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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12)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11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12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贷。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男,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父。
申诉人:高××,女,汉族,住××省××县××镇××村,系死者赵××××之母。
被申诉人:张××××,男,汉族,住××省攀枝花市××区××号××栋××单元。
申诉人赵××因与被申诉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月××日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剩余赔偿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支付违约金7万元(大写柒万元整);
2、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债务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限张××××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
由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不公,故申诉人依法提起申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张××××应付申诉人35万元,第一次付款l5万元,付款日期为2010年6月7日,余款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张××××不履行第一次付款15万元(6月7日付)的义务,经申诉人多次追讨,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赔偿款。为此,申诉人于2010年6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张××××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12日法院做出(2010)××民初字第××号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张××××立即支付申诉人安埋死者等费用15万元。
张××××没有在2010年6月7日支付第一期赔偿款15万元,该款项是申诉人向法院提出诉求后经强制执行取得的。张××××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严重违约,一审法院居然认定张××××未违约,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将被申诉人张××××支付给申诉人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书第2页"经审理查明"部分称:"加上被告在事故前给付原告的4.8万元,被告共给付原告赔偿款19.8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该4.8万元系张××××在事故发生前给付赵××的,则该款项的性质不可能是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已当庭确认该款项系工程款。事故发生后、法院开庭前,张××××从来未给赵××说过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只是在开庭时,张××××提出该4.8万元作为赔偿款。对张××××的该主张,赵××不予认可;本案其他申诉人高××也当庭表示坚决反对。由于工程款和赔偿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将不同性质款项混为一谈、并直接进行抵扣,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毫无法律依据。学*申诉状样本。
三、一审法院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法。
申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张××××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限被告张××××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一审法院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元"的判决不合法,原因在于:从法理上看,法院只能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判决,要么支持原告诉求,要么驳回。一审时张××××并未提出反诉,而申诉人不同意将张××××支付给赵××的4.8万元工程款作为赔偿款,在该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将4.8万元工程款抵扣赔偿款,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四、申诉人一审要求张××××支付违约金7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20万元,该诉求合理合法。
张××××逾期支付第一笔赔偿款已严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7万元。此外,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理由是:
首先,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虽然对后两笔赔偿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对于债务人严重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法》未对赔偿协议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案赔偿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的类似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张××××未支付到期债务的金额已远远超过总金额的五分之一,因此,申诉人有权要求张××××支付全部赔偿款。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对借款合同而言,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贷款人都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附期限的合同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申诉人要求张××××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具有法律依据。
再次,从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附期限合同中对于债务人违约的,法院可依法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
对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的,法院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的案例较多,一审时申诉人选择两起案例供法院参考。一是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二是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判决。两起案件的案由不同,但是都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对于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院都判决债务人提前履行付款义务。这两起案例证明,尽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判决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能体现司法实践的公*正义原则。
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一审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只字不提,明显是偏袒张××××。
申诉人及代理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虽然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但在债务人严重违约或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还提供了其他法院的类似判例。然而,对于申诉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根本不予评判、不在判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而是采取完全回避的方式。一审法院的做法,缺乏基本的公*公正,不可能让群众信服。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年××月××日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充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xxxxx(集体)有限公司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xx号判决,已向贵院提起申诉。现申诉人提出如下补充请求:
补充请求:原判决认定申诉人存在违约及善意代被申诉人支付的42万未扣除与事实不符,同时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违约金明显偏高。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xx号判决,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
一、 申诉人迟延支付50万元设备款,取得了被申诉人同意。
在案涉《设备购销合同书》 第四条第五项明确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设备价550万元后(含定金100万元),被申诉人应保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完成设备交接。
嗣后,申诉人预见到提货会遭遇阻力,向被申诉人支付了500万元货款,由于被申诉人拖延40余天未能交货,被申诉人即向申诉人开具委托同意申诉人提货。该情形实际上是买卖双方对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即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暂缓支付50万元设备款而先行提货。足以说明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暂缓只付余款50万元,该行为不属违约。
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判决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 申诉人善意代被申诉人向案外人支付42万元,非申诉人付款义务,该款项应在申诉人应支付给被申诉人款项中予以扣除。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同意提货的情况下,由于被申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导致申诉人长达几十日不能提货。申诉人为减少损失、确保已付500万元资金的安全,善意代被申诉人按xxxx区*安排缴纳了42万元,该款项应在申诉人应付给被申诉人款项中予以扣除。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事实未予确认,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即或申诉人存在违约行为,申诉人应付被申诉人款项为50万元,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元违约金亦明显偏高。
首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申诉人应付被申诉人款项差额为50万元,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带有严重惩罚性,且明显与欠款金额不对等。
其次,被申诉人主张200万违约金,并未提供其由于申诉人未支付50万元款项而遭受了200万损失的依据,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违约金明显无事实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申诉人作出前述补充请求,望贵院慎重查明,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四川省xxxxx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诉人:蔺**,男,71岁,汉族,退休工人,后办身份证:231027194****** ,电话:1**********。
被告人: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法定代表人:吴金龙,职务场长。电话:1**********,住*农场场部。
诉讼请求
一、 补偿克扣养老金,劳动争议总合计397155.60元
二、 请求开发水稻技术员工资月应发3200元,医疗费年1500元,水稻开发奖5000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
三、 本案起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1979年*农场为开发水稻,场长镇同宁以水稻技术员身份聘请我为该场八队水稻技术员,经几天协商,双方作出承诺。“我承诺:进场把我农校学到的水稻技术运用到生产中去,把水稻发展起来。
场长承诺:你只要把水稻发展起来,关于落户,批职工,转干农场就办了。”镇场长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农校68年毕业证和1977年牡丹江农业科学研究所水稻专业毕业证书及双方承诺签字后镇场长拿走了。当时农场不收户,场长并准许我带弟弟蔺长生、老乡古其瑞跟**活带进农场。
于79年3月27日镇场长接送我们三人送到八队交待给队长李铁献。当年我种300亩水稻开始改革我是*农场种水稻最早人之一。当时连队还是集体化,生产队长不愿种水稻嫌麻烦。在连职工大会上讲“我们不愿种水稻,场里不让,我们每年不得不种点,收不收不指望。水稻亏了有大豆补上,为了应付场里。”
当年种300亩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烂了。当年夏天我经过几个月调查走访,设计5000亩水稻规划,设计300亩蓄水池,400亩养鱼池,画了草图交给场长镇同宁。
**年排水连来14台大型推土机干一年建成。**年、**年集体种1300余亩水稻,种完大豆在种水稻,长的全是草。队长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人称通天皇帝,有权任性妄为,他说啥就是啥,职工敢怒不敢言。故**年24000亩土地年盈利30元。
**年冬天我对李连长提出,我是场聘请来发展水稻的,连队这样种给农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太大了,我是技术员于心不忍。李队长说:“我每月开给你36.50元月工资,什么技术不技术,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说多了也没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权一句话顶到你南天门,我这聘请来的水稻技术员就变成磨道上驴听呵了。
故**年开始承包三年签订1383亩合同,队视合同规定为儿戏,以集体经营方法干扰我承包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以职权强行给承包人挂账75750元,*自制74号文件规定,有挂账谁理谁非不管,都属于八不准人员,长级不给长,调资不给调,技术考核不叫参加。 20**年退休,根据农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差7级工资没长。
农场劳资出证差三级, 诉到法院,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证据不予采信, 鞠文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作出489号判决,上诉到中院。(20**)垦民经字第190号裁定:
一、撤销489号判决;
二、发回重审。重审作出(20**)211号判决驳回起诉,推出法院,称不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第97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三项、38条、55条,劳动法50条、67条规定,水稻以发展起来了,我这来开发水稻的技术人员,有技术没权。
但是我是*农场改革开发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带头承包人之一。事实足以证明(19**年李铁献任队长,集体生产,八连总有土地24000亩,年盈利30元。1984年单景山当队长,春播50吨大豆种子,秋天收回16吨大豆,亏损49.8万元。)
自91年刘建军到八队当队长,土地承包到户,责任下放到人头,大力发展水稻。王虎到连任队长,他一心想叫职工富起来,把八连东7000亩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难处他就到哪里,发展水稻14000余亩。20**年、20**年黄伟到八连,由于水稻发展起来了,年收入达3000余万元。难道我这开发水稻技术人员,被法院永压在阴山背后吗?有权任性可以把别人托于死地吗?
我这开发水稻的技术员,就不能享受农场的优惠待遇吗?现法院长何庆安,业务院长张民拖着不予处理,农场势力大,有钱,有权,国家法律变成了弱者,实施不了他的尊严。
三、20**年退休,以场长的承诺,技术员工资应发1500元一个月,可只发了336.8元,月少发1163.5元,年少发13962元,退9年,少发125658元,本息合计127156元。
医疗费应发1000元一年,只发150元,年少发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计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计14259.60元。水稻开发奖,**年设计开发5000亩,亩奖10元,应得到50000元,银行利率0.0127元计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计255740元,总合计397155.60元。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二项规定及20**年5月1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次法院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审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规定: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牡丹江农垦法院应对决策负责。找场长吴金龙说:农场不是没钱,法院没判,我没法解决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诉人:蔺**
20**年12月13日
申诉人:马某广,
男, 年 月 日生,
*,
住隆回县桃洪镇,
电话:
被申诉人:马某奇,
男,年 月 日生,
*,住隆回县北山镇
申诉请求
一,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马某奇量刑畸轻,申诉人不服,现请求隆回县*对隆回县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199号判决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诉人马某奇对申诉人实施故意伤害构成重伤并且还造成八级伤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隆回县人民法院只判处马某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明显违法,量刑畸轻。
2,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马某奇认定为自首并且还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和故意偏袒他,理由如下:
a,马某奇是网上追逃人员,如果他真的是自动投案,还用得着网上追逃吗?显然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b,马某奇住北山居委会一组,离北山派出所不远,派出所2013年10月18日打电话要他到派出所,他2013年10月20日才被派出所控制,时间相差两天,怎么能够看出他是自动投案的。
c,退一万步讲,就算法院要袒护他,认定为自首,也只能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幅度,不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呀!
3,被申诉人2013年4月4日把申诉人打成重伤并且构成八级伤残,到现在为止,连申诉人的医疗费他都没有赔付,能认定他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吗?
4,被申诉人2011年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刑,2013年4月4日把申诉人打成重伤,最*他又跟别人发生严重冲突,说明他目无法纪,把违法犯罪不当回事儿,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
综上所述,隆回县人民法院对马某奇量刑畸轻事实清楚,法律体现明显,请隆回县*采纳申诉人的请求,对本案提起抗诉。
此致
隆回县人民*
申诉人
20xx年5月10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电 话:______
被告名称: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__
电 话:______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起诉人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__份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2)应针对生效裁判的错误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适当、正确的法律来证明、分析申诉论点,不可无的放矢,论而无据;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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