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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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申诉状3篇

  • 申诉状
  •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06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06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06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06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06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06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06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06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06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东莞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06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查询记录里显示贷款到期日是2021年来推算说明借款期限为15年,并非判决书、上诉状、抵押登记表上25年,同时显示保证金额为零,跟其上诉状与判决书中保证人所提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不符,明显是假帐,没有详细帐单,如何确定款项?难道兴业银行随便出据个数字申诉人都要认可吗?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兴业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日期为2008年12月3日,而申诉人于08年初就断供了,申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他项证明书上也未有申诉人的名字,说明此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诉人从未委托他人作抵押登记,不知被申诉人提供打乱房号的按揭登记表有何意义?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诉状一式三份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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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劳动纠纷申诉状3篇

  • 申诉状
  •   申诉人:

      郭某某,男,汉族,198 年 某月某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北京某某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bcd 职务:董事长 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电话: 010- 传真:010-

      申诉请求

      1 要求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所欠 申诉人的劳动报酬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2 若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未支付,则请求责令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内除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另行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应支付款项100%的赔偿金;

      3 若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未支付所欠报酬以及补偿金和赔偿金,则请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系被申诉人公司的员工,因被申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从被申诉人处离职。离职后先后多次找被申诉人要求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但是未予支付。2011年6月13日,被申诉人申诉人签署欠条,再次承认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并承诺在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但是时至今日,分文未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的,应该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行政主管提出控告和申诉,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对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申诉人特请求海淀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诉人:

      附:申诉人身份证 份

      被申诉人所签署的欠条: 份

      申诉人: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不服(2013)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3)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2013)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3)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2013)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2013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3)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2013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构成劳动关系,*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99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199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013)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99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3)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2013)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xx街道办事处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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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状3篇

  • 申诉状,买卖合同
  •   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寿光市******。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胶州市******。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2010)潍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寿光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欠申诉人货款88969.54元。申诉人不服,特提起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案在一审、发回重审以及终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组证据,分别为: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08年7月18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于2008年7月内付款90000元;2、于2008年8月内付款190000元;3、于2008年9月将余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诉人仅在2008年8月7日向申诉人付款20000元,该笔付款也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欠款的总额,但可以确定的是,截止2008年7月18日,被申诉人至少尚欠申诉人货款280000元。该欠款额减去其于2008年8月7日向申诉人支付的20000元货款,至申诉人起诉时,被申诉人至少还有260000元货款尚未偿付。

      二、在双方买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交付的转账支票里有23张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支票密码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兑付,票面金额共计724947.54元。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对账清单,在申诉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2008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诉人又向申诉人付款8笔计235221.45元,并称该款系为弥补出现退票的转账支票款。

      根据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实,不论被申诉人欠申诉人的货款总额是多少,也不论在2008年5月12日之后双方是否又发生过买卖关系,但完全可以确认被申诉人应再向申诉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项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曾自认两项事实:1、从2007年到2008年共支付给申诉人货款620多万元,现在还欠50000元左右;2、发生23张银行退票后,被申诉人共向申诉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弥补23张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实际尚有342670.29元未予弥补。

      根据被申诉人上述自认的事实,至少可以认定被申诉人的欠款总额应为39万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组证据,而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数次组织双方对账,将对账时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争议事实未作全面审理,对不利于被申诉人的证据视若无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诉人的相关证据,从而武断的作出了被申诉人只欠申诉人88969.54元货款的错误判决。

      申诉人认为:

      一、终审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对账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终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回避了双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协议、对账清单、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而另行组织双方对账,这是一种典型的纠问式审判模式,严重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再者,是否对账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该案所涉证据并不属于法院主动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范畴,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是否提供证据、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需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作出判决即可。法院的审判权可以监督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不得无端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且,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共发生买卖关系二百余次,其间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确欠款数额的对账单等证据。如此庞杂的业务关系,显然无法仅在几次庭审中就核对清楚,而终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主要就是其组织对账所形成的所谓无争议事实。

      二、终审法院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和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对该案作出判决。

      该案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所提供或自认的证据虽然没有达到欠款数额非常明确的证明作用,但是通过各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补偿,证明标准只要达到盖然性占优即可,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现于法庭之上的,法官应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转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能够得到的真实,就是法官所要认定的法律上的客观真实。

      申诉人在该案中提供的付款协议、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等书证属于不变证据,而终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是可变证据,而且每次对账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对账结果。因此,对账结果在证明力上不足以抗辩申诉人提供的书证。综合全面衡量应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处于优势。只要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能形成一个优势的`状态,就可以去认定案件事实。

      三、终审法院不应回避被申诉人曾自认欠款总额为39万元左右的事实。

      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约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诉人自认欠款39万元左右的事实就是赋予申诉人的最大的证据优势,而且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自认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终审法官回避了被申诉人自认的这一事实,又另外组织双方对账,对此前的审理程序中出现的各份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拒绝采信,仅依据法庭组织的对账结果这一单一证据就作出了一个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判决,并未全面、客观的去审核认定证据,这显然是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的。

      综上所述,本案终审法官未全面综合的去认定证据,故意回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各份书证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仅依据单一证据最终作出了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错误判决。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义,特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予以再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申述状副本三份

      申诉人:寿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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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工伤申诉状

  • 申诉状
  •   申诉人:钱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 ,女 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 邮编:200030

      申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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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00:00:00
  • 土地承包纠纷民事申诉状3篇

  • 申诉状
  •   申 诉 人:XXX。

      住 所 地:XXX。

      法人代表:yhx 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xx 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委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人。

      被申诉人:XX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千阳县张家塬镇双庙塬村。

      法定代表: 执行董事。

      申诉请求:

      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认为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任组长杨苍苍与被申诉人与2008年11月12日将申诉人河堤水浇地30亩土地再无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和无第三村民小组加盖公章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每亩每年承包费5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陕西千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2011年至2012年12月未按照《合同》第二条第5款规定按时交纳两年的承包费3000元。经2012年6月28日上午申诉人所在组村民会议讨论认为,原组长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发包方和鉴证单位未加盖印章,且被申诉人未履行义务交纳承包费,一致决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2012年11月8日,千阳向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诉人的诉讼,申诉人诉讼请求要求“该合同无效并收回土地”。

      一审法院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组长与原村主任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订立,已经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时间,原告方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该合同订立时并无欺诈,胁迫行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后,申诉人不服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于宝鸡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又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当年,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愿意缴纳承包费,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违约的问题,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不予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再审理由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本身就未按照“所谓的合同”的约定“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的约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第三条1,2,4款约定除政策性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确需变更,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没有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利,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但一审二审法院却回避了这一约定,一味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履行多年,上诉人在该土地上也有投入,故应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愿意缴纳承包费,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涉及违约的问题,故本院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不予审理”。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本身就未按照“所谓的合同”的约定“发生合同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解决”的约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既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那就应该支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没有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利,”申诉人请求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的权利。

      再审理由二:两级法院有偏袒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侧重偏袒被申诉人的所谓终止后的损失

      另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显示“原告组长与原村主任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订立,已经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时间,原告方一直未提出异议,被告以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这样的说法让人不禁怀疑两级法院有偏袒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侧重偏袒被申诉人的所谓终止后的损失,但又让申诉人心寒的是农村的土地被法院低估为廉价的不值分文,在社会不断高速发展的年代,农民依靠的生活之本“河堤水浇地30亩土地每亩50元”就被法院一纸判决永远持续下去了吗?农民的苦衷该向哪里去申诉?岂不知法院考虑过几百口农民的生活没有?这样的判决能让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三组男女老幼服判吗?新的不稳定因素何时能*息?

      再审理由三:二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是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无认识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判决。适用法律判断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费》第2节 第18条第(二)款:“民主协商,公*合理”; 第(三)款:“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款:“承包程序合法”。 第19条第(一)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第(二)款: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款: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第(四)款: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五)款:签订承包合同。

      故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不合法,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申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的签字,并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该合同只能视为个人行为,自然人杨苍苍和杨社勤未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放弃了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和资格。故不符合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然而宝鸡市中级法院却应用了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未实际审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回避了申诉人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未履行法定职责,按部就搬一审的判决理由,侧重偏袒了被申诉人的终止后的损失,严重的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按理说,申诉人从一审到二审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来审查是否程序合法,但两级法院并未这样做,一味的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行为。真正的是一二审法院没有认识到是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更无认识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依据和判决错误,请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合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千阳县柿沟镇后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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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3篇

  • 申诉状
  •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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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行政案件申诉状

  • 申诉状
  •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 ,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x1.x6*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部门,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 部门将东街1x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 ,但在1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x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 私房。1x××年××县人民*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x2.x*方米作为补留 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x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 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认为 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将其纳入私改, 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 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 申诉人一直向县*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 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x××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 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 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 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x××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x××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x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 人民*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 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 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 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 法权益。

      此 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 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 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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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9 00:00:00
  • 常见的行政申诉状

  • 申诉状,行政
  •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

      法定代表人:xxx,*。

      第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理冲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欧xx,组长。

      第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折桥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xxx,组长。

      申诉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广东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该案原判决,并改判撤销被告xxx自治县人民*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庙背村民小组,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桥背村民小组及其全体村民长期以来对广东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强烈不服。认为该判决完全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当时特殊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官场腐败的压力下,法院没有依法贯彻独立审判的原则,屈从于压力,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该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时至今日长达十年的我方村民与相对方村民的对立,冲突和械斗,至今无法也不可能*息。为纠正错误,正本清源,回归历史本来面目,上述各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请法院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对该案的基本事实审査和认定错误。

      该案的关键焦点是——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是否存在"交叉重叠",是否属于"争议范围",对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确认(见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和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并不存在如判决书所述的"交叉重叠",也不属于"争议范围",这在当地属于公知的事实。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两证两山存在"争议范围",依据不足,而且明显是违法行政的产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的四至范围,该证书上均有明确的地名记载,这些地名是历史形成的,无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证书中均记载有当时发证时负责登记人和校对人,这些人当时都还健在,相关历史档案中和国土局都有对上述地名的记载,按道理,核实上述两证的四至范围的地名并进而判断上述两山是否"交叉重叠"并不难。但是xx县*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而是仅让双方几个不具任何授权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图上签字确认"双方争议范围"。上述认定“争议范围”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诉人方的三人中两人年*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图)而且事后在庭审时他们对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诉人中三村民在xxx2年7月4日在“争议范围确认图”上的签名确认不具有合法性,因为该三人并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诉人的主体资格,他们既不是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他们的签字确认并不具备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认定为申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3)上述申诉人中黄洪泰等三村民从未在任何程序中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而且在庭审中黄洪泰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否认。(4)第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竟然没有任何申诉人的任何人在场,就被草率认定。

      二、原判决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庭审中,对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双方对山林“争议范围”的确认,仅凭双方几个村民在地图上的签名(见被告证据2)即予认可。但是上述证据在法庭并未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相关签名人员并未出庭证实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证据在法庭中申诉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异议。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决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在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中和xxx自治县人民法院在(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均引用了*林业部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裁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因为本案并非该条规定适用的情形,而应适用上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裁决。因为本案争议双方的权属证明是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

      四、本申诉案中,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1)在xxx4年5月申诉人获得了B4400452563号《林权证》,证明了申诉人xx村在“牛岩”拥有林权(该范围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2)xxx2年4月5日,申诉人xx村从县档案馆查得乳林证字第002621号,证实申诉人拥有该证范围内的山林(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3)申诉人于xxx4年6月在县国土局查得*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图(彩色),该图清楚显示被法院判决划归第三人的山林地范围在申诉人的行政村疆域内。证明法院的判决与国土部门确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完全冲突,导致更改了国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

      综上所述,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审查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上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基层*民百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纠纷和隐患,维护真正的长治久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纠错,改判上述案件,申诉人全体村民将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此致

      广东省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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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00:00:00
  • 医疗纠纷案件民事申诉状3篇

  • 申诉状
  •   受害人(彭xx、现改为彭xx)男。汉族,1996年8月24日出生,xx省xx市xx镇高山村人。委托代理人:彭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系申诉人之姑妈。被申诉人:xx省xx市xx镇卫生院(现xx市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明哲,该院院长。

      一、受害人被无行医资格庸医致终身残疾的事实经过:1999年7月1日、年仅3岁的受害人彭xx寄住在其姑妈彭xxxx家,当天下午在家门前空地坪玩耍时左脚轻微扭伤,因担心留下隐患,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7月2日上午其姑妈彭xxxx便及时带着申诉人去xx镇卫生院就诊,未想到姑妈一片爱孩子的苦心,负责的及时送孩子到卫生院,却被庸医害得落下个六级伤残的终生残疾。(这里要顺便说一下,在申诉人一起玩耍的发小也同时摔倒扭伤,幸运的是他没有去xx镇卫生院,也没有进行任何治疗,现在便仍然是活蹦乱跳,这也足以证明申诉人的残疾系庸医所害。)据相关资料记载:申诉人摔倒时无出血,X光片未发现骨折征象,诊断为左脚轻微扭伤!但因当时接诊的彭卫红并无行医资格(系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实,此人在接诊当时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专业为中医)而且并未在有医生指导下看病,也未向申诉人姑妈说明情况,在申诉人没有骨折的情况下,这个糊涂的庸医不顾儿童的特点与实际病情,居然对申诉人采取管型石膏固定及口服三七药物治疗方式,也正是这种错误的治疗方式,导致申诉人回家后当天便出现全身发热。

      7月3日,彭xxxx找到彭卫红反馈了前日治疗全身发热的现象,解开左脚绑带和石膏后发现申诉人足背踝肿胀严重,并出现局部水泡现象,这可是治疗前并未有过的症状!彭卫红见事太严重,于是找到时任卫生院院长李建成及骨科医生会诊,其结果居然还是重新石膏固定。这哪里是治疗?这分明是在胡乱用药骗钱!是在残害儿童!该院为了创收而漠视他人的健康与生命,其结果导致一个使天使般活泼可爱的孩子变成了一个行走不便,生存受限的残疾人!可是有我们普通人不懂医,并没有专业知识,虽然也曾对这种处置方式表示质疑并予反对,但最终却只能被卫生院胡乱摆布!见申诉人在石膏绑缚下痛苦难耐,卫生院的所谓治疗使申诉人的病情日益加重,申诉人的姑妈彭xxxx便更怀疑卫生院的治疗方式,不得已于7月7日将申诉人转院至涟邵煤炭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坐下肢体外伤并感染;2败血症;3左脚背部急性化脓蜂窝组织炎。申诉人的病情在涟邵煤炭总医院得到初步控制,于9月6日转院至xx湘雅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脚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左腓骨下段慢性骨髓炎。虽然申诉人姑妈倾尽家财,经多方辗转治疗使申诉人未再感染化脓,但却是已落下终身残疾再无法治愈!

      在申诉人病情恶化需转院治疗时,申诉人的姑妈曾经找过卫生院,当时卫生院的负责人还承认是他们的责任,愿意承认所有的花费并会给予赔偿,只是要我们先垫付着,待孩子治好病再说。可当他们知道孩子经过这么艰难的手术治疗,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落下六级残疾后,他们便不敢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了。无奈,我们只得向xx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xx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涟医鉴定【20xx】4号鉴定书居然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普通人正常人都能想到,一个轻微扭伤,如果不是因为错误的治疗方式,怎么可能导致终生残疾?后来我们了解到,原来当时xx市卫生局的局长是卫生院工作人员的亲友!后来我们想娄底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由于某些人在幕后操作,居然做出了同样荒唐的结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看到xx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湘卫医鉴函【20xx】05号(关于彭xx医疗事件鉴定的函复)后,更清醒的认识到原事故鉴定结论的严重错误。该函回复xx市人民法院:“我会在审核你院提交的有关材料时,为发现彭xx在xx镇卫生院的病历资料。经你院调查,确认彭xx在xx镇卫生院就诊时无任何病历资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第四条第二款鉴定委员会"|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的规定,我会不受理你院的鉴定委托。”既然因无任何病历和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同样在*土地上受同样的规则管束,xx与娄底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又能做出鉴定结论?如此荒唐的鉴定结论除了人为非正常操控做出,显然没有更合理的解释!申诉人被庸医所害而致终生残疾。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虽然申诉人的残疾已是无法改变事实,但被申诉人并未反省其错误并拒绝赔偿,为了大众及子孙后代不再被庸医所害,申诉人于20xx年10月将被申诉人起诉至xx市人民法院。使申诉人没有想到的是,在经过伤残等级鉴定(6级)及过错责任如此明显的前提下,xx市法院(20xx)涟民初字第1246号判决书却并未考虑卫生院接诊医生无行医资格与采取完全错误的治疗措施的明显错误,更未考虑xx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湘卫医鉴函【20xx】05号并未否认原事故鉴定书,认定了原事故鉴定书,判决申诉人不承担责任,仅出于同情补偿受害人1、2万元。申诉人不服xx市一审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娄底市中远于(2004)娄中民终字69号判决维持了xx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基于原一、二审判决严重错误,申诉人不得不继续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申审请,经过漫长的申诉,2004年娄底市中院受理了申诉,并于2007年10月以(2006)娄中民再终字第32号判决书做出判决。该判决认定接诊人彭卫红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接诊具有过错,而且造成申诉人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时资料不全导致重新鉴定不能,在原理上基本接*我国的法律原则。但遗憾的是在基本正确适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却只判被申诉人赔偿受害人损失4、2万元,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4、2万元甚至补偿不了10多年来申诉人未求医、诉讼所花费的差旅费,怎么能与申诉人的医疗费及残疾补偿金相称?更无法弥补申诉人一家人尝尽的无穷痛苦与精神折磨。更令人气愤的是,这区区4、2万元的赔偿款竟然迟至20xx才执行到位。

      13年的医疗事故,使申诉人的左脚残疾无法发育,申诉人无法享受同年人成长的快乐,,总是有自卑感,亲友及本人10多年经以泪洗面。现在申诉人在娄底二中读高中,经常因腿残疾而受到同学奚落,申诉人害怕见人,已无信心求学,今后还将面临就业的诸多困难。申诉人在湘雅医院求医时,湘雅医院骨科专家龚家林教授说,因申诉人当时年龄太小,只能防感染,应在14岁后进行足踝骨膜与韧带植入更换的二期治疗,才会有进步的好转,然而这种治疗的费用就会达到100于万元。现在xx镇仅陪4、2万元,10多年来求医已使受害人家徒四壁,怎么去进行治疗?申诉人当然应享受有健康权,卫生院应赔这些治疗费用。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xx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管理办法)n等现行法律法规按六级残疾算至23年的20年,包括残疾补偿金及护理费与医疗费等,卫生院应赔偿受害人60万,加上二期治疗费用,则卫生院目前至少应先赔偿申诉人160万元。综上所述,原(2006)娄中民再终字第32号判决书在基本接*适用法律原则正确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赔偿金额没有考虑巨额的基本治疗费用,导致了过错责任与赔偿出现了严重不对等的错误判决,应当予以撤销或指令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望领导体察为盼!现受害人离校出走了,救救受害人于水火。

      申诉人:彭xxxx

      20xx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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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民事申诉状10篇

  • 申诉状
  •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 话:______

      被告名称: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__

      电 话:______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起诉人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__份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2)应针对生效裁判的错误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适当、正确的法律来证明、分析申诉论点,不可无的放矢,论而无据;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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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