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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欢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某些事情让我们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马上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为民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朴素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好人民权益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实践,只要真正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各种各样的政策、方法、方式都会奏效;一旦背离了“人民法官为人民”,政策、方法、方式一定处处碰壁。“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做好法院工作的系统方法论。只有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高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群众路线,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坚持狠抓队伍提素质,开展“练兵比武”为人民。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审判执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工作侧重点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今年全年进行网上办公知识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法官心理健康讲座、调研宣传写作培训、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办案热点难点问题交流点评、法警技能比武、*员业务竞赛、调解能手评比、执行能手评比等十项业务,以“赛”促学,“逼”着干警向内挖潜,引导干警岗位成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服务人民、服务当事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完善管理抓审判,实施“三案”工程为人民。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官为人民”最终体现在公正高效司法上。履行审判职能抓精品、落实司法为民抓精细、强化规范管理抓精准,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始终沿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道路前进。实施“三零三案”工程,即办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实现“零错案、零投诉、零*”,“高、快、好、省”地审判执行案件,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及时兑现群众胜诉权益。
坚持作风建设树形象,增进群众感情为人民。法官应坚守“中立、慎独”,但不排斥法官有情有义、胸怀爱心,尤其是法官楷模,他们对党、对人民都怀有深厚的感情,心中都有一盏对党、对人民的情愫之灯。法官不应当漠视民间疾苦,而应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开展“走千村、串万户”活动,实施院长带案下访、案件判后回访、敞开大门真诚接待群众*的“三访”机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解决切身难题。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监督和纠正某些法官身上存在的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教育引导干警把司法导向上的“公正”与“为民”有机统一起来,把工作标准上的“案结”与“事了”有机统一起来,对关乎民生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树立人民法官廉洁高效务实的职业作风。
坚持司法为民保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意义重大。要结合山东省政法委统一部署的“帮千企、走千村、访万户、服务三保”活动,不断满足社会,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帮助化解金融危机下遇到的各种法律难题,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发挥派出法庭构建便民诉讼网络的优势,成立“假日流动法庭”,在农忙时节,深入田间地头、进村入户,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当场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大法宝,也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扫除障碍,引领发展的重要法宝。我们过去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得益于思想的不断**;完成新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更需要继续**思想。在新一轮**思想大讨论中,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思想活动,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显身手,值得我们深入探索。
一、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思想的目的和核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审判活动。审判工作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那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是否有必要**思想?回答是肯定的。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思想,必须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条主线进行。我们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用好权、办好案,为老百姓排难解忧,也就是说司法要为人民服务。偏离这一条主线,司法就背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背离其根本宗旨。这是党和人民所不允许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不通的。人民法院**思想不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就会导致胡想蛮干,违法办事,践踏法律,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前些年的**思想活动中,一些法院没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况和特点,认为**思想就是敢想敢干多收费、搞创收,不少人民法院还开办公司,参与经营,并产生各种经济纠纷,严重偏离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和要求,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这些沉重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必须围绕“司法为民”这一主线,把**思想中提倡的“敢想敢闯敢干”与“依法、科学、责任”结合起来,在合法、科学的尺度内负责任地、扎扎实实地干起来,经得起人民的评议和历史的检验。这才是人民法院真正的**思想。
二、坚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思想的着力点。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本质,也是司法的终极追求,更是司法为民的前提和必然;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全社会的公*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惠及老百姓。这些年,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对司法公正的不断追求,从多角度、多形式、多层次实践司法公正,取得可喜的成效。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准确率、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人民法院当前的司法公正水*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还不少。我们必须借这次**思想大讨论活动契机,深入分析当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通过**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探索符合*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审判工作规律;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投入更大的决心、勇气、精力去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问题,千方百计破解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实现**思想的真正目的。我们要通过开展**思想大讨论活动,克服司法审判活动中因循守旧思想,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克服自满保守思想,增强危机忧患意识;克服狭隘封闭思想,增强开放和作意识;克服片面发展思想,树立科学发展意识。这几个方面思想**成果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来,就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主线,运用科学、发展、开放、创新、为民的观念来理解法律,在解释和运用法律之中赋予时代价值观念,使法律的适用显得更加合情、合理,使法中有真情、法中有真理,真真正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评价;就是要不断提高司法效率,“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要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就是要在诉讼中加强调解和协调工作力度,使被喻为东方司法之花的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和谐诉讼、构建和谐社会中开放得更加艳丽多姿;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他们提供更加方便、文明的诉讼环境,尊重他们的人格,倾听他们的呼声,为他们伸张正义。这才是我们所要的**思想。
三、深入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思想的具体措施。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开展**思想大讨论活动,要服务于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中,体现在司法改革的力度和成果上。当前,我区各级法院要着重抓好审判委员会、立案工作、级别管辖、审判监督工作、执行工作、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体系、法官助理制度等七方面改革。在改革中逐步完善案件管辖制度,避免外界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突出审判委员会的最高审判组织特征,推进审判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完善便民措施,及时准确依法立案,防止诉权滥用,浪费司法资源;建立和完善案件的监督和考评机制,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要把握好改革的`原则、方向、标准和重点。在改革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区实际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改革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必须鼓励人民参与,倾听人民呼声,必须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和评判。总之,要通过改革,优化司法职权,规范司法行为,建设符合我区法院工作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审判工作机制,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四、加强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思想的重要保障。
**思想和队伍建设是相辅相承。只有不断**思想,才能实事求是,客观地了解当前人民法院队伍现状;才能打破论资排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于现状、固步自封的旧框框,建立切实可行的队伍建设机制,改善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完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戒并重的廉政惩防体系,完善队伍的选拔运用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位置。让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充分激发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专业文化、道德修养等多方面素质。只有**思想,才能保持和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秉公裁判的司法优良传统;才能坚决反对门难进、脸难看、生、横、冷、硬、摊的衙门作风,使队伍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实现。队伍建设好,队伍的思想就更加活跃,干警素质更高,更能主动学*,开动脑筋,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这样又有利于我们**思想。毕竟**思想是一项长期的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思想将永远伴随我们对客观世界改造的全过程,不可能一蹶而蹴。要深入持久地**思想,必然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来做保障。
为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县20xx年司法行政工作,2月28日下午2点在我县行政中心东附楼四楼报告厅召开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暨“公正执法、忠诚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通过学*,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身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
“忠诚”是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本色。要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对坚持**的领导坚定不移,对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对*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信不疑,自觉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民”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宗旨理念。群众满意不满意,就是检验执法活动的根本标准。我们要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价值追求。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守不住,人民群众自然会对司法机关失望,甚至对党和*失望。
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我们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三个至上”不动摇,努力做到“四个在心中”,坚持和完善*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不移地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正义”的自觉实践者。根据领导的要求,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在工作中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增进群众感情,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着力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和涉诉*等突出问题,使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
三、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正义的勇敢捍卫者。坚持学*,自觉学*,既向书本学*,又向群众学*,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正义。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
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分23章,共552条,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为确保正确、严格适用新解释,*日来,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天萍率先组织民二庭、民三庭干警认真学*《民诉法司法解释》。3月5日党组会上,党组*、院长赵大杰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要求民一庭、立案庭、人民法庭等有关业务庭室也要通过法官自学、集体讨论等方式抓紧新法学*。下一步,法院将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
一是明确学*目的,提高思想认识。把学*《民诉法司法解释》上升到认真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上,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正义”这一目标,引导干警逐条分析理解,做到法条入脑入心,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能力。
二是注重学*方法,提高学*效果。学*采取每位干警分章负责的方式进行宣讲。参会干警积极参与讨论学*,针对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深入研究、各抒己见,全面领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确保正确运用。整个学*研讨会气氛热烈、成效明显。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增进学*实效。学*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庭秩序等内容为重点,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以立案登记、期间和送达、小额诉讼、执行程序等方面为突破,逐案自查不合规定的法律文书,改进工作方式,确保解释得到有效地施行。
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解释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15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5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名师简介
复*司法考试,选择好的老师和讲义非常重要, 对于有过复*经历的学员来说可能体会更加深刻,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名师简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韩友谊(刑法):语速较快,风趣幽默,讲课节奏感强,讲解清晰透彻,善于将抽象的理论实例化,贵大司考同学公认的司法考试刑法名师。
阮齐林(刑法):*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市朝阳区*副检察长,在刑法讲解上有自己的风格。
李建伟(民法):讲课内容详细具体,音质清晰,是我们认为非常好的民法司法考试辅导老师,听他的课很透彻,深受大多数学员喜欢。
钟秀勇(民法):讲课语速较快,风趣幽默,是公认的民法讲的非常好的,音质清晰,讲解细致,适合在前期听。
林鸿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林老师的行政法讲义做的非常到位,知识要点、对比点清晰明了,授课风趣、节奏感强,擅长将抽象的行政法讲的具体透彻,去年我扎实的听了两遍然后记忆他的笔记看真题,考试效果不错,所以在行政法领域我只推荐林老师,有他讲行政法就够了。
*光(行政法及行政诉讼):*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课程。
杨秀清(民诉法):*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讲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杨老师称的上是司考老师中的女豪杰,讲课声音轻柔,娓娓道来,不经意间将知识点讲的深入浅出,深受学员喜爱,她的讲义做的也很不错。
郑其斌(民诉法):郑老师讲课清晰,节奏明快,与上面的杨老师风格恰恰相反,但是都是深受大家推荐的民诉授课老师。
汪海燕(刑诉法):刑诉讲课中的'佼佼者,节奏感强,讲课通俗易懂,能够将复杂的问题讲得非常通俗,听他的课,学刑诉轻松。
谢安*:(刑诉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有着多年司法考试辅导经验,讲授风趣幽默,清晰明了,直指考点,深受考生爱戴。
张海峡(商经法):民商法学博士,对命题规律和考点有深入的研究,授课深入浅出,生动幽默,紧扣该学科的命题要点,辅导针对性极强,辅导效率甚高。有一套自己总结的口诀,去年就是听的他的课,商经法本来就很让人头疼,幸好有许多口诀和顺口溜之类的,非常有用。
*志国(民商):*政法大学博士,主讲民商法课程。*志国老师讲课风格深入浅出,准确把握历年考点,是新一代的司考名师。
杨帆(三国法):三国领域比较有名的女老师,讲课轻柔,语速较快,但内容跳跃快,适合在中后期学*。
李毅(三国法): 国际法学博士,副教授,有多年司法考试辅导经验,理论功底扎实,对司法考试有非常独到深入的研究,对于知识点的把握准确到位,针对性强,善于将庞杂的“三国法”知识条理化与系统化,授课逻辑严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善于化繁为简,一向颇受广大学员欢迎。
杨 帆(理论法学):*政法大学法制史博士,主讲法制史课程。杨帆老师授课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归纳总结清楚、细致、便于记忆,深得广大学员的好评。
杜洪波(理论法学):该老师是我去年发现在讲课水*和讲义质量两个方面都做的非常好的理论法学老师之一,听他讲课、看他做的讲义,理论法学便化抽象为具体,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一般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2018年9月22日上午,47万余人走进考场参加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存在了16年的司法考试正式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
民法是调整*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内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1年后,甲因炒股急需现金,便将该套房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甲不好意思找乙要回房屋,就怂恿丙自己找乙要回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B.丙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C.丙因继续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D.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丙承担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虽与乙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其与丙的合同为有权处分丙也不为出租人,不受合同限制,可要求乙返还本题选项为C
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隐藏行为的效力问题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应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3.某县*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行政合同问题本题中,*与厂长签约,如完成指标,工资晋升两级为行政奖励行为,不为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4.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 )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
D.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行为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以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判断标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往往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不具有意思能力,其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他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5.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私运品没收。A公司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
A.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无效
B.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可撤销
C.该购销合同中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效力未定
D.该购销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依《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题中,2000只电子表为私运品,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二、多项选择题
6.甲药店为了得到麻黄素通过关系借用了乙医院盖有公章的合同书与丙生产商签约购进麻黄素若干(麻黄素药店无经营权,只有医院才能购进)。对于该买卖合同及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理由是表见代理
B.该合同有效,理由是超范围经营的合同有效
C.该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D.甲药店和乙医院对丙厂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表见代理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甲药店借用乙医院的合同购进丙生产商的麻黄素,不适用表见代理,该合同无效,因为麻黄素属于特许经营,只有医院才能购进,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超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只有违反特许经营、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于借用合同书所签合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借人和借用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选项为CD
7.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作出否认表示
司法考试全真试题
在各个领域,我们最熟悉的就是试题了,借助试题可以更好地对被考核者的知识才能进行考察测验。大家知道什么样的试题才是好试题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全真试题,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C.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 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参考答案:D
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2 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 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参考答案:B
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3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C.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选项正确的是:
A. 由于当事人各方均与*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 若乙公司在*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 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受理
D. 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海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领域内,*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A、C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 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5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
【拓展】司法考试复*攻略
一、打基础、做准备(11月——2月)。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要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的复*备考方向,对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与司法考试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搞清楚,对重要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为后面的系统复*和强化记忆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这个时期一定要重视基础理论问题,因为司法考试理论性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查方式多次出现。此时的复*,最好能够先听一次老师的讲课,然后对课堂上讲解的问题进行消化理解,然后再带着问题第二次听课,从而最有针对性地解决自己在理解上存在的疑点。这个时期的复*一定要以理解为主,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记忆和练*,但最好能看一下*两到三年的真题,特别是要关注对这些真题的解析,将真题及解析当作复*中必不可少的教材来使用。
二、全面复*,系统提升(3月——7月)。
经过在理论阶段的学*,考生在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基本知识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对考试的基本形式、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复*思路有了整体的了解。以此为基础,从3月份开始到7月上旬,就要进入精耕细作、系统复*和深入理解的阶段。此时要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托,主要是对司法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最细致地全面掌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这个阶段我基本上就是跟着众合网校一对一的特色班课程走过来的。在复*全面展开之后,老师帮助你解决了复*的重点,并且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些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因此每天的复*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出课后复*的时间。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暂告段落时,一定不能忽视练*题。因为最重所有的知识都要落实到试卷和试题上,充分地练*能够帮助你巩固知识,查缺补漏,还能够最有效地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时候的记忆是一个循环重复的过程,在记忆过程中的遗忘事非常正常的,因此不要为此而过分担心。课前预*,听课、课后复*以及做练*题,都是一个反复记忆的过程,记忆是贯穿于整个复*过程之中的,因此不要因暂时的遗忘就产生焦虑情绪。
三、融会贯通,综合串联(7月——8月)。
进入到七月份之后,复*进入了一个融会贯通的提升阶段,要进一步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加强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从*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上看,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在一个部门法内部会将相关的法条综合考查,而且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因此如果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有可能在考试中丢三落四,影响最终的分数。在这个阶段,有丰富辅导经验的老师会帮助大家整理、归纳、串联相关知识和法条,真正提高大家在实战中应用法条的能力。
这个时期同样不能忽视试题,而是要更加重视试题,不仅要通过试题查缺补漏,而且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的思路,掌握答题的技巧,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串讲阶段进行模考及讲评,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家发现自己在复*和解题中存在的问题,最有针对性地提高大家的应试能力。
四、最后冲刺阶段(8月中下旬——9月考试
此阶段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分配时间
你要清楚一周内所要做的事情,然后制定一张作息时间表。在表上填上那些非花不可的时间,如吃饭、睡觉、上课、娱乐等。安排这些时间之后,选定合适的、固定的时间用于学*,必须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完成 正常的阅读和课后作业。当然,学*不应该占据作息时间表上全部的空闲时间,总得给休息、业余爱好、娱乐留出一些时间,这一点对学*很重要。一张作息时间表也许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但是它能让你了解如何支配你这一周的时间,从而使你有充足的时间学*和娱乐。
司法考试的考试心得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司法考试的考试心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两次司考的总体感受
对于号称“*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两年,随着通过率的提高,有人质疑司法考试“*第一考”的地位和权威性。我个人认为,高通过率并不能否认司法考试“第一考”的地位和权威性,因为放宽地区(315分,*280分)的通过人数比往年有了大幅度增加,这就提高了司考的通过率,而按360分算通过率的话,大概也就是百分之十几左右,提高的幅度并不是很大,我们对司考的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对这两年司考,我个人的总体感受可以归纳为:立足基础,注重能力,考察广泛,难度趋大,偶尔“偏怪”。
二、司考成功的几个重要因素
1、强有力的外部支持和良好的复*环境
*年来,十师检察机关新进干警较多,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不能任命助理检察官,这导致具有法律资格的年轻干警严重不足,影响了十师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素质建设。面对这种状况,十师检察机关两级三院党组把帮助年轻干警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项事关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来抓。两级三院从政策、资金、时间上给参加司考的干警以最大支持。同时,院领导通过和参加司考的同志谈心的方式,给参考干警以信心和鼓励。我院和业务部门还积极协调、解决工学矛盾,确保参考人员全身心投入司考的复*中。这几年,十师检察机关为参考干警专门放假2个半月,在复*时间和培训机会上给予充分支持。在司法考试复*中,院领导考虑天气较热,为我在地下警务区专门开辟了复*场所,配置了床、桌椅等物品,为我复*提供了良好的复*环境。在此表示感谢!
2、决心、信心、恒心、*常心
司考难,但有通过司考的决心更难。如果没有勇气,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参加司法考试,那注定是不会成功的。所以,参加、必过司考的决心是成功的第一因素。决心是“要”的问题,而信心就是“能”的问题。如果自己都不相信自己,总抱着撞运气的心态,在复*中很可能因丧失信心而半途而废。司考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过程,所以就要有恒心,要有长时间坐冷板凳的心理准备,不能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最后,就是要有一颗*常心。对于司考,不能畏惧,也不能大意,要以*常心对待,重要的是做好扎实的复*,成功与否,那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复*方法
1、复*顺序
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部门法,后理论法。两次司考,我都是先从刑法入手,原因是我本来就对刑法感兴趣,刑法学起来,要真正掌握也较困难,需下力气。其次复*民法、民诉法、刑诉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8月份前复*卷二、卷三,8月复*卷一、卷四。
2、复*计划
制定复*计划是必要的,可以参考各个培训班的培训计划,制定适合自己的阶段性的复*计划,和各学科的具体复*计划。我的复*计划和复*阶段是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4月-6月,主抓重点阶段,主要复*卷二、卷三;第二阶段:7-8月,全面复*阶段,复*卷一、卷二、卷三、卷四;9月初至考前:冲刺调整阶段,主要复*卷一、卷四。
3、听、读、做、思
听,就是听司考培训课件。我参加司考培训的感受是刑法、民法、经济法、三国法、法理的课件很有必要听,程序法尤其是刑诉法完全没有必要听,没有深层的理论,自己复*就可以。第二年基本没有听课件,一个是听课件很费时间,当时听着讲得好,但记忆不深,过一段时间就没什么印象了,另一个是听着课件就想睡觉。
读,就是阅读各类司考文字资料。尤其对卷一的法理、法史、宪法要反复读,至少要读4、5遍。除此之外,还要有意识地阅读一些案例分析和理论书籍,比如《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以及网络上和法律有关关系民生的评论性文章,以开拓视野、增加感性认识和初步培养理论素养。在读的'过程中,要培养多动笔的*惯,这样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做,就是做历年真题和练*题。做历年真题,目的是发现出题特点、熟悉出题套路。做练*题,目的是练兵热身、检验复*效果、巩固学*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做到查漏补缺。真题要反复做,做2、3遍都不为过,练*题要适当,不宜过多。
思,就是多思考。司考年年在变,但万变不离其中。在复*中,要勤思考、善思考。对于自己的疑问和分析、归纳的结果,要多动笔记下来,并学会举一反三。
4、法理和法条
法理始终是复*的难点,但却是重点、热点。法理基础打好了,你也就把握了司考成功的关键,即使做题的时候,不知道一个法学概念或不知道如何运用法条,但只要从法理出发,运用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你正确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司考中要注重法理的复*,包括部门法的法学原理,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
法条是司考的重头戏。第一,不能死背法条,要学会运用法条,提高依据法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要准确记忆法条,不能只记大概,这在做多选和不定向选择题时尤显重要。
四、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培训班
如果时间、经济条件允许,最好报个培训班。培训的师资基本都是从事司考培训多年,经验丰富的教师,可以引导学员有计划、有重点的复*还可以给学员讲一些司考的方向和趋势,以及当前学术界的前沿理论。在培训班,学*氛围浓厚,大家也可以交流经验,探讨疑难,总比自己闭门造车好多了。我第二年没有参加培训班,所以在卷一复*中仍然按照第一年的复*思路,结果导致复*方向出现偏差。所以有的考生总按老思路,老办法复*,努力几次也没有通过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此。至于选择哪个培训班,其实都差不多。最重要的是要学*掌握老师的学*方法和经验,不要太迷信老师的最后押题。
2、复*资料
司法考试涉及的科目多、范围大、内容杂,如何选择复*资料就成为关键,我的感受是选精不选多。我的建议是三大本、考试大纲及增补、法律汇编、重点法条、历年真题、培训资料、少量练*题、适当的网络资料。 三大本,即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如果有去年的版本,可以不买当年的,一般修改不大,买个增补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多花200多元。三大本卷一的经济法和三国法部分,如时间不充足,可以不看,多看一下培训资料就行了。
考试大纲及增补。考点增删对比有利于考生了解知识的基本结构,对考试的重点、难点、方向有个大体的认识。如果没有时间大纲可以选择性的看,但增补是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增补部分都是每年的新增内容,一般出题的机率很大。我把增补内容反复看了四五遍,考试时,新增内容果然很多,我收益斐然。
法律汇编和重点法条。市面上的法律汇编很多,个人认为,教学版的很好,法律规定集中,系统性强,对深入学*某一知识点很有帮助。重点法条在强化阶段必不可少。强化阶段,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将有限的时间用在重点法条上,对于一般法律,要有选择性的放弃。
培训资料。至于选择哪个培训班的,我认为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要自己认真学*、真正掌握知识。培训资料的好处在于,重点突出、系统性强、针对性强。有了再好的复*资料,不代表你的司考会有好的结果,这还要自己的努力。
历年真题。司法考试最好的复*资料莫过于历年真题,这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它可以告诉你历年司考的考点、重点、热点、难点,以及司考的命题趋势,有利于明确司考复*过程中的方向和重点,集中力量,抓大放小。至于哪个出版社的,哪个人主编的都无所谓,一定要找解释详细的那一种,最好是分册的那种。第一年我没有买历年真题,对真题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所以在考试中,缺乏技巧,运用知识能力不强。第二年我买了一套分册历年真题,反复看了两遍。在看的过程中,先做题,后对答案,对答错的仔细分析原因,寻找答题规律和技巧,并做记号,以便引起重视,方便日后重温。
练*题。个人认为不宜过多,3、4套即可,其只可作为练兵用,对考试意义不是很大。
网络资料。网上有一些归纳、整理的比较好的资料,可以下载下来好好复*,但不要过分依赖网络。个人认为法律教育网较好。
3、复*时间
司考是一项长期而又艰苦的奋斗。对于复*时间,有人认为需要6-9个月,有人认为4-6个月最好。个人认为,基础不好或非法本考生来说,最好复*6个月以上,复*时间保证在1800小时以上;基础较好或参加多次的考生来说,不超过6个月为宜,复*时间保证在1300小时以上。总之,根据自身情况,复*时间不宜拖的过长,否则,容易复*后程无力。我个人第一年司考经历是,4月前,经常看书,每天坚持,时间不在多,注重培养自己学*的兴趣,4月份复*刑法、民法三大本,作为热身阶段,每天保证6个小时(以下所说时间为学*的净时间)。5、6月份为全面复*阶段,这阶段以刑法、民法、诉讼法为重点内容,和4月份不同的是,三大本、法条同时复*,时间保证在9个小时。7月到9月初为强化复*阶段,时间保证在11个小时。9月初到考前为冲刺调整阶段,以做题和卷一内容为主。因为我第一年卷二和卷三都只有80分左右,第二年我调整了复*重点,把绝大多时间用在刑法、民法、诉讼法上,并通过做题来巩固。4月底到6月份,我从刑法开始,全面复*刑法、民法和诉讼法,复*过程中,我将三大本、法条、第一年辅导资料同时复*,以达到对知识的全面、准确、深入掌握。7月到9月初,我又从刑法开始,强化巩固,刑法、民法、诉讼法我以辅导资料、重点法条和历年真题为主,三大本和法律汇编当字典用,其它部门法三大本、法律汇编、重点法条、真题、辅导资料同时看,只是经济法和三国法没有看三大本。9月初至考前,我将卷一又快速看一遍,对卷四的考点、热点做了分析、归纳,并反复练*答题套路,最后认真做练*题4套。
4、复*中的心理变化
任何事物都是由不知到知之的过程,司考也一样。在刚开始复*的时候,会感觉头脑空白,心里没底。随着复*的深入,我们会感觉到学的越多,知道的越少,中途都有放弃或丧失信心的可能,复*到最后,对于自己掌握知识的程度,仍旧是头脑空白,没有把握。司考的复*过程,对知识掌握程度的总体感觉,就像一个抛物线,由不知道到知道,再由知道到不知道。这就需要我们在复*的过程中,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调整自己的复*方法、复*策略。比如转入复*其它感兴趣的部门法,或看法条、做*题,等心态调整好了再接着复*前面的,这个视自身情况而定。8月初,我复*经济法、三国法的时候状态不是很好,我就转入复*、法理和法史,加上晚上12点看百家讲坛来放松,10天左右,我宪法、法理和法史复*完了,心态也调整好了。
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是我们每个学法律的人的一个梦想,也是我们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个必备要件。那么,如何在有限的复*时间中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哪?下面,我想谈几点我自己的个人的经验看法。
首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找对一套资料,这样会让复*的人事办功倍。相信,一套错误百出的资料同一套精心编写的资料相比,孰优孰劣,明眼人一看即知。在资料的选择上,我推荐万国出版社的那套资料,个人感觉不错。
其次,不要用题海战术和快速度来保证通过司法考试,因为司法考试是能力测试,不是可以靠题海战术可以解决的。一切法律知识点都要弄清楚,弄明白,尤其是法律原理的真正内涵和使用情况以及它的例外使用之处。
再次,法律法规应该熟练掌握,但是仅死记法律法规在司法考试中是万万要不得的。
此外,熟练理解弄懂司法考试历年考题,最好做到每一道题都弄明白。所谓的明白是指不仅仅要明白这道题为什么选那个答案,以及这个题考得是课本中那部分的知识内容,什么法律原理,这样对熟练掌握课本知识点也是一个巩固。还有一点也要注意,在没有做完历年试题的情况下,不要去做什么模拟题,因为没有什么模拟题能比历年试题更接*于司法考试的测量标准。
还有,不要用很长的时间来准备司法考试,这样只会使人更加疲劳,得不偿失,两个月到3个月的复*时间是最佳的时间。
最后一点,切记,不要把通过司法考试的希望寄托在猜题和赌题上来,因为往往考试结束了你才会发现,猜的赌的其实一个也没有考上。但是当发现这个的时候,就已经太晚了,你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明年了。但明年又会怎样哪?那又是一个未知数。
综上所述,我想强调一点,司法考试其实考得就是法律基础,考得是对法律基本原理的掌握和理解,不会出什么高深的理论,所谓的难题怪题只不过是普通情况的复杂的举一反三罢了。因此,我们应该学好法律知识的基础,最好从本科的时候就能树立这样的目标,学法律我们学的不是法律知识的复杂的累积,我们学得是法律原理,是从法律法规,复杂的书本知识中总结出来的法律精神。如果一个学法律的学生能明白这一点,那么,他就真正的懂得了法律,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更是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了。
最后,祝愿所有学法律的人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21年全国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是什么?2021年全国法考报考条件会改革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国家司法考试自2018年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年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发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报名条件由司法考试时期本科及以上学历(不限制培养方式和本科类型)改革为需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法学本科需考取法硕或具备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才可报名,法考报名条件紧缩。
但是在2018年4月28日实施办法实施前入学或者取得学籍(考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实施“老人老办法”,仍可报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总结:2021年是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或者取得学籍(考籍)考生的毕业年份,因此2021年法考是在校生沿用“老人老办法”报名的最后一年,2021年以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校生需为全日制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才可报名。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会继续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全国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办法实施前(2018年4月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链接:https://www.233.com/sf/gonggao/202012/2600000076457.html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规定制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部令第107号),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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