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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里最最最重要旳位置,依旧留给你。
2、时过境迁的爱情,永远不知道永远有多远。
3、爱你是一种幸福想你是一种快乐等你是一种考验念你是一种*惯疼你是一种珍惜吻你是一种温柔看你是一种享受抱你是一种浪漫。
4、真想紧紧地抱住你,让你感觉到我因爱你而加快的心跳;真想紧紧地搂住你,让你体会到我因爱你而急促的呼吸。
5、相识在于有缘,相知在于有心,相惜贵于友情,相知相惜的日子,我愿意,陪你一起走过。
6、有人问我幸福是什么,我就给他们说,幸福就是心爱的人对着自己笑。
7、我能想到最甜蜜的事,就是在喜欢你的每一天里,被你喜欢。
8、我的思念在火星流浪,我的祝福在珠峰飘荡,我的牵挂在“神六”翱翔,我的依恋在南极冷藏,我的体贴在五湖四海歌唱——无论你离我有多远,都无法逃避我用心绕下的情网。
9、有一天,友情和爱情碰见。爱情问友情:世上有我了,为什么还要有你的存在?友情笑着说:爱情会让人们流泪,而友情的存在就是帮人们擦干眼泪!
10、离开我就别安慰我,要知道每一次缝补也会遭遇*的痛。
11、路有多长我就陪你走多久,毫无怨言,绝不皱一下眉头。
12、希望和信任是蜥蜴的尾巴,即使被切断,但它们还会再长出来。
13、生活有进有退,输什么也不能输了心情。
14、当清晨第一缕阳光醒来时,我在想你;当阳光下第一朵小花盛开时,我在想你;当午后第一丝轻风吹过时,我在想你;当夜晚第一个梦降临时,我在想你!
15、爱,直至成伤。之后就是永远。对不起,即使你感觉不到我。
16、什么是爱呢?原来就是不管你的好坏只想温柔地对待,就是被你伤得再深也舍不得去恨。
17、时间建筑了一座房,关怀是明窗,信任是围墙,理解是瓦片,忠诚是房梁,我们的爱情是照亮这间房的灯光,亲爱的,谢谢你给我一个温暖的家。
18、把一个女人捧得越高,她就越觉得自己珍贵,容易吊高来卖。相反放一放,她反而会回过头来紧张你,其实她心底。
19、你是东半球,我是西半球,我们在一起,就是整个地球。
20、没有你的时侯,色彩是单一的,没有你的时侯,饭菜是无味的,没有你的时侯,我是空心的。
21、镜头对准爱恋,焦聚拉*幸福,闪光锁住甜蜜,定格一世深情,生活因有你,处处都是快乐的画面,亲爱的,我爱你到永远,愿给你一生幸福!
22、一个久伴你的损友,胜过无数狗友。
23、恋爱应以先做朋友开始,先爱才能谈婚姻,婚姻谈不拢就分手。
24、开始的时侯,我们就知道,总会有终结。
25、你的了解我爱你,就算狂风让这片密林刮倒也从不会变。
26、爱情从来只有两种结局,不是殊途,便是同归。
27、我想给你一份喜悦让你天天快乐;我想给你一份问候让你没有烦恼;我想给你一份付出不要回报;我想给你一份真情让你样样都好;我想给你一份爱让你幸福。
28、再累,再苦,再疼,也只是为了你能钟爱我而已。
29、再美的语言,都难以表达那份穿越时空的思念;再真的承诺,都难以描绘那份永恒不变的守候;爱就是要通透!
30、爱你时说过的誓言,我今天要兑现,安慰你是说过的承诺,我今天要实现,幸福开心时一起许下的愿,今天我们要一起浪漫,嫁给我,让我们的人生走向圆满。
31、爱上一个人的时候,总会有点害怕,怕得到他;怕失掉他。
32、亲爱的,与你共度一生是我今生最大的幸福!让我与你携手走过人生的每一天,让每一天你都在我的港湾里嬉戏!
33、窗外寒风呼呼吹,我把人儿来思念。一日不见三秋念,对你挂念日中天。偶尔打个小喷涕,那是我把你惦记。赶紧回我短信息,莫要伤害我真心!
34、终于熬过了漫漫长夜,醒来发现心早已飞到你床前。看见你那庸懒的睡意;实在很美,不忍心吵醒。轻扶你的脸暇,发现你已醒,于是情不自禁对你说我爱你!
35、时光深处,在水一方的相守,或许,于你,于我,都会是幸福。在这些守望的岁月,天涯的两端,当你的眼神从枝叶间漂浮饼来,是否满满的都是我的身影?就像我看你时一样。我的眼中噙满了泪水,看远方,想无法预知的未来时光;想你一定在和我告别,眼中一定有不舍的离别,和契合的眷意;想你说我,一定能行,一定有一个机会可以走出去。
36、如果你愿意,我就钟爱你,如果你不愿意,我就单相思,你愿意吗?
37、如果有一天你真的回过头,希望我还留在原地。
38、一直自以为在感情方面是个很理智的人,能把握尺寸,懂得丈量距离,可偏偏在你面前,乱了方寸,失了灵魂,这难道就是所谓的情么?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我只知道,这种感觉很美、很甜,令我不愿意割舍,难以忘怀。
39、爱情要完结的时候自会完结,到时候,你不想画上句号也不行。
40、爱是一种感受,即使痛苦也会觉得愉悦。爱是一种体会,即使心碎也会觉得甜蜜。爱是一种经历,即使破碎也会觉得美丽。
41、爱上你之前,想单枪匹马去闯荡江湖,看看这五彩斑斓的世界,爱上你之后觉得江湖太远了,我不去了我只想陪在你左右。
42、为了寻你,我错过了许许许多多的良辰美景,错过了闲看花开花落的心情,可我不后悔,因为你是我今生最美的遇见,寻得你,我就拥有了全世界的花开颜色。你的到来,为我拂去了浪迹天涯的孤独,我漂泊的灵魂再也不用辗转流连于亭台楼榭之间,湄湄云水之上。
43、这世上的一切,无论多么巨大,无论多么渺小,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出乎我们意料。过去事,过去心,不可记得;现在事,现在心,随缘即可;未来事,未来心,何心劳心[lizhigushi.com]。爱上某人,不是因为他给了你需要的东西,而是因为他给了你从未有过的感觉。
44、忘掉岁月,忘掉痛苦,忘掉你的坏,我们永不永不说再见。
45、我们见面少了,电话也少了,孤单时,忍住没找你。有些话不知从何说起,不如不说;有些秘密只能藏在心底,独自承担。我不想对你说谎,害怕你痛心责备,于是只好假装忘了你。其实,你一直在我心里。有些事情就不要拆穿了,我没有说谎,那是爱情在说谎。
46、我想用我的全部,换取1条通往你心里的路。
47、咱们彼此相爱着就是愉悦,如此简单,如此难。
48、我们也许可以同时爱两个人,又被两个人所爱。遗憾的是,我们只能跟其中一个厮守到老。
49、筋疲力尽的时候,请至少让我保留沉默的权力,这是我心疼自己最后的方式。
50、花开春满园,花朵传爱言:紫丁香带着初恋的羞涩,粉蔷薇开出爱情的浪漫,郁金香宣布爱的誓言,玫瑰热烈耀眼!愿我的爱是你的春天,幸福永远阳光灿烂!
51、太像的两个人不是特别相爱就是互相伤害。
1、从来没有一个人和我说,我这辈子,非你不可,我认定你了。
2、我不需要任何理由,亦无需任何解释,错了就错了,我这辈子,认定你了。
3、人生难得知己,有误会又如何?都不重要,长路漫漫,事都不大,重要的是曾有真情。这一生,我就认定你,多少年没见,我都认定你!
4、或许我们的爱很遥远,或许我们的爱很*静,但我们的爱很坚定,我们的爱很专一。
5、相差八岁,各自优秀。不管什么,你都别想推开我,我这辈子认定你了。
6、这辈子总有太多羁绊,万众仰望到底是不是我们落魄时许下的愿,我实在得不到答案,不过幸好走到辉煌是你在身旁。
7、爱情需要坚持,熬过了痛苦折磨,就会有春暖花开。
8、世界上最可恨的一种人就是,拿别人的心软,来成全自己的谎言。
9、有的人口口声声说我爱你,自己有了错也是为对方好,可悲的是这种谎言竟然还有人信。
10、那年花开,我们相见,你浅浅的微笑,慌乱了我的心跳。这一生,我就认定你了,希望一辈子守候在你的身边!
11、真正的爱,不是心动的,而是我认定你的,这辈子除了你,不会再有第二个人了。
12、真正的爱情,是我认定你了而不是心动,心动很容易,心定却不容易,心定的意思是我已经认定你了,就算有比你更好的,我也看不见,因为这一生我只有你。
13、你是我遇到的较好的女孩,这辈子,我,认定你了,这一生就你一个,非你不娶!
14、我不止动了情,还心已认定你了!你就是我这一生较爱的人,为了你放弃所有我也愿意!
15、无论在哪,老婆总在挂念自己,好感动。我爱你老婆!无论怎样,这辈子,我认定你了,咱们一定要幸幸福福快快乐乐的在一起!
16、或许我们的爱很遥远,或许我们的爱很*静,但我们的爱很坚定,我们的爱很专一。当我认定你,这一生只有你。
17、相差八岁,各自优秀。不管什么,你都别想推开我,我这辈子认定你了。
18、这辈子总有太多羁绊,万众仰望到底是不是我们落魄时许下的愿,我实在得不到答案,不过幸好走到辉煌是你在身旁。
19、朋友才是永恒的,爱情可有可无!没有了爱情你还有友情,但是没有了友情你的爱情变得一文不值!因为只有朋友才是真心的,朋友她会支持你的决定哪怕是错的,她也会理解你!只有朋友才会陪你一起哭一起笑一起疯一起闹,谢谢我四嫂的不离不弃,这一生我只认定你,在我这儿你永远排第一,无人可以替代!
20、那年花开,我们相见,你浅浅的微笑,慌乱了我的心跳。这一生,我就认定你了,希望一辈子守候在你的身边!
21、真正的爱,不是心动的,而是我认定你的,这辈子除了你,不会再有第二个人了。
22、真正的爱情,是我认定你了而不是心动,心动很容易,心定却不容易,心定的意思是我已经认定你了,就算有比你更好的,我也看不见,因为这一生我只有你。
23、我也是,哪怕是个悲壮凄美的结局,我也要誓死陪你到底。反正这一生就认定你了。以前是有很多有好感,很喜欢的墙头,似乎都很符合我的胃口,符合我的想象,但从来没有一个人让我有那种其妙的感觉,你是光的来源,我决不允许你熄灭,我要让你重生。
24、你是我遇到的最好的女孩,这辈子,我,认定你了,这一生就你一个,非你不娶!
25、这一生,除了你,我再也不爱任何人,不是别的人不够好,是都没有你那么好。爱就一个字,也是一辈子。这一生,我就认定你了。我胸怀很大,可以装下整个世界;我心眼很小,只是可以装下一个人。你,就是我心里的人,此生不会改变。
26、我不需要任何理由,亦无需任何解释,错了就错了,我这辈子,认定你了。
27、人生难得知己,有误会又如何?都不重要,长路漫漫,事都不大,重要的是曾有真情。这一生,我就认定你,多少年没见,我都认定你!
1.那些上演着繁华不肯谢幕的年华里开出一朵地老天荒的花。
2.一朝春去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
3.爱一个人,爱她悲伤的过往,爱她混沌的现在,爱她无法确定的将来。人的爱也许就是个不断与之妥协,与自我妥协的过程。我们之所以活得这样狼狈不堪,是因为还没有完全爱到灵魂里面。
4.点一盏灯 听一夜孤笛声 等一个人等得流年三四轮 风吹过重门深庭院幽冷 一纸红笺约下累世缘分 史书翻过这一页记忆封存 鸳鸯锦绘下这一段孤独浮生 一世长安的誓言 谁还在等 谁太认真 梦一场她城下作画 描一幅山水人家 雪纷纷下 葬了千层塔 生死隔断 寂寞天涯 梦一场她起弦风雅 奏一段白头韶华 雪纷纷下 葬了千层塔 似镜中月华 他不知真假 煮一壶茶 折一枝白梅花 撑一把青伞泠泠雨落下 香桃木开满坟前惹风沙 谁的思念在石碑上发芽 梦一场她城下作画 描一幅山水人家 雪纷纷下 葬了千层塔 生死隔断 寂寞天涯 梦一场她起弦风雅 奏一段白头韶华 雪纷纷下 葬了千层塔 似镜中月华 他不知真假 ——河图 《华胥引》
5.我一生清瘦风骨,等你终成荒芜
6.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
7.恍惚中,时光停滞,岁月静好。宛如十年前。
8.纵望而却步,真假荣枯只身乱入红尘朝思敌不过王霸宏图。
9.念君化烛,泪尽相思灼,旧时堂燕今朝何漂泊。
10.不求与君同相守,只愿伴君天涯路。
11.你一无所有的时候,不如我带你回家。可是,你不要一无所有,你要有酒有肉有姑娘你要无风无雨年复年。我陪你到这里,只愿以后你*安。
12.掌一盏明灯,守一座孤城,呤一曲爱恨,念一位旧人。
13.风华是一指流砂,苍老是一段年华。
14.弦断了,断弦有谁听 剑折了,折剑有谁舞。曾以为,苔上雪会等 只不过,梦一场浮生了流年。
15.如花美眷,似水流年,回得了过去,回不了当初。
16.我曾听过花容天下,后来她的芳颜闭月羞花 我曾听过倾尽天下,后来她的朱砂乱了繁华 我曾听说风起天阑,后来她的别离留下牵挂 我曾听过盛唐夜唱,后来她的妩媚醉了琵琶 我曾听过浮生未歇,后来她的袖舞负了天涯 我曾听过一念相思,后来她的寂寞透过窗纱 我曾听过月舞云袖,后来她的落笔搁浅刹那 我曾听过半城烟沙,后来她的青丝一夜白发 我曾听过不见长安,后来她的歌谣写下回答 我曾听过剑起苍澜,后来她的誓言传为佳话 我曾听过燕都旧事,后来她的回忆模糊眼颊
17.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娶时。
18.浮生如此,别多会少,不如莫遇。
19.爱情是一个果酱罐,让我俩变成了小孩子,快乐地尝着它的香甜,仿佛永远不知厌倦;爱情是一颗话梅果,让我俩变成了馋嘴的小熊,欲拒还迎那酸甜的滋味!
20.我到人世来,却被世人误。都说人间有情,但情为何物?
21.对你的思念太重,压断了电话线,烧坏了手机卡,掏尽了钱包袋,吃光了安眠药,哎!可是我还是思念你。
22.你说十里红妆,盛世烟花;后来一等经年,为候竹马。
23.感谢上天让我遇见了你,知道吗?遇见你是我最大的幸福,遇见你是我永远的快乐,愿你常住我心,愿我每天从你那领受阳光雨露,领受坚强勇敢,我爱你!
24.生死殿中相逢初见,不眠五夜青灯寂焚香轻拈。
25.若非烈酒入喉,又怎知什么是参不透的离愁。终是思念让人清瘦
26.古琴可定我意,古筝能醉我心;古琴看破红尘,古筝看淡红尘。
27.人人都想着琴棋书画诗酒花,可谁也逃不过柴米油盐酱醋茶。
28.静水流深,沧笙踏歌:三生阴晴圆缺,一朝悲欢离合。
29.你落笔一生二字轻佻,而我仍愿候你归期,隔着山水与梦遥
30.欢喜,沉寂,疏离,你眸眼中曾有我的天地。别后恩怨枉记取,旧梦不堪忆。
31.有一天,友情和爱情碰见。爱情问友情:世上有我了,为什么还要有你的存在?友情笑着说:爱情会让人们流泪,而友情的存在就是帮人们擦干眼泪!
32.寂寞的沧桑惹的谁人断了柔肠?泪眼的背影隐藏了谁人的思念?穿越了千年的忧伤,谁将我的最后一滴泪埋葬?
33.不知道你今天过得好不好,我的情况不太妙。总觉得左左右右,脑子里里外外,嗡嗡的都是你。想你的模样,想你的表情,更想知道周末了你要给我什么惊喜?
34.爱情就是一场赌局,赢了,厮守一生,白头到老。输了,全盘皆输,那比朋友更*的人,就是熟悉的陌生人。
35.嗟叹红颜泪英雄殁,人世苦多。山河永寂怎堪欢颜。
36.爱上你,爱上了爱情的甜蜜;爱上你,爱上了爱情的痴迷;爱上你,爱上了爱情的憧憬;爱上你,爱上了你的所有。
37.梦里曾有花对月,醒望花月人影孑
38.世间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
39.三千繁华,弹指刹那,百年过后,不过一捧黄沙。在世如莲,净心素雅,不污不垢,淡看浮华。
40.春有风筝,夏有鱼,秋有青鸟,冬有雁,书信一来一往间,日子就这样过去了。
41.古琴乃天籁,昆曲乃人籁,埙乃地籁也。
42.多少人生风雨后?多少慷慨不再有?多少壮举一场梦?多少盛情一杯酒?
43.人与白云栖,月照花影移,红尘如梦醉一场。试问如何洗去人间落寞心,去听吧,再看是曲醉人还是人醉曲。
44.爱情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你接受了爱情,就必须跟着他走,你不能说:这个我不要,这个我要更多。有焦虑才有松弛。有低谷才有高潮。所有这一切让你丰富,让你深刻,缺一不可。
45.红尘一醉,愿得一人心;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饮。
46.或许直到我祭献出一生的孤独,才敢记起你最后的眉目。
47.提笔挥下那一稠染色的灰黄岁月。倾城笑魇隔世相望。
48.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追寻。一曲一场叹,一生为一人。
49.我愿凭此生青灯古佛百年,换你来世一生倾心。
50.两色,一色谓之生,一色谓之死。 人随两念,一念谓之离,一念谓之留。 生之时,千般蹉跎,离于世。 死之时,万般嗟叹,留于世。 ——锦衣 《剑网三·非鱼》
51.你不在的第一天,我过的很好,天色尚好,云禅一场。 你不在的第二天,我过的很好,风抚吾颜,青霞万丈。 你不在的第三天,我过的很好,与吹风雪,一念皆妄。 你不在的第四天,我过的很好,听雨高楼,青灯寂寥。 你不在的第五天,我过的很好,明月千里,故人归乡。 你不在的第六天,我过的很好,童谣漫长,魂归旧廊。 你不在的第七天,我过的很好,盲眼鬓霜,倾歌霓裳。 其实我过的好或不好,并不重要,等你回家就好。
教资认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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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需要用到委托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委托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资认定委托书(精选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由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领取教师资格合格证明的相关手续,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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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已经在外地工作原因,不能亲自过来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特委托 作为本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此委托自签字之日起,所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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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女,身份证号为:XXXXX,20XX年参加并通过了XX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各项测试。现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到场领取教师资格证,特委托XX代领本人教师资格证书。如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后遗失,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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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兹委托:XX代领本人的教师资格证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本委托书有效期限: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本人郑重承诺:
一、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及委托书有效期内代领行为经本人授权,视为本人操作行为,若出现证书及资料丢失等情况,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郑重承诺本委托书内容真实、有效.
三、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授权人、被授权人各持一份,效力同等。
特此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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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本人因XX原因,不能亲自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特委托XX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办理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此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所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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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XXX已申请提前验,现请受委托XXX凭本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委托人教师资格证XXX。
委托人签名: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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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我叫XX,性别:XX,身份证号:XXX,因XXXX,本人不能到校领取教师资格证,特委托XXX, 身份证号:XXX代本人领取教师资格证,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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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本人XX(身份证号为:XXX),于20xx年参加并通过了成都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各项测试。现委托XX(身份证号为:XXXX)代领本人教师资格证证书。如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后遗失,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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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本人XXX系长春光华学院 学院专业班XX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亲自领取教师资格证,特委托XX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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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本人因XXXX原因,无法亲自来校领取本人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毕业材料,本人特委托XX(身份证号:XXXX)代领本人的毕业(学位)证书等毕业材料以及代办本人离校相关程序。受委托人所代理领取行为经本人授权,合法有效。代为领取所产生之后果自负,因代领过程中所发生的毕业证书、档案材料遗失等事项,责任自行承担。
特此申明。
委托人签名: XX
受托人签名: XX
20XX年XX月XX日
1.一边眼馋着别人的资源,一边黑踩人资源,是认定你蒸煮这辈子不会接触到咯。
2.这辈子已经认定你啦,新年新气象,愿新的一年里,你开开心心,不要太累,陪陪公公婆婆,*安喜乐,万事胜意。
3.爱如江海,波浪滔天;爱如繁花;芳香四溢。是你,让我懂得了世间所谓的甜,让我一次又一次沉醉其中。
4.无论在哪,老婆总在挂念自己,好感动。我爱你老婆!无论怎样,这辈子,我认定你了,咱们一定要幸幸福福快快乐乐的在一起!
5.这辈子你注定是。的人没有错说啥也不管用你想走也走不掉了我认定你了,你被我缠上了我给你说你就是我的猪。
6.人一定要找到那个这辈子认定你离不开你的人在一起,观朋友的爱情有感而发,哈哈。
7.特别特别想给你一个拥抱,也特想特想见到你,这辈子也已经认定你了,唯有不放心,不连累,不想因为自己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不想你伤心,不想你为我担忧,白里夜里思念和梦见的也是你,我说过我会去找你,就不会食言。
8.我爱你,这辈子,就算栽你手里了,我认定你了,绝不后悔。爱你的哥哥,早点休息,晚安,愿未来的一切如有拨开云雾见天晴。
9.他说“我们相互陪伴在一起六年了”的时候真的超暖超感动这么温柔这么好的人如何舍得不爱!我的宝贝啊这辈子都认定你了!
10.爱情是两个在一起,双方都暗自窃喜自己赚到了,也是以为对方不喜欢那样默默包容着彼此。你拯救世界,我保护你。这是我今年听到最动人的情话了。聪明里偏又透露着傻气,反正这辈子认定你了。
11.你这么好,总能触碰我心中最敏感的防线,遇见了你,岂能不爱你?爱上了你,岂能离开你?这辈子,偶像认定你了。
12.这是核心思想,具体怎么表达自己发挥。直男感动死,爱你爱到不行,这辈子认定你了。
13.每次我跟姐妹聊天,情到深处有感而发的时候,感觉这辈子就是姐妹你了,认定你了,的时候。
14.如果一个女孩愿意为你做任何事,包容你的过错,这辈子就认定你,专情于你,这样的女孩难道不应该被善待不应该拥有爱吗?难道是贱吗?
15.我不需要任何理由,亦无需任何解释,错了就错了,我这辈子,认定你了。
16.女朋友这种生物,不是作,而是她们一旦认定你,这辈子都不会离开你,真的。
17.梦里我问你,你为什么不喜欢我了?你安慰我,是不是又做咱俩分手的噩梦了?我都和爸妈说这辈子就认定你了,等你毕业我俩就结婚,好好休息,别乱想。
18.如果真心一文不值了,那我也心甘情愿,无怨无悔,因为这辈子我认定你了,我记得你对我的所有的好。
19.以前花心的我,肯为你注入一生,因为我这辈子认定你了,也赖定你了,你趕也趕不走啦!
20.真正的爱,不是心动的,而是我认定你的,这辈子除了你,不会再有第二个人了。
21.从来没有一个人和我说,我这辈子,非你不可,我认定你了。没有人深深爱过我。
22.这辈子,下辈子,永生永世,我认定你了,爱你,我会继续加油越来越帅,越来越好的你,督促我振作加油,等我。
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
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依靠传销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人是触犯传销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销罪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大家整理的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等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单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司法同仁。
一、传销活动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和*部20l0年5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反映,上述规定比较原则,不易理解和把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部于2013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进一步细化为五类人员:一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发起、策划、操纵的“董事长”类人员。二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具体负责传销活动整体开展的“总经理”类人员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部门主管”类人员。三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传授传销方法、灌输传销理念的“宣教”类人员。四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参与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受过处罚后重操旧业,主观恶性较大,有必要予以从严惩处。五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重要职责的人员。
在此需要研究的是,是否有必要再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出具体的区分。《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且从上述五类人员来看,不少组织者本身也是领导者,二者的界限较为模糊。笔者认为,虽然从理论上讲,组织者、领导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认定本罪时很难区分且没有必要严格区分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传销组织中,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的概念存在交集。传销组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传销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名称、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并具备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的传销机构,其最初发起人才是组织者,也是领导者。广义的传销组织包括上述独立的传销机构在某地设立的营销团队,故其有多名组织者,而这些组织者亦可定性为领导者。二是本罪组织、领导行为针对的是传销活动而不是传销组织,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而在具体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本身也就是领导者。三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在传销犯罪中危害性相当。司法实践证明,真正推动“金字塔”式传销组织发展的往往是传销活动的骨干人员。有些传销组织,虽然塔尖被削掉了,但由于骨干人员的存在,传销活动换个地方仍然可以继续进行,无论这些人以何种身份出现,其必然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四是刑法打击的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对孰是组织者、孰是领导者在定性上未作区分。《意见》也没有具体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只是强调了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这是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科学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正因为此,本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只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便可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人据此认为,对“团队计酬”式传销和诈骗型传销的一般参与者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批复》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理由就是“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同时,《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问题呢?
(一)对于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进而牟取利益的传销活动。该种传销活动与金字塔式传销存在明显的不同。所谓金字塔式传销,是指以诈取新加入成员入门费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是一种骗局。根据世界直销联盟的规定,其架构为:由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之项目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增长力,赚取加入这些项目的新成员所缴纳的费用,藉以牟利。相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而言,金字塔式销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收取入门费,或以入门认购质次价高的产品为由收取几百元到千元不等的费用,作为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第二,传销组织者或领导者夸大回报或许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或销售商品返利的权利;第三,产品质次价高,且无退货保障制度;第四,销售人员获得报酬主要来自发展人员所获得的奖金而非销售产品的合理利润,先加入者的收益永远领先于后来者。因此,金字塔式销售又称诈骗型传销。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以实质的经营内容为前提,获取的是来源于销售业绩的经济利润;后者则是以所谓的经营活动为名义,实现赚取新成员入门费的欺诈目的。也正是基于这些不同,金字塔式销售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自然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对象,而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则没有列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也据此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如对此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甚至把团队计酬式传销的一般参与者也纳入进来,则就偏离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的要求,明显不妥。
其次,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批复》本身不甚合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行为失当。主要表现在:一是抹杀了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间的本质区别。非法经营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标的。而传销活动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往往没有营业执照,不能从事正常的营利性的市场交易,有些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二是陷入“口袋罪”的怪圈。非法经营罪是在废除“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后新增的一个罪名,实际上也是一个“口袋罪”。但随着立法和司法水*的不断提高,我国理应认真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因立法的笼统性而导致司法的随意性。减少口袋罪,寻求刑法在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之间的*衡,是目前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年来有关该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及司法实践来看,一般限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形才能够认定为该罪,就充分体现了上述要求,也避免了非法经营罪适用的不当扩大。因此,再以此来规制传销犯罪,显然不合时宜。三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非法经营罪最低刑为罚金,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标准并未清晰界定;同时,由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总体而言高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用非法经营罪对一般参与者定罪处罚显然有失公*。
最后,对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的处理应当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实践中,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众多,其中有不少参与者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刑事处罚,应当充分考量刑罚手段的性质和特点,讲求谦抑,体现宽容,这是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要求。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应限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对一般参与者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则打击面过宽,既不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涉案人员,有效分化瓦解传销组织,也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难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和要求。
(二)对于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作为犯罪处理的特殊情形。笔者认为,对于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应当限于单纯从事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但“一般”并不等于“一律”,当该参与者在传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则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在传销活动中销售伪劣产品的,则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单位主体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谓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安排本单位人员实施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归单位所有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据此,我们在认定本罪单位主体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对于合法成立的单位,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从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如前所述,本罪规制的系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的组织和领导行为,而合法成立的独立组织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外,也有可能从事传销活动,此时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当然,就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单位犯罪比自然人共同犯罪轻得多。
(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实践中,对于客观存在的单位,如果仅仅是传销活动的“壳公司”,那么就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依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种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个人为从事传销而设立公司、企业;
(2)公司、企业设立后主要从事传销活动;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由此可见,前两种情况实际上属于*,也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质上是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既没有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也不归单位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明显属于自然人犯罪的情形。
(三)主从犯划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笔者认为,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自然人共同犯罪,一般也可以不再作出主从犯的区分,均应认定为在传销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这实际上是从立法上排除了起次要作用的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当然,考虑到虽然同样属于组织者、领导者,但在具体传销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量刑时,可以根据行为人具体情况而作出轻重有别的判决,以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哈尔滨工伤认定指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哈尔滨工伤认定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用人单位编制手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书。
7、工伤职工提交受到事故伤害经过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8、用人单位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
认定流程
1、准备工伤认定相关申请材料;
2、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和具体工伤情况;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结论;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结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地点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本区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3、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51—84871753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认定时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的条件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 种。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几天有人质询,说是一年龄比较大的钢筋工,蹲在地上绑扎钢筋时间比较长,在站起来的时候,突然晕倒,当场死亡,据说他可能患有疾病。) 可以认真看看下面文字。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并且从工作岗位直接送往医院。“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浅析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在日复一日的学*、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浅析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自首是指单位犯罪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或单位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单位或正在接受罚金刑处罚的单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单位其他罪行的行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即单位犯罪后的自首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
(一)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
从司法实践看,构成自首应当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三个条件。[2]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传唤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所知的犯罪事实。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单位自首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自首行为,其构成要件与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同时单位自首与自首又有所不同,犯罪单位是无生命的组织体,其之所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因为法律将单位拟制为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其单位本身没有意志,与自然人不同,其本身不能自动投案。关于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包括单位自动投案和单位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
三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和单位自愿接受审判三个方面。
四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除了上述三要件说的三方面要件之外,还应包括体现单位意志。二要件说没有充分考虑到自动投案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这一法律特征。三要件说没有注意到单位与自然人的区别,而是仅将自首的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直接引入单位自首中,这不能体现单位自首的特殊性。四要件说虽然克服了上述缺陷,但始终没注意到单位实施自首行为要依赖于自然人实施。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还包括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单位自首必须是主观上有单位自首的意图,客观上以单位名义实施,单位自首意志与以单位名义实施是成立单位自首主客观相统一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1]据此,笔者认为,构成单位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投案人要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投案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和接受审查和裁判五个方面的要件。单位自首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自首,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方面构成要件与自首相似,对其进行认定基本上没有问题,学界没有多大争论。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单位的整体意志、谁能代表单位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自首。
(二)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位整体意志的界定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它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即单位整体意志。
[2]单位整体意志问题即判断某一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如该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则为单位行为,不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则为自然人的行为。体现自然人个人意志的行为,固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有学者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要从如下几点进行分析,
1.该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
2.该行为是否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人组织实施;
3.该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4.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
[1]依该观点,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行为即为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行为,实施了该行为则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笔者赞同此观点。也有学者认为,在单位组织中,作为其构**员的自然人分为形成单位意志、代表单位中枢机构的组**员和单位中枢机构组**员以外的一般组**员,第一类组**员其本身就是单位的决策机构,他们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做出的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对此,上述观点中的第一条就不适用。
[2]笔者认为,即使在该种情况下,也仍然是适用的,虽然其本身就是单位的中枢机构的组**员,但其并非为中枢机构,而是中枢机构的组**员而已,其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做出的决定,仍然要经过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只不过该种行为是由其组**员来实施的,即使在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中,厂长、经理做出的上述行为也是经过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的,只是这里的决策人员就是实施单位行为的厂长、经理自己。
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也是构成单位自首的必要条件。如何认定一自首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是认定单位自首的关键。有学者认为,认定单位自首中的单位整体意志,关键是看自首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实施。[3]这里的单位决定是指,根据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单位做出决定的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如依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中,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即可认为是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者决定是指,经过法律和单位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做出决定,如在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中,厂长、经理做出的决定,即可认定为单位决策者的决定。这种观点将单位整体意志,分为集体负责制中的决策机构决定、认可,以及个人负责制中的决策者决定、认可两种不同的形成机制,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只看到了认定单位整体意志和单位自首的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忽略了其主观方面的内容,即忽视了该行为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认定单位自首必须要主、客观的统一。
单位自自首是单位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悔罪行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整体意志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该行为经过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
第二,该行为是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人组织实施;
第三,该行为要以单位名义实施;
第四,违法所得为单位所有。那么,能否在认定单位自首中的单位整体意志时套用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整体意志,回答是否定的,虽然两者都是单位意志,但两者分属不同的制度,单位犯罪属于犯罪制度,单位自首则属于量刑制度,在不同的制度之下有不同的内容。单位自首行为是单位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是为了获得刑罚的宽大处罚,对社会来说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其危险性在减小,无所谓违法,故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不应成为单位自首内容。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单位自首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应从如下两方面着手。
1.该行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认可。在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单位,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认可,在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中由负责人决定、认可。所谓决定是指,单位成员的自首行为是经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决定实施的。所谓认可应指单位成员在单位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其后得到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的认可,并在该单位受到侦查机关盘查、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情况。
2.该行为是通过单位成员或单位代理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这实质上体现为谁能代表单位并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首行为。
2.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认定
单位是无生命的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实施任何行为包括自首行为。那么,谁能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单位的哪些自动投案行为能认定为单位自首。有学者认为,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的人即为单位自首的主体。
[1]笔者认为,代表实施单位自首行为的人并非为单位自首的主体,所谓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单位自首中,其权利由单位享有、义务由单位承担,单位才是其主体,代表单位自动投案的人只是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
这与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该法定代理人并非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仍是该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同样的道理。究竟谁能代表单位自首,谁是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学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能否代表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的犯罪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他们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单位犯罪后主管人员自首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否定说认为,单位主管人员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即否定了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为单位自首的.观点。[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外代表单位,其意志应推定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因此,其自首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自首,肯定说更为合理。
第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代表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为了实施单位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单位意志,将单位意志付诸实践的实行犯。其自首行为能否认定为单位自首,应分别情况处理。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是得到单位授权后实施的,则应认定为单位自首,虽然其实施自首行为没有得到单位授权,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后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单位在受到有关机关盘查、讯问时,在受到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也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得到单位的授权,也没有在实施自首行为后得到单位的认可,则其自首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符合自首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能否代表单位自首。单位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是实行成单位整体意志的机构,监督机构是监督执行机构,是执行单位意志、决定、命令的机构,不能形成单位意志。监督机构的成员如经过单位授权,决定由其代表单位自首的,应该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监督机构的组**员可能没有参加单位犯罪,对单位所犯罪行不了解,故不存在事后由单位认可的情况。
第四,单位能否指定单位中没有参加单位犯罪的一般组**员或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员代表但为自首。单位犯罪后,因各种原因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代表单位自首的,单位可以指定单位中没有参加单位犯罪的一般组**员或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员代表但为自首,理由是这些人员虽然本身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不能以单位名义实施自首行为,但其得到了单位的明确授权,其意志固然代表单位意志,因此,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第五,单位实施犯罪后,原决策机构发生变更或解散的应由谁代表单位自首。单位自首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而其整体意志应由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形成。原决策机构发生变更的,由新成立的决策机构决定、认可并按上述四种情况实施自首行为。如原单位决策机构解散而新的决策机构尚未成立的,可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代为投案。
第六,代表单位自首的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和自己所犯罪行后翻供的,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据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的,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认定为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单位仍能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由于必须有单位的明确授权才能代表单位自首,因此,不存在单位翻供的问题。
(三)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的几种情形
通过对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和单位自首的实施行为人探讨,不难从正面认定单位自首,即只要符合前述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并由能代表单位整体意志的人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就应认定为单位自首。以下阐述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的几种情形,从而在正反两个方面对单位自首的认定进行更好地把握。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单位自首的行为
首先,单位自首必须要能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的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自动投案,或者没有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的,便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这里的自动投案与自首中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应是一致的,所谓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应理解为单位所犯的主要罪行,因为单位是一个整体,其内部有较为复杂的系统,即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能对这个整体的每一个细微了如指掌,因此只要供述了主要罪行就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其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之后,还必须自动接受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查,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后逃跑或以其他行为逃避司法机关追诉审查的,都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代表单位自首的行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为了实施单位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单位意志,将单位意志付诸实践的实行犯,原则上不能代表单位整体意志进而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如其在单位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而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得到单位授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罪行,但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事后不能主动接受司法追究和审理的,也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自动投案后得到单位认可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其个人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如果事后单位不认可的,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事后不能主动接受司法追究和审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3.单位之外的人员代表单位自首的行为
如前所述,单位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委托单位之外的人员,如律师等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单位之外的人员得到单位明确授权或委托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应当认定为该单位之外的人员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但仅此还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构成单位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所犯罪行并自愿接受司法追究和审查,如果该单位之外的人员代表单位自动投案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跑,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司法追究和审查的,则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4.基于认识错误的自首行为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对法律或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将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作犯罪而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谓的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因为基于对法律或事实的认识错误,将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认为是犯罪,单位自首是在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进行探讨的,该认识错误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从而实施所谓的自首行为缺乏自首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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