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申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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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民事申诉状

  • 申诉状
  •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11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12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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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0:00:00
  • 最新民间借贷申诉状样本

  • 申诉状
  •   申诉人:赵××,男,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父。

      申诉人:高××,女,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母。

      被申诉人:张××××,男,汉族,住××省攀枝花市××区××号××栋××单元。

      申诉人赵××因与被申诉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月××日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剩余赔偿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支付违约金7万元(大写柒万元整);

      2、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债务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限张××××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不公,故申诉人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张××××应付申诉人35万元,第一次付款l5万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张××××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万元(6月7日付)的义务,经申诉人多次追讨,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赔偿款。为此,申诉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张××××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12日法院做出(2010)××民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张××××立即支付申诉人安埋死者等费用15万元。

      张××××没有在2010年6月7日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该款项是申诉人向法院提出诉求后经强制执行取得的。张××××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严重违约,一审法院居然认定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将被申诉人张××××支付给申诉人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2页"经审理查明"部分称:"加上被告在事故前给付原告的4.8万元,被告共给付原告赔偿款19.8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该4.8万元系张××××在事故发生前给付赵××的,则该款项的性质不可能是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已当庭确认该款项系工程款。事故发生后、法院开庭前,张××××从来未给赵××说过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只是在开庭时,张××××提出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对张××××的该主张,赵××不予认可;本案其他申诉人高××也当庭表示坚决反对。由于工程款和赔偿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将不同性质款项混为一谈、并直接进行抵扣,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学*申诉状样本。

      三、一审法院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法。

      申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张××××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限被告张××××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一审法院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元"的判决不合法,原因在于:从法理上看,法院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判决,要么支持原告诉求,要么驳回。一审时张××××并未提出反诉,而申诉人不同意将张××××支付给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在该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将4.8万元工程款抵扣赔偿款,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四、申诉人一审要求张××××支付违约金7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该诉求合理合法。

      张××××逾期支付第一笔赔偿款已严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7万元。此外,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理由是:

      首先,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对后两笔赔偿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对于债务人严重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法》未对赔偿协议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案赔偿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的类似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张××××未支付到期债务的金额已远远超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因此,申诉人有权要求张××××支付全部赔偿款。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对借款合同而言,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贷款人都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附期限的合同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

      再次,从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附期限合同中对于债务人违约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的,法院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的案例较多,一审时申诉人选择两起案例供法院参考。一是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二是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两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是都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对于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院都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这两起案例证明,尽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判决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司法实践的公*正义原则。

      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一审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只字不提,明显是偏袒张××××。

      申诉人及代理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虽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还提供了其他法院的类似判例。然而,对于申诉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根本不予评判、不在判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而是采取完全回避的方式。一审法院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公正,不可能让群众信服。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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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0:00:00
  • 借贷合同申诉状3篇

  • 申诉状,借贷合同
  •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充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xxxxx(集体)有限公司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xx号判决,已向贵院提起申诉。现申诉人提出如下补充请求:

      补充请求:原判决认定申诉人存在违约及善意代被申诉人支付的42万未扣除与事实不符,同时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违约金明显偏高。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xx号判决,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

      一、 申诉人迟延支付50万元设备款,取得了被申诉人同意。

      在案涉《设备购销合同书》 第四条第五项明确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设备价550万元后(含定金100万元),被申诉人应保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完成设备交接。

      嗣后,申诉人预见到提货会遭遇阻力,向被申诉人支付了500万元货款,由于被申诉人拖延40余天未能交货,被申诉人即向申诉人开具委托同意申诉人提货。该情形实际上是买卖双方对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即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暂缓支付50万元设备款而先行提货。足以说明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暂缓只付余款50万元,该行为不属违约。

      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判决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 申诉人善意代被申诉人向案外人支付42万元,非申诉人付款义务,该款项应在申诉人应支付给被申诉人款项中予以扣除。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同意提货的情况下,由于被申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导致申诉人长达几十日不能提货。申诉人为减少损失、确保已付500万元资金的安全,善意代被申诉人按xxxx区*安排缴纳了42万元,该款项应在申诉人应付给被申诉人款项中予以扣除。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事实未予确认,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即或申诉人存在违约行为,申诉人应付被申诉人款项为50万元,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元违约金亦明显偏高。

      首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申诉人应付被申诉人款项差额为50万元,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带有严重惩罚性,且明显与欠款金额不对等。

      其次,被申诉人主张200万违约金,并未提供其由于申诉人未支付50万元款项而遭受了200万损失的依据,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违约金明显无事实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申诉人作出前述补充请求,望贵院慎重查明,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四川省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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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申诉状

  • 申诉状
  •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xxx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xxx年x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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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0:00:00
  • 标准刑事申诉状

  • 申诉状
  •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附*、********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xx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予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就剥夺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一句。《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

      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本条款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按原法院的认定认罪从轻,不认罪从重,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

      十一、抗拒从严。不等于抗拒从重。

      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抗拒从严。是相对于坦白从宽。而言的,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从严。的本意并不是从重,而是不从宽..至***年***月***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20xx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审判酌定情节有权威的指导意义,《意见》中对从严。是这样定义的: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从宽。的政策和从轻。的奖励。根据《意见》的解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拒不认罪,同时规定拒不认罪。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 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拒不认罪,不受从严处罚,更不应该从重处罚..

      十二、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违反罪行法定,适用法律*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法定,适用法律*等。和罪罚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罪行法定。原则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可以重判。 适用法律*等。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当*等的适用刑法。*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罪罚相适应。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从重判处,即罚当其罪..审判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的非犯罪行为均不受刑罚处罚。刑罚相适应。原则涵盖了禁止违法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内容。 一审判决以当庭拒不认罪。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从重处罚。判决明显不符合罪行法定,适用法律*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该判决同时违反刑事审判三项基本原则,应依法认定为错误判决,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对错误判决改判。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 除*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告知》第二条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本案由(2007)***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加以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故受理、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应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服刑人员拥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给予改判。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错误判决,给予改判。 本人文化水*有限,如果我在学*法律知识过程中出现了偏颇或理解的不正确,请出于教育、转化的目的,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于我,本人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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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0:00:00
  • 常见的行政申诉状

  • 申诉状,行政
  •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xx,组长。

      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

      法定代表人:xxx,*。

      第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理冲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欧xx,组长。

      第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白坑村民委员会折桥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xxx,组长。

      申诉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广东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诉讼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该案原判决,并改判撤销被告xxx自治县人民*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庙背村民小组,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xxx自治县大布镇xx村村民委员会桥背村民小组及其全体村民长期以来对广东省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强烈不服。认为该判决完全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当时特殊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官场腐败的压力下,法院没有依法贯彻独立审判的原则,屈从于压力,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该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时至今日长达十年的我方村民与相对方村民的对立,冲突和械斗,至今无法也不可能*息。为纠正错误,正本清源,回归历史本来面目,上述各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请法院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

      申诉人的具体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对该案的基本事实审査和认定错误。

      该案的关键焦点是——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是否存在"交叉重叠",是否属于"争议范围",对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确认(见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和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理冲公山"的四至范围,并不存在如判决书所述的"交叉重叠",也不属于"争议范围",这在当地属于公知的事实。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xxx3年5月21日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两证两山存在"争议范围",依据不足,而且明显是违法行政的产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诉人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630号《山权林权所有证》记载的"黄家山"四至范围与第三人理冲村持有的乳林证字第002705号《山权林权所有证》的四至范围,该证书上均有明确的地名记载,这些地名是历史形成的,无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证书中均记载有当时发证时负责登记人和校对人,这些人当时都还健在,相关历史档案中和国土局都有对上述地名的记载,按道理,核实上述两证的四至范围的地名并进而判断上述两山是否"交叉重叠"并不难。但是xx县*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而是仅让双方几个不具任何授权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图上签字确认"双方争议范围"。上述认定“争议范围”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诉人方的三人中两人年*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图)而且事后在庭审时他们对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诉人中三村民在xxx2年7月4日在“争议范围确认图”上的签名确认不具有合法性,因为该三人并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诉人的主体资格,他们既不是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他们的签字确认并不具备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认定为申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3)上述申诉人中黄洪泰等三村民从未在任何程序中确认签名的真实性,而且在庭审中黄洪泰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否认。(4)第三人对“争议范围”的确认,竟然没有任何申诉人的任何人在场,就被草率认定。

      二、原判决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庭审中,对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也是唯一证据——双方对山林“争议范围”的确认,仅凭双方几个村民在地图上的签名(见被告证据2)即予认可。但是上述证据在法庭并未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相关签名人员并未出庭证实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证据在法庭中申诉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异议。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判决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诉人xxx自治县人民*在乳府【xxx3】决字1号《山权林权处理决定书》中和xxx自治县人民法院在(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均引用了*林业部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裁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因为本案并非该条规定适用的情形,而应适用上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裁决。因为本案争议双方的权属证明是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

      四、本申诉案中,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

      (1)在xxx4年5月申诉人获得了B4400452563号《林权证》,证明了申诉人xx村在“牛岩”拥有林权(该范围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2)xxx2年4月5日,申诉人xx村从县档案馆查得乳林证字第002621号,证实申诉人拥有该证范围内的山林(现被判决划归第三人)。

      (3)申诉人于xxx4年6月在县国土局查得*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图(彩色),该图清楚显示被法院判决划归第三人的山林地范围在申诉人的行政村疆域内。证明法院的判决与国土部门确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完全冲突,导致更改了国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范围。

      综上所述,xxx自治县人民法院(xxx3)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审查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上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基层*民百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纠纷和隐患,维护真正的长治久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纠错,改判上述案件,申诉人全体村民将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此致

      广东省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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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00:00:00
  • 行政申诉状精编

  • 申诉状,行政
  •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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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9 00:00:00
  • 刑事申诉状的3篇

  • 申诉状
  •   申诉人: 李xx,又名李xx,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 申诉人李xx对x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 )字第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申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申诉人参与了斗欧,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实,在斗欧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但申诉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认为申诉人“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担共同致害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申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欧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双方各持器械互欧,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申诉人是在对方有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斗欧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点。

      三、申诉人认罪态度好,申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联系不便,致使一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申诉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申诉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家属以补偿。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200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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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刑事申诉状3篇

  • 申诉状
  •   申诉人;秋XX是[已被判刑二年的袁伯承之母],女,49岁汉族,农民,系湖南省新化县田坪镇金石村第五组016号.申诉人因儿子袁伯承被故意迫害判刑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09]新法刑初字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0033号的判決,特堤出申诉.

      请求事实

      1.请求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枉法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袁伯承无罪.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依法追究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眀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认定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可原告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记录清楚地表明,袁伯承没有打他,直到第二份问话记录才出现说袁伯承打了他.证人吴向梅说袁伯承用钢钎打了袁石盘,可当时在事发现场的康厚汉.袁正*.袁业修.袁伯坤.曹迪娥均证明吴向梅根本就没有在事发现场.只不过吴向梅和袁正光之妻秋XX家里积怨多年,矛盾不断.证人康银光是两面作假证,并曾伙同李凤云向申诉人要二万元钱,

      申诉人当时将康银光的语音进行了录音,并交给了法院,但没有得到法院重视.证人康爱姣,2008年12月27日是法定双休日,学校不会10点后才上课,她说送孙子上学看到罔打架,足以说明她的证言存在疑问.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2009年元月7日下午,袁伯承在中医院护理父亲.田坪派出所来了三名干警到县中医院.骗袁伯承去看伤情鉴定,以看伤情鉴定为名.带到了*局.突然将袁伯承铐上,后送进守所.元月9日宣布刑拘,元月21日宣布逮捕,超期覉押到8月1日<羁押203天>后宣判徒刑2年,赔偿袁石盘2万元.但袁石盘所说的袁伯承父子俩用两根钢钎打他的证物,直至现在也只找到了一根钢钎和一把锄头,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物证都不足.

      2能证明袁伯承无罪的证据,原审法院都不采信.

      3这冤案是法院故意枉法判决而造成的.

      4.申诉人为了给儿子讨回一个公道,三年多来不断向上级反映冤情,.于2009年6月

      17日早晨在杨柳冲村时.田坪派出所干警在没有任何文书的前提下.给我带上手铐.并把我的裤扯烂.强行行政拘留十天.2012生3月6日被行政拘留10天.2013年5月23日又行政拘留10天.三次拘留有二次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也要不到拘留证明.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的证人.证言,物证都无法形成此案的完整证据链,裁定此案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不实的,当事人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材料是真实的,袁伯承沒有打袁石盘.二审.终审疏于审查,当然也不排除有人为干扰,因为袁石盘有亲戚在法院当领导,导致枉法维特.

      为此,恳请上级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原判决,改判袁伯承无罪为感!谢谢!

      申诉人:秋XX

      申诉人: 李xx,又名李xx,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 申诉人李xx对x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 )字第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申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申诉人参与了斗欧,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实,在斗欧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但申诉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认为申诉人“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担共同致害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申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欧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双方各持器械互欧,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申诉人是在对方有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斗欧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点。

      三、申诉人认罪态度好,申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联系不便,致使一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申诉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申诉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家属以补偿。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2006年x月x日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四方井三巷4号,电话:123456789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卷烟厂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诉人:(一审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诉人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东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年1月28日)(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不服,2007年7月份向衡阳中院提出申诉,2009年1月16日衡阳中院以(2008)衡中法刑监字第9号(以下简称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诉如下: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级要求,终结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审查甄别案件当事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请持新证据向所属中级法院反映,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日

      请求事项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周XX无罪。改判申诉人周XX,高XX不承担民事责任。驳*事诉讼。

      1. 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湖南省祁东县*局门诊法医写假事实,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2. 一审误认定证据。

      3. 二审更换送鉴材料制造鉴定结论,遗漏本案证据。

      4. 衡阳中院和高院驳回申诉是要解铃还必需要系铃人。

      事实与理由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法院开车载着主审法官刑事庭长,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左耳鼓膜原穿孔处已修复。”

      湖南省祁东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长主审法官,合议庭,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误认定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审祁东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原告人唐先明仅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阳就诊过,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431.88元的错误判决。

      (详情见(2007)初刑初字第5号祁东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唐先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依据临床医学常识,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难以愈合,外伤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现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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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再申诉状3篇

  • 申诉状
  •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 致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相关证据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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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