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的古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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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欢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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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 10:42:24
  •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某些事情让我们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马上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为民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朴素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好人民权益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实践,只要真正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各种各样的政策、方法、方式都会奏效;一旦背离了“人民法官为人民”,政策、方法、方式一定处处碰壁。“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做好法院工作的系统方法论。只有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高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群众路线,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坚持狠抓队伍提素质,开展“练兵比武”为人民。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审判执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工作侧重点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今年全年进行网上办公知识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法官心理健康讲座、调研宣传写作培训、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办案热点难点问题交流点评、法警技能比武、*员业务竞赛、调解能手评比、执行能手评比等十项业务,以“赛”促学,“逼”着干警向内挖潜,引导干警岗位成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服务人民、服务当事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完善管理抓审判,实施“三案”工程为人民。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官为人民”最终体现在公正高效司法上。履行审判职能抓精品、落实司法为民抓精细、强化规范管理抓精准,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始终沿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道路前进。实施“三零三案”工程,即办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实现“零错案、零投诉、零*”,“高、快、好、省”地审判执行案件,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及时兑现群众胜诉权益。

      坚持作风建设树形象,增进群众感情为人民。法官应坚守“中立、慎独”,但不排斥法官有情有义、胸怀爱心,尤其是法官楷模,他们对党、对人民都怀有深厚的感情,心中都有一盏对党、对人民的情愫之灯。法官不应当漠视民间疾苦,而应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开展“走千村、串万户”活动,实施院长带案下访、案件判后回访、敞开大门真诚接待群众*的“三访”机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解决切身难题。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监督和纠正某些法官身上存在的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教育引导干警把司法导向上的“公正”与“为民”有机统一起来,把工作标准上的“案结”与“事了”有机统一起来,对关乎民生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树立人民法官廉洁高效务实的职业作风。

      坚持司法为民保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意义重大。要结合山东省政法委统一部署的“帮千企、走千村、访万户、服务三保”活动,不断满足社会,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帮助化解金融危机下遇到的各种法律难题,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发挥派出法庭构建便民诉讼网络的优势,成立“假日流动法庭”,在农忙时节,深入田间地头、进村入户,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当场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大法宝,也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扫除障碍,引领发展的重要法宝。我们过去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得益于思想的不断**;完成新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更需要继续**思想。在新一轮**思想大讨论中,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思想活动,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显身手,值得我们深入探索。

      一、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思想的目的和核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审判活动。审判工作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那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是否有必要**思想?回答是肯定的。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思想,必须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条主线进行。我们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用好权、办好案,为老百姓排难解忧,也就是说司法要为人民服务。偏离这一条主线,司法就背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背离其根本宗旨。这是党和人民所不允许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不通的。人民法院**思想不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就会导致胡想蛮干,违法办事,践踏法律,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前些年的**思想活动中,一些法院没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况和特点,认为**思想就是敢想敢干多收费、搞创收,不少人民法院还开办公司,参与经营,并产生各种经济纠纷,严重偏离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和要求,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这些沉重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必须围绕“司法为民”这一主线,把**思想中提倡的“敢想敢闯敢干”与“依法、科学、责任”结合起来,在合法、科学的尺度内负责任地、扎扎实实地干起来,经得起人民的评议和历史的检验。这才是人民法院真正的**思想。

      二、坚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思想的着力点。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本质,也是司法的终极追求,更是司法为民的前提和必然;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全社会的公*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惠及老百姓。这些年,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对司法公正的不断追求,从多角度、多形式、多层次实践司法公正,取得可喜的成效。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准确率、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人民法院当前的司法公正水*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还不少。我们必须借这次**思想大讨论活动契机,深入分析当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通过**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探索符合*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审判工作规律;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投入更大的决心、勇气、精力去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问题,千方百计破解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实现**思想的真正目的。我们要通过开展**思想大讨论活动,克服司法审判活动中因循守旧思想,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克服自满保守思想,增强危机忧患意识;克服狭隘封闭思想,增强开放和作意识;克服片面发展思想,树立科学发展意识。这几个方面思想**成果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来,就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主线,运用科学、发展、开放、创新、为民的观念来理解法律,在解释和运用法律之中赋予时代价值观念,使法律的适用显得更加合情、合理,使法中有真情、法中有真理,真真正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评价;就是要不断提高司法效率,“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要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就是要在诉讼中加强调解和协调工作力度,使被喻为东方司法之花的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和谐诉讼、构建和谐社会中开放得更加艳丽多姿;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他们提供更加方便、文明的诉讼环境,尊重他们的人格,倾听他们的呼声,为他们伸张正义。这才是我们所要的**思想。

      三、深入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思想的具体措施。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开展**思想大讨论活动,要服务于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中,体现在司法改革的力度和成果上。当前,我区各级法院要着重抓好审判委员会、立案工作、级别管辖、审判监督工作、执行工作、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体系、法官助理制度等七方面改革。在改革中逐步完善案件管辖制度,避免外界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突出审判委员会的最高审判组织特征,推进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完善便民措施,及时准确依法立案,防止诉权滥用,浪费司法资源;建立和完善案件的监督和考评机制,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要把握好改革的`原则、方向、标准和重点。在改革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区实际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改革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必须鼓励人民参与,倾听人民呼声,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和评判。总之,要通过改革,优化司法职权,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符合我区法院工作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审判工作机制,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四、加强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思想的重要保障。

      **思想和队伍建设是相辅相承。只有不断**思想,才能实事求是,客观地了解当前人民法院队伍现状;才能打破论资排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于现状、固步自封的旧框框,建立切实可行的队伍建设机制,改善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戒并重的廉政惩防体系,完善队伍的选拔运用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位置。让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充分激发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专业文化、道德修养等多方面素质。只有**思想,才能保持和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秉公裁判的司法优良传统;才能坚决反对门难进、脸难看、生、横、冷、硬、摊的衙门作风,使队伍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实现。队伍建设好,队伍的思想就更加活跃,干警素质更高,更能主动学*,开动脑筋,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这样又有利于我们**思想。毕竟**思想是一项长期的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思想将永远伴随我们对客观世界改造的全过程,不可能一蹶而蹴。要深入持久地**思想,必然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来做保障。

      为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县20xx年司法行政工作,2月28日下午2点在我县行政中心东附楼四楼报告厅召开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暨“公正执法、忠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通过学*,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身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

      “忠诚”是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本色。要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对坚持**的领导坚定不移,对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对*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信不疑,自觉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民”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宗旨理念。群众满意不满意,就是检验执法活动的根本标准。我们要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价值追求。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守不住,人民群众自然会对司法机关失望,甚至对党和*失望。

      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我们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三个至上”不动摇,努力做到“四个在心中”,坚持和完善*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不移地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正义”的自觉实践者。根据领导的要求,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在工作中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增进群众感情,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着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和涉诉*等突出问题,使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

      三、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正义的勇敢捍卫者。坚持学*,自觉学*,既向书本学*,又向群众学*,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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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18:30:51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

      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分23章,共552条,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为确保正确、严格适用新解释,*日来,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天萍率先组织民二庭、民三庭干警认真学*《民诉法司法解释》。3月5日党组会上,党组*、院长赵大杰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要求民一庭、立案庭、人民法庭等有关业务庭室也要通过法官自学、集体讨论等方式抓紧新法学*。下一步,法院将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

      一是明确学*目的,提高思想认识。把学*《民诉法司法解释》上升到认真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上,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义”这一目标,引导干警逐条分析理解,做到法条入脑入心,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能力。

      二是注重学*方法,提高学*效果。学*采取每位干警分章负责的方式进行宣讲。参会干警积极参与讨论学*,针对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深入研究、各抒己见,全面领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确保正确运用。整个学*研讨会气氛热烈、成效明显。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增进学*实效。学*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庭秩序等内容为重点,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以立案登记、期间和送达、小额诉讼、执行程序等方面为突破,逐案自查不合规定的法律文书,改进工作方式,确保解释得到有效地施行。

      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解释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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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06:19:54
  •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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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01:06:56
  • 司法名师简介

  • 司法名师简介

      复*司法考试,选择好的老师和讲义非常重要, 对于有过复*经历的学员来说可能体会更加深刻,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名师简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韩友谊(刑法):语速较快,风趣幽默,讲课节奏感强,讲解清晰透彻,善于将抽象的理论实例化,贵大司考同学公认的司法考试刑法名师。

      阮齐林(刑法):*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市朝阳区*副检察长,在刑法讲解上有自己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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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秀勇(民法):讲课语速较快,风趣幽默,是公认的民法讲的非常好的,音质清晰,讲解细致,适合在前期听。

      林鸿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林老师的行政法讲义做的非常到位,知识要点、对比点清晰明了,授课风趣、节奏感强,擅长将抽象的行政法讲的具体透彻,去年我扎实的听了两遍然后记忆他的笔记看真题,考试效果不错,所以在行政法领域我只推荐林老师,有他讲行政法就够了。

      *光(行政法及行政诉讼):*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课程。

      杨秀清(民诉法):*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讲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杨老师称的上是司考老师中的女豪杰,讲课声音轻柔,娓娓道来,不经意间将知识点讲的深入浅出,深受学员喜爱,她的讲义做的也很不错。

      郑其斌(民诉法):郑老师讲课清晰,节奏明快,与上面的杨老师风格恰恰相反,但是都是深受大家推荐的民诉授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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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安*:(刑诉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有着多年司法考试辅导经验,讲授风趣幽默,清晰明了,直指考点,深受考生爱戴。

      张海峡(商经法):民商法学博士,对命题规律和考点有深入的研究,授课深入浅出,生动幽默,紧扣该学科的命题要点,辅导针对性极强,辅导效率甚高。有一套自己总结的口诀,去年就是听的他的课,商经法本来就很让人头疼,幸好有许多口诀和顺口溜之类的,非常有用。

      *志国(民商):*政法大学博士,主讲民商法课程。*志国老师讲课风格深入浅出,准确把握历年考点,是新一代的司考名师。

      杨帆(三国法):三国领域比较有名的女老师,讲课轻柔,语速较快,但内容跳跃快,适合在中后期学*。

      李毅(三国法): 国际法学博士,副教授,有多年司法考试辅导经验,理论功底扎实,对司法考试有非常独到深入的研究,对于知识点的把握准确到位,针对性强,善于将庞杂的“三国法”知识条理化与系统化,授课逻辑严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善于化繁为简,一向颇受广大学员欢迎。

      杨 帆(理论法学):*政法大学法制史博士,主讲法制史课程。杨帆老师授课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归纳总结清楚、细致、便于记忆,深得广大学员的好评。

      杜洪波(理论法学):该老师是我去年发现在讲课水*和讲义质量两个方面都做的非常好的理论法学老师之一,听他讲课、看他做的讲义,理论法学便化抽象为具体,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一般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2018年9月22日上午,47万余人走进考场参加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存在了16年的司法考试正式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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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06:07:41
  • *司法的鼻祖皋陶

  • 知识
  • *司法的鼻祖皋陶

      皋陶,*上古传说中的人物,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洪桐县皋陶村,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鼻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的鼻祖皋陶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皋陶人物生*

      出身

      皋陶生于曲阜(一传为*县皋陶村人),皋陶姓嬴(一说可能为偃姓),担任夏朝时理官,享年106岁逝世。因担任夏理官,后可能改为李姓(古代以业为姓始于商,最早文献载战国时齐称狱官为“李”,“大理”最早出现在汉)。约公元前2170年,皋陶卒,葬之于六(Lù),据传其封地为皋城(今安徽六安市),最新考古发现皋陶后代封国为蓼国。李唐皇朝认皋陶为李姓始祖,唐玄宗于天宝二年(公元743年)追封其为“德明皇帝”,即“大唐德明皇帝”,简称“唐德明帝”生于山东曲阜,可能亡于皋城(今安徽六安市)。

      尧都*阳(今山西临汾)。高阳氏的皋陶与高辛氏的契、后稷共同辅佐禹,成为*先秦史中一位深远影响的人物。其创刑、造狱,倡导明刑弼教以化万民的思想为四千多年来我国各个时期制定、完善、充实各项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历史上被人们喻为“圣臣”。

      在舜、禹时期任士师、大理官,负责氏族*的刑罚、监狱、法治,即司法长官。皋陶被聘任为掌握刑法的官后,又被大禹选为继承人,并协助禹处理领导事务。皋陶在大禹之前先死了,而未能继位。皋陶是与尧、舜、大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被奉为*司法鼻祖。

      此外清华简《厚父》篇有“启惟后,帝亦弗恐启之经德少,命咎繇下,为之卿士”。白话文译文为:“启即王位,上帝幷不担心启之义德不足,命皋陶再降而成为启的大臣”。则皋陶应当在启的时代任过官职。

      立法

      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对于有过激行为或者犯有罪行的人要先晓之以理,不听教化,再绳之以法。“五教”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意在教育人们懂得并恪守最基本的几种关系,使人们彼此亲睦,互相谦让,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实现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和谐社会,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所以,舜盛赞皋陶:“汝作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五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皋陶法律思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德法结合,即道德与法律结合、德治与法治结合,“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就说明了这个道理;二是民本思想,即强调重民、爱民、惠民,关注民生,听取民意,“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天聪明,自我民聪明”等即说明此理;三是司法公正,公*公正是皋陶司法的终极目标,獬豸断狱的故事实质上是神化了皋陶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断案如神的司法活动;四是天人合一,皋陶所言“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等是告诫人们要遵循天道,自然之理。

      晚年

      皋陶帮助夏禹当上了中原华夏的大领袖。禹继帝位后,为了尊重禅让制度,推举皋陶当继承人,并让他全权处理政务。大禹继位后,江淮诸国对禹有不满情绪,他多次巡视江淮,宣讲大禹功绩:“身执耒锸,以为民先”,不畏艰险,吃苦耐劳,公而忘私,一心为民排除水患,使民安居乐业。终使淮夷畏威怀德,一致拥戴大禹。皋陶为开创华夏盛世立下赫赫功勋。但是,皋陶在禹帝死前就逝世了,享年106岁。皋陶死後,禹又把继承人定为伯益。

      皋陶死後,葬于六安,即今安徽六安市,这里古有皋陶墓,世人称之为公琴。

      皋陶的主要成就

      制典

      传说我国的第一部《狱典》就由皋陶制定,他把《狱典》刻在树皮上,呈给大禹,禹看后觉得很好,就让皋陶实施。

      《狱典》归纳了杀害同伴就得服法而不在于用刑。

      东汉《论衡·是应》有记载,汉代衙门里供奉皋陶像、饰獬豸图,后被传神话为“狱神”。

      皋陶也是古六安国始祖,还是徐国国君的祖先,而且是古代东夷部落的首领之一。蓼国国君也有可能是皋陶的后裔。洪洞县甘亭镇士师村又名皋陶村,以皋陶的官称和名字同时命名村子,这种形式很少见。

      “皋陶卒,葬之于六。禹封其少子于六,以奉其祀。”(《帝王世纪》)“繇,封之于皋,卒崩于皋。”(《钦定四科全书》)故六安古称皋城。皋陶墓收录于《*名胜大辞典》。皋陶封地英、六,位于今六安、英山、金寨、霍山一带。皋陶后裔聚集于封地和舒城、潜山、庐江、巢县、霍邱、怀远、灵璧、泗县、凤台、亳县,广布于全国各地,江苏省盐城市现有皋姓2000多户。

      皋陶英灵归宿之地的皋城子孙们,已把古皋城建设成现代化的城市,并重修了皋陶墓。我们祈盼皋陶陵园早日建成,高大的皋陶石雕像耸入青天,屹立在“天河”岸边,成为体现新皋城文化品位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向世人展现皖西皋陶文化的一道亮丽彩虹!

      皋陶所创制的法律,极有逻辑,比如“五典五惇”“五刑五用”“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等;且言简意赅,比如“昏、墨、贼,杀”等。所谓良法,不仅要有好的内容,更要有好的逻辑;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内在逻辑,强调其概括性,使得法律疏而不失,简便易行。这正是皋陶在法律上的成功之道。皋陶所言立意高远,皋陶所行正大光明,言行高度统一,所以民才信服。

      执法

      他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以正直闻名天下。被奉为*司法鼻祖。舜在任命禹担任司空,治水的时候,禹万分辞让,推荐稷、契和皋陶担任这一职位。但是舜还是把这一职位交给了禹。舜对皋陶说:“皋陶,蛮夷侵扰华夏,坏人为非作歹,你就担任司法官(士),处刑要让人信服,流放罪分为不同等级,而远*不同。只有公正明允,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

      传说皋陶还使用一种叫獬豸的独角兽来决狱。獬豸类似羊,但只有一只角。据说它很有灵性,有分辨曲直、确认罪犯的本领。皋陶判决有疑时,便将这种神异的动物放出来,如果那人有罪,獬郢就会顶触,无罪则否。史书上说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无冤狱,那些卑鄙的小人非常畏惧,纷纷逃离,至使天下太*。舜帝极为欣赏皋陶的成绩,他的后代被封于六,英等国。

      文化

      尧舜禹时期的重大政治措施大多是皋陶谋划的。皋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部活动中所体现的光辉思想和伟大业绩,形成了*上古时期的文化体系,即皋陶文化。皋陶文化主导着华夏民族文化的发展,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奠定起国家产生的基础。

      皋陶文化的内容主要是:兴"五教"。五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共(恭)、子孝"。定"五礼"。五礼即"吉、凶、宾、军、嘉"。吉礼即祭祀之礼,凶礼乃丧礼,宾礼系部落与部落联盟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以及与联盟之外的.友好部落之间的聘享之礼,军礼为组织氏族、约束大众成军之礼,嘉礼为"饮食、男女"之礼。创"五刑"。五刑即"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甲兵,即对外来侵犯和内部叛乱的讨伐;斧钺,系军内之刑,属军法;刀锯,系死刑和重肉刑;钻笮,是轻肉刑;鞭扑,是对轻罪所施薄刑。皋陶在*惯法的基础上整合为"五刑",无疑是一大进步,创我国刑法之始。立"九德"。九德即宽而栗(秉性宽弘而有原则)、柔而立(性情温良而能立事)、愿而恭(质朴而能尊贤)、乱而敬(有才而能敬事)、扰而毅(谦和而有主见)、直而温(正直而不傲慢)、简而廉(具大略而能务实)、刚而塞(果敢而不鲁莽)、强而义(刚强而不任性违理)。皋陶制订的"九德",内涵包括人的秉赋、气质、品德、才干等许多方面,是目前所知的我国历史上最早考察、选拔公职人员的标准。亲"九族"。九族即部落联盟核心的亲属部落。部落联盟是一个松散组织,联盟的权威没有可靠力量作后盾是维持不下去的,所以亲"九族"亦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一项重要的政治策略。

      皋陶文化的核心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安邦之道。

      历代史籍记载:“帝舜三年,命咎陶作刑”、“皋陶造狱而法律存”、“《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由此可见,皋陶刑法是*最早系统和制度化的刑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开端。夏朝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是从皋陶之刑发展而来。皋陶的“五刑”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三四百年,因此皋陶被尊为*的“司法始祖”。皋陶的法治思想为后世的法制起了典范作用。

      他执法严谨,对过失犯罪者尽量宽恕,对故意犯罪或累犯不改者从严惩处,对罪疑者从轻处罚,在**的问题上更加谨慎,不伤无辜。他执法公正,“决狱明白”,“听狱制中”,“五刑五用”,乃至“天下无虐刑”,“天下无冤狱”。他注重教化,“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主张以“法治”辅助“德治”,希望最终实现社会上没有犯罪行为的大治局面。

      德政

      从《史记》的《五帝本纪》《夏本纪》对皋陶言行的记载中,可以看出皋陶讲道德、勇于担当、公正无私的政治形象;其次,从《尚书·皋陶谟》中,还可看出皋陶以人为本、谦抑、正直无私、民本的形象;而从《荀子》《淮南子》《牟子理惑论》等,又可以见到皋陶铁面无私,不怒自威的理性法官形象;再从《后汉书》《提牢备考》亦可见皋陶作为狱神而存在 ;最后,在《左传》三处涉及皋陶的故事中,又可发现人们对皋陶的无上崇敬和怀念,主要是因为他以德服人,制律简明扼要,执法公*。

      皋陶的首要政治主张是实行德政。皋陶认为实行德政的关键在于提高人的品德修养。强调君主、群臣的修身应由上而下,由己及人。提出为官者要具备三、六、九德。以三德要求于卿大夫,以六德要求于诸侯,以九德要求于天子。以道德处理政务,大臣们就会同德同心,就能使功成业就谋略实现。只有“知人善任”,举用德才兼备、勤政廉政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才能施恩惠于民。

      民心之安,取决于君、臣之德。“皋陶迈种德,德,乃降。”皋陶墓东5华里处的“种德寺”, 就是后人为纪念皋陶教化民众播撒仁德种子而兴建的古遗址。“好生之德,治于民心”。由于皋陶卖力推行德政,身体力行,使得天下太*,百姓安生,所以民众宾服他,归附他,怀念他。从而开创了“天下明德皆自虞舜始”的大好形势。唐代著名诗人皮日修在《咎繇碑》文中评价皋陶:“德齐于舜、禹,道超乎稷、启。”“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皋陶总揽朝政,谋划了一系列的有关社会制度、*俗、文化等全方位的革新方案:兴“五教”,定“五礼”,设“五服”,创“五刑”,亲“九族”,立“九德”。这些重大举措全都付诸实施,建立了社会正常秩序,加强了部落、部族间的联系和融洽,为国家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皋陶的思想后来被孔子继承和发扬光大,创立了儒家理论学说,成为*整个封建王朝治国基础理论。

      作耜

      皋陶作耒耜,为发展农业生产作出了巨大贡献。辅佐大禹治水,皋陶“劳苦功高。”《史记·殷本纪》引《汤浩》曰:“古禹、皋陶久劳于外,其有功乎民,民乃安。东为江,北为济,西为河,南为淮,四渎已修,万民乃有居。”皋陶佐禹治水,“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利用法律手段确保治水工程的胜利完成。乃于怀远涂山举行了治服水患的庆功盛典:“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淮夷的先民们不仅在农业方面先进于中原地区,而且在手工业中的制陶,生产工具的制造和金属冶炼技术等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由于皋陶高明的谋划和鼎力辅佐,使尧舜禹时代出现了繁荣盛世,迈进了“早期国家阶段”。

      随之,夏王朝就应运而生了。皋陶文化,是源于东夷的农耕和礼乐文化,涵盖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皋陶制造的长鼓,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为“皋鼓”。至今朝鲜仍有一种高脚鼓和小腰鼓,都是皋鼓之类。朝鲜也是东夷的一支,故亦有这种皋鼓。皋陶创制的古龠乐器,安徽省艺术研究所研究员刘正国经过多年研究论证,终于解开了古龠斜吹的千古之谜。刘正国的古龠乐器和吹奏技艺被国家批准为专利。2001年春,在香港大会堂音乐厅举行的“回响八千年”民间管乐音乐会,刘正国应邀担任客*独奏。他展示的古龠“斜吹”绝技,将自汉代失传了的皋陶古龠首次重现于大雅之堂。

      皋陶的轶事典故

      皋陶造狱

      皋陶主张“罚弗其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罚疑唯轻,功疑唯重。”这段话的意思是,一个人犯了罪,不应该株连他的后嗣子孙;如果赏功,就应该世代不遗。对于过失犯罪的,即使严重一点也应该从宽处理;对于故意犯罪,他们也要从严追究;对于犯罪事实有不清楚的,处断一定要从轻;对有功于国的人,虽事实有可疑处也应该从优赏赐。这段话真是精辟入里,这一闪耀着朴素的辩证法光辉的刑狱思想,对于今天的法律工作者来讲,也是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的。

      据说皋陶非常善理狱讼,当了士师后,遇上疑难的案子,就让神兽獬豸(独角兽)以角触不直者,独角兽顶了谁,谁就输了,官司。在皋陶的辅佐下,大禹把天下治理得井井有条,出现了一个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盛世。因此禹决定把帝位传给皋陶,不料皋陶由于操劳过度,不幸过早地死去了。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在《离骚》中盛赞皋陶的功绩:“汤禹严而求合兮,挚咎繇而能调。”挚是伊尹,汤的贤相,咎繇即是皋陶。诗意是,成汤和夏禹都能和帮助自己治理天下的人相敬相合,伊尹和皋陶也能和他们的君主和衷共济。《孟子·滕文公上》中,也记载着大文豪孟轲的热情歌颂:“尧以不得舜为己忧,舜以不得禹、皋陶为已忧。”诗仙李白也赋诗讴歌:“何不令皋陶拥彗清八极,直上清天扫浮云。”希望皋陶复出,扫尽天下一切罪恶和不*。

      由于皋陶治狱功绩很大,影响深远,自古以来的监狱,都把他奉为狱神,建庙造像,不论狱吏还是犯人,都要向他顶礼膜拜。《泊宅篇》中就记载着:“今州县狱皆立皋陶庙,以时祀之,盖自汉已然。”

      獬豸决狱

      传说皋陶使用一种叫獬豸的独角兽来决狱。这种獬豸有点像山羊,但它只有一只角。据说它有分辨曲直、确认罪犯的本领。皋陶判决有疑时,便将这种神异的动物放出来,如果那人有罪,獬豸就会顶触,无罪则否。史书上说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无冤狱。

      这一传说无法考证真假,但獬豸作为*传统法律的象征受到历朝的推崇。史载春秋战国时期,獬豸冠在楚国成为时尚,秦代执法御史也戴着这种帽子。到了东汉时期,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中不可缺少饰品,而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这种*尚一直延续下来。清朝时,监察御使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戴獬豸冠,穿前后皆绣有獬豸图样的补服。所以一直以来,独角兽都被当作历代王朝刑法和监察机构的标识。

      皋陶作刑

      “皋陶作刑”就是指在虞舜时期,将黄帝以来(即父系社会建立以来)的原始刑法做了一次较为系统的修订,并在原来“象刑”的基础上,制订了劓、刵、椓、黥、大辟等几种刑罚,为以后的奴隶制五刑奠定了基础。此外,还以流刑作为五刑的“宥刑”,鞭刑作为官刑,扑作为教刑,金作为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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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5 17:51:10
  • 司法局实*日记

  • 日记
  • 司法局实*日记

      忙碌而充实的一天结束了,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经验,这时候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日记了。好的日记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司法局实*日记,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1月12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整理全镇XX年11名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档案。整理中发现他们当中大部分都是本分人,只是在遇到问题时不懂诉诸于法律至使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行为过激才犯下罪行。其实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烈,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着刑事案件私了等等一些情况,还有就是不知道问题怎么样去诉诸于法律,遇到问题就想到武力解决和选择忍气吞声。总体来讲就是法律问题基本没有,法律意识淡薄。经过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人民生活水*是提高了可是法律意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这更显示了层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普法教育的迫切性。要改变这一现状还得靠司法工作的不懈努力。

      11月13日

      根据档案逐个落实检查帮教工作,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年度帮教考察记录。通过帮教人的实施帮教使刑释人员更快地融入社会。个别帮教人不仅在心理上认可,还在资金上支持、技术上帮扶。通过帮助刑释人员学会种养技术,承包荒山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走上致富之路。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掌握致富的本领就能安下心来生产、生活。刑释人员的及时融入社会能有效的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一切需要我们做的有很多,消除你歧视的眼光,给他们一个机会,在必要是拉一把、帮一把。这都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在此要特别感谢各位具体的帮教人所做出的努力。

      11月14日

      今天的主要工作是采用电话形式对外出打工的刑释人员落实帮教考察。虽说在前两天的工作中对刑释人员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第一次通过电话落实帮教考察心情还是很紧张。可他们的热情很缓解了我的紧张,只要听到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时,他们都很热情、很健谈。谈话中他们说得最多的就是“总之谢谢你们”从他们的话语中我可以感觉到他们对重新融入社会的渴望,更渴望得到人们的关心。我们一句寻常关心的话语却能使他们的“回归之路”变得更*坦。在谈话中还了解他们的打工生活,向他们讲解些法律知识尤其是有关新劳法的咨讯。从他们连声的谢语中我觉得我今天的工作完成的还不错。

      11月15日

      今天许所长和杨小姐都有事外出,留我在司法所说有人会来咨询些法律问由我负责接待。快中午时王某来到司法所讲明他所要咨询的问题:王某在XX年元月在某地甲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商品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的一套113m2的住房。房产公司承诺XX年5月交付使用。XX年4月,房产公司通知王某,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但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出差,王某元月已卖过的房屋却被售于李某,李某是在XX年3月一次性付款购得。该公司表示,这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他们可以让王某在他们下一期房屋中挑选一套并给与100元优惠。对于王某已从元月到4月承担了4个月的贷款利息,房产公司则表示不承担。王某找到李某说明请况,李某以自己已全部交清房款为由不答应王某要求让房的请求。王某现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挽回损失。但由于对法律相关的规定不了解,不知道这个官司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来咨询。 听完这个事件,我想起了最*刚看到过《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所指的具体由以下两种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有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有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的情形正好符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相同。 看来书本的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还是有一定和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了充实自己。尤其是要注意法律最新动态。

      11月16日

      为构建和谐社会把村民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村,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司法所决定组织一次年底矛盾排查工作进入乡村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今天第一天入村排查发现一纠纷陷患:甲年幼是时曾过继给没有成亲的叔叔乙,按村里规矩过继后甲是要给乙养老送终的。但甲乙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现行《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甲年幼时乙也没有抚养过甲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甲取媳妇后在其妻的鼓动下不愿瞻养年迈的乙。

      虽然甲没法律上的瞻养义务,但无论道德还是亲情上甲对乙的瞻养却在情理之中。经调解甲表示以后愿意尽瞻养的义务;同时,通过民政部门为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事情虽得到完美解决,但这却是一个让人深省的教训。有法治社会的今天,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并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11月19日

      没想到在排查的第二天就遇上棘手的事:赵某(男)与李某(女)俩人未婚同居。一日龙某(男)与李某在李住所处私通被赵某当场抓获。赵某逼龙某写下“认罪书”,并提出私了还是公了。龙某表示愿意么了并写下5000元的欠条,并将身上*1000元现金给了赵某。事后赵某害怕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罪,特到司法所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赵某提出私了视为有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其中更逼龙某写下“认罪书”显然使有威胁的方式。赵某的行为符合敲诈罪犯罪构成。但赵某事后已认识错误码主动到司法所寻求帮助,且在这事件中龙某也有过错在先。调解后:赵某退回已收取龙某的现金和欠条、“认罪书”。至于龙某的行为,由于赵某与李某不是夫妻关系,其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受到保护。龙某和李某的行为属道德作风的问题,对此予以警告处分。

      事情至此完结,但它折射出一个问题:在讲究法治的今天,人们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无可非议。但如果一切只求不违法,对于社会公俗良德便肆意践踏。使得我们不得不去反思法律道德的关系,在我们大力宣传法制的同时是否应加强公民思想道德的教育。在法律求涉及的地方我们就更需要道德来维持我们的社会秩序了。

      11月20日

      我们都不在饶有兴趣的谈论昨天的案例,今天又遇到了财产纠纷。怎么一下子出来这么多纠纷呢?据杨小姐说,目前主动调解的情况出现得比较少,更多的调解是在问题扩大化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出面进行调解的。所以矛盾排查工作是司法所必不可少的定期工作。 纠纷事由: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现因张女士夫妇出现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但就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发生争议,丈夫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进行财产分割;张女士则认为只登记了女儿的名字,就是女儿一人的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即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这套房屋虽然由张女士夫妇出资购买,但他们自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们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所以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就是这套房屋的唯一的所有权(物权)人,张女士夫妇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共有权利人。 还是那句话要确保自己的权利,就得按法律规定办事。尤其是在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程序中更应认真考虑清楚方可行事。

      11月21日

      今天下访的村子是闻名的果树种植村。进入秋冬季节正是收获的时节,村民的热情我可是解了馋。同时秋冬季也是准备来年生产的时节,秋冬季节果树的管理直接影响来年的结果。就为此也不时有矛盾产生,如甲乙两人承包相邻的两片坡地种果。两地共用同一水源甲处在高处,乙处于低处。由于秋冬季节水源不足,甲基便为自身利益截阻水流,断绝低处乙的用水。但这些村民之间都能自行协调处理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种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公*合理。当我们遇到问题都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用法律去解决问题,那么生活中的很多矛盾都很容易化解,我们的社会将更安定、和谐。

      11月22日

      最后的一个排查区,维期*一周的矛盾排查工作即将结束。但就在这还是遇到了纠纷问题:梁某只生有一女已外嫁,今梁某去世只留有房屋3间。梁某女儿回家料理后事,并将梁某留下的房屋卖出得款1500元,当孙某听到消息前来找梁某女儿要求其替父偿还梁某生前欠他的XX元。梁某女儿认为其生前债务属其父个人与她无关,要偿还也只能用其父留下财产偿还。即用卖房的1500元还孙某的债。孙某却不愿意,要求必需偿还他XX元。

      《继承法》第33条第1 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要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孙某再没异议,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11月23日

      今天许所长总结这个星期以来的下乡排查解决矛盾纠纷工作。通过这次的排查工作了解了全镇司法工作的现状;解决一部分发现的矛盾纠纷促进全镇社会治安的稳定;发现个别村调委会业务水*急待提高,未能起到“第一首防线”的作用。同时还总解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首先,法律知识要系统撑握,知识面要广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矛盾纠纷;其次,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调解工作是一种比较人性化、和气且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方面,私法赋予了人民自由处分的权利,调解工作的设置将解决机制放下了基层,通过调解员主持,通常在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各自的利益最大化,既解决了纠纷,又不伤双方的和气,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司法方面的资源冗烦状况。

      因为今天是我实*的最后一天,许所长还特别在会上举行了一个简单的告别仪式。乘着这个机会我好好的感谢许所长、杨小姐。从他们身上我学会了不少的东西,他们教会了我不少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在他们的帮助下自己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这些都是我在实*中的收获在日后的工作中将受用不尽!

      7月8日

      一. 今天接到实*单位的电话要我去实*,这家公司是我前几天在网上投简历应聘的实*单位。刚接完电话心里非常开心终于有地方实*了。一大早就来到公司,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我,并问了我很多问题,我的回答让对方很满意。接着,他就介绍了公司情况并告诉我明天就可以来实*了,主要是跟着他们公司法务部经理学*一些跟我专业相关的工作程序和贸易公司的一些工作流程。后来我闲来无事就去参观了一下公司,以便熟悉公司环境。这个公司规模中等,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拥有独立厂房,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主要经营织带,棉绳,布条,辅料,涤纶纱,丙纶纱等,完成可再生资源的运作。公司环境非常好,也让我感觉很舒服,就这样我开始了我的暑期实*生活。

      7月9日

      二. 到了公司第一天的主要工作就是了解工作和公司产品情况。公司成立时间比较短,在1999年成立,主要经营织带,棉绳,布条,辅料,涤纶纱,丙纶纱等,完成可再生资源的运作。公司发展迅速在当地也是很不错的企业。我跟着师傅参观了公司的生产流水线,调查并了解了公司贸易出口业务的具体流程。这样就差不多一上午过去了,我就跟着师傅去吃饭。午休的时候,我认识了很多公司的同事,跟他们有了一些交谈,因为第一天到来,所以我的话不是很多,他们倒是问了很多我大学里的事情,让我在大学好好学*专业,以后工作中都是要实践运用的,不然现在就业压力这么大以后找不到好工作。下午还是以熟悉公司为主,我知道了公司的几个部门,比如前台,制作部,包装部,安检部等等,他们都互相合作,完成整体运作。这一天还算轻松,但学到的还是不少的。

      7月12日

      三. 这几天对公司和产品情况了解已经很清楚了,公司先让我跟着法务部做一些杂活以便熟悉工作日常情况。我主要负责文件的整理和递送并承担部分办公室的卫生工作。虽然这是些杂活,但小中见大从中可以看出一个公司的日常管理情况,并能锻炼自己踏实工作的心态。说说是整理文件,可也费了我差不多半个上午的功夫,文件分为很多种,有客户合同,客户投诉文件,公司法务档案资料,公司内外诉讼纠纷等等。也得看我对这些文件的熟悉程度才可以快速地分类整理。经理看我这么用心在做,还夸奖了我几句,我心里还是蛮开心的。关于卫生工作,一般不会有什么很脏的时候,因为公司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只需要在快中午的时侯把附*几个办公室的纸篓里面的废纸拿到楼下垃圾房就好了,是很轻松的活。下午跟着我的师傅去开了一个会,那种紧张严肃的气氛我还是第一次遇到,会上每个人都会提出自己的见解,真是人多智慧多。

      7月13日

      四. 今天还是像往常一样做一些杂活,整理和打扫。由于这些天的经验,今天效率就高了,很快就完成了布置的任务,果然熟能生巧还是不错的。今天有几个同事空暇时间也比较多,他们在一起讨论一些方案什么的,我就在一旁认真听着,以后也学着点。多了机会跟他们交流,向他们请教,我马上跟他们混熟了,中午吃饭的时候还一起开开玩笑,实*的生活还是很有趣的。今天了解到一个同事只比我大了一届,是初入公司的,他跟我说实*的时候可能还感觉不出什么多大的困难,真正工作了,你就会遇到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可能在学校里没有碰到过的,需要的是你自己的机灵和处事态度,工作上的一些问题就需要用到需哦过的专业知识了。我深深地记在脑子里了。

      7月17日

      五. 今天并没有像前些天一样做杂活,经理告诉我我负责打印账单和录入文件信息。我心里想着,又是这么轻松的活啊,对我也太好了啊。可是一天的忙碌让我打消了这个想法。在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精神集中以免信息录入错误,如果一个错了,那会引起很多的麻烦,带来更多后续工作。唉,终于知道了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可能更难更重要。今天又学了不少啊,总算是没白打这么多字。这样的生活,虽然有点累,但还是累并快乐着,因为我感觉到了充实。以后工作的开始肯定更辛苦,我要借此机会好好磨练自己。

      7月18日

      六. 工作了这几天,经理对我的表现还算比较满意,他也耐心地对我工作中的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指点。在公司上班,得到上司的指点和赞赏是件很骄傲的事情。这回做的是在网上寻找客户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主要使用阿里巴巴*台寻找客户。我在网上发盘时遇到一个客户,他对我们公司产品很感兴趣,就与我进行了深入交流,我发现自己的一些术语什么的词汇根本不够用,然后涉及一些法律的知识的时候要想很久才反应过来,到这个时候真的深知自己的不足了啊。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也觉得自己在慢慢进步,知识面也拓展了,更能专注和了解怎么去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进行交易和协商了。这样一天好像过得很快,因为我太专注于工作了,而且就嫌时间不够用了。

      7月19日

      七. 今天干的活仍然是在网上联系协商客户,我与昨天发展的客户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后来他们发现我们的产品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要求,给出的条件也不是他们需要的。但是他们对我们产品相应质量和品质有了深入的了解,可以在以后的生意中合作。我的谈判算是失败了吧,看来做生意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啊。虽然没有做成这个客户,也与该客户建立了联系为以后合作打下了基础的。下午,师傅跟我说了一些经验,这样的工作要求我们在对待客户是表现更多的热情,更多的耐心这样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还要有一种竞争观念,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必须有细腻的心思,敏捷的观察力,灵活的谈判技巧,这样才不会在大浪掏沙中沉没。师傅强调很多遍,摆正心态和换位思考很重要。我自己也想了很多,书到用时方恨少,因此,*时一定要多多学*,努力积累,我们现在还是来得及的。

      7月24日

      八. 今天是跟着师傅处理一些公司外部纠纷和订立合同的事情。我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法务经理的责任,为了维护公司和当事人的利益,要试图避开不利,寻求新的突破口。这个过程对于我们来说有点难度,但是今天我也算学到了不少应变技巧,以后我还会向周围的人请教,集思广益,肯定会有所突破的。我*常话不多,所以我还得练我的口才,培养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保持乐观,开朗的性格,具备良好心态以及基本素质。在工作中这方面是极其重要的。

      7月26日

      九. 经过这几天不断寻找客户的经历,我居然没有成功过一次,一下子没了以前的信心和动力,很是失望灰心。总是感觉我已经这么努力用心改变自己投入工作,却得不到好的成果,于是我对工作也没那么专心了,打起了混日子的念头。后来被老板发现我工作中散漫的态度,及时提醒了我,告诉我工作不会这么一帆风顺的,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应该正视现实,认真工作,要安下心来切莫心浮气躁。通过老板的教导,我又重新燃起了工作热情,摆*了心态。可能是因为我还没有出社会,还在学校的缘故,一遇到这些小挫折就好像遇到了大山一样无路可走,其实这些知识小意思,老板说得对,应该正视现实,我是个一只脚已经踏入社会的人了,我要适应这个真实的社会而不是逃避 。

      7月27日

      十. 今天的实*又有了新内容,不再是在网上与客户交流,而是跟着经理跑单,让我这个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学点业务员的知识,体验当业务员的艰辛。跑单就是去海关,银行,商检部门和公司之间来回传递单证,因为在学校有修国际贸易法,商法,经济法等的科目,所以也略懂。本来这项工作不是由我做的,可公司同事最*都很忙,人员又不够所以我就多添了份任务,在闲时找客户在忙时就要帮忙跑跑单了。这样更好,省的我总在办公室呆着,还能劳逸结合。尝试新的事物总是一件很有挑战性的事情。

      7月30日

      十一. 来了公司也这些天了,我和公司里办公室的几个人都很熟了,他们看我是实*生都很照顾我,也教会我很多待人处事的原则和工作上的技巧。那个带我的小师傅就是其中之一,他是山东人,都说山东人很干练,他倒是典型的一个,口才也很好比我才大三岁我叫他师傅,公司其他同事都叫他小王。他这个人很热心,对我帮助很大,尤其发现我做的不对的地方,他都直言不讳。另一个是杭州本地的,人很憨厚老实的,在公司待了也有3年多了,*常话很少,但每句都很正确,所以小王不会的还要找他,我们都相处的不错,*常没事到外面吃点小吃听开心的。这次实*给我带来这么多的朋友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收获。而且这些朋友都是我的良师,他们不仅在工作上提醒我,还教会我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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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6 15:27:51
  • 司法考试复*攻略

  • 考试
  • 司法考试复*攻略

      复*需要一定的策略,复*的好,考试就会更有信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复*攻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打基础、做准备(11月——2月)。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备考方向,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搞清楚,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此时的复*,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这个时期的复*一定要以理解为主,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记忆和练*,但最好能看一下*两到三年的真题,特别是要关注对这些真题的解析,将真题及解析当作复*中必不可少的教材来使用。

      二、全面复*,系统提升(3月——7月)。

      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以此为基础,从3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精耕细作、系统复*和深入理解的阶段。此时要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托,主要是对司法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最细致地全面掌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这个阶段我基本上就是跟着众合网校一对一的特色班课程走过来的。在复*全面展开之后,老师帮助你解决了复*的重点,并且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些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因此每天的复*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出课后复*的时间。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暂告段落时,一定不能忽视练*题。因为最重所有的知识都要落实到试卷和试题上,充分地练*能够帮助你巩固知识,查缺补漏,还能够最有效地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记忆是一个循环重复的过程,在记忆过程中的遗忘事非常正常的,因此不要为此而过分担心。课前预*,听课、课后复*以及做练*题,都是一个反复记忆的过程,记忆是贯穿于整个复*过程之中的,因此不要因暂时的遗忘就产生焦虑情绪。

      三、融会贯通,综合串联(7月——8月)。

      进入到七月份之后,复*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从*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上看,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在一个部门法内部会将相关的法条综合考查,而且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有可能在考试中丢三落四,影响最终的分数。在这个阶段,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老师会帮助大家整理、归纳、串联相关知识和法条,真正提高大家在实战中应用法条的能力。

      这个时期同样不能忽视试题,而是要更加重视试题,不仅要通过试题查缺补漏,而且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的思路,掌握答题的技巧,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串讲阶段进行模考及讲评,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家发现自己在复*和解题中存在的问题,最有针对性地提高大家的应试能力。

      四、最后冲刺阶段(8月中下旬——9月考试

      此阶段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分配时间

      你要清楚一周内所要做的事情,然后制定一张作息时间表。在表上填上那些非花不可的时间,如吃饭、睡觉、上课、娱乐等。安排这些时间之后,选定合适的、固定的时间用于学*,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完成 正常的阅读和课后作业。当然,学*不应该占据作息时间表上全部的空闲时间,总得给休息、业余爱好、娱乐留出一些时间,这一点对学*很重要。一张作息时间表也许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但是它能让你了解如何支配你这一周的时间,从而使你有充足的时间学*和娱乐。

      2.科学强化记忆

      法学是一个强调记忆和熟悉的人文学科,虽然说法学最终考察的是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记忆实为逻辑运用之根基,根基不稳,运用终不能自如。司考由于信息量大,如果将大纲划定的范围全部记下,显然不可能,这就需要科学记忆。这里说的科学记忆,首先是考什么才记什么,如何实现?就是上面说的从真题出发,把历年真题一五一十,丝丝入扣地过上三遍,利用真题定取舍,利用真题辨枝干,利用真题抓核心,利用真题建体系,把考点找出来,把考点的体系全部记住。其次,科学记忆还要挖掘技巧,切忌死记硬背,技巧可以总结为:“口诀化、串联法、体系化”九字方针。

      一、求通过不必求完美

      看到这里,大家也许就明白了。为何这个攻略被冠以“准完美”。因为我们只求通过,并不追求完美。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来看,凡通过者其前三卷的分数之和都在300分左右,因为第四卷主观题想得高分难度极大。试卷四均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短时间内很难判断的大案例,阅读量和书写量很大,对考生运用法律术语能力和文字功底的要求都很高。所以决定一个考生最终能否通过司法考试,而且又是通过自身刻苦训练能够把握的分数几乎都在前三卷当中,想在短短三个月时间里大幅度提高试卷四的分数是很难的。

      目前很多朋友备考的误区是:面面俱到、求多求全,恨不得一分也不放过。而成功的备考者复*的过程是减负、放弃、取舍的过程,是向400分冲击最终保证360分的过程。就像老师说的'那样,“司考不过是一场考试而已!”就以应试的心态待之,这样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二、基础学*应分清主次

      广大考生备考的过程一般分为:阅读、理解、记忆、掌握、运用几个步骤。无论对有一定法学基础的考生,还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阅读这一环节都是必经的一步。但把600多万字的复*资料仅仅通读一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在阅读中抓重点部门法和抓部门法中的重点是很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600分中,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共占300分左右,占去了总分值的半壁江山。而每年的通过分数线也不过才360分,所以司法考试界有一种说法叫“通民刑者通司考”。

      建议大家首先从民法和刑法入手,这两门学科是各部门法中发育最完善的,要下相当大的功夫才能掌握其内容并能够运用。同时,这两门学科又是离我们现实生活最*的,大家最有兴趣去学*。尤其民法学是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基础,掌握好民法对备考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但民法和刑法体系庞杂,理论博大精深,想要学好学精还是有相当难度的。

      我国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就程序法而言,刑诉、民诉是核心。掌握、运用、理解都有一定的难度,考生们可以结合电视节目中的庭审纪实、现在开庭等栏目来学*,比较形象具体。程序法的管辖、期间等规定需要记忆,在司法考试考查的科目当中,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法理、法制史等都有很多需要记忆的内容。

      三、重点法条是备考的重中之重

      阅读、理解并记忆辅导用书、法律法规汇编是备考中的重头戏。据调查,凡考试成绩在320分左右的考生投入阅读的时间约占备考时间的80%.绝大多数考生因为无法解决好阅读理解这一关,花去了太多的备考时间,实际上在备考的第一个环节就已经被淘汰出局了。阅读和理解辅导用书、法律法规汇编不能等同于备考本身,就是你把辅导用书背下来也不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却有许多无暇阅读辅导用书的考生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因为他们准确而牢固地掌握了考点,灵活运用和记忆了重点法条。

      对一个法学基础知识掌握得较好、各个部门法知识结构完整,或是在上一次司法考试中考取了320分左右的考生而言,对法律法规汇编(法条)的阅读、理解,作用远大于对辅导用书的阅读、理解。

      考生备考司法考试基本上每年都会购买考试大纲、辅导用书(指定用书)、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规汇编有一万多条,在这万余条中只有20%是考试中经常考查到的,这2000多个重点法条覆盖了80%以上的考点。在历年司法考试当中依据法条出题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一个考生理解并熟记了2000多个重点法条,那么通过司法考试对他来说是很容易的事情,他掌握的不仅仅是2000多个在司法考试中经常考到的题目,而且还把握住了标准答案,因为依法条所设的题目,答案就是法条本身。所以阅读法条,尤其是阅读重点法条的收益远远大于阅读辅导用书,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考试结束后回过头来看,凡是通过者大多是对法条手不释卷者,将辅导用书翻烂但是名落孙山者比比皆是。

      四、历年真题练*必不可少

      司法考试虽然要求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但历年的考点重复率很高,比如:刑诉中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民法中的推定过错原则及民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国际经济法中的13个国际贸易术语、单据条款及承运人责任。无论阅读、理解还是记忆辅导用书和法条,都是为了提高应试能力。应试能力的提高是备考的核心环节。在提高应试能力的过程中,历年试题的练*作用尤其明显。因为它们就是出题者的命题模式,它们本身既是考点也指明了重点法条。老师常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考生们不妨做这样一项简便易行的工作,把*几年的试题做上一遍,找出题目、答案对应的法条,这些法条就是司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重点法条。

      专家指出,许多法学基础不错的考生之所以多年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忽略了应试能力的训练,他们每年考试成绩都在340分上下徘徊,离通过线只有一步之遥。因为他们年年都在重复着同样一个备考模式:阅读和理解占去备考时间的80%,记忆占去15%,试题练*占5%.实际上他们完全可以缩小阅读和理解所占的时间比,增加做题的时间。

      朋友们,司法考试是一项资格考试,通过即是胜利,通过便足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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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12:47:00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部令第107号)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规定制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部令第107号),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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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01:46:51
  • 司法局宣传口号(*法制口号)

  • 1.知律法于心,守法律于行。

    2.法制你我他,和谐靠大家。

    3.法治诞生希望,和谐凝聚力量。

    4.法制建设人人参与,和谐余姚人人受益。

    5.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

    6.守护人生绿灯,不创法律红灯。

    7.立法为基,守法为本。

    8.知法、守法、才能守家。

    9.知法守法用法,和*和美和谐。

    10.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11.实践科学发展观,学法用法天地宽。

    12.加强法制建设,推进科学发展。

    13.衣食住行,与法同行。

    14.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有序。

    15.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6.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17.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18.学法让社会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19.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20.法制进万家,温馨你我他。

    21.争做守法市民,构建和谐姚江。

    22.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23.今天开启法律明灯,照亮明日人生前程。

    24.和谐之路,法制起步。

    25.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安千万家。

    26.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用法守法护法人人普法。

    27.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8.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阅读全文]...

2022-01-25 14: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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