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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维护财政、银行、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管理,依据*及*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资金专指国家为了保护主要农副产品购、销、储企业的利益,由国家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主要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由农发行实行专户拨付与管理的政策性补贴支出。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履行农发行代理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的职责,监督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存拨、到位及使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划拨流程,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不断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率。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专户管理,监督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主要种类
(一)粮油类补贴
1.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临时储备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特种储备粮油(“甲字、五零六”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2.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建粮食风险基金(即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3.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账(老挂账)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4.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消化款及停息款补贴;
5.军粮差价补贴;
6.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补贴;
7.专储粮出口差价补贴;
8.其他补贴。
(二)棉花类补贴
1.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
2.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
3.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
4.出口棉花亏损补贴;
5.以出顶进棉花亏损补贴;
6.1998年度商品棉竞卖亏损补贴;
7.其他补贴。
(三)其他类补贴
1.国家储备糖、肉、烟叶、羊毛补贴;
2.各级*及*门规定的、由农发行代理拨付的其他政策性补贴。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专户管理: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建立健全专户管理制度;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工作,规范专户资金存拨行为,防止多头开户和资金流失。
(二)监督拨付:建立与同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协调制度,督促*门及时筹措资金,将本级应负担补贴资金拨入专户;同时督促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将专户内应拨资金分解下拨到企业。
(三)专户到位报告: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各级行营业部门要立即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资金计划部门,同时通知开户单位。省级分行营业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到位的专户资金应及时报送省级分行资金计划部门。
(四)专户支出审核:各级行营业部门在收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补贴文件及拨款凭证后,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拨付手续。财政补贴资金下拨时,农发行营业部门要填制有关凭证报同级资金计划部门审核。具体审核以下内容:
1.下拨补贴资金金额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或拨付计划一致;
2.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拨付,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3.下拨补贴资金是否按要求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4.下拨补贴资金是否在付款通知中详细注明补贴资金用途:即费用补贴、利息补贴或差价补贴等。
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前通知开户单位,要求开户单位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上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其予以纠正。
(五)资金划拨通知:财政补贴资金自本级专户支出后,本级农发行要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通知相关行,使其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查收和督促分解工作。
(六)款项到位分解:基层农发行收到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已明确为利息补贴的,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作收回利息处理;明确为费用补贴的,在补贴期内已占用农发行贷款的要与企业协商收回相应贷款,以往有欠息的还应收回一部分欠息,其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由企业列支费用。对于有关部门没有区分利息、费用等补贴的,要按照补贴标准计算后确定利息、费用,然后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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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账登记及报表反馈:省级分行要制定统一的台账格式,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将收到和支拨的每一笔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序时逐笔登记;以台账数据为依据,及时准确填制总行制定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统计报表,防止虚报报表和随意调整报表数据的行为。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核算
第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
(一)通过*门逐级下拨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核算。
(二)除粮食风险基金外的其余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均通过“国家专项存款”科目核算。
(三)基层农发行收到补贴资金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将利息补贴相应转入“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核算,费用补贴相应转入“财务资金存款”科目核算;补贴资金到位前占用我行贷款的,直接从相应存款科目中收回占用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账户设置
(一)*门专户
1.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为各级*门设立存款专户,专项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在本级专户的到位、支出、使用情况;省级分行营业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摘要栏中注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2.在“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下,为各级*门分别设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县级财政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开展预算。各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项工作和项目,找准依据,严格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五条基本支出的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数、标准,预算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包括当年新增人员工资和预留正常增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预算*中队服役人员伙食费;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预算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补助;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或县民政部门、县*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按照计生部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州财政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支出、工会会费、福利费等。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的要求,预算各乡镇、各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县委、*统一研究,确需解决专项工作经费的,必须纳入专项公用经费进行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工会会费、福利费。
第六条项目支出的预算
对各乡镇、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县*门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对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的项目,县*门根据县级财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单位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实施的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报批后经县人大批准,将项目预算列入当年县级部门预算。县*门要确保1至2个县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纳入支出预算。
中央、省、州、县下达的项目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绝不允许擅自调剂项目使用用途。
第七条其他支出的预算
(一)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设置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逐步消化工程建设领域历年*性欠帐,坚决禁止产生新的债务。
(二)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章预算审批管理
第八条坚持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即一上阶段: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方案,并在上年9月底前上报*门;一下阶段:*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方案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二上阶段:部门根据*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再报送县财政局;二下阶段:*门根据县*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
第九条县*门在完成年初预算编制后,在县级*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再经县*常务会审核,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最后由县*大会审查和批准,以法定形式予以确认,再由县*门将预算下达各部门。
第四章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执行
(一)县财政要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供养人口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住房公积金等生活性支出支付到个人帐户,千方百计做到不拖欠。
(二)待县人事劳动部门完成年度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年终资金。待县目标办完成目标考核后于次年第二季度前一次性拨付目标考核奖。
(三)根据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严格按照县委、*的研究意见,合理安排*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执行
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乡镇、各部门按季度上报公用经费使用计划,由县*门根据时间进度以及地方财政收入进度按季度下达各乡镇、各部门公用经费使用批复,并按照批复及时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执行
(一)中央、省、州、县安排的项目批准实施后,*门针对不同项目的管理规定预拨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后必须按规定预留足够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由县*门下达项目资金使用批复。严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借垫资金。
(二)国债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两项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牧民定居行动计划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牦牛产业专项资金等资金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实行专户运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按照规范的财政报帐制进行报帐。凡财政报帐手续不齐备的、资料不真实的,*门一律不予报帐。
(三)不实行财政报帐制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进度实施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的执行
根据县委、县*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门审核后下达化解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批复。再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县*门严格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
经县*安排用于当年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在预备费中列支。救灾支出通过县救灾办落实资金,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根据部门职能由相关部门落实资金。预备费的拨付参照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门按月向县*书面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资金追加的管理
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追加
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个人工资增长文件、新增工作人员文件,追加个人工资正常增资和新增工作人员工资,并按月兑付。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的文件或相关部门提供并经县*门核定增加的人数和对应的标准,依据相关政策,追加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追加
(一)各乡镇、各部门新增人员按新增当年实际工作时间和所在乡镇、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追加新增人员的日常公用经费。
(二)各乡镇、各部门要求追加专项公用经费的,首先由县*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次,县*门根据当年县级财力,分轻重缓急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按季度提交县委、*研究。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万元以内,由县**审核同意后,由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常务会专题研究同意后,由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常务会审核同意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县*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对追加经费,由县*门按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核,请求纳入调整预算,并待人大常委会召开调整预算会议一并研究;对所有追加的公用经费情况,在年底县人代会作专题汇报。
(三)上级安排项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配套资金文件原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的追加,严格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批。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增加需追加资金的,1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项目的县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县*门审核,再由县财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同意并签字认可工程量后方可增加;1万元-10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县**审核同意后,按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工程增加量;10万元以上至100万以内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100万以上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常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
(五)项目开始实施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的追加
(一)根据县委、县*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需要在年初已预算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外追加的,追加化解债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项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追加的专项资金,由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化解债务工作是否按照进度进行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
第六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资金和县本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违规挤占、挪用、截留用于其他用途。县*门要严格项目资金专储程序,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部门和乡镇使用的专项资金)必须存入规范管理的国家商业银行,严禁违规划转、结算。中央、省、州下达我县的项目建设,由县*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县委、县*总体部署,将项目追加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追加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严禁随意调整、调济项目用途。
(二)实行严格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制。凡国家、省、州下达和县本级安排的项目(含项目实施中的追加项目),一律进行事前财政投资评审,经评审下达的项目才能纳入预算进行招投标,才能确保财政资金供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门。
第十五条省级*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门。
第十六条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46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各地市级*、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1.5︰1,且申报总数不超过15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位专家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组织3-5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表。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定。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Medline检索收录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3.校级科研项目
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以上1篇;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项目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请鉴定(验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____)和《绍兴县人民*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____)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XX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
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
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
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
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设计(含变更)范围内或下达计划任务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2、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实地丈量复核实际完成工程量,复核工程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审核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山塘水库安全管理、标准海塘管护等常年性管理项目考核验收时,尚需结合*时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考核验收。
第十条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清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现场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现场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场,符合弃渣处理要求。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经县发改局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竣工验收小组组织,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各分项工程汇总分批验收。
第十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分季度组织,视各镇(街道)项目完成情况适时组织验收。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库清淤工程竣工验收随工程完工随时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绍兴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满足工作用车。
第二条局机关车辆由局生活服务站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和驾驶员、车辆年审手续。自主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派车登记、出车记录制度。除公务活动以外,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定点封存制度。公务用车需提前向生活服务站办理登记,经分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出车。到县市区能合并用车的尽量合并用车。
第四条严禁公车私用。严格遵守市里制定的严禁公车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送往、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
第五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驾驶、安全第一,严禁酒后驾车或疲劳驾车。严禁私自出车,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经常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及良好车况。原则上不准驾驶员互换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经车辆管理人同意。
第七条严禁专职司机以外的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下,需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严禁将公务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公务车辆办私事。
第九条严禁公务用车停放在非定点公务接待活动场所。严格公车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确保停放安全。
第十条严格车辆维修管理,车辆确需大修,由生活服务站商财务科后,报经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的保养、装饰、维修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持修车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结算单要有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严格公车使用监管,局机关及自主管理车辆的单位,需每月将每部车辆各项运行费用报生活服务站。生活服务站负责每月公示每部车辆的行驶公里数、耗油总量、百公里*均油耗、维修费、路桥费等,接受各方监督。
物业项目管理处水电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各管理处的水电管理,理顺关系,堵绝水电漏洞,减少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处应加强电气及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的日常检查、维护,在职责范围内的,应负责维修;
属供电、供水部门统一管理的(高压设备、供水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供电、供水部门,由供电、供水部门实施维修、维护;
二、凡已由供电公司实现抄表到户并由供电公司计费的用户,我公司只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涉及表计的维修更换,须报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完成;
由供水部门抄表到户的小区,其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由供水部门负责;
供电供水部门未实现抄表到户的用户(我公司收费),我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所有供电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校对、更换;
三、公共用水用电(含我公司自用水电)为我公司付费的用水用电,各管理处应完善表计、加强管理,合理、科学地安排调整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照明的使用频率和时间,以节能降耗、杜绝浪费;
杜绝偷漏水电,未经申请和工程部的批复,不得私自安装表后表,挂接外接水电;
四、外接水电须由用户申报,填写《新装及增加用电申请表》或《用水申请表》,报经工程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安装验收完后,方可供电供水,水电价格按公司规定执行,必要时计收增容费或收取保证金;
管理处应定期查验外接水电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任何人不得私自接驳和调整水电价格。
五、管理处应经常检查小区的用水用电情况,发现偷漏水电行为,立即取证处理,报供水、供电部门或公司工程部;
加强供水管线的巡视,及时发现跑漏水。
对发现偷漏水电和地面上察觉不到的地下水管重大跑漏水现象的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六、公司工程部不定期组织人员跟踪检查管理处的用水用电情况,尤其是公用水电和外接水电,一经发现偷漏水电行为,将根据情况,报请公司领导批示,给予严厉处罚。
七、管理处每月五日前准确抄录水电表,电表读数录入抄表器,送回电脑室,统一报送供电公司;
每月十日前统计上月用水用电情况,发现出入偏大或表计问题,立即查找原因;
及时如实填报用水用电统计报表并送工程部,若不及时交送,年终考核时将扣除此项分数。
八、工程部将于年底根据各管理处的统计报表到管理处核查,如发现有意隐瞒用水用电或虚报水电量,一经查实,椐实核对,并将在考核时扣分。
九、工程部将每季度水电统计报表送财务部。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合署办公、标准化工地建设、安全考评、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技术措施费等管理环节,明确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业务流程及职责分工,控制施工安全事故风险,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项目。
定义 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合署办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或联系密切,因而组成联合机构进行工作。
它是集探索职能有机统
一、精简效能、规范运转的机构管理模式。
“合署”不是合并 <>。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简称安措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安全生产投入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事前投入的资金,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事后用途的资金,用于处理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和事故善后处理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4 职责
工程管理部
负责制、修订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负责评价各单位对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本管理办法的适用性。
负责制订标准化工地建设专业管理标准。
负责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
负责每月跟踪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绩,对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考评,对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安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负责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的建立、配置、运作。
组织开展安全合署办公联合检查、日常督察和相关信息反馈。
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及审查,并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发出考评通知单,参与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协助开展事故现场调查,考核责任单位。
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申请,审核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申请,负责跟踪、评价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
负责汇总各工程项目月度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关信息,编制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月度情况通报,并组织召开月度情况通报会议。
负责在签订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安全管理协议”、 办理安全管理风险抵押。
负责进场施工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审查,督促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前的可视化安全教育培训、事故案例学*和检查考试,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现场危险源辨识、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人员施工准入证。
1 负责督促、检查施工总包单位日常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危险源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识别本项目标段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对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分类定级、落实控制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
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危险源提出整改意见及控制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考核;
指导、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制定每日危险源管控计划。
2 督促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情况。
综合管理部
参与组织工程项目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财务管理部
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市场开发部
负责对甲供的设备进场时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并将信息反馈至工程管理部。
参与关于采购设备方面的安全故事调查。
5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流程见
6 流程要求
工程管理部制定相关专业管理标准,并组织中标单位学*。
(关键控制活动)安全合署办公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合署办公联合检查、日常督察和相关信息反馈。
安全合署办公需遵循《工程项目安全合署办公管理标准》。
工程管理部牵头会同综合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监督检查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运行情况,推进及评价安全合署办公(检查)工作;
(关键控制活动)项目安全管理方案
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并进行审查。
方案编制需遵循《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案编制标准》。
安全技术措施费管理
工程管理部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管理标准,施工单位根据标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并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出,应当全额用于保障项目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学院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式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二章资产的分类资产分为流动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款等。
第四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上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八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等。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资产办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和健全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4、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5、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2、负责校内各单位资产占有和使用方向的管理。
3、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统一管理,包括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数量、价值的审核报批手续以及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利益分配。
4、负责全校资产物资采购计划的编报和资产物资的采购(基建项目除外)、报损、报废。
5、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验收、登记、建帐、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7、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全院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8、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9、办理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第十条全校资产实行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一级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其中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设施等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管理,以教务处为主,教务处主要负责教仪设备的经费预算、采购计划审核、使用、保管和调剂申报。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教学仪器的购置、验收、维修和报废、报损及转帐清帐。教学仪器设备的帐务,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建总帐,教务处建立分类帐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系部为二级管理单位,需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负责每年资产采购、添置、报损、报废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的管理,即对实物资产,按照学院的要求格式,分类编号,设立分帐、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及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负责所属系部的资产养护与维修并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如实的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进行动态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还要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仓库每半年向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一次库存情况。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科室、教研室、实验室)为三级管理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建立使用台帐并对资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登记。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确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以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第五章物资的采购与调剂设备物资的计划采购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要强化购置计划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杜绝盲目性,避免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及办法
1、在每年底,学院各系部及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申请,陈述原由,按学校提供的统一表格,分门别类的编制采购计划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一年批一次计划。
2、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提请采购的物资、设备等汇总后,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的专家进行论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年学院财务预算情况,保留适当余地,对提请购置的物资设备就品种、品牌、档次、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增减,形成意见上报分管领导。
3、由院分管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将决定结果以文件或抄告单的形式下达到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结果通告各系部和各职能部门。
4、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物资设备的采购,对大宗物资设备原则上采用统一招投标办法实施采购,对小宗物资则采取询价采购办法实施采购。
5、凡因计划遗漏而确需购置、临时急用或计划用途变更,须报请资产管理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相应采购办法实施采购。数量、金额较大的需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采购。
6、供货单位选定以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交一份给财务处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合同文本的约定督促供货方履行合同按时到货。并向供货方索取货物的相关资料,同时督促财务处按合同兑现货款。
7、货物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应的专家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要求的办理验收建帐手续,并通知使用部门领取。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供货方更换或办理退货,并赔偿损失。财务处应凭有效合同办理借款和兑付货款,凭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验收单复核报销,财务建帐。
8、各使用部门(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到资产管理办公室领取物资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同时要求按本办法第四章中的规定建帐和制订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资产的调剂程序与办法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避免重复投资,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是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本着以大局为重,全校一盘棋的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工作。
1、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深挖内部潜力做到厉行节约,对确需添置的资产,经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并经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充分了解论证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院内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在请示分管领导并征得同意后,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全院的所有资产按所需进行调剂。对拒绝调剂处置的系部和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资产及物资的购置,并建议财务处对其停拨有关经费。
2、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资产调剂单,将拟调剂的物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填写完整后,由调出和调入部门领导签字,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各留取一份备案,并在资产登记帐册上登记,办理资产调剂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计划外仪器设备的采购程序与办法
1、对属于计划外因急用而确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先由请购部门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计划外)》,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请购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应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3、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登记、建帐并报财务处进行核对、报销、财务建帐,告知请购部门领取。督促建立分帐。
第十四条低值物品、材料与易耗物品的采购与管理
1、低值物品是指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但耐用期超过一年的物品,比如教学、办公桌椅等物品。材料与易耗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种耗材,如教学耗材、实验耗材、小件仪表仪器、工具量具以及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
2、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所需的低值、材料及易耗品一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对常用的、量比较大的,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次集中招投标采购。对不常用的、量少的,可以货比三家采购,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节约支出。
3、所采购的低值物品、材料和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登记和造册。
4、院财务处凭物资清单和正规发票,经资产分管院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予以报销。
5、各部门按所需到资产管理办公室领用。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资产的处置
1、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2、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散失使用价值或不得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与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作出更大贡献,教育部决定设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用以支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为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注重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防等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的作用,其目标是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全面提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能力,推动我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乃至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由教育部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以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任务合同书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填写验收报告(格式见附5)。将申请验收函、推荐验收的专家人员名单和全部验收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验收申请一经批复,由教育部组织项目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任务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
(三)验收专家组由至少7名熟悉了解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验收专家组应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四)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1个月内,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
(二)未取得预期成果;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更改《申请书》或《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 凡是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经教育部批准擅自延期的,教育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对承担单位予以核减课题申报数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来源于《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和科研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撤消而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终止项目的决算并上报,项目所在学校须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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