媒体时代,传播主体、接受者处于*等共存的状态,其角色能够相互转换,并共同分享和传递各类信息。其次,当前的新闻信息已趋向于多元化,传播方式也呈现非线性特征。
正因为这样,传播主体、接受者双方的角色也有所改变,新闻传播活动基本是由他们执行。再者,个人新闻传播日益普遍。该形势下,新媒体逐步取代传统媒体,且其传播手段日益多样化。总而言之,接受者们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闻传媒机构的运营状况。对大部分新闻媒体而言,他们已将重点放在受众群体上。只有了解了受众的基本需求,方可真正把控媒介未来的走向。
3、对新闻传播主体变迁的影响和启示
3.1、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影响
新闻主体在不时的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因此,大众对新闻和信息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分愈加模糊,这直接影响着新闻传播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工作的处理方式。但是,正由于二者之间不容易区别开来,也有利于促进更多个体新闻、小众新闻,以及社区化新闻等新媒体的发展。
3.2、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启示
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受众的个人素养需要得到提高。新闻传播主体变迁还有较长的时间,但是就新媒体发展的状态来看,大众在网络上的新闻评论还是比较简短,且多样化,因此在微博、论坛上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大,受众的个人媒介素养非常有待提高,只有受众的个人素养得到了提高,那么,新闻媒介的有效利用才会得到最大的发挥,例如新闻传播媒介发起、参与、讨论的有效否关系着公共的生活,其与现实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网络的管理有待加强。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大众参与互联网中发表看法愈加频繁,部分意见还对解决大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稳定、虚假和低俗化的一面,影响着新闻传播主体的变迁,因此,在互联网上言论公共空间设置相应的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受众文明发表意见和看法。
4、结论
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新闻传播主体在不时地发生着变化。重视网络的管理,以及新闻传播主体变迁带来的影响和启发,并针对相应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规范好新媒体传播活动,促进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积极蓬勃的发展。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有什么区别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
这两者首先概念不同。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通常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就不同的法律而言,就有不同的法律主体之称。如《公司法》规范下,法律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法》规范下,法律主体就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等。
在具体领域内,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如工商银行某省分行,在公司法领域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他可以说不是法律主体,但他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为会计主体。而一个法律主体,可不一定是会计主体。自然人,他可以不记账,不是会计主体,但他也可以是法律主体啊。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不同
1、概念不同。会计主体即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或组织,可以是某个公司、某个社会团体,既可以是一个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即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或经济实体。
2、涉及领域不同。会计主体涉及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行为的领域,法律主体涉及的司法的领域。
3、包容性不同。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会计管理上可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有比如企业内部销售部门、某生产车间都可以成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法律主体通常是会计主体,一个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都应当按照法律进行会计核算,这里不包括不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
4、应当说实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是法律主体;应当依法实行会计核算的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会计主体的内沿与外延都比法律主体要广。
区分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方法
答: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欢迎阅读!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5]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力,以实现*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
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6]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7]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因此,凭借这种全面的、创新的视角,我们要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和本质属性的传统路径之不足,[注8]找到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验证经济法独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终建立和拓展实现经济法在实践中功能和价值的有效途径,把经济法真正从“应然”的众说纷纭之法转变为“实然”的主客观统一之法。
二、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我们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归纳概括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
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注9]目前国内学界很少有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者与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论述。因此,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简单定性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并机械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过于泛滥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其二,是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民)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和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11]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等地位。并且对于一些特定的经济法主体来说,如第三部门主体,这几种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对待。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这里的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调整方式为主的综合责任体系,但又不仅限于行为责任。社会责任的提出,意味着任何经济法主体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将内化于每个主体的经济行为中。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表现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样存在着大致对应的三个方面:
第一,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第二,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我们在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经济法主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层级性,又是保障经济秩序和稳定的需要;经济法主体角色的变动性,则充分体现了经济生活对各种经济主体之间和谐互动的一种需要,以及法律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努力营造*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因。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分类。经济法学的传统二元架构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构建。譬如,有的学者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实质与行政法主体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模式没有什么差别。还有的学者不注重对经济法主体类型的归纳,而采取罗列式分类的做法,[注14]由于分类中同时采用了多种标准,又不加以区分和说明,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使得主体分类不具有协调性和对应性,根本无法体现经济法主体分类的实践价值。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是因为传统的主体分类方法存在形而上学的缺陷,仅从静止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而忽略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利益流动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它既要维护本行业的个体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实现目标跳出相对狭隘的个体利益层次,有责任将其提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来影响全体成员的经济行为,这才能最终实现行业利益的长期化和最大化,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反对和抛弃。我们在分析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时,就应当根据具体的制度环境和经济情况加以判断,不等简单地下结论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特定的具体利益主体,如市场主体中的生产经营主体。再比如对一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论国有也好还是私有也好),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是经营者就忽视了它们追求个体利益过程中所负有的公共责任,从而进一步看轻实践中该种主体因为涉及稀缺公共资源的经营和分配而拥有的类似于行政主体的“管理权力”。如果认识不到这种主体扮演的多重“角色”,就会造成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使得此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出现从行政法领域和民法领域角度看都无法有力规制的问题,令其游离于经济法律的正常约束外。
(一)抽象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从抽象层面看,经济法主体可以有静态和动态两种角度的分类。所谓静态主体分类,其目的是要揭示预设主体的社会关系,即主体相互利益关系和总体构成;而动态主体分类的目的则是要揭示主体的行为,即主体经济活动和社会职能。
一方面,抽象经济法主体的静态基本分类是:国家主体(*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通过此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法对这三大类主体从总体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因,它们是三大利益代表群体、也是经济法主体的三大社会本源。
所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最终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它们各自实现公共利益的途径是不同的。比如对国家主体来说,更多地是由*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资源分配,包括各种经济利益的分配,因为*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应当明确*经济行为的边界,不应让其超越一定的范围;对市场主体则以维护权利、促进权利的实现为主,并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加以*衡协调,通过市场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间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则以鼓励扶持外加适当限制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国家行使部分国家主体的职能,另一方面则从法制层面加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这种分类只有从抽象层面上理解才有意义,而不能简单地将三类主体与具体经济法部门主体一一对应起来:
首先,*主体既要代表国家管理经济的运行,成为管理主体,又可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投资,成为投资主体,或者代表国家进行消费,成为消费主体。因此在不同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国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发生着较大的变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需要从多重角度认识和分析。
其次,市场主体之间仅仅在私法层面具有抽象的*等性,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等对抗,以及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经营者之间的不*等竞争,这些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尤其在垄断组织或特殊企业形态中,由于涉及经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需要国家意志根据实际情况介入以加重其义务和责任。因此市场主体并不能等同于市场规制法主体,与后者是一种交叉关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经济法调整的私法意义的*等经济关系主体,也不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中存在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等。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新*涌现出来的经济法主体群落,它们与*主体和市场主体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社会中间层主体正在逐渐形成中,其具体类型同样十分复杂,并非都能把它们理解为单纯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会中间层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应当在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加以详细区分。
另一方面,为弥补这种静态分类的不足,还有必要从动态的角度入手,将经济法主体进一步分类为:生产主体、交换主体、分配主体和消费主体。
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创造增量利益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需要以经济正义作为评价标准。经济正义表现在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就是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尤其以分配正义为核心,这使我们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四类传递社会资源的利益“流动”主体具有了深刻的意义。当然,这种分类同样需要从抽象层面上观察才能彰显其意义,与前面所说的静态分类不存在谁包含谁、谁主导谁的问题,构成我们认识主体的相互补充的两个不同角度。
动静结合的经济法主体基本分类标准可以让我们发现,经济法意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维护和实现进行的,如果离开这个主题,那么所谓市场主体(比如经营者)、经济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比如市场中介)或者生产主体(如生产者)、交换主体(如经营者)、分配主体(如*机构)和消费主体(如消费者)进行的各种“经济”行为什么时候应该属于经济法调整,什么时候应该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就会显得难以区分。经济利益是永远不变的,但利益主体却因其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停的变化,唯此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具体层面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1.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在宏观调控法中*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但是*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比如*机构为了能向具体经济主体提供公共资源,而拥有对它们征税的职权;需要与其他主体一起行使分配职能才能满足各种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为了保障生产和消费环节(最终是为了保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要素的优化配置)的顺利进行而行使金融货币的调节分配职权,等等。
2.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
一般认为,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
会计核算的主体指的是什么
会计主体是指会让信息所反映的单位,独立地记录和核算企业本身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核算的主体,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核算的主体
书上解释:会计主体,又称为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口述解释: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部门
会计主体的四类主体
一是会计主体是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会计客体的“会计人”。
二是单独进行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
三是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
四是指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
我国现行的各种版本会计学书籍和辞典中“会计主体”大部分持后三种观点,将企业作为会计主体,有的也称为会计个体或会计实体。显然,人们对会计主体的界定和认识是不同的。会计作为一门国际上通用的“商业语言”,以其自身用语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而著称,对于“会计主体”这一概念的科学的求证和认知,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学科健康的发展和会计事业的繁荣。
会计主体的主要内涵
假设
根据“会计主体假设”的理论,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我国著名的会计学家葛家澍认为,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所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每一个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地位的单位或主体之内,会计信息系统所接受和所处理的数据以及所输出的信息,都不应该超出这些单位的界限。每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就是“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系统在设计、运行时,要以每一个主体为空间界限,即“会计主体假设”。
解释
(葛家澍、刘峰,1999)简单来说,会计主体假设的目的是为会计核算划定一个空间范围,以便于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外界相区别,与所有者自身的经济收支相区别。界线清楚,既便于核算,又避免纠葛。此假说的原意是正确的,其界定的经济核算范围也是切实可行的。问题在于“会计主体”概念的指向含义令人费解。我们知道会计既是一门经济科学,更是一门管理科学,从广义上讲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时的一种实践活动。管理的主体是人,撇开作为管理者的人而将被管理的物和事(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作为主体,未免本末倒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是主体,客体是自然”;“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有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才能真正成为实践的主体”。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的假说违背了管理学的原则,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主体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也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混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的制定,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都指出“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内容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即会计主体假设做出了规定,但写法却很客观,只以指出会计核算范围、对象为止,并不涉及主体的概念,这种态度是实事求是的。
思想
最早是由意大利人唐"安杰洛"彼得拉(Don Angelo Pietra)在1586年撰写的《会计人员有规则地记录复式账簿的指针,即最有秩序的教育》(Indrizzo degli Economi o Sia Ordinatissima Instruitione da Regolatamente Formare Qualunque Serittura in un Libro Doppio)一书中最先提出的。他“明确地将所有者和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分别看待”。但在当时及以后一段时间内,由于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程度,商品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以后,生产的社会化决定了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愈来愈密切,出现了大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客观上要求财务会计将这些组织视为独立于所有者之外的经济实体来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西方会计学家将这一观念称之为Specific separate entity assump-tion。Specific separate意指“独立”,entity意指“实体、单位、机构”,assump-tion意为“假设”,整个短语原意为“独立实体假设”,并不包含主体意思。如果把需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有独立经济业务活动的单位,称做“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用以界定其经济业务核算的范围是完全可以的,也是恰如其分的。可见,西方财务会计所指的“独立实体假设”起源于经营实体的概念,在我国却普遍将“独立实体假设”与“会计主体假设”混淆,这种提法既不符合科学概念,又与其他相邻科学无法形成共语。目前我国基础会计学与行为会计学对会计主体的解释各执一词;管理科学与会计学的对主体的解释和认识也大相径庭,严重阻碍了学科间的交流。
通过上述分析,根据唯物主义辩证认识论的观点,我们可以对会计主体的内在构建,作一个轨迹性的概括。会计主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直接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价值运动进行反映和控制的人和组织机构,亦即“会计人”。“会计人”是一个泛称,主要是指参与和直接进行会计实践活动的人和组织。广义的“会计人”亦包括会计学术工作者。会计客体的变革、会计历史的书写都要由他们来进行,他们才是真正的会计主体。他们是会计实践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而经济实体只是会计核算的环境,是经济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它属于会计行为形成和发展的外部条件,而不能作为会计工作的主体。
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
绩效评估指对个人、单位进行的以年度为单位的考核。主要考察在一年内的表现,并进行等级评定。个人表现、主要分工作和生活两种。这是小编整理的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360°绩效评估的主体包括哪些
其实是360评估软件。是指通过被测者的上级,下级,评级,客户等工作中有关联的人,通过行为性的题目评价被测者,最终得到被测试的全面评估,从而发现有缺的,进行培养,提升能力。
360评估可以用在绩效考核,人才发展和培养,和晋升。
因此有人说360评估是360绩效评估。
现在*的360评估使用在绩效考核上比较多。但是国外,发展比较健全,用在人才的发展和培养方面,才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我公司用的是北森的360评估,刚开始时本着绩效考核用到,长期在他们的专业服务中,渐渐用在人才发展方面,效果很好,人才晋升有了依据。
绩效评估的主要方法
1.方法依据
采用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绩效评价的目标管理法和关键事件法,并结合360度评价技术进行。
2.考评的等级及权重
考评的等级根据考评内容和要素考虑设置6级,分为A、B、C、D、E和N/A,对应为7、5、4、2、1和不作评价。基础权重为1,最高权重为1.3,以0.05为一个等级,共设立6级。
A:出色,工作绩效始终超越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完成任务,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等明显超出规定的标准。
B:优良,工作绩效经常超出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并经常提前完成任务,经常在数量、质量上超出规定的标准。
C:可接受,工作绩效经常维持或偶尔超出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基本上达到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工作标准。
D:需改进,工作绩效基本维持或偶尔未达到本职位常规标准要求,偶尔小的疏漏,有时在量、质、期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E:不良,工作绩效显著低于常规本职位工作标准的要求,,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或在时间、数量、质量上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标准,经常突击完成任务。
N/A:不做评价,在绩效等级表中无可以利用的标准或因时间等因素无法得出结论并进行评价。
权重:加权就是依据测评项目相对总体的"份量"而赋予不同的权重,以区分各工作的轻重缓急、重要性。设置权重时要根据各项工作产出在工作目标中的"重要性"而不是花费时间来决定的。权重由各科提出建议权重,与主任协商后确定。各项工作的基础权重如下:日常性工作为1(最高1.15),月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性工作为1.05(最高1.3),年度重点工作为1.1(最高1.3)。采用比较加权法,在与基础权重进行比较基础上,做出重要程度和难度的判断,确定该项目的权重系数。
3.实施手段
为避免面对面评价的负面因素,提高考评的客观性和评价效率,采用基于网络的评价实施手段(计算机处理程序编制中)。在试行期间使用基于表格的书面形式。
4.考评人和考评对象
考评人和考评对象关系如下:
(1)人事部主任作为上级考评人,考评集团公司各科;
(2)集团公司各科互为同级,考评有项目关联的`工作内容;
(3)各基层单位人事部门作为下级对集团公司各科专业工作及参与的项目性工作予以评价;
(4)各科对本科内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这样,作为集团公司各科可形成全面的评价角度,考评对象主要是针对工作内容设计的。
5.评估的方式和周期
一般考核采用直线式,主要分主任考评和自我考评。对于项目性工作或其他重大工作,采用360度考评技术,一般分为上级、同级、下级分别对考评对象进行,在工作结束后评估。每季度作为一个绩效管理周期,即第一季度、半年、第三季度、全年为周期,进行绩效管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6.评价内容与考评要素
评价内容包括以下与考评对象相关的几个方面:
(1)集团公司人事会议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对于本部各科,可能是独立完成的,也可能是与其他科共同完成的项目性工作,也可能是有基层单位参与的项目性工作。根据绩效计划确定具体的量、质、期标准等要素,作为考评内容,对于此项内容,由于完成时间较长,先分别按进度进行考评,年终时进行总评。
(2)每月由人事部主任办公会确定的当月重点工作。一般均由各科提出,基本由其独立完成。其量、质、期标准可作为考评内容,设立3-4个要素,每月进行考评,每个周期末汇总。
(3)例行的日常工作。这些工作是各科独立完成的工作,量、质、期标准较为明确,一般设立2-3个要素,按月或其完成时间考评即可。
7.年终(季度)考评结果的计算
年终(季度)考评分数=∑(各项工作等级分数×权重)
年终(季度)考评*均分数=∑(各项工作等级分数×权重)÷(工作项目数-不作评价的工作项目数)
各项工作等级分数为上级、同级、下级及自我考评的加权分数之和,其中:
上级=(50%~80%)×考评等级分数
同级=(20%~30%)×考评等级分数
下级=(10%~20%)×考评等级分数
自我=20%×考评等级分数
其中评价权重百分比依据考评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无下级和客户时,上级和自我为80%和20%;上级、自我、同级都有,评估权重分别为60%、20%、20%; 如全部存在时为50%、20%、10%、20%。
绩效评估的考评程序
(1)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年度员工绩效考评活动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2)人力资源部开展年度绩效考评相关会议,宣传绩效考评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传授绩效考评的开展技巧,指导绩效考评相关工具的应用;
(3)各考评对象通过《绩效评价表》自我评价,其他有关的各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通过《绩效评价表》对评估对象进行考评打分;撰写年度述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上交部门经理(或主管)和总经理打分;
(4)各绩效评价表、年度述职报告汇总集中到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依考评办法统计出各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排名;
(6)人力资源部对考评对象的得分在各部门进行公布,其中得分前5%为一级,之后10%为二级,再后20%为三级,度绩效考评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写作主体素质与修养的途径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写作主体素质与修养的途径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年来,艺术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特别是高校的艺术专业教育,不但侧重舞台表演而且更加重视专业理论学*,重视表演者的内在文化修养。论文写作已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呈现在各艺术类高校的讲台上,以此培养和训练专业艺术类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然而在笔者看来,其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基础课程的教育可以让学生懂得论文写作的严谨性、规范性,以及严格正确的论文写作模式,但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准的艺术类论文写作却离不开写作主体的整体素质与修养。如何提升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的素质与修养,值得学者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素质与修养的特殊性
各个专业虽然对论文写作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大体上是一样的。就艺术类而言,无论是建筑、摄影、音乐还是美术,论文写作主体首先应对所要创作的对象加以理解,包括与其相关的文化背景、人文历史及地理环境等。没有文化背景的积淀,就无法理解所要研究的艺术,更不用说去探究艺术中更加深层的意义了。
艺术类论文的写作,强调的是写作主体的艺术修养与内在涵养,同时艺术修养也是创新灵感的来源之一。这部分内容涵盖了写作主体的文学艺术鉴赏与审美能力。一座造型高雅的建筑、一幅赏心悦目的画卷、一部赞不绝口的文学作品、一支悦耳动听的乐曲,都会给人以美的愉悦、情感的升华、心灵的震撼,这样才能激发创作者的潜能,激发论文写作主体创作出高水准的学术论文。由此可见,论文写作主体的素质与修养将会直接影响到论文写作水*的高低,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二、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艺术类论文写作所呈现出来的是写作主体在专业研究方面科研成果的体现,主体的素质与修养将更好地体现艺术类论文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笔者认为写作主体应具备如下几个基本素质与修养:
首先,论文写作主体应遵循论文写作的严谨性与规范性。论文写作讲求以事实为依据,应有合理的论点、论据以及强有力的论证,并以规范论文格式,根据所提出的论点进行严谨的学术性讨论。
其次,论文写作主体应当遵守学术道德。不能为了论文写作的完成采用剽窃、抄袭以及侵吞其他人学术成果的手段。当用到别人的学术观点、资料、数据以及方案等内容时,都应该详细地加以注释。
再次,论文写作主体应当有较强的文献资料搜集、查阅能力。写作主体应选择相关专业的书籍和资料来阅读,提高自身阅读量并开阔知识面,并自觉地学*使用各种数据库,以更加自如地查阅文献资料,同时要懂得对文献资料的取舍,多加思考,提出自己的观点。
最后,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在自身研究领域应具有专业性。笔者认为,艺术类论文在遵循论文写作规范性的同时,更要看重其灵活性和趣味性,这主要是由于艺术门类更多在于实践的特征决定的。写作主体在舞台上的创作与其内在的文化理论修养是相辅相成的,论文写作是写作主体的另一种创作方式。一篇高水*的艺术类论文,要求的不仅仅是写作主体深厚的内在理论知识的积淀,还要有足够的实践经验与能力,这就要求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三、提升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素质与修养的方法
很多艺术专业的学生*时论文素材积累不够,感觉无法下笔,因此提高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的基本素质与修养迫在眉睫。
(一)增强内在理论知识的积淀
教师在教学过程要持续加强学生的观察力、审美感受力和创造力。教师应鼓励写作主体多查阅相关资料,了解高水*的艺术创作与思想。教师在课堂上不仅是传授技艺,更要重视培养写作主体的内在涵养,将美学、艺术创作、艺术史、艺术心理学等科目有效整合,鼓励写作主体参照不同时代、地域以及民族之间的艺术作品与史料记载,深层次地探索艺术作品背后的文化内涵。
在教师的引导下,写作主体要自觉地养成多读书、多思考的*惯,写作主体应合理有效地运用学校的图书馆资源,掌握图书馆的图书学*资料,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量。高校可以定期举行学术交流会,或举办艺术类的相关专题讲座,扩充写作主体的知识,拓展他们的视野,优化他们的思维模式,启发他们的创作灵感,从而提升写作主体的素质与修养。
(二)实践经验与能力
理论必须来源于实践。比如,音乐不同于哲学和社会科学,它是一种实践表演性艺术。论文写作主体需要通过舞台艺术表演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音乐素养、表演能力和知识结构,并不断地对舞台实践进行理论总结,从而提升自身的素质与修养。
结语
艺术类论文写作可看作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艺术创作。这种能力是写作主体的素质、能力以及文化积淀与修养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由此可见,牢固的基础、良好的修养、深厚的底蕴以及严谨的学术道德都是艺术类论文写作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修养。写作主体以这些素质与修养为积淀,可以更好地创作艺术类论文,进而增强艺术类论文的学术价值和文化价值。
艺术类论文参考文献
[1]周来.关于艺术设计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几点思考[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10(6).
[2]奚传绩.学术研究是一种修行--关于艺术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J].艺术百家, 2008(5).
[3]皮道坚.美术创作与论文指导[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论文的写作技巧
1、书写整洁
一篇内质不错的文章,如果“面目”(字迹)可憎,其分值往往不理想。为何?其一,字和卷面差,按评分要求要扣分,其二,试卷的“面目”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阅卷者打分的情绪。美观整洁的书写是文章最好的“外衣”,它对阅卷者评分印象的形成是直接有效的:首先,笔划要清楚。字迹笔划清楚,字体端正,就能给阅卷者留下好印象。相反,龙飞凤舞,一路狂草,但难以辨认,就算文章写得好,也难以让人欣赏。其次,字体要适中。字体过大,卷面有拥挤繁乱之感,观之不雅。字体过小,阅读起来如觉蚁行,极其费神。再次,尽量少涂改。要涂改也须规范地涂改,切忌乱涂乱画,在卷面留下醒目的`墨点,造成凌乱之感。
2、拟好题
题目是文章的眼睛,是文章传递显要信息的重要部分。由于它位居文章结构之首,所以文章题目的优劣也会直接影响阅卷者对文章的第一印象。议论文拟题的基本要求是: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醒目、舒畅。具体而言,可鲜明,可形象,可简洁,可别致,可整齐,不一而足。总之,以能激发阅卷者阅读兴趣或使之有耳目一新之感为最佳。
议论文的题目要求符合文体特征,要求鲜明,使人见其题而知其旨。观点鲜明的文章最受阅卷者的欢迎,因为它具有清澈感和透明感,能够传达出文章内容之大概,便于阅卷者准确而快速地把握整篇文章的基本内容。如《诚信不可抛》、《科技与人文齐飞》、《移植的记忆,创新的杀手》、《坚强——我不朽的信念》等文题,均是鲜明、夺人眼目的好题目。在鲜明的基础上追求形象、生动和富有个性,则是议论文拟题的更高要求。这类文题能抓住阅卷者的视线,使之观其题便欲睹其文,效果奇佳。如文章中心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拟题为《学会在别人的唾沫中游泳》,别致中显出几分幽默,令人产生一睹为快之感。
3、开好头
高尔基说过:“(开头)好像音乐里定调一样,全曲的音调都是它给予的,也是作者花功夫的所在。”议论文的开头要讲究“短、快、靓”。短,即要简捷,最好三两句成段,引入本论。开头短,可避免冗长之赘,而且短句成段,在空间上突出其内容的重要性。快,即入题要快,最好三言两语就点明文章的基本观点或议论的话题。因为评分标准中有“中心明确”的细则。开篇确定中心,有利于阅卷者按等计分,也有利于作者展开论述,不致出现主旨不清、中途转换论题等作文大忌。靓,即要精彩。这也是传统文论中所说的“凤头”。精彩的开头,最突出的效果是吸引阅卷者,给阅卷者留下好的印象。文章开头要精彩,多用比喻、类比、排比等修辞引入论点,还可引述名言,讲述寓言故事导入话题。
4、中间段写好首句和末句
议论文的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论证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典型,关键在中间段的写作。而结构、条理、论证和论据等是议论文评分的重要细则,因此,写作议论文要尽量符合这些标准。
常见的论述模式是:首句为小论点或承上启下的过渡词句;中间围绕小论点,运用恰当的事实、理论论据,或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分析说理;最后结合论述内容写一两句小结的话语。其中首句和末句的写作最重要,它能直接勾勒文章的脉络,显示全文的论述思路。另外,文章的整体论证结构常用正反对比式。许多道理只要从正反两面说了,就基本上可做到论述严密。在考场中熟练地运用这种作文模式,可迅速地展开写作,减少失误,节省时间。同时,它可使阅卷者能便捷地依据评分标准,在中档以上分项计分,避免不利于考生的个人评分因素出现。
5、典型而鲜活的论据
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分论点是支撑起这个灵魂的骨架,而论据是议论文的血肉。一个人要丰满多彩,光有灵魂和骨架,没有血肉是不可想象的。同样一篇议论文只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是不能称为文章的,它还必须有典型而鲜活的论据。
典型的论据是指能充分反映事物本质,具有代表性的事例与名言。它首先要求真实,切合题旨。其次,选用的论据要弃旧用新,要厚今薄古。有些同学作文,记住几个经典论据,如司马迁、居里夫人、张海迪,变换着角度使用,把它们当做万花油。其实,这些论据就算典型,也不能引人注目。相反,选取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论据说理,使阅卷者在阅读时产生新鲜感,效果会更好。另外,有些同学*惯用古代事例阐述事理,整篇文章未能联系实际,无时代的活水,也不能达到充分说理的目的。最好能引述时尚言论和当前媒体普遍关注的事例辅助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时代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6、结好尾
结尾是全文内容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文章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著名作家师陀曾说:“写文章不管长短,首先要考虑好结尾。有了结尾,如何开头,中间如何安排,便迎刃而解了。”好的结尾当如豹尾,响亮有力,令人警醒,催人奋进。如鲁迅的《论雷峰塔的倒掉》,结尾只有两个字:“活该!”短短两字,可谓简洁之至,力透纸背。
其实,文章的结尾有时比开头还重要。由于阅卷者看完结尾后即开始打分,因此,它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阅卷者的评分心理。李渔曾说:“篇际之终当以媚语摄魂,使之执卷流连,若难遽别。”结尾如有此种效果,整篇文章将增色不少。议论文结尾的写作,要收束全文,突出中心论点;要体现全文结构的紧凑、完整,不能草率收兵,也不能画蛇添足;语言要干脆有力、清音留响,富有启发性和鼓舞性。
7、语言形象畅达
语言项是作文评分的重要标准。议论文的语言,要准确鲜明,生动形象。有些同学写议论文,常摆出说大道理的架式,将哲学原理和辩证法的术语一股脑搬出来,以求说理的充分、透彻,但效果适得其反。
一个道理有一千种说法,要尽量选用形象生动的说法。要显形象生动之效,除了采用比喻、类比、事例等论证方法外,形象畅达乃至华美的语言必不可少。如一篇评论加入WTO后*文化将怎么样的文章,其引语:“WTO之后,全球的文化随着雄厚的资本入境,迎接或抵抗着民族主义的情绪,*文化人需要学*的,是如何享受资本之中的快乐。”这段话虽简明,但失之简朴,如果稍加修饰,顿觉满目光华:“WTO之后,全球的文化携资本的凌厉之风而来,迎接或抵抗着不再具有史诗般英雄色彩的民族主义情绪,*文化人需要学*的,是在资本之中快乐地舞蹈。”同是说理,修饰之后,用语虽繁,但神秀意满,令人赏心悦目,毫无枯燥之感。
修饰议论文的语言,注意运用比喻、排比、对偶和反复等修辞,使文章形成华美流畅感;注意运用假设句、反问句或整句,使文章增强不可辩驳之势。修饰语言之功,虽不是一朝一夕可成,但只要积久成*,自然会有长进,写出让人如仰巍巍高山,如逐滔滔江河的说理雄文、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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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肃凉风生,加我林壑清。
驱烟寻涧户,卷雾出山楹。
去来固无迹,动息如有情。
日落山水静,为君起松声。
作品赏析
【注释】:
宋玉的《风赋》云:“夫风者,天地之气,溥畅而至,不择贵贱高下而加焉。”本篇所咏的“凉风”,正具有这种*等普济的美德。炎热未消的初秋,一阵清风袭来,给人以快意和凉爽。你看那“肃肃”的凉风吹来了,顿时吹散浊热,使林壑清爽起来。它很快吹遍林壑,驱散涧上的烟云,使我寻到涧底的人家,卷走山上的雾霭,现出山间的房屋,无怪乎诗人情不自禁地赞美它“去来固无迹,动息如有情”了。这风确乎是“有情”的。当日落西山、万籁俱寂的时候,她又不辞辛劳地吹响松涛,奏起大自然的雄浑乐曲,给人以欢娱。
诗人以风喻人,托物言志,着意赞美风的高尚品格和勤奋精神。风不舍昼夜,努力做到对人有益。以风况人,有为之士不正当如此吗?诗人少有才华,而壮志难酬,他曾在著名的《滕王阁序》中充满激情地写道:“无路请缨,等终军之弱冠;有怀投笔,慕宗悫之长风。”在这篇中则是借风咏怀,寄托他的“青云之志”。宋计有功《唐诗纪事》称此诗“最有余味,真天才也”,这大概就是其“余味”之所在了。
此诗的着眼点在“有情”二字。上面从“有情”写其加林壑以清爽,下面复由“有情”赞其“为君起松声”。通过这种拟人化的艺术手法,把风的形象刻画得栩栩如生。首句写风的生起,以“肃肃”状风势之速。风势之缓急,本来是并无目的的,但次句用了一个“加”字,就使之化为有意的行动,仿佛风疾驰而来,正是为了使林壑清爽,有意急人所需似的。下面写风的活动,也是抓住“驱烟”、“卷雾”、“起松声”等风中的动态景象进行拟人化的描写。风吹烟雾,风卷松涛,本来都是自然现象写成了有意识的活动。她神通广大,犹如精灵般地出入山涧,驱烟卷雾,送来清爽,并吹动万山松涛,为人奏起美妙的乐章。在诗人笔下,风的形象被刻画得维妙维肖了。
让古诗绝句涵养我们的心灵吧!为我们迎接人生的更多挑战提供更多的力量,在此,小编推出了专题古诗咏菊,请您欣赏。
中小学音乐教育应注重以学生为主体
转眼间已在实验小学实*两周多了.刚来到实*学校时,面对的是一个身份的转变,从一名学生转变为一名实*音乐教师,心中有着无数的期待、向往,也有着担忧、疑惑.期待的是自己将能作为一名教师,站在神圣的讲台上,激情洋溢的带领着学生遨游于音乐的海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应注重以学生为主体。供大家阅读。
作为素质教育的音乐教学,必须舍弃一切单调、枯燥、令学生感到厌烦的内容和模式,必须是使学生在良好的心态,轻松的气氛和愉快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实施。
音乐教育是建立在音乐艺术基础上,是在学生参与音乐实践活动中进行的,与其他科目的教育一样,有能力、有责任促进学生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发展。音乐教学必须引导学生参与唱歌、欣赏、音乐游戏、舞蹈、奏乐等音乐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如低年级的学生,其年龄特点是好动,注意力不集中,也不易持久。在教学过程中就要细心地、反复地观察学生在音乐活动中的表现,了解他们在接受音乐教育时的特点,把握这些特点才能上好课。
对学生音乐天赋的培养要在学生适当年龄开始。因此,低年级的音乐教育更为重要。学生在入学前,虽然对音高、节奏、节拍已具有一定的认识,但尚未经过听辩、比较等训练,因此在唱歌过程中时常会走音,节拍、节奏也不稳定。在教学中就应针对低年段学生的`特点,及时培养学生的音高、时值概念,使他们更好的帮助以后的音乐学*。
人们常说: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低年段的孩子喜欢用耳朵听音乐。老师要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以及孩子在学*过程中的感受和理解这一特点,在教学上运用多媒体,使学生即看得懂、听得懂,能在短时间内进入课堂状态,参加到音乐课堂活动中。
在音乐教学中,一切音乐教学任务的完成都必须依赖儿童的听觉能力。因此,听觉训练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不论是唱歌、欣赏、音乐知识和技能训练,都应在培养学生听觉感受性的基础上进行。
所以,要培养、提高低年段学生的音乐感受力和表现力,就应该有计划地进行练耳教学,提高学生对音高、节拍、节奏、速度、力度、音色、音程等音乐表现手段的听辨能力。例如:在一年级教学中,如何开发学生对音的高、中、低的听辨力?我通过音乐形象的生动对比,使学生理解和区分高、中、低三个音区的音乐特点。在高音区描绘小鸟、小松鼠等形象,使学生感受到高音区的音色较清澈和明亮;在中音区则可描绘学生自己的活泼形象,让学生感受到中音区的歌唱性;在低音区描绘大象、老牛、狮子、老虎等形象,使学生感受到低音区的音色较厚实、沉重。
还可以利用动作游戏来巩固学生的听辨能力。例如我在高音区演奏时,要求学生做双手向上举的动作;在中音区演奏时,学生则双手放在腰上;在低音区演奏时,学生双手做下垂动作。这些看似简单的动作与教学交叉进行即巩固又发展了对学生听觉的训练。马克思曾说过:“欣赏音乐,需要有辨别音律的耳朵,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这就说明音乐听觉能力需要早期培养。
音乐是时间的艺术。每一个音符、节奏型、乐句、乐段都能反映音乐的时间性。学生在学*唱歌、舞蹈、器乐等活动中,首先面对的就是节奏,因此,节奏掌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教学,而单调、乏味的节奏训练抑制了学生的兴趣。我首先开展各种听觉训练,让学生用耳朵听、去感知。孩子们生活在声音的世界中,节奏无处不有,让学生通过听音乐亲自去感受生活中的各种节奏,如火车声:轰隆轰隆;钟表:嘀嗒嘀嗒;小鸡叫:叽叽叽叽;青蛙叫:呱呱呱呱;把生活中形象鲜明的声音,变成生动有趣的节奏训练,让善于模仿的孩子们在愉快中学*。
例:心跳声:2/4 x x | x x ||
咚 咚 咚 咚
大鼓声:2/4 x- | x- ||
咚 咚
钟表声:2/4 x x x x | x x x x ||
嘀 嗒 嘀 嗒 嘀 嗒 嘀 嗒
母鸡下蛋后: 2/4 x x x | x x x ||
咯 咯 嗒 咯 咯 嗒
机枪扫射声: 2/4 x x x x | x x x x ||
哒 哒 哒 哒 哒 哒 哒 哒
这些声音都是学生熟悉的声音,在模仿过程中,学生的兴趣会一直很高,多次反复的练*,一些复杂的节奏就不知不觉中掌握了。
采用柯达依教学法,先通过音节的声音使学生首先从感性上识别,再加以丰富多样的练*形式,使学生不觉得节奏训练枯燥无味,反而更有兴趣的去学*。在游戏活动中加深对节奏的感觉和理解。例如,按照分句用象声词读节奏的方法,学生用节奏音节模仿回答的练*:
(师)x x x x x | (生) x x x x x ||
喵 喵 喵 喵喵 ta ta ti ti ta
(师) x x x x x x x x | (生) x x x x x x x x ||
哒 哒 哒 哒 哒 哒 哒哒 ti ti ti ti ti ti ti ti
(师) x - x - | (生) x - x - |
呷 呷 呷 呷
这即推动了学生的能力,又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熟悉节奏。
感知完节奏,我就让学生用律动来表现。如拍手、跺脚、身体晃动等,并随之教给学生认识二拍子、四拍子、三拍子,在听的过程中告诉他们是几拍子,让他们边拍手边听或者边拍手边唱。这些都是学生在有音乐伴奏或无音乐伴奏的情况下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自然、灵活、大胆、不用老师教。小马跑、大家走、开火车、开飞机、打雷声、划船等都可以让学生们用手拍、用脚跺、用身体去活动。让学生听不同的歌曲让他们去表现,如认识二拍子时,可以让他们听《进行曲》,整齐有力;认识四拍子时让他们听,《小白兔乖乖》、《小燕子》等歌曲;认识三拍子时,就让他们听圆舞曲来表现;心理学研究表明,在学*过程中,参与学*的效果是最佳的。
除了身体的表现,我还让学生充分利用打击乐器,先让他们了解各种乐器的声音,是清脆、是浑厚、是长音、是短音,这样敲就好听,然后让学生自己给所学的歌曲配上伴奏,练*合奏。
通过各种丰富的节奏练*,发展了学生对节奏的模仿与辨认,运用自己的听觉,在音乐艺术中发现音乐的美。
上述的两种教学活动都是通过寓教于乐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整个小学音乐教学中,只有由低抓起,由浅至深、循序渐进的去培养学生、引导他们,才会使音乐教育在培养孩子们茁壮成长的过程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发挥学生主体地位条件探析的毕业论文
难忘的大学生活将要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成果的形式,那么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发挥学生主体地位条件探析的毕业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发挥学生主体地位条件探析的毕业论文
摘 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是自主性学*中的关键问题,也是自主性学*中的难点问题
学生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培养学生的学*动机,激发学生学*的内在动力;二是形成以发挥学生主体地位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三是营造学生主体性地位发挥的课堂环境
关键词:主体地位 学*动机 教学模式 课堂环境
Abstract: Inspiring students#39; initiatives is not only a key point but also a difficult point in self-motivated studying processes. To exploit students#39; initiatives to its best, three conditions must be satisfied: firstly, student#39;s study incentives should be cultivated in order to inspire their spontaneous motivation; secondly, a teaching mode should be formed the central point of which is students#39; principal status; finally, a class environment should be built which is favorable to exerting students#39; principal status. Key words: principal status, study incentives, teaching mode, class environment
现代教学观告诉我们,学生是学*的主人,要提高教学质量就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已成为教育界的共识。
但在我国目前的教学理论研究中,重“教”的研究轻“学”的研究,教学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教学策略,致使学生是学*活动的主体这一教学原理仍停留在教育哲学的理论层面上,因而,采取什么样的教学策略把理论研究转化为实际应用研究是我们今后重点解决的问题。
学生主体性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
总结我国多年从事一线教学教师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策略选择上应从培养学生的学*动机、形成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教学模式、营造学生主体性发挥的有利环境等方面加以重视。
一、培养学生的学*动机,激发学生学*的内在动力 学*动机是引起、维持和推动学生学*活动的内部力量,也是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动力基础。
有关的实验还证明,学生学业不佳的原因之一是学*品质不高,即集中注意、坚持不懈及对挫折的耐受性等意志和情感方面的品质较差。动机的作用正是通过唤起学生对学*的准备状态,增强这些重要的品质来保证学*质量。学*动机对学生学*活动的重要性是布鲁纳所刻意强调的,也是我们重视学生主体作用时必须给以极大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如何建立稳定的学*动机? 通过各种手段,激发学生的学*兴趣,发挥学生学*的能动性,使学生想学。这种由内在心理因素转化而来的动机为内在动机,内驱力较强,维持时间也较长。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提高学*动机的适宜方式是把重点放在学*的认知活动方面,而不是动机本身。这就需要为学生创设恰当的问题情境,激发其好奇心、求知欲,主动进入学*情境
教师立足于对学生实际情况把握,精选背景材料,采用启发讲解、温故知新、设疑激趣等方式,通过录像剪辑、音乐欣赏、实况拍摄、动画制作等途径提出教学目标或创设学生学*的问题情境,引起学生求知的兴趣和热情,激发学生学*的欲望,同时使学生明确学*目标,增强学*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尽管奖励可作为激发学*动机的有效方法,但值得提倡的是内在的奖励,外在的奖励和竞争对长远的.学*过程并无裨益,不宜过分重视。
二、形成以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的根本宗旨就是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能力。课堂教学侧重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信息的能力,筛选和整理知识信息的能力,迁移运用知识信息的能力,创造能力。自主性学*要求把发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贯彻于整个学*过程中。
在进行自主性学*活动之前,学生能够自己确定学*目标、制定学*计划、选择学*方法、做好学*准备;在学*活动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过程、学*状态、学*行为进行自我观察、自我审视、自我调节;在学*活动之后,能够对自己的学*结果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总结、自我评价、和自我补救。
研究者发现,高学*成就的学生会为自己设置更为明确的具体目标,使用更多的学*策略,对学*过程有更多的自我监控,而且更系统地根据自己的学*结果来调整所投放的精力。
自主学*是一种元认知监控学*,学生对为什么学*、能否学*、学*什么、如何学*等问题有自觉的意识和反应。它突出表现在:学生对学*的自我规划、自我调整、自我指导、自我强化上。让学生感受到拥有学*的自控权,而这种感受又是激发学生自主学*的内部动机的主要源泉。
飞花令,古人饮酒助兴的游戏之一,严格来讲对令人所对出的要和行令人吟出的格律一致,而且规定好的字出现的位置同样有着严格的要求。我们现代人很少能自己短时间内对得出来,所以我这边只是借这么个名而已,今天我们设置的关键字是:风,就每人想一句你知道的带“风”字的诗句或词句,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在评论区玩一下。
诗词中带“风”字的应该不下千首,我先列举一些……
以风为主体的古诗
审美主体的古诗
古诗蝉的主体思想是
主体审美取向的古诗
主体封顶标语
突出公有制主体的古诗
古诗文为主体的活动
古诗四时田园杂兴的主体概括
以爱国主义为主体的古诗词
关于主体差异性的古诗词
《风》古诗的主旨
风乐主页的古诗
古诗风的字体
古诗风的体裁
风的古诗主要写的是
体现认知主义的古诗
体现自主的古诗词
体现风度的古诗
以风为主题的古诗ppt
体现李白浪漫主义风格的诗句
能体现创意主题的古诗
自由体的古风古诗
古诗注解的体例主要有
风的古诗肢体律动
以风景为主题的古诗
有主题字风的古诗
以风为主题的画古诗画
主题风的四句古诗
古诗《风》的主要内容
体现我的祖国主题的古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