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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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菁选

  •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法律定性

      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引发买受人退房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新政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属于违约,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产新政实施,导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改变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这是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而非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而且超过了买受人承受能力,买受人无法克服。若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买受人来说将导致明显不公*。所以,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在*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对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而且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不可预见、并非不可克服,因此房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是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定性问题。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产新政出台,对房产买卖产生巨大的冲击,房产新政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势变更要求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应对情势变更原则及相关构成等作一定的了解和分析。

      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两个司法解释是目前房产新政下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应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的局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

      (4)、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所谓显失公*,是指非常明显的不公*,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倘是已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原则,因此,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进行的合同调整不会造成新的不公*,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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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00:00:00
  • 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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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0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 (菁华4篇)

  • 买卖合同
  •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6个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XX年XX月XX日之前,付款日期为被告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并由被告验收合格2个月后,被告仍然未履行交货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系***的经营者。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两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元(*万零*仟**元整),两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

    2、请依法判决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开始在**经营**贸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镇做装修生意的两夫妻,他们两人20xx年开始在**购买商品房定居。两人多年来经常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共欠下货款**元,被告**在20xx年12月28日写下《欠条》对上述欠款加以确认。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以家庭经营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其二人应共同为欠款的义务主体。而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职业,他们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两被告应该对所欠的货款负有连带责任。

    现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年某月某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伍万零捌佰壹拾伍元整,¥50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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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00:00:00
  •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菁华2篇)

  • 买卖合同
  • 上诉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潮海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装饰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泰装饰公司一审诉称:XX年3月14日,景泰装饰公司与梦潮海岸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景泰装饰公司为梦潮海岸公司所在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泰康县天湖路的泰康温泉假日酒店经营场所男女浴区安装易天梭拉蓬天花造型吊顶。工程初定造价为:11 元,实际合同额为176 4元,梦潮海岸公司先后共支付景泰装饰公司款项9 元,尚欠86 4元未付。景泰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合同款86 4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5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梦潮海岸公司一审辩称: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主体有误。XX年3月14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的并非梦潮海岸公司,而是北京象牙海岸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商务会馆)。根据XX年1月15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因商务会馆没有注册,所以应由其开办人周丽东作为诉讼主体。本案与(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案件是基于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另外,(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8 元。对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的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梦潮海岸公司受商务会馆的委托与景泰装饰公司和解,商务会馆负责前期装修,梦潮海岸公司负责商务会馆的经营。梦潮海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景泰装饰公司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14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合同约定:景泰装饰公司为大庆市泰康阳光温泉假日酒店供应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并负责安装;造价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单价为18元/*方米;工程付款结算方式: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向乙方预付材料款计人民币3 元(3%)整,在铝合金专用龙骨安装完成后、软膜安装前付材料款计人民币5 (5%)元整;安装服务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材料款计人民币15 (15%)元整。留5%作为质保金,工程施工后一年内付清。甲方指派尹荣山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安装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等相关事宜。乙方指派许术新、许伟为乙方驻地代表。双方共同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负责人员需共同签字。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体俱乐部)分别于XX年3月15日、XX年4月17日、XX年4月21日和XX年5月8日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货款9 元。景泰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于XX年4月3日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甲方驻地代表尹荣山和乙方驻地代表许术新签字确认了安装拉膜面积(男浴区765*方米、女浴区215*方米),但商务会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XX年11月8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刘广辉申请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进行核准,有效期3个月,自XX年11月8日至XX年2月7日。在有效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分别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各一份,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因商务会馆拖欠施工款,且商务会馆未进行工商注册,景泰装饰公司以康体俱乐部为被告诉至法院,康体俱乐部应诉,并于XX年1月1日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1月15日撤诉。商务会馆经营方为康体俱乐部。XX年4月8日,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审被告梦潮海岸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梦潮海岸公司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时,使用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签订了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并在XX年1月1日以其登记注册的康体俱乐部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梦潮海岸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仍以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3月14日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梦潮海岸公司虽否认所支付的部分货款不是该合同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梦潮海岸公司是商务会馆的经营方。综上,商务会馆于XX年3月14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订的《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应视为景泰装饰公司与梦潮海岸公司所签,该合同是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现景泰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梦潮海岸公司驻地代表验收签字确认了安装拉膜面积,其要求梦潮海岸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和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梦潮海岸公司辩称(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是合同约定的价款18 元,而不是景泰装饰公司**要求的数额。由于(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并非生效判决,且梦潮海岸公司未提供足以****景泰装饰公司提供的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的证据,故对梦潮海岸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梦潮海岸公司内给付景泰装饰公司货款86 4元;二、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滞纳金5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梦潮海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违反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致使一案两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XX年1月28日,商务会馆开办人周丽东就本案审理的合同争议向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县法院)**,自治县法院也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然而,景泰装饰公司却在两个月后(XX年3月27日)就同一合同争议向一审法院**。XX年1月15日,自治县法院就本案合同争议依法判决。就本案合同争议,自治县法院管辖在先,一审法院管辖在后,一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自治县法院审理。一审强行审理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原审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合同甲方,违反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不但没有将本案移送自治县法院审理,还自行判决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合同甲方,该违法认定直接导致该同一个合同争议,两个法院却分别判定合同甲方为两个不同民事主体。2、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为合同甲方,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从本案合同内容来看,合同启始甲方表述为泰康阳光温泉假日酒店,而合同签章处甲方签章主体却是商务会馆。因此,合同甲方的表述和确认签章可以充分证明,梦潮海岸公司并非本案争议合同的甲方。第二,刘广辉仅是以商务会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依法应由商务会馆开办人周丽东承担责任。第三,刘广辉虽然曾申请过梦潮海岸公司的名称,但其将梦潮海岸公司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并注册企业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自梦潮海岸公司工商注册完成之日即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且,梦潮海岸公司注册成立后,本案合同甲方签约人仍然不是梦潮海岸公司,由此,该合同责任应由签章责任人承担。第四,合同责任约束的是合同签约方,而合同以外第三人即使参与合同相关活动,只要其没有明确承诺愿意承担合同责任,则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无权就合同责任提出要求。梦潮海岸公司虽然曾向景泰装饰公司付过款,但付款行为与本案合同争议无关。虽然景泰装饰公司主张梦潮海岸公司支付的就是本案合同款,但至今没有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并出具证明佐证。假使按一审认定梦潮海岸公司支付的是本案合同款,该付款行为也仅是代为垫付款项,而非承诺承担合同责任。同理,在本合同签署前,景泰装饰公司曾与商务会馆签署另外两份合同,此后就该部分合同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梦潮海岸公司依法应诉并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但双方达成和解仅表示梦潮海岸公司愿意就该部分合同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其他合同责任梦潮海岸公司并没有给予承诺。如果按一审判决推论,则任何第三人只要承诺承担一系列彼此独立合同中的某一份合同责任,就必须承担所有合同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的推定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梦潮海岸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负责管理由商务会馆的经营活动,而非承诺承担合同责任。一审因梦潮海岸公司为经营者就认定由梦潮海岸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属于主观臆断。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失误。1、景泰装饰公司**称合同初定造价为元,但梦潮海岸公司出具的合同上明确写明初定造价为18 元,该事实充分证明景泰装饰公司计算合同款项有误。景泰装饰公司证明合同总价款的证据仅为一张便条,该便条上只有所谓甲方代表伊荣山的签字。但是梦潮海岸公司出具的合同中,甲方现场负责人处是空白,并不是景泰装饰公司在自己保存的合同中填写的伊荣山。根据法律规定,签约各方所保留的合同如有差异,则各方仅受自己保留合同文本的约束。因此,一审法院仅凭借景泰装饰公司单方填写的合同,就武断认定伊荣山为合同甲方现场负责人,并确认总价款便条合法有效,该推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自治县法院判决已经认定本案合同总价款为18 元。自治县法院判决在先,一审判决在后,且两份判决中合同总价款不同,一审判决错误。2、一审判决就交工期限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景泰装饰公司XX年4月3日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并据此判决梦潮海岸公司支付滞纳金。但梦潮海岸公司已经出具证据(包括自治县法院判决)证明,景泰装饰公司在自治县法院已经确认延迟半个月完工。综上,梦潮海岸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景泰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景泰设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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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0:00:00
  •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篇

  •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房屋的户籍属性或户籍管理的房屋属性而引发的纠纷很多,户口问题必须得到购房者的足够重视。

      引发户口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房屋权属管理和户籍管理不可分离;第二,法院不能直接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判决;第三,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存在洞,难以应对房屋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户口问题。

      那,在实际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

      第一,预先调查核实。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应亲自或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有户口,但仍应到警署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δ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如核实结果表明有户口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以及υ约责任条款和司法救济条款。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υ约救济条款。

      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当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其次,应约定具体的υ约责任。比如,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

      曾有一λ当事人咨询,问是否可以有变通措施允许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内迁出户口,且又能防范风险。因为下家很喜欢上家的房子,除户口问题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很满意。从促成交易和降低风险的原则出发,笔者向其提供了两条建议:

      一是约定较高的逾期υ约责任,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现金担保;二是要求出售方提供可以接受其户籍迁入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地址,若到期δ迁,该亲属户主同意其户籍迁入,下家有权申请强迁户口。这个建议最终被他们接受,双方进行了交易。

      实际工作中曾碰到很多交易完成后出售方δ能按约迁移户口的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追究υ约责任,却不能诉请迁移户口,而有的当事人有约定具体的υ约责任标准,情况更加糟糕。一般情况下,除了追究合同责任以外,购房者可以求助于警署或启动行政救济程序。但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户籍管理规定并δ对因房屋转让而产生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针对性规定,导致了制度性洞。由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户籍迁移和分户有着较为死板的规定,对于出售方δ迁出的情况下,购房者的户口难以迁入。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

      第一,设定户籍转移的前置审查程序。既然户籍管理和房屋的产权管理不可分离,索性设定在产权转移时的户籍审查,设定合理的户籍审查义务,以避免问题的出现。

      第二,采取灵活的分户措施。对于上家户口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δ能迁出的,采取分户策略,将原上家户口变成空挂户口,以解决购房人的户口迁入问题;实践中也有这样做的,但严格意义上来说,尚属于协调处理的结果,和现有的政策口径存在一定的冲突。

      第三,设立一个类似于公积金封存办公室这样的户口封存办,出售方出售房屋后一定期限内δ迁移户口的,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这类户口封存起来,以解决灵活分户而可能带来的'后遗症。

      买房子是一件大事,这关系到购房者以后的很多方面,房屋买卖的情况在现在社会是非常多的,二手房的买卖也一样,不管是房屋买卖还是二手房的买卖,都是要事先约定好的,但是也会出现违约的情况。泰仁在线律师咨询中心分享:

      二手房买卖房东违约怎么赔偿?

      1、首先得看你们当时签订的买房条款,是否涉及到违约金条款。

      2、如果有详细的条款,你也同意不购买此房,可以按违约条款走。

      3、如果没有具体的违约条款,需要与购房者沟通协商。同时也可咨询相关律师,对于违约的一个判定,最大程度挽回你本人的损失。

      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中出卖人违约后,可以根据买受人自己想如何处理而决定怎么解决。具体为:

      1、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延期履行违约金,合同一般是约定按每日全部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

      2、如果想解除合同,主张解约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时期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三、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民法典》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

      此外,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失合同的情况。所以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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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兄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篇

  •   甲方:国藉:住址:身份证号: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乙方:国藉:住址:身份证号: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甲乙双方之间是兄弟关系,经过*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房产总价款__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甲方出资_____元人民币。乙方出资_____元人民币。甲方、乙方各出资50%。

      三、产权比例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50%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由方依法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乙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各承担50%。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

      由__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分享50%,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并以现金支付。

      十、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50%。在同等条件(市场价或评估价)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方决定出售房产,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产,应书面告知。不同意出售的一方应按公*价格(市场价或评估价)购买同意出售的一方的房产份额。如果接到出售房产通知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30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积极配合。

      十二、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元(包括定金)人民币(房款总价款的50%)由甲乙双方各付50%,并以现金支付;

      2、主贷人为乙方先生;

      3、按揭贷款的期限为_年;

      4、由甲乙双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各自承担50%;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50%。

      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十四、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六、争议解决办法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次性的,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十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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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0:00:00
  •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菁选

  •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导语: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三、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一原系夫妻,2001年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涉案房屋归被告一居住,但未对涉案房产产权予以分割。后被告一携法院判决书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随后抵押给被告二兴业长宁支行及被告三担保公司。原告知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判令三被告签订的《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部分无效,被告二兴业长宁支行应注销涉案房屋上所设的抵押权登记。

      【法律问题】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对于共有的房产,若一方共有人以变造、伪造的法律文书获取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对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可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部分无效。

      房屋买卖的七大纠纷处理详解:

      1.定金纠纷

      定金纠纷一直是房产纠纷中十分典型的代表。签定合同时定金有必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好才有法令效力,在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无权请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假如不实行债款,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关于定金的约好有必要全部,尤其是关于定金退回的适用状况要进行清晰约好。

      2.一房二卖纠纷

      规避一房二卖的呈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备:榜首,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给房屋所有权人也即是出卖人;第2,检查出卖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状况,较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三,大宗买卖较好不要一次性付清;第四,及时做好网签。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许多买卖合同签定完之后,通常因为承租人建议优先采购权,而致使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纠纷。购房人在采购房产时要对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查询,假如有承租人存在,能够请求承租人出具抛弃优先采购权的书面文件。

      4.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纠纷是房屋交给之后购房者常常遇到的疑问,质量疑问多见的有裂缝、渗漏、墙皮掉落等。房屋呈现质量纠纷,有这么几种解决办法:榜首,可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2,洽谈调停;第三,向裁定机构提起裁定;第四,凭借法令手段,保护自个正当权益。

      5.中介费纠纷

      通过中介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种种因素,致使终究合同无法实行,想要回中介费,中介公司却不退回,索要中介费纠纷也是多见的房产纠纷之一。这种状况要具体疑问具体分析,看一下致使合同无法终究实行的因素是不是是中介方面的因素导致的。签定三方协议时,能够在协议中对中介费的退回状况进行具体的约好,合同适用意思自治准则,合同内容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对合同签定方均具有法令效力。

      6.共有房产独自处置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呈现在处置夫妻共同产业的状况下,假如购房者没有有关经历,没有事先进行具体的查询,不看房产证,没有相应的警惕性,很可能面对着合同免除,无法采购房产的法令危险。因此,在采购房产之前,一定要检查房产证,问询产业是不是有共有联系。

      7.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北京远郊区存在着许多的小产权房,这种房屋报价较低所以许多人采购,但是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存在着巨大的法令危险。首要,买卖小产权房的做法是法令的制止性做法,一旦发生纠纷,卖房人假如想要回房产,买卖合同通常状况下会断定无效,而交还房产。因此,小产权房不要买卖买卖。北京闻名的画家村存在许多这么的事例。

      二手房交易风险如何避免

      1、购房人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可能带来的隐患,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尽快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3、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4、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中介机构,并对双方商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5、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约定。

      6、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此种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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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0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菁华1篇)

  • 买卖合同
  •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_____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瑶海家居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____________大型商业信息管理系统V3000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货,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____________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____________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____________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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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0:00:00
  •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 (菁华2篇)

  • 范本,买卖合同
  • 致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________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60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30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

    致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下称业主)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________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楼宇》(注册名:________商住中心)的物业,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日内,按照该《认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60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30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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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0:00:00
  • 国际涉外贸易合同纠纷案 (菁华8篇)

  • 贸易合同
  •   20xx年1月,*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中方甲)作为卖方向墨西哥某外贸公司(墨方乙)出售一批运动衫,数量50000件,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上海。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当在当年的3月15日前交付给墨西哥某外贸公司指定的承运人(chengyunren)以便运输。 20xx年3月9日,甲将生产好的50000件运动衫分别装在1000个纸箱中,交付乙指定的承运人(chengyunren)--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 (港方丙)的"惠兴"轮进行运输。"惠兴"轮的船长在对这批货物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以后,向甲签发了清洁提单,甲收到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但是当这批运动衫运抵墨西哥后,乙立即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有大约100余个纸箱出现了运动衫数量短少的情况,短少的数量从几件到几十件不等。乙随后又立即请一家商品检验机构对这批货物进行了检验。这家商品检验机构也随即出具了有关这批货物数量短少的证明。墨方乙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

      中方甲答辩称:1、有承运人丙的清洁提单;2、FOB风险自货越船舷转移;3、墨方单方验货不公*,不接受。承运人港方辩称:1、航运中无过失;2、出具中方保函一份。原来在甲准备交付货物的时候,交货的最终期限已经临*,为了及时交货,特别是为了让承运人立即签发提单以便该公司能够马上到银行议付货款,因此甲就在承运人并未对全部货物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要求香港某远洋运输公司出具清洁提单,并且保证如果因货物残损短缺而导致一切损失,都由甲承担。问题:1、此案谁有违约责任?为什么?2、墨方该向谁索赔?为什么?3、墨方可以如何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化妆品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同心路日升大厦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英,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颜诗友,该公司业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鉴尧,男,汉族,193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壶五村民小组,系顺德市乐从镇中实卫生用品厂(以下简称中实卫生用品厂)业主。

    诉讼代理人劳柱锦,系中实卫生用品厂经理。

    诉讼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XX)顺法经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XX年2月26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颜诗友和郭建军、被上诉人劳鉴尧的诉讼代理人劳柱锦和欧阳锦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劳鉴尧按郴州化妆品公司要求分别于XX年9月7日、12月7日,XX年5月26日三次提供莉莉卫生巾系列产品给郴州化妆品公司在郴州市销售,价值合计5592元。郴州化妆品公司收货后只支付了货款1元,尚欠4592元。经劳鉴尧追收未果,遂于XX年11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讼,请求判令郴州化妆品公司清还货款4592元及利息(从XX年9月7日至清还货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利率计算);赔偿经济损失2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郴州化妆品公司负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劳鉴尧与郴州化妆品公司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郴州化妆品公司收取劳鉴尧的货物后,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劳鉴尧诉求郴州化妆品公司清还货款的请求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5元,因查明其提供的证据与案件诉争标的不具有关联性,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劳鉴尧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郴州化妆品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劳鉴尧支付货款4592元及利息(从XX 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劳鉴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劳鉴尧负担5 元,郴州化妆品公司负担19元。

    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劳鉴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郴州化妆品公司于XX年9月5日与中实卫生用品厂欧阳灵签订了《销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理经销莉莉卫生巾系列产品,与劳鉴尧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即劳鉴尧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一审应对劳鉴尧的**予以驳回。二、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明确指出,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本案一审中,郴州化妆品公司收取有关法律文书后,当即去函一审法院,告知郴州化妆品公司与劳鉴尧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可一审法院仍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而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三、本案不能进行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缺*判决的条件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而在本案一审期间,郴州化妆品公司已书面向法院阐述了与劳鉴尧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劳鉴尧主体资格不符等正当理由,可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理,给予回复,并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缺*判决。综上所述,由于一审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把郴州化妆品公司与中实卫生用品厂的经济往来关系混淆为郴州化妆品公司与劳鉴尧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因而使事实认定错误,从而严重侵犯了郴州化妆品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本案发回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郴州化妆品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份;特快专递邮件收据1份;XX年11月3 日,郴州化妆品公司给原审法院的函1份。3、销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1份。4、XX年12月12日、XX年6月8日、XX年3月2日欧阳灵收款收据各1份。5、进场费发票3份。6、商品退货单5份。以上证据材料,据以证实其上诉主张。

    被上诉人劳鉴尧答辩称:一、劳鉴尧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劳鉴尧是中实卫生用品厂的业主,该厂是经过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中,劳鉴尧以个人名义**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实卫生用品厂分别于XX年9月7 日、XX年12月7日、XX年5月26日发货给郴州化妆品公司,郴州化妆品公司在提货单上签收,因此,郴州化妆品公司所说的与劳鉴尧未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是不真实的陈述。二、本案的审理程序是合法的。原审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过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而适用简易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用什么程序审理案件,是法院的职权,当事人无权提出异议。郴州化妆品公司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没有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就无故不出*庭审,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缺*判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郴州化妆品公司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劳鉴尧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一、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与中实卫生用品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已为双方所确认,本院予以认定。由于中实卫生用品厂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劳鉴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劳鉴尧可作为本案原告**请求郴州化妆品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592元。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缺*判决并无不妥。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据此,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正确。至于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上述证据,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上述证据属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即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范畴,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郴州化妆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上诉人郴州市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代理审判员 雷 启 忠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儒 峰

    原告李振海诉被告许建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振海于XX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建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振海诉称,XX年1月原告为被告许建祥送石子,被告共拖欠原告6749元石子款,XX年1月28日被告许建祥向原告李振海出具了欠条。XX年原告为被告许建祥在确山县武装部的工地送河沙,被告许建祥欠155元,由许建祥工地上的收料人王德*出具收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要求被告偿还货款8249元。

    被告许建祥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份被告许建祥与马建华在驻马店市合伙承包工程,原告为其送石子。在原告为被告送石子的过程中,第一次于XX年11月11日经结算马建华为原告出具了欠款9446元的欠条,后于XX年1月28日经结算被告许建祥在马建华出具的欠条下方添加了欠款6749元的欠款内容。马建华所出具的9446元的欠款,原告已另案**马建华,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原告多次找被告许建祥催要欠款,被告均以该款应由其合伙人马建华偿还为由推托一直未还。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河沙款15元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王xx证言及欠条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许建祥购买原告的石子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该买卖合同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虽然被告许建祥与案外人马建华系合伙关系,但合伙人均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许建祥偿还石子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5元河沙款,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另案主张权利,本院对该笔河沙款不予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振海支付货款67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建祥负担。

    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XX)丰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委托代理人安福琴

    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北京*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光旭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泉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钱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凯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浩亮、安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钱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凯泉公司诉称,XX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泵销售合同(7498),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后变更为339 873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泵,后原告依据实际情况给被告送去水泵。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5 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5 元和自XX年11月2日**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合同总金额339 873元的%/天的违约金119 6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钱豹公司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XX年4月23日,上海凯泉公司与金钱豹公司签订水泵销售合同(bj798),约定:由上海凯泉公司为金钱豹公司供应水泵,合同总金额314 347元,交货期为XX年5月18日,付款方式为预付3%,货到初验合格付至75%,调试合格付至95%(XX年11月1日前),5%质保金一年内结清(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若需方(即被告)延期付款,将承担本合同列定总金额的%/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即原告),且累积计算。XX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2台5wq/s21-4切碎式排污泵变更为2台1wq/s411-15的切碎式排污泵,电控柜1台,合同金额由原来的314 347元变更为339 873元,交货日期变更为XX年1月2日,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金钱豹公司按合同约定付给上海凯泉公司原合同金额3%的预付款元,上海凯泉公司依约分别于XX年5月23日、5月31日、1月29日向金钱豹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燕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浑河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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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