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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
社保一般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相关内容。
单位为他人代缴社保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下不少自己做生意的市民,*惯于通过关系找一家单位挂靠人事关系,尤其是由其代缴保险,以此确保自己的社会福利。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也经常被老板要求其朋友挂靠在公司,代缴社保。这种由于户籍限制、“嫌”转移麻烦等等原因而普遍存在“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种现象之所以在各地均普遍存在,有其历史原因,也与政策制度分缺设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基金统筹层次低等因素有关。这种现象的存在也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带来不小的困惑,本文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析。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挂靠”缴社保违法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其次,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事实上无法禁止。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将此行为界定为非法,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查处,不能允许参保。社保部门如何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中甄别出哪些是单位员工,哪些不是单位员工,这种工作简直是无法进行开展。现行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种行为,根据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在现实情况下,社保部门无权进行查处。
因此,挂靠缴纳社保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二、关于单位与他人之间仅存在代为缴纳社保关系,是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现实中也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保,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缴保险性质法律关系。
三、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法律风险
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角度来看,是有风险存在的。因为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在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为之。
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钻了法律空子,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的防范
虽然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但其从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并无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关系。
而是否存在用工行为的认定,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表或记录、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证明。因此,企业应当完善和规范相关招录用以及工资支付流程。
此外,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由其本人申请,公司再与其签订代缴社保协议,协议具体写明委托缴社保的方式、停保书面通知时间、出现不到公司缴费截止时间公司自动为他停保等。此份协议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当着公司人事或财务人员的面,亲笔签署委托代缴社保协议,该协议不得由人代签或以各种借口理由拿回去签。这样能够避免发生争议时,挂靠缴费人员否认签署委托协议,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总而言之,企业为非员工代缴社保还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存好委托代缴社保协议,避免被人利用,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扩展:代缴社保合法吗
一、代缴社保是合法的吗?
当然不合法了。这是常识。你可以直接去劳动局举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259号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亏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相关知识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和欧洲,作为现代劳动力市场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这一用工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和使用,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一方,有必要对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给予必要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描述。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对受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如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指挥命令关系,对受派遣员工进行工作管理,向其布置具体的工作任务。
一、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范的梳理
目前,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现行有效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自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2012修正)》,自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劳动法实施条例》,以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面对其中涉及劳务派遣规范的内容进行分析。
1.从业资格条款
《劳动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资格进行了规定,要求“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且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法律的规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增强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能力”,当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发生劳务纠纷,如工资被拖欠、无故解雇、发生职业伤害时,使派遣单位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同工同酬条款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该条还界定了同工同酬的具体含义,即“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原则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工资分配制度。*年来,有关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法》的规定正是旨在矫正这一点,防止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损害劳动者*等的劳动权。
3.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劳动法》第66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外,该条还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将该比例限定为10%。通过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限制,达到遏制实践中劳务派遣在利益驱动下,肆意“野蛮增长”的效果。
以上通过对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采取的是严格管制的态度,法律的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劳动力市场,使已经泛滥的劳务派遣业能够收缩战线,步入法治的轨道。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基于上文的分析,为防范劳务派遣用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防止不当劳务派遣引发劳动争议,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选择主体合法、资信能力强的劳务派遣公司
这也是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企业需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证,是否满足法律对注册资本等资质门槛的要求。尽量选择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合法规范经营,熟悉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和劳动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劳务派遣公司与之合作。同时用工单位还需注意审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确实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企业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用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包括按照国家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提供其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等。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严格限制被派遣员工适用岗位的范围仅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对于企业的'核心岗位,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同时调整派遣岗位数量,保证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比例的10%,把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用工形式。
3.签订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一份条款全面、明确、清晰的劳务派遣协议是维护企业自身权利的可靠凭证。除了《劳动法》规定的必要约定事项,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外,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尽量有全面明确的约定,做到权责明晰。此外,双方还可以就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及退回的方式,发生工伤事故及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时,双方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约定,从而尽可能降低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三、结语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和使用。同时,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实施条例》,《劳动法(2012年修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其中的相关章节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配置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务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达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毕竟只是劳动合同用工之外的补充用工形式,企业最终还是要将劳动合同用工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加强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建立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管理员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依法惩戒违纪员工,如此,才能真正使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使社会正气得以弘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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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应生,陈春梅.浅析《劳动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影响[J].*劳动,2013(2):18
创业初期最应防范的7个法律风险
创业是创业者及创业搭档对他们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创业初期最应防范的7个法律风险,欢迎大家浏览。
1.创业项目是否合法
很多项目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在实践中,创业团队最应注意的是该项目是否合法,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2.团队成员是否“受限”
创业最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组建时是在各自任职期间,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竞业限制协议,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有可能被用人单位盯上而遭遇诉讼,对团队创业非常不利。
3.合伙协议是否详尽
有的创业团队自认为都是朋友、同学、兄弟,先做项目再说,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合伙协议必须得签,并且要尽可能详尽到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
4.创业团队组织形式选择
目前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对于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律师都会建议直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国内IPO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准备IPO时还需要股改,费时费力;并且,股份公司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比较直观和高效。
5.注意保护好项目名称
有的创业团队直接把非常好的项目或APP的名字作为公司字号,提交申请企业名称网上预核。这里要提示的是,千万别这样做。因为,有一帮人专门窥视好的名字,迅速抢注商标、域名和公众号。
6.股份安排是否合理
创业初期在股份安排时,灵魂合伙人应占多数股份;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安排时,应适当预留考虑未来股权激励和融资的份额和大致方案。
7.融资时关注公司控制权
移动互联网项目一般都要进行融资,这意味着股权的稀释和控制权力度的减弱。所以,在进行融资时,对于公司控制权要给予必要的关注。
风险一,项目风险
选择项目太过与盲目,创业缺少前期的调研与论证,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或者一时的兴趣决定投资方向,一时心血来潮最后或许是头破血流。
做好市场调查,在了解市场的基础上创业成功率要高很多,对于没有经验的创业者不妨从小本经营做起,做到起步稳,规模小,志向大,计算精。
风险二,资金风险
创业初期对于创业者而言,资金定时遇到的最大难题,创业启动后,必须要考虑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满足创业的日常运作,在做启动资金预测时,不能过于乐观的估计收支*衡点,一般要做好前三个月不盈利的准备。现金流中断后是否要采取融资渠道,比如民间借贷,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等形式,遇到财务问题时风险也会紧随而至。
避免资金风险的有效办法就是前期对资金的合理使用,做到合理预测,好钢用在刀刃上。
风险三,管理风险
第一次创业的创业者对理财,营销,沟通,管理方面能力普遍不足。想要创业成功,创业者必须从技术与经营两手抓起,可从合伙创业,家庭创业或从虚拟店铺开始,锻炼创业能力,又或者聘用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
风险四,竞争风险
寻找蓝海是创业良好的开端,但互联网创业时代想找到蓝海的行业犹如大海捞针,又或者发现蓝海,但蓝海也可能是暂时的,所以竞争是必然的。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对于企业依旧适用,若创业者选择的行业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领域,那么在创业初期可能会遭到竞争对手的排挤。一些大企业会把小企业吞并或挤垮,采用低价,政策压力等手段。对待竞争对手的方法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竞争对手要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认识并了解竞争的残酷才能在行业领域中占有一*之地。
风险五,团队的风险
现在企业是团队的企业,一个优秀的企业必定有一群优秀的人才,但往往有人的地方就有分歧,团队的力量越大,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一旦团队分歧得不到统一时,极有可能对企业造成强烈的冲击。
经营团队的难度不亚于经营公司,特别在股权,利益相关联时,能共苦不能同甘时,小伙伴也会闹的不欢而散。
风险六,人力资源风险
对于高素质人才或者业务型人才组成的公司,防止技术或业务骨干流失是创业者时刻要注意的问题,有时一个人或许就是一个公司的核心壁垒,宝押在一个人身上对于企业是致命威胁,处理人力资源问题除了规章制度外,更多的是要会打友情牌,创业初始,在给不到高工资的要求外,可以通过给予充分的尊重来实现人才的挽留。
风险七,财务风险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73%的'人认为创业终将会面临存货积压。在处理存货上71.5%的人会选择赊销,32%的人对熟悉的往来企业不予以信用评估,甚至8.5%的人对所有的往来企业都不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变现能力,增加了流动性风险。同时,较高比例的负债也是导致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一个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夭折的危险。现代创业者在实际创业过程中却不能很好地应用财务知识,不能对成本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预算。根据调查显示,仅有33.5%的人能准确的辨别成本的类型,57%的人只能分清部分成本,15%基本不能区分。
规避财务风险除了自己学*外,也可以寻找一家正规的外包公司委托其代理记账或税务申报。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请稍大的财务公司出具财务分析报告,通过财务分析发现企业问题,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法律风险防控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注册已经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同时注册资本由以前的实缴制也转变为了现今的认缴制,这是我国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当中所做的规定。由于准入门槛不高,再加上相关监管法律效力和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这就存在一定的潜在隐患。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利有弊,其中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动荡以及债权人利益不好保证。如何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就成了急需思考的问题。本文会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相关改革政策以及法律风险展开全面分析,并对我国当前法律风险进行整体规制。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法律风险;资产信用
一、引言
在当前社会经济持续提升的环境之下,我国*会议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由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门槛被降低,公司自治权利得以强化。不过,《公司修正法案》中只有针对资本登记制的改革措施,这就造成了认缴登记制和当前公司的登记操作规则出现偏差。而在我国,对于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后所造成的风险却并没有很好的防控方式,可以说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条例是空白的。
二、何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一)概念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资本指的是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具备的物质条件。从法学的定义上来看,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也就是说有记载的公司各股东出资而来的公司财产。大陆采用的是法制资本制,该制度之下,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并且由股东认足,同时实缴实收。英美法形成了授权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在章程中标注公司总资本,但是对于发行没有具体限制。大陆融合授权资本制度完善了法定资本制,形成了折中资本制。
(二)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首次颁布,此后经历了四次大修订。我国公司法当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由无要求到有要求再到低要求,最终形成今天的无要求。在1993年公司法初颁布时,着重强调注册资本要和实缴资本统一,之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这也是因为我国饱受资本不实的困扰。由于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股东出资和验审不到位,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该阶段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规范运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脱离计划经济。2005年对《公司法》的修正,是在上一次的基础上更趋向于“分期缴纳制”,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对等。而2013年的修订主要就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登记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取消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批资金额度的规定。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风险隐患
(一)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
基于资本信用之上,最低注册资本的设计是一种担保手段,如果公司无力负担债务,那么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便作为保证金来抵押债款。这项规定的设立初衷是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这是一种承担财产责任的体现。之前说到立法者使用了资本信用,所以,他们通常会把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当成最重要的立法任务。不过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二)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原始法定资本制和法定资本以及授权资本是最主要的三种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在原始法定资本制当中,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需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同时还要一次性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在法定资本的制度下,需要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一次性认缴注册资本,不过对于实缴注册资本未做过多限制。而在第三种授权资本制度之下,对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都未做严格的限制。对于几次改革中主要的规则变动可见图1:
由实缴制到认缴制,是从模式到资本到缴纳方式再到后续出资等一系列的内容重新定义。股东确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后,将记录在册,同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公之于众。债权人等可以对公司信息进行查询,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是从事市场经营者的限制条件,这种制度激起了社会上的创业热潮,经济市场看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施行效果
由于市场准入限制的降低,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来了发展的热潮,企业投资规模变大,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浮现出来;创业者人数成倍增长,企业数量激增;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市场主体呈现稳定状态,这些新增的登记企业其增长势头稳健、快速。相较于2013年,2014年企业登记注册同期增长六成以上。主体规模不一也是该制度之下的另一明显特征。这些新注册企业当中有三成都是一万元之内的注册资本,不过与之相对的是,这些企业均可开展上万到上千金额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就难以保证公司的信用问题。越来越多的公司出现欺骗行为,由此带来的是相关公司债权人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让社会经济受到巨大的打击。由于市场信用状态的失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民商案件中,三成以上都牵涉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这样一种失信的环境下,造成的是信用上的恶性循环,如果不抓紧制定管制措施,这个危害将会是大范围的。
(四)法律制度并未随着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而健全起来
解除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对于公司来说就是不需要前期投入资金即可成立公司。这种情况之下,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会在制度施行之后逐步浮现,潜在风险的源头就是因为在设立之初未对每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展开全面调查。这种类型的公司多半都是极少的注册资金成立起来的,因为注册门槛低,所以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多家公司,为以后的不法行为布局。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设定还不健全,市场上一系列的违规违法现象也很难通过公司法来追究每一个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法律制度中,失去了交易担保功能就让交易对象无法判断一个公司的实力,在出现违约现象时,也无法通过将违约一方公司注册资金转变为担保资金来进行赔偿,这就出现了市场交易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真空模式”。另外,商事主体行政监管方式老旧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弊端。
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完善
完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和改革商事主体的行政监管方式以及设立多元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是完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之后的法律条例所需要考虑的几个方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设立的重要目标就是对交易过程展开严密的监督,对于这方面制度,可以考虑从明确公司行政处罚公示范围和相关豁免制度以及行政处罚判决书等几点入手。在商事的主体行政监管模式上可以产生大胆的创新改革,在对事中和事后进行严格把控的同时,灵活使用多种类型的调节方式,将在市场上大受欢迎。行政调节能够补充执法行政,在非强制的情况下,起到行政制约的目的,让行政调节起到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稳定发展的一道护身符。
五、结束语
随着公司法的几次制度改革,让创业者有了更多的机会,让市场投资业迅速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前行。不过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来说也是一样,伴随改革而来的是相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出现潜在的市场隐患。但这并非仅是*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当中的信用体系需要各方维护,让债权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司法保护。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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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立夏的古诗词
在我们*凡的.日常里,大家都听说过或者使用过一些比较经典的古诗吧,古诗是古代诗歌的泛称。那么你有真正了解过古诗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七律立夏的古诗词,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立夏》
宋·方回
吾家正对*山,南向宜添屋数间。
百岁十分已过八,只消无事守穷闲。
《山亭夏日》
唐·高骈
绿树荫浓夏日长,楼台倒影入池塘。
水经帘动微风起,满架蔷薇一院香。
《辽凉》
宋·秦观
携扙来追柳外凉,画桥南畔倚胡床。
月明船笛参差起,风定池莲自在香。
《夏夜追凉》
宋·杨万里
夜热依然午热同,开门小立月明中。
竹深树宻虫鸣处,时有微凉只是风。
《夏意》
宋·苏舜钦
别院深深夏*清,石榴开遍偷帘明。
树荫满地日当午,梦觉流莺时一声。
暑旱苦热
宋·王令
清风无力屠得热,落日着翘飞上山。
人困已惧江海竭,天岂不惜河汉干。
昆仑之高有积雪,蓬莱之远常遗寒。
不能手提天下往,何忍身去游其间?
幽居初夏
宋·陆游
湖山胜处放翁家,槐树阴中野径斜。
水满有时观下鹭,草深无处不鸣蛙。
箨龙己过头番笋,木笔犹开第一花。
叹息老来交旧尽,睡来谁共午瓯茶。
乡中每以寒食立夏之间省坟客夔适逢此时凄然
宋·陆游
手持绿酒酹苍苔,今岁何由疋马来。
清泪不随春雨断,孤吟欲和暮猿哀。
皂貂破弊归心切,白发凄凉老境催。
誓墓只思长不出,松门日日手亲开。
立夏奉祀太一宫
宋·刘筠
舜柏森森拂绛霄,薰风瑟瑟动云璈。
琳房遍设沉榆*,金檠齐燃绿桂膏。
秘册十行开凤检,灵辉三烛驻霓旄。
香飘员峤空歌歇,北斗阑干月殿高。
立夏
宋·赵友直
四时天气促相催,一夜薰风带暑来。
陇亩日长蒸翠麦,园林雨过熟黄梅。
莺啼春去愁千缕,蝶恋花残恨几回。
九龙十八滩石城险道也归舟过此其险有突过赣州十八滩者为赋七古一首
金武祥〔清代〕
蕞尔小邑深山中,当年开关亦草草。劈开群峡通江河,乱石中流全未埽。
任他水石相搏激,成此危途世应少。我归却乘下水船,叠嶂层峦苦窅窱。
但见旋涡满滩沸,飞湍奋激疾于鸟。森排形似众星布,喧豗势骇狂澜倒。
百怪纷伏牛渚矶,万驽夹射马陵道。萦纡不数九折危,迟速只争一线巧。
更有龙口尤嶙峋,小龙大龙各潆绕。水高何止一丈强,骤下深虞舟莫保。
何年庙宇祠龙神,割鸡沥血致虔祷。入坎出坎真须臾,且向篷窗豁怀抱。
但看*去如飞,不用乘风驾帆饱。到此何愁行路难,但觉急流归去好。
圣无忧·世路风波险
欧阳修〔宋代〕
世路风波险,十年一别须臾。人生聚散长如此,相见且欢娱。
好酒能消光景,春风不染髭须。为公一醉花前倒,红袖莫来扶。
天门谣·牛渚天门险
贺铸〔宋代〕
牛渚天门险,限南北、七雄豪占。清雾敛,与闲人登览。
待月上潮*波滟滟,塞管轻吹新《阿滥》。风满槛,历历数,西州更点。
蜻蜓歌(黄河中蜻蜓,其力小,犯险无溺)
卢仝〔唐代〕
黄河中流日影斜,水天一色无津涯,处处惊波喷流飞雪花。
篙工楫师力且武,进寸退尺莫能度。吾甚惧。念汝小虫子,
造化借羽翼。随风戏中流,翩然有馀力。吾不如汝无他,
无羽翼。吾若有羽翼,则上叩天关。为圣君请贤臣,
布惠化于人间。然后东飞浴东溟,吸日精,撼若木之英,
纷而零。使地上学仙之子,得而食之皆长生。
不学汝无端小虫子,叶叶水上无一事,忽遭风雨水中死。
暮泊鼠山,闻明朝有石塘之险
杨万里〔宋代〕
下水船逢上水船,夕阳仍更涩沙滩。雁来野鸭却惊起,我与舟人俱仰看。回望雪边山已远,如何篷底暮犹寒。今霄莫说明朝路,万石堆心一急湍。
溪上行至傅庵蹊间崩石险涩几踣
韩淲〔宋代〕
无酒无诗只意行,水边林下偶然晴。缓移野步微攲侧,细比凡心尽旷*。
白发去来同遁迹,青春交往定蜚英。小庵供佛安禅地,只合僧家一味清。
暴雨险涨纪事
洪繻〔清代〕
日没江河翻,狂涛天上泻。急电催迅雷,冲飙万瓦下。
雨箭穿飓风,石壁不受射。路人急奔豚,不知为旦夜。
道途水接天,无处认桥跨。匉訇山石声,举目无完舍。
予坐读书斋,但见屋有罅。积潦难出门,淋漓无枕藉。
三日见晴空,如囚得援赦。开户逢行人,半多求屋借。
由来二百年,未闻此叹诧。连村或水浮,沮洳无塘坝。
亦多付漂流,鸡犬人物化。川涨陷邱陵,田畴没䆉稏。
屈指百里间,荒芜忽如乍。窃疑造物心,年年不宽假!
疠疫与兵凶,更番成迭驾。盗贼夷狄横,兼将奇灾嫁。
静思浩劫中,在在足惊怕。盲风怪雨来,何敢生诅骂!
六月且披裘,时序无冬夏。放怀作诗歌,泪随风雨罢。
诸公以丝瓜诗韵险复赋一首
吴俨〔明代〕
不向东陵学种瓜,偶携一本自邻家。苞中未见青丝缕,架上先看满眼花。
双实交加垂晓露,数茎蟠结挂秋蛇。天寒百卉凋零后,老蔓青青更茁芽。
险竿歌
写山水风光的古诗词
诗词是阐述心灵的文学艺术,而诗人、词人则需要掌握成熟的艺术技巧,并按照严格韵律要求,用凝练的语言、绵密的章法、充沛的情感以及丰富的'意象来高度集中地表现社会生活和人类精神世界。下面小编整理了描写山水风光的古诗词,欢迎大家欣赏!
1、《咏柳》
唐·贺知章
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
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2、《惠崇春江晚景》
宋·苏轼
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
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
3、《泊船瓜洲》
宋·王安石
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
春风又到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
4、《春日》
宋·朱熹
胜日寻芳泗水滨,无边光景一时新。
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5、《绝句》
宋·僧志南
古木阴中系短篷,杖藜扶我过桥东。
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
6、《山行》
唐·杜牧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
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7、《早发白帝城》
唐·李白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
*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8、《望庐山瀑布》
唐·李白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
飞流直下三千尺,颖是银河落九天。
9、《望天门山》
唐·李白
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
*青山相对出,孤帆一片日边来。
10、《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唐·李白
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
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
11、《暮江吟》
唐·白居易
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
可怜九月初三夜,露似珍珠月似弓。
12、《枫桥夜泊》
唐·张继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13、《竹枝词》
关于写风的古诗词
在**淡淡的`学*、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收藏过令自己印象深刻的古诗吧,古诗具有格律限制不太严格的特点。那些被广泛运用的古诗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写风的古诗词,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登高》】
杜甫(唐)
风急天高猿啸哀,渚清沙白鸟飞回。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万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独登台。
艰难苦恨繁霜鬓,潦倒新停浊酒杯。
【篇二:《听董大弹胡笳兼寄语弄房给事》】
李颀(唐)
蔡女昔造胡笳声,一弹一十有八拍。
胡人落泪沾边草,汉使断肠对归客。
古戍苍苍烽火寒,大荒阴沉飞雪白。
先拂商弦后角羽,四郊秋叶惊摵摵。
言迟更速皆应手,将往复旋如有情。
空山百鸟散还合,万里浮云阴且晴。
嘶酸雏雁失群夜,断绝胡儿恋母声。
川为净其波,鸟亦罢其鸣。
乌珠部落家乡远,逻娑沙尘哀怨生。
幽音变调忽飘洒,长风吹林雨堕瓦。
迸泉飒飒飞木末,野鹿呦呦走堂下。
长安城边东掖垣,凤凰池对青琐门。
高才脱略名与利,日夕望君抱琴至。
【篇三:《塞下曲》】
卢纶(唐)
林暗草惊风,将军夜引弓。
*明寻白羽,没在石棱中。
【篇四:《听安万善吹筚篥歌》】
李颖(唐)
南山截竹为觱篥,此乐本自龟兹出。
流传汉地曲转奇,凉州胡人为我吹。
傍邻闻者多叹息,远客思乡皆泪垂。
世人解听不解赏,长飚风中自来往。
枯桑老柏寒飕飗,九雏鸣凤乱啾啾。
龙吟虎啸一时发,万籁百泉相与秋。
忽然更作渔阳掺,黄云萧条白日暗。
变调如闻杨柳春,上林繁花照眼新。
岁夜高堂列明烛,美酒一杯声一曲。
【篇五:《村居苦寒》】
白居易(唐)
八年十二月,五日雪纷纷。
竹柏皆冻死,况彼无衣民。
回观村闾间,十室八九贫。
北风利如剑,布絮不蔽身。
唯烧蒿棘火,愁坐夜待晨。
乃知大寒岁,农者尤苦辛。
顾我当此日,草堂深掩门。
褐裘覆絁被,坐卧有余温。
幸免饥冻苦,又无垄亩勤。
念彼深可愧,自问是何人。
【篇六:《无题·相见时难别亦难》】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道经·第二十五章》
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司马法·仁本》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韩非子·五蠹》
投之亡地然后存,陷之死地然后生。——《孙子兵法·九地篇》
遥知湖上一樽酒,能忆天涯万里人。——欧阳修《春日西湖寄谢法曹歌》
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商君书·更法》
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孙子兵法·谋攻篇》
五行无常胜,四时无常位,日有短长,月有死生。——《孙子兵法·虚实篇》
雪消门外千山绿,花发江边二月晴。——欧阳修《春日西湖寄谢法曹歌》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孙子兵法·虚实篇》
乐不可极,极乐成哀;欲不可纵,纵欲成灾。——《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
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孙子兵法·谋攻篇》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宋史·列传·卷八十六》
过眼年华,动人幽意,相逢几番春换。——王沂孙《法曲献仙音·聚景亭梅次草窗韵》
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逸而劳之,亲而离之。——《孙子兵法·始计篇》
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孙子兵法·兵势篇》
安详是处事第一法,谦退是保身第一法,涵容是处人第一法,洒脱是养心第一法。——《小窗幽记·集醒篇》
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孙子兵法·军形篇》
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孙子兵法·谋攻篇》
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商君书·开塞》
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孙子兵法·谋攻篇》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
极阳以杀,极阴以生——《黄帝四经·经法·四度》
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孙子兵法·火攻篇》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孟子及其弟子《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小知不可使谋事,小忠不可使主法。——《韩非子·饰邪》
藏世界于一粟,佛法何其大;贮乾坤于一壶,道法何其玄。——《幼学琼林·卷四·释道鬼神》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韩非子·饰邪》
法不一则奸伪起,政不一则朋党生——《旧唐书·本纪·卷七》
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孙子兵法·始计篇》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孙子兵法·始计篇》
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骜于民。——《商君书·更法》
行出于己,名生于人。——《逸周书·卷六·谥法解》
穷巷多怪,曲学多辩。愚者之笑,智者哀焉;狂夫之乐,贤者丧焉。——《商君书·更法》
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司马法·仁本》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孙子兵法·兵势篇》
愚者暗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商君书·更法》
故将有五危,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廉洁可辱,爱民可烦。——《孙子兵法·九变篇》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
执法如山,守身如玉,爱民如子,去蠹如仇。——《格言联璧·从政类》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不得,虽胜有殃。——《孙膑兵法·月战》
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孙子兵法·军形篇》
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责实。——《宋史·列传·卷九十七》
无约而请和者,谋也——《孙子兵法·行军篇》
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史记·秦本纪》
善改过者,未禁其事,先明其理——《了凡四训·改过之法》
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中庸·第二十九章》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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