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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维护财政、银行、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管理,依据*及*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资金专指国家为了保护主要农副产品购、销、储企业的利益,由国家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主要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由农发行实行专户拨付与管理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履行农发行代理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的职责,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存拨、到位及使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划拨流程,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不断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率。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专户管理,监督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要种类
(一)粮油类补贴
1.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临时储备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特种储备粮油(“甲字、五零六”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2.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建粮食风险基金(即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3.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老挂账)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4.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5.军粮差价补贴;
6.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补贴;
7.专储粮出口差价补贴;
8.其他补贴。
(二)棉花类补贴
1.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
2.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
3.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
4.出口棉花亏损补贴;
5.以出顶进棉花亏损补贴;
6.1998年度商品棉竞卖亏损补贴;
7.其他补贴。
(三)其他类补贴
1.国家储备糖、肉、烟叶、羊毛补贴;
2.各级*及*门规定的、由农发行代理拨付的其他政策性补贴。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专户管理: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建立健全专户管理制度;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工作,规范专户资金存拨行为,防止多头开户和资金流失。
(二)监督拨付:建立与同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协调制度,督促*门及时筹措资金,将本级应负担补贴资金拨入专户;同时督促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将专户内应拨资金分解下拨到企业。
(三)专户到位报告: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各级行营业部门要立即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资金计划部门,同时通知开户单位。省级分行营业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到位的专户资金应及时报送省级分行资金计划部门。
(四)专户支出审核:各级行营业部门在收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补贴文件及拨款凭证后,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拨付手续。财政补贴资金下拨时,农发行营业部门要填制有关凭证报同级资金计划部门审核。具体审核以下内容:
1.下拨补贴资金金额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或拨付计划一致;
2.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拨付,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3.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要求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4.下拨补贴资金是否在付款通知中详细注明补贴资金用途:即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或差价补贴等。
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前通知开户单位,要求开户单位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上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其予以纠正。
(五)资金划拨通知:财政补贴资金自本级专户支出后,本级农发行要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通知相关行,使其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查收和督促分解工作。
(六)款项到位分解:基层农发行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已明确为利息补贴的,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作收回利息处理;明确为费用补贴的,在补贴期内已占用农发行贷款的要与企业协商收回相应贷款,以往有欠息的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其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由企业列支费用。对于有关部门没有区分利息、费用等补贴的,要按照补贴标准计算后确定利息、费用,然后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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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账登记及报表反馈:省级分行要制定统一的台账格式,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将收到和支拨的每一笔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序时逐笔登记;以台账数据为依据,及时准确填制总行制定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防止虚报报表和随意调整报表数据的行为。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核算
第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
(一)通过*门逐级下拨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核算。
(二)除粮食风险基金外的其余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均通过“国家专项存款”科目核算。
(三)基层农发行收到补贴资金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将利息补贴相应转入“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核算,费用补贴相应转入“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核算;补贴资金到位前占用我行贷款的,直接从相应存款科目中收回占用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账户设置
(一)*门专户
1.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为各级*门设立存款专户,专项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在本级专户的到位、支出、使用情况;省级分行营业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摘要栏中注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2.在“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下,为各级*门分别设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县级财政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开展预算。各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项工作和项目,找准依据,严格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五条基本支出的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数、标准,预算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包括当年新增人员工资和预留正常增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预算*中队服役人员伙食费;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预算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补助;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或县民政部门、县*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按照计生部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州财政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支出、工会会费、福利费等。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的要求,预算各乡镇、各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县委、*统一研究,确需解决专项工作经费的,必须纳入专项公用经费进行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工会会费、福利费。
第六条项目支出的预算
对各乡镇、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县*门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对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的项目,县*门根据县级财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单位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实施的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报批后经县人大批准,将项目预算列入当年县级部门预算。县*门要确保1至2个县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纳入支出预算。
中央、省、州、县下达的项目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绝不允许擅自调剂项目使用用途。
第七条其他支出的预算
(一)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设置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逐步消化工程建设领域历年*性欠帐,坚决禁止产生新的债务。
(二)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章预算审批管理
第八条坚持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即一上阶段: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方案,并在上年9月底前上报*门;一下阶段:*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方案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二上阶段:部门根据*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再报送县财政局;二下阶段:*门根据县*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
第九条县*门在完成年初预算编制后,在县级*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再经县*常务会审核,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最后由县*大会审查和批准,以法定形式予以确认,再由县*门将预算下达各部门。
第四章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执行
(一)县财政要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供养人口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住房公积金等生活性支出支付到个人帐户,千方百计做到不拖欠。
(二)待县人事劳动部门完成年度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年终资金。待县目标办完成目标考核后于次年第二季度前一次性拨付目标考核奖。
(三)根据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严格按照县委、*的研究意见,合理安排*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执行
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乡镇、各部门按季度上报公用经费使用计划,由县*门根据时间进度以及地方财政收入进度按季度下达各乡镇、各部门公用经费使用批复,并按照批复及时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执行
(一)中央、省、州、县安排的项目批准实施后,*门针对不同项目的管理规定预拨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后必须按规定预留足够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由县*门下达项目资金使用批复。严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借垫资金。
(二)国债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两项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牧民定居行动计划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牦牛产业专项资金等资金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实行专户运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按照规范的财政报帐制进行报帐。凡财政报帐手续不齐备的、资料不真实的,*门一律不予报帐。
(三)不实行财政报帐制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进度实施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的执行
根据县委、县*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门审核后下达化解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批复。再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县*门严格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
经县*安排用于当年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在预备费中列支。救灾支出通过县救灾办落实资金,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根据部门职能由相关部门落实资金。预备费的拨付参照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门按月向县*书面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资金追加的管理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追加
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个人工资增长文件、新增工作人员文件,追加个人工资正常增资和新增工作人员工资,并按月兑付。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的文件或相关部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增加的人数和对应的标准,依据相关政策,追加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追加
(一)各乡镇、各部门新增人员按新增当年实际工作时间和所在乡镇、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追加新增人员的日常公用经费。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求追加专项公用经费的,首先由县*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次,县*门根据当年县级财力,分轻重缓急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按季度提交县委、*研究。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万元以内,由县**审核同意后,由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常务会专题研究同意后,由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常务会审核同意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对追加经费,由县*门按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核,请求纳入调整预算,并待人大常委会召开调整预算会议一并研究;对所有追加的公用经费情况,在年底县人代会作专题汇报。
(三)上级安排项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配套资金文件原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的追加,严格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批。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增加需追加资金的,1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项目的县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县*门审核,再由县财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同意并签字认可工程量后方可增加;1万元-10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县**审核同意后,按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工程增加量;10万元以上至100万以内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100万以上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常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
(五)项目开始实施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的追加
(一)根据县委、县*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需要在年初已预算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外追加的,追加化解债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项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追加的专项资金,由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化解债务工作是否按照进度进行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
第六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资金和县本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违规挤占、挪用、截留用于其他用途。县*门要严格项目资金专储程序,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部门和乡镇使用的专项资金)必须存入规范管理的国家商业银行,严禁违规划转、结算。中央、省、州下达我县的项目建设,由县*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县委、县*总体部署,将项目追加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追加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严禁随意调整、调济项目用途。
(二)实行严格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制。凡国家、省、州下达和县本级安排的项目(含项目实施中的追加项目),一律进行事前财政投资评审,经评审下达的项目才能纳入预算进行招投标,才能确保财政资金供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五条省级*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门。
第十六条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46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各地市级*、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1.5︰1,且申报总数不超过15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位专家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组织3-5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表。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定。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Medline检索收录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3.校级科研项目
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以上1篇;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项目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请鉴定(验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东部新区重大项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东部新区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蔡旭昶任组长,副区长组长,下设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发改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审计局、区招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供电分局和八里店镇为成员,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进行筹集、分配、使用,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务求资金使用实效。
(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财经制度分配和管理专项资金,坚持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公*公正,增强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择优择强扶大的原则。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东XX新区产业层次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的重大项目。
(四)投入与产出挂钩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投入与项目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实现销售和税收等指标挂钩,达到预期指标的,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达不到预期指标的相应扣减专项资金或不予扶持。
(五)效益绩效最优的原则。将绩效理念融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落实“事前加强审核,事中加强监督,事后加强评估”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筹集,实行专项核算。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措:
(一)对东XX新区的商贸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按总地价款的10%进行计提。
(二)东XX新区工业项目出让的溢价部分。
(三)东XX新区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工商税收区得部分的20%,企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部分除外。
(四)市以上工业*台打造专项资金。
(五)其他政策性优惠补助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大制造业项目。指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符合东部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区管重大制造业项目。
(二)重大服务业项目。指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对东部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区管重大服务业项目。
(三)重大科技项目。指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区管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四)*台配套项目。指道路、电力、天然气等作为东部新区重大项目建设、竣工、投产支撑的*台配套项目。
(五)区*经研究决定补助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上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所属行业规定标准,最低不得少于250万元/亩。
(三)项目必须在东部新区区域范围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投资补助、基础设施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补助。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区发改经贸局、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考察初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项目审核、评估、论证,提出拟支持的重大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东部新区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区*以抄告单形式批复。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抄告单、项目单位送交的专项资金拨款申请等书面材料,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区属*性投资公司,经由区属*性投资公司下达给乡镇*性投资公司,以投资补助、基础设施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项目单位和*性投资公司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向区发改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条区发改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区发改经贸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严把审核审批关,防止弄虚作假。项目单位和*性投资公司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立即追回已拨付资金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东部新区重大项目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资质、信誉;
(五)运输、保险、税收;
(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运营成本;
(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保证体系,实施对工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
制定本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抓安全,人人管安全,事事讲安全。
2、正确处理进度质量与安全的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以质量为根本,以安全为保证,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求进度。
3、认真开展安全三项活动,各级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4、严格执行各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危险及重大作业必须有专职安监人员在场监护。
5、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全工地的安全检查活动,查找并清除事故隐患。
6、在本工程建立安全风险机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安全工作搞得好,无事故者,加倍奖励,对搞得差的没收抵押金,并加倍处罚。
7、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
8、加强对合同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合同工民工必须参加安规学*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合同工民工都必须参加技术交底班前安全讲话和每周安全活动。
9、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10、加强现场保卫工作,特别是在夜间更要加派人员在现场巡逻,防止设备材料被盗和损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为加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引导资金是县人民*用于促进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项目专项建设、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条产业引导资金来源:一是财政安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县本级财政状况,每年度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资金;二是向上级争取的产业建设资金;三是按政策规定收取的部分专项收入;四是其他可以用于产业引导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分行业管理、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县经济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成立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任顾问,*任组长,常务副*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发展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县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保障。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本行业产业引导资金扶持政策,建立本行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参与本行业重点产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扶持对象
第七条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内重点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或产业项目:
(一)国家有明确要求,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产业;
(二)有利于推进“三化”进程的优势产业项目;
(三)依托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矿产品精深加工的产业项目;
(四)有地方特色,形成产业集群,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五)对全县产业调整、改造、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对县级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每年10月底以前,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产业项目引导资金的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产业发展办。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五)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质监编号、 ;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发改、*门审核后,再报县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各行业产业引导资金60%以上应安排到该行业最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或企业。
第十一条产业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产业引导资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县产业引导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产业发展办复核;
(四)县产业发展办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从专户拨付引导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产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原则上在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当年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
第十四条县产业发展办、行业主管等部门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产业发展办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产业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产业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改变产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县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县人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为加强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级人才引进,全面发挥科技进步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精神及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市人民*设立的用于引导本市企业及科研单位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高新技术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资回收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的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条 由市人民*主管科技和财政的领导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审批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项目初选和提出评估项目名单,组织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进行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事项。
第七条 由我市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整体技术经济评价、立项建议和执行情况、年度评估等咨询工作。
第八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农业高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和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津创业。
(三)支持资源、环保、卫生等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支持购买先进技术、引进高级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支出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费用。
第九条 根据申报项目特点,从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般为500至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申报项目上不封顶。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合作费等的补贴。
(二)贷款贴息:原则上按不低于银行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
(三)资本金投入:经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资本金投入项目,可由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明确委托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办公室提交立项建议书;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经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办公室正式提出立项申请。办公室随时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正式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来源和权益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三)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等进行客观评估、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一般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受理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经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支持项目,由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和局级(或区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计划,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负责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项目管理,发挥重点项目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是指由省*确定,并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五条 重点项目包括竣工、续建、新开工、预备等4个类别。
第六条 重点项目主要从省委、省*支持的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社会民生工程、军民融合发展中提出。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筹融资、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招标及招标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建设。确需调整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提高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成严重超概或者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县*或者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跨市县的*投资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投资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季度督促检查制度,每个季度末检查一次。由省*各部门组成若干督促检查组赴各市县进行检查。其中,省领导带队开展1~2检查,重点检查投资完成率、项目开工率以及工程进度、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等情况。
市县*和省*各部门应当把对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做到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并在第一时间内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和省*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省委、省*关于重点项目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省*制定出台的重点项目优惠政策、保障措施,认真解决省领导带队督查重点项目协调解决事项,以及省*召开常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的重点项目有关问题。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合同管理办法
社团管理办法总则
集团印章管理办法范文
公务电话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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