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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相关法律知识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中,大家一定都或多或少地了解过一些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关保全证据公证相关法律知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2、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
三、保全的对象: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
3、视听资料。
4、现场情况。
四、保全证据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 廉洁奉公,家事国事皆为心头事;贪污受贿,风声雨声都是*声。
★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祸害,失去控制的私欲是灾难。
★ 法律无情人有情,执法为民献真心。
★ 天*称公正,廉洁生威仪。
★ 道路条条似彩虹,征稽筹资铸丰碑。
★ 生命的多少用时间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计算。
★ 遵纪守法打折扣,迟早都会犯错误。
★ 反腐不论事大小,倡廉不在位高低。
★ 官场一*宴,民间半年粮。
★ 廉*爱,碑自立;贪*弃,墓自掘。
★ 出于公心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
★ 不干好工作一点理由也没有,不尊重群众一点基础也没有,不廉洁自律一点威信也没有
★ 下要不负人,上要合天理,中要守王法,横竖不攀比
★ 酸甜苦辣尝尽方知世间真味,褒贬毁誉经过不枉此番人生
★ 地位是脚下的台阶,并非你的真正高度;官衔是脸上的脂粉,并非你的真正肤色
★ 腐败一块冰,寒透百姓心
★ 一个的生命分量有多重,他所留下的脚印就有多深
★ 听听群众的呼声,摸摸自己的良心,想想自己的言行
★ 天*称公正,廉洁以从政;两者稍失衡,铸成悔与恨
★ 为官一任不清廉,辱没人格万人嫌
★ 夹起尾巴做人,不慕虚荣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光明磊落做事;自自然然做人,勤勤恳恳做事;问心无愧做人,智慧诚实做事。做人与做事是成就人生辉煌与陷入卑微的试金石
★ 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金]元好问《元遗山集》。注解:有本事的官吏经常可以看到,但能做到公正廉明就非常难了。
★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宋]包拯《乞不用赃吏疏》。注解:廉洁的官吏,是人民的表率;贪赃的官吏,是人民的盗贼。
★ 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战国]《荀子正名》。注解:人的欲望虽然是不能消灭的,但对欲望的追求是可以节制的。
★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唐]李商隐《咏史》。注解:遍观历代圣贤治国治家的经验教训,成功皆因勤俭,败亡皆因奢侈。
★ 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人必先疑也,而后谗入之。[宋]苏轼《范增论》。注解:东西一定是自己先腐烂,蛀虫才能生出来。人一定是先产生疑心,以后谗言才能听进去。
★ 君子先择而后交,小人先效而后择。[隋]王通《文中子魏相》。注解:品德高尚的人交朋友,先加选择,然后再交往;小人却不同,一见如故,显得异常亲热,然后才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人。
★ 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生。[宋]朱熹。注解:世上的路没有比贪欲更险恶的,多少人都是因此误了一生
★ 腐败是祸事前兆,勤廉是幸福源泉。
★ 权势和金钱都是身外之物,可诱惑总是告诉生命:你离不开我。但当其将生命压扁榨干之时,才感觉权势和金钱是生命不堪承受的累赘。
★ 要在人间扬正气,不给百姓留骂名
★ 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
★ 志高山峰矮,路从脚下伸
★ 修身以敬,勿托以尊。
★ *勤忘劳,*逸成惰。
★ 身不修则德不立,德不立而能化成于家者盖寡矣,而况于天下乎。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 廉则年如一日,好过;贪则日似一年,难熬。
★ 一个人最大的敌人是他自己。凡是管不住自己的干部,都没有资格去管教他人。管好自己是前提,是根本;管好他人是职责,是义务。
★ 清除疑惑,公正清廉廉生威。
★ 贪者胆战心惊,恶犬护宅食无味;廉者胸怀磊落,夜不闭户寝自安。
★ 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春秋]管仲。注解:看一看他所交往的朋友,也就能看出他是什么人了。
★ 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唐]吴兢《贞观政要》唐太宗语。注解:求得正人君子而用之,则心正行善的好人都会互相勉励继续行善;一旦误用心邪行恶的坏人,那么坏人们就会争先恐后地钻进朝堂或地方官府。奖赏那些该奖赏的人并且所奖所赏与其功劳大小相称,那么没有功劳的人自然就会主动退后;惩罚那些该惩罚的人并且所惩所罚与其罪过轻重相当,那么做坏事的人就会引以为戒,感到畏惧。
★ 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千人之诺,不如一士之谔。武王谔谔以昌,殷纣墨墨以亡。[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赵良语。注解:一千张羊皮,不如一领狐腋;一千个随声附和的庸人,不如一个正色直言的人。周武王因为左右有许多实话实说的直臣而兴国安邦,殷纣王因为群臣不敢吭声而亡国杀身。
★ 举事以为人者,众助之;举事以自为者,众去之。[汉]《淮南子兵略训》。注解:做事为群众谋利益,大家就会跟着他帮助他;做事为个人捞好处,大家就会离开他抛弃他。
★ 公生明,廉生威。[清]李惺《西沤外集冰言》。注解:官员一心为公、办事公正则会心明眼亮;居官清廉则会树立威信。
★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居也。[春秋]《论语里仁》孔子语。注解:财富和*显爵,是人们都想得到的。但对有道德的人来说,如果它们来路不正,就不要它们。
★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春秋]《论语子路》孔子语。注解:当官的如果自身清正廉明,就是不发命令,老百姓也会好好干;如果自身贪邪不正,即使三令五申,老百姓也不会服从。
1、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2、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
3、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4、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德]黑格尔
5、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
6、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宋·苏辙
7、有法不行,与无法同。——宋·苏轼《放榜后论贡举合作事状》
8、权力毒害最善良的心灵,犹如烈酒迷惑最精明的头脑,没有人是至贤至善而可以被赋予不受限制的权力。——查尔斯·戈尔顿
9、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商君书、壹言》
10、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元史·许衡传》
11、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地幸福。——柏拉图《法律篇》
12、但得官清吏不横,即是村中歌午时。——宋•陆游
13、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为非其有。——汉•韩婴
14、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明·海瑞《治黎策》
15、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和实用。——伯克
17、欲不除,如蛾扑灯,焚身乃止;贪无了,如猩嗜酒,鞭血方休。——《劝戒全书》
18、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鞅(战国)《商君书·君臣》
19、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到《慎子 佚文》
20、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21、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明·张居正
22、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罗伯斯比尔
2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歌德
25、知法治之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淮南子·汜沦训》
26、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战国·韩非子《韩非子•守道》
27、廉者憎贪,信者疾伪。——《新唐书·陈子昂传》
28、耳不知清浊之分者,不可令调音;心不知治乱之源者,不可令制法。——《淮南子·汜论》
29、进不失廉,退不失行。——《晏子春秋·内篇问上》
30、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
31、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资治通鉴·汉纪六》
32、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汉·王符《潜夫论、述赦》
33、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商君书·定分》
34、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35、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6、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37、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唐)《砥石赋》
38、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39、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包拯(宋朝)
40、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汉 刘安《说苑、政理》
41、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
42、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43、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44、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
45、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清·郑观应
46、用赏贵信,用刑贵正。——《鬼谷子·符言》
47、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48、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为耻矣。——崔敦礼《刍言》
49、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50、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谚
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相关法律知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
一、女方在哺乳期内能离婚吗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
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的条件
哺乳期离婚赔偿是女方在哺乳期,也就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所期望获得一种赔偿。但不是所有在哺乳期进行离婚的女性都可以获得这一赔偿,那么想要获得哺乳期离婚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当事人中的男性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方在哺乳期离婚可以获得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如果没有上述四种情形,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当然,哺乳期内,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男方也是不得提出离婚要求的。
离婚转移家庭动产怎么办,离婚转移银行存款怎么办
一、离婚转移家庭动产怎么办
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1、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
2、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
3、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二、离婚转移银行存款怎么办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3、一方*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如何防止离婚转移财产
一、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因为隐匿财产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行为。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二、如何防止离婚转移财产
夫妻关系融洽时,谁也不会想到离婚。一旦风云突变,离婚大战在即,夫妻关系变得紧张时,双方难免都会在心中打起小算盘。其首要念头就是想着如何转移财产,如何为离婚诉讼做准备。
伪造债务是最“高明”的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是由法院判决来确认。因此,收集证据成为离婚诉讼的关键因素。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块告到法院,说是欠了他(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之类的财产来抵债,甚至先离婚官司一步,将争讼的房产予以查封。那么,如何防止离婚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制造外债,并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呢?
1、财产公证或协议;
2、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
3、夫妻对存款设联名账户;
4、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遭受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证据搜集
1,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观点,造成其不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有些法官认为:家庭暴力应当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或者说是一个不断的行为过程,仅仅有一次或者几次的大骂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实践中持有这种观点的法官还不在少数!至于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再次本人不好评论,但至少在这样的观点下,造成了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的现实!!
2,缺少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这种原因造成不能获取赔偿的情形最为普遍,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思想的束缚,很多受害者不愿意让外人知道了解自己的痛苦,在外还要故意装成生活很美满的样子,结果真到了需要证据的时候就傻眼了。
3,当事人的软弱造成难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软弱是家庭暴力的滋生的催化剂,在受害人受到侵害时,不敢大胆的寻求法律的保护,结果造成了侵害人不断的升级,一旦到了法院,也只是简单的哭诉一下,而不敢大胆的主张权利,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
4,警察的不作为给家庭暴力赔偿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当有些受害人实在受不了家庭暴力而不得不打110报警,本希望警察来了能够给施暴者一个教训,或者将此次事件详细地记录在案,从而留下证据。但是却往往适得其反,警察常常以这是你们的家务事为由,对此次事件不做认真的处理!!!受害人只能哀叹一声,等待着更为残酷的暴力!
关于法律的句子汇集
在学*、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对那些朗朗上口的句子很是熟悉吧,根据句子的语气用途不同,句子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究竟什么样的句子才是好的句子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法律的句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2、如果行*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3、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4、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5、治大国而数变法,*苦之。——《韩非子·解老》
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7、守法为官,一生*安;守法做人,清白本分;守法处事,达理明志;守法致富,根基稳固。——田桑
8、人要正直,因为在其中有雄辩和德行的秘诀,有道德的影响力。——阿米尔
9、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10、劳动受人推崇。为社会服务是很受人赞赏的道德理想。——杜威
1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孟德斯鸠
13、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4、太*之世不立刑。——康有为
15、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苏轼
16、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17、恪守法规,画出圆满人生。
1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晋·傅玄《傅子·法刑》
19、言出为箭,执法如山。——李绿园《歧路灯》
20、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1、学法知法,做守法公民;懂法用法,建和谐社会。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宣传律法靠大家,愿你:为宣传律法尽一份心,为建造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2、家有家法,国有国法,人人都要懂点法;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生活处处不离法;尊老爱幼,和谐社会不违法;法制宣传日,让我们时时刻刻与法同在。
3、世界有法的存在,天空更加湛蓝;事事有法的约束,秩序更加井然;法制宣传日的到来,大家都很欣然;你我有法的陪伴,生活更加坦然。
4、法制宣传日,取得真经来宣传。生活经,知法懂法会用法,问题到时不需怕。消费经,合理消费无顾虑,遇到侵权会*。生意经,遵纪守法把心安,回头顾客来夸赞。
5、法不徇情,为的维护正义。执法如山,才能扬善惩恶。宣传法制,增强法律意识。守法护法,共建和谐家园。法制宣传日,愿你学法愉快,护法有序,幸福美满,吉祥如意。
6、懂法,生活处处都如意,守法,日子过得甜如蜜,宣传法,分享快乐不困乏,法制宣传日,让更多人了解法律保护权益,让更多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7、法制宣传日到了,郑重提醒:各单位必须上街宣传法律,发放法律资料,这是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的课堂,必须做好法律法规宣传。
8、法制宣传日,送副对联给朋友,愿你今日快乐幸福。上联:知法学法不犯法,守法光荣;下联:守法护法宣传法,传法快乐;横批:快乐传法。
9、法制宣传日,人人要四化。知法学法耐心化,懂法用法灵活化,遵法守法自觉化,宣传法律诚心化。做好四化建设,社会更加和谐。
10、阳光照耀大地,雨水灌溉麦田,蜜蜂将花授粉,法律把你保护。法制宣传日,懂法善用法,知法更守法,让法将阴霾驱散、将你的美好生活围绕。
11、法律知识多学些,人生之路便直些,违法乱纪远离些,幸福安康便多些,做案犯罪躲避些,美满生活*凡些。法制宣传日已到,用法为生活护航,将法传遍人世间。
12、为人排忧解难的,是办法;帮人走出困境的,是方法;帮人解围的,是法律;12月4日法制宣传日,让我们一起将守法进行到底,让社会更加和谐!
13、法律武器谁都杀,无论官职有多大;贪腐无处在,天网恢恢把他抓;明礼诚信新社会,遵纪守法人人夸。法制宣传日,普及法律常识,宣扬法制社会。
14、国家有宪法才能屹立不倒,社会有刑法才能长治久安。过日子有民法才能和谐有序,婚姻法让生活甜蜜美满。法制宣传日到了,文明让社会更进步,法制让生活更美好。
15、知法犯法,是没有道德缺乏良心,可恨;不知法犯法,是无知幼稚不懂规矩,可悲!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提醒您:懂法、知法、守法、宣传法,勿做可恨可悲之人!
16、书法是门艺术,手法是门技术,心法是种解数,律法是种约束,天下没有完美的归属,所以更需要法律的成熟,为了社会的畅舒,法制宣传日,请把我国法律常识自我灌输。
17、法制宣传日,写副对联来普法。上联:刑法民法环保法,法法要知;下联:知法守法宣传法,学法有益。横批:学法知法。
18、法律是把双刃剑,你玩弄他,他会伤到你;法律是位保护神,你远离他,他就远离你!学法、守法,从法制宣传日开始。
19、守法法似父母,千种呵护。违法法似利剑,百般刁难。知法法似真经,终生受用。普法法似圣火,代代相传。法制宣传日,争做法制宣传员,和谐生活甜蜜美满。
20、送你一双法眼,助你识法知法,送你一件法器,助你用法守法,送你一个法宝,愿你将法宣传,法制宣传日到了,一起来传法吧。
1、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3、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4、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5、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7、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2、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特权。——詹·拉·洛威尔
3、法律是朝三暮四的。
4、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任其把网子扯得粉碎。——阿纳卡西斯
5、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6、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7、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8、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9、君主乃至高无上的法。——威廉二世
10、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1、法律的专横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伯克
12、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小普林尼
13、人人皆受制于法律。——比克斯塔夫
14、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15、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6、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7、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阔人们总是支配法律。——哥尔斯密
18、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1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0、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1、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22、网儿撒出去,并不是为了捕捉危害我们的鹰和鸢,而是为了抓那些丝毫不妨碍我们的无辜小鸟。——忒壬斯
23、大贼脱身法,小贼被吊死。
24、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25、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26、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2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28、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29、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30、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就看你能不能找到。
31、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32、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33、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34、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35、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36、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37、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38、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39、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爱·科克
40、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恺撒
41、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4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4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格索尔
44、法律是社会的*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45、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46、最高法院追随当政者。
47、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吕苏辙
48、法看谁犯,事看谁干。
49、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
法律的座右铭,法律的名言
1.原来,这世界上最唯美的一句话是我爱你,最残忍的一句话也是,我爱你。
2.时刻保持理性,因为别人不会像父母和兄弟姐妹一样任你吵任你闹。
3.人身安全要谨防,车辆下面莫乘凉。
4.最孤独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人找另一个人,一句话找另一句话。
5.最暖人心窝的一句话,不过“嗯,我在呢”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7.依法治国胸中自有天*在,廉洁奉公心底常吟正气歌。
8.什么是奉献?奉献就是一种不求回报的给予, 奉献既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也是一种*凡的精神;既包含着崇高的境界,也蕴含着不同的层次。奉献既表现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慷慨赴义,也融合和渗透在人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奉献就是把阳光送给黑暗的人,把温暖送给寒冷中的人,把帮助送给困境中的人,把勇气送给失落中的人。
9.民间*俗中顽强地显示着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特质和观念。
10.在听到别人说的一句话,可能你会泪流满面,不是因为这句话有多伤人,而是因为这句话深深符合自己
11.思想接踵而至;我刚刚有了一个想法,正要写下来,一个新的想法又喷涌而出抓它挠它疯狂神经错乱! 衡量一个人的标准是在多长的时间里,以及在怎样的层次上他能够甘于寂寞,无需得到他人的理解。能够毕生忍受孤独的人,能够在孤独中决定永恒之意义的人,距离孩提时代以及代表人类动物性的社会最远。作者:索伦·奥贝·基尔克果
12.高空人员背好安全带,将座板通过U型卡拴到工作绳上,将工具放到工作桶中,再将工作桶拴到座板上,固定牢。
13.在官员知法犯法不是新闻依法治国才是新闻的时代,抛开制度变革不谈,每个人都应扪心自问:如果体制有毒,个人在其中的罪孽就可以赦免么?作者: 王阳明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15.袭击是游击战争的基本作战形式。—— 一 毛 一 泽东
16.坚硬的城市里没有柔软的爱情生活不是林黛玉,不会因为忧伤而风情万种人永远看不破的镜花水月,不过我指间烟云世间千年如我一瞬
17.最残酷的一句话是 我喜欢你,可是…… 最温暖的一句话是 可是,我喜欢你。
18.学*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19.在模糊的世界里我忘了最初的一句话,也不知道最后一句话。
20.这里 科学 家们正兴致勃勃地在进行各种可笑的研究:有的在埋头设计如何从黄瓜里提取阳光;有的想把粪便还原为食物;用猪耕地;还有的想利用蜘蛛织网,用风箱打气法治病等等。在学校教育中,这里的人,准备取消词汇,认为这样有益于健康。出处:格列佛游记
21.有苦有乐的人生是充实的;有成有败的人生是合理的;有得有失的人生是公*的;人生坎坷不*才有价值。有赢就有输,有成就有败,有得就有失;要成就必须去承担,要光明必须接受黑暗,要志业必须去付出;世间任何一件非凡之事,必有超常险境和苦难,旋涡中淡定从容者必至远。
22.就拿断舍离来说,首先出现的是断与舍这种自我肯定恢复自信的过程……你会发现,一直以来都以为是自己的观念的东西,其实是父母的观念,或者是身边其他人的观念。像这样,通过物品,确定自己本身真实的价值观以及思考问题的方式,之后就能进化到下一个阶段。接下来,你会慢慢开始肯定相信你自己……只要在看得见的世界行动起来,就会对看不见的世界以及更加看不见的世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看清身边的物品,然后做出选择。作者:山下英子 出处:断舍离
23.这个世界上最残忍的一句话,不是对不起,也不是我恨你,而是,我们再也回不去。 再也,回不去。 就是这样再简单不过的一句话,生生的将两个原本亲密的人隔为疏离。
24.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25.诚信走遍天下,法治和谐人间。
26.斩断自己的退路,才能更好地赢得出路。
27.生活在这个城市,很多爱,等待, 理想 ,关怀最后都输给了 时间 。其实这个城市什么都不缺少,就是缺少时间。我们来不及恋爱,来不及等待,来不及等你拼搏,也来不及陪你走到未来。我们总是想在极短的时间里找到某种安全感那种你明知不是最好,却又不得不妥协的安全感。
28.在狼多的地方记住一句话‘’为了不被狼吃掉,只好和狼一起嚎叫。‘’在人多的地方记住另一句话‘’美德未必使面容漂亮,但邪恶一定使嘴脸丑陋。‘’
29.最鼓舞人心的一句话: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注: 在当时复杂艰苦的环境下,经过科学的分析,这句话对革命来说,无疑是一针*!
30.亲耐地姐妹们!不许忘记我们的约定哟!
31.Don’t let the noise of others’ opinions drowns out your own inner voice and most important,have the courage to follow your heart and intuition 别让别人的观念埋没了自己内在的声音,要有勇气跟随自己的心与直觉,这才是最最重要的
32.“如果波斯人的箭雨真能遮天蔽日,那我们正好在荫凉下作战。”——斯巴达王迪奥尼斯在温泉关战役时对波斯军队的不屑答复
33.因为心无形, 所以已经留下的伤痕, 是无法治愈的。我们不是背负着罪去选择道路而是背负着所选择道路上的罪伤不是要你去忍耐的东西。痛是要说出来的。境界是无法断定的,订定的虽然是自己,可作出决定的却是外界。这样一来从最初就不存在着境界。世界的一切,不过是一个空虚的境界。所以分别异常与正常的障壁并不存在于社会之中作出障壁来的无疑是我们自己。不存在无法治疗的伤。无法治疗的伤不是伤而应该被称为死。蔷薇就是作为蔷薇而存在。只是改变培育的土和水是不会开出别的花来的。为何只因为逝去,就认为它没有永远呢?即使消失即使被 遗忘 ,事物的存在依旧不会改变,会改变的东西,只是自身用以接受事物存在的心出处:空之境界
34.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35.我没有很刻意的去想念你,因为我知道,遇到了就应该感恩,路过了就需要释怀。我只是在很多很多的小瞬间,想起你。比如一部电影,一首歌,一句歌词,一条马路和无数个闭上眼睛的瞬间。
法律谈判
法律谈判是谈判的一种类型,是谈判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法律谈判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法律谈判中,谈判的策略技巧很重要,其中心理技巧分析又是关键的一环,对促成谈判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谈判,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谈判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的方式之一,它在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只有5%左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最终通过诉讼方式得以解决,其余95%都是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我认为这里所说的法律谈判主要就是指的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相关有争议的焦点进行细致的沟通和商谈,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的后果进行分析,并运用谈判技巧进行洽谈的过程。
在法律谈判过程中,首先,明确的是确定好自己的谈判目标。谈判目标是律师在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根据其所了解的影响谈判的因素和当事人的要求,经过分析评估后,所追求的谈判结果。谈判目标是确定谈判过程的核心内容,谈判的其他内容都是围绕着谈判目标进行的,只有先明确谈判目标,谈判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和进行。在谈判过程中,最主要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作型方式,另一种是竞争型方式。合作型方式主要是指参与谈判的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应该更多的根据客观情况,从实际出发,摆事实讲道理,甚至在谈判过程中做一些妥协或者让步。竞争型方式不同于合作型方式,其主要是指参与谈判的律师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咄咄逼人的语气,威胁的手段,试图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往往只无限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甚至损害相对方的利益。这种方式主要发生在针对性较强的,利益分歧较大的,争议比较激烈的场合。
在合同纠纷中,谈判同样要注重技巧,注意恰当的选择谈判的方式,如果用错了谈判技巧,那整个谈判过程可能会很难进行,甚至会陷入僵局或者瘫痪的状态,最终很难维护谈判双方的利益。但是,如果选择了合适的谈判方式,那么谈判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甚至是意想不到的效果。不管我们在谈判中是选择合作型的谈判方式,还是选择竞争型的谈判方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达到预订的谈判目标。在谈判过程中,有时候只用一种谈判方式,有时候兼用多种谈判方式。我认为,可以选择一种作为主要的谈判方式,然后兼用其他多种谈判方式并存的形式进行谈判,这样有利于把握谈判的度,使得谈判保持稳中求进的态势,从谈判双方的目的和利益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坚持*等互利,适当让步,力求把对方的利益考虑进去,坚持不损害彼此的利益或者尽量避免损害双方的利益,让彼此都处在一个*等的地位进行谈判,最终达到令彼此都满意的谈判结果,也保证了双方的利益需求。
法律谈判在合同纠纷中是占据重要地位的。选择法律谈判代替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来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肯定是有其充分的理由和优势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谈判能够提高办事效率,尽快达到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是需要经过很多复杂的取证阶段,诉讼或者仲裁需要的其他必不可少的程序。不仅增加了时间负担,还会增加财务负担。这样会严重影响甚至耽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不利于交易的达成。然而如果选择法律谈判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则相对方便得多,不需要艰难的取证和繁琐的程序。这样就会节省很多时间、财力、物力、人力。最关键的是谈判主要是基于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从而可以能尽快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纠纷,使得双方达成合意,从而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第二,谈判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如果选择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问题,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带有诚意来解决纠纷的,那么谈判应该是在一个相对诉讼或者仲裁来说比较轻松的、相对*和的环境中进行的。在这样的环境中解决问题往往就不会使彼此的矛盾更激化,双方更容易接受谈判结果,有效避免矛盾公开化和损害各自的形象。彼此都还有机会进行进一步的经济往来。如果选择诉讼一般是双方当事人达到了彼此不能容忍和调和的地步,从而不利于以后的经济交流,合作与发展。因此,谈判在解决合同纠纷中起着不可忽略,同时也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是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使用谈判来解决合同纠纷,能避免败诉的风险。如果选择诉讼解决纠纷,那么一方必定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为了避免风险,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通过选择谈判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最后能达到以最小的损失来争取最大的利益的效果。
在合同纠纷中,一旦选择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作为谈判者,应该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娴熟的法律谈判技巧以及丰富的知识储备。谈判过程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谈判者应该明确谈判目标,稳中求进。谈判目标是谈判的灵魂,法律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就应该时刻围绕谈判目标进行,不能偏离谈判目标。在谈判过程中,有层次的提出自己的诉求,采取由易到难的技巧,留给对方充裕的接受诉求的时间。避免咄咄逼人的方式,使得对方难以接受所提出的诉求。也不能有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心态达到谈判目的。我们应该坚持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原则,逐步实现谈判目标。其次,谈判者应该严格把握谈判妥协的程度,不轻易亮出谈判底牌。在明确谈判目标之后,就应该清晰自己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让步的幅度,当然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止境地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忽略自身的利益。在谈判中,应该以和为贵,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形成一种融洽的谈判氛围。谈判者在融洽的谈判氛围中,更能够到达双方利益诉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另外,如果还不到谈判的最后阶段,就不能轻易的亮出谈判的底牌。因为一旦轻易地亮出了谈判底牌,就容易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轻易暴露自己的谈判目标,从而使得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不利于达到预期的谈判目标。最后,谈判者应该注重所选择的谈判技巧,可以尽量选择合作型和竞争型相结合的策略。这样做到软硬兼施,松弛有度,使得谈判能更有效的顺利地进行,最终达到谈判目标。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矛盾解决方法来看,我们当然不能以不变应万变。因此不得不在谈判过程中,根据发生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合作型的谈判策略主要体现在比较缓和的局面,谈判者应该从客观实践情况出发,而不仅仅单纯考虑自身利益,适当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对方利益,在谈判中更多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妥协,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而竞争型谈判策略主要表现为谈判者用针对性的激烈的语言甚至威胁、暴力的手段进行谈判,具有极强的对抗性。因此,作为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当然不能单一地选择某一种谈判方式,仅仅选择合作型方式,可能会造成一味地迁就对方,让对方得寸进尺,不利于保护自身利益。而只选择竞争型方式,就会导致谈判显然紧张的氛围中,一味的对抗使得对方产生抵触情绪,这样也不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达不到谈判双赢的目的。
利益冲突和矛盾伴随着现代经济高速发展而产生,如何缓解矛盾,高效地、快速地解决纠纷,促进双方的合作是当今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法律谈判所特有的'高效、快捷、节约司法成本等优势在解决合同纠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 “法律体检”(即法律风险普查及评估)
经公司决策层同意,提出法律风险普查及评估方案,向各相关部门及负责人了解情况,提交普查报告及评估报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向公司决策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针对公司在经济合同管理、劳动人事制度管理等方面法律事务的实际需要,以及公司今后发展对资本运作、知识产权战略相关法律事务的需要,顾问律师将和公司人员一起重点做好以下法律服务工作:
1、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定制度,协助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⑴ 实现管理权限合法科学、管理内容合法、管理手段合法。
⑵ 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及政策导向,又要与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相符,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⑶ 各项制度在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建立科学高效的授权体系。
2、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⑴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从合同会签审批的流程、签订权限的授予到格式文本的制作、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登记、借阅复议、归档与台账管理、合同履行监督 与统计报表等都作出科学的设计和详细的规定,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控制合同风险。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抽查。
⑵ 根据具体经营业务需要,起草或填制重要合同文本,审查合同条款,排除法律障碍,最大限度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意志,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⑶ 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争议,做好合同解释工作,跟进和完善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3、公司的劳动合同、劳资关系管理
⑴ 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的制作,劳动关系分类协调,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
⑵ 起草、制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以及相关内部规章制度。
⑶ 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调任审计工作,修改和完善入职、离职手续。
⑷ 协调各类劳动争议,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专项委托处理各类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事务,指导公司对员工工伤、意外事故进行处理,对公司裁员进行合规指导。
⑸ 及时提供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信息,会同人力资源部培训员工,进行法治教育和法律知识讲授。
4、参与公司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关键性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风险提示。
5、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时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动态法律咨询服务
⑴ 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⑵ 促使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⑶ 论证决策在法律上的最佳方案,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⑷ 从法律上为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
为此,根据公司要求,我们可参加公司决策会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有关公司决策的重要文件,必要时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6、配合公司的经营进展,提供资本运作相关的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专项委托,做好公司收购、兼并、上市、招投标、项目融资、资产重组等专项法律事务。
7、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管理
熟悉运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为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动态的保护和依法管理策略。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8、协助公司行政部门做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
9、其他为完成公司法律事务所必需的法律事务工作
10、根据公司专项委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代理公司解决专项法律纠纷,必要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对于已被起诉的诉讼案件,根据公司专项委托应诉。
另外,本所将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向公司随时提供最新法规和政策咨询,为公司合规经营提供帮助。
拓展:法律谈判类型
一般分为三种,目标不同。可将它们分别称之为“竞争型”(competitive)、“合作型”(cooperative)和“问题解决型”(problem solving)。每一种都对应着相应的策略。
这些策略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1)竞争型法律谈判
有时称为对抗型或零和型。法庭诉讼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谈判,所谓“零和”(zero sum),就是指胜利一方所获得的正是失败一方所失去的;在该状态下,因为资源有限而且只能在两方之间分配,所以必然导致一输一赢。
“双方对于同一稀缺资源的分配产生分歧,谈判者必须提出利益分割的解决方案。”
所以,竞争中的谈判者不愿做出让步,因为失去地位、失去形象将会削减自身优势。他希望一开始就提出较高的要求,很少做出让步。
采用这种谈判方式一般会使用一些特定策略,比如从不提出初始报价,总是试图隐藏委托人的真实目的,总是最后提出报价,并且经常使用夸张、威胁、欺诈给对手制造紧张与压力。
不过,这些竞争型策略也有其局限。它们会将对手逼向防守,反而不利于出现新的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如果对方以不履行最终达成的决议或在以后的谈判中心怀愤恨作为回应的话,它还会给谈判者及其委托人带来更为严重的弊端。
(2)合作型法律谈判
合作型谈判一般会要求谈判者做出让步,信任对手并鼓励谈判者随后做出更多让步。谈判一方做出让步,其对手自然会以礼相待也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妥协方案。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论文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票据法的思维是法中抽象的法律思维在票据法中的具体,它是以公*、正义的法律价值为取向,按照票据法特有的方式来观察、和解决票据的一种思维方式。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商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实行“严格的*”。这与一般的部分法律是不一样的,但其追求公*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取向与各部分法律是高度一致的,由于公*、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只是对于这些价值的追求票据法做出了一种非理性的、完全技术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与民法明显区别,这正是票据法特有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体现了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以为它是虚假的。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尽对标准。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假如有证据证实书 面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的外观解释原则。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既成事实之记录。纵然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其效力。票据要件之存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定之依据。即使票据的书面所载内容,与票据外的实质关系相悖,也不因此而影响票据记载内容的效力。这一原则是票据文义证券特征的表现。
可以从两种情况来考察票据上记载,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同,也就谈不上是否为虚假的题目(这应该是常态);另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反或者并不一致,按照一般的观念来看,这样的记载既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当然是虚假的记载,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来考虑,这样的记载在票据关系上并不以为它是虚假的,相反,在票据上这样的记载事项也以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并按照该记载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妨碍票据的流通。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体现了客观解释原则
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很多情况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显失公*的结果,比如一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熟悉等,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可以撤销或者无效。在票据关系上,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也可能是出于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熟悉等而做出的,也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显失公*,假如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这样的'票据行为都可以撤销,防止显失公*,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通常用来解释显失公*的一般事实都不适用于票据关系,也就是说在票据关系上不存在显失公*(并不否认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显失公*)。由于此时票据上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关系彼此分开,票据为无因证券,原则上,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上的关系依照票据法处理,票据外的事实关系另行处理。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也要依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这就是票据法的思维方式,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也不是票据法所能解决的题目。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在民法上对于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这种真意的确定可以过往的事实及其他的相关证据,作为判定的依据,不仅仅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但关于票据行为的解释,则不能以记载以外之事实,推求行为人之真意,而变更和补充票据上所载之文义”。[2]也就是说票据上的记载文义是探求当事人意思的唯一标准,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意义,应该按照票据本身的文义加以客观的判定,不得依票据以外的事实或证据任意加以变更或补充。即使该记载是处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而做出的,导致了当事人之间事实的显失公*,也不能依据事实来推翻票据上的记载而处理票据上的关系。比如票据金额的记载由于某种原因而与实际的交易金额不一致,本票出票人A将本应记载为100万元的票据金额错误地记载为10万元,当事人都没有发现,几经背书而至持票人D手中时才发现该金额的记载与实际不符,持票人D此时向出票人A请求付款时,只能获得10万元的票载金额,但是持票人D在交易时却付出100万元的货物,这对于持票人D来讲显失公*,那么持票人D是否可以依据该票据及事实的证实请求出票人A支付100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票据关系上,不存在显失公*的题目,按照票据法的客观解释原则,持票人D只能从出票人A处获得票据上所记载的10万元金额。这样在事实关系上,持票人明显受有损失,这种损失的救济票据法是无能为力的,只能从票据外,民法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救济的途径,任何试图在票据关系上解决这一题目的思路都是与票据法思维方式相违反的。
三、票据上无违法行为和票据责任体现了有效解释原则
票据法是民商法中强行性规范比较多的一部法律,票据法具有强行性,并不意味着票据法是具有强制性的禁止规范,而是一种效力规范;换言之,在当事人未依票据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时,通常并不发生违法责任,亦即并不因此而应受到制裁。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事,也并不产生责任题目,只是该行为为不适法的行为,仅产生法律对其效力的评价题目,即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果,但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就发生一般民法上的效力。
按照上面的分析,票据关系上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票据责任,只存在票据义务。通常所谓的“票据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当事人票据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承担的票据义务,狭义的票据责任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应当对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3]可见,所说的票据责任实质上都是票据义务,《票据法》上将票据义务称为票据责任,轻易造成误解,因此必须予以明确。实际上在票据法上从票据法的本质来讲就不应有票据责任的概念。票据关系中争议的形态终极都是权利的确认题目,而不是侵权、违约责任的承担题目。票据法的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的有效解释原则。即解释票据行为尽量使其有效,以便有助于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在票据行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时,在票据法上通过对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关系变化来消化和解决这样的。比如票据背书题目,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应该在票据背面书写,但是出于某种原因票据背书的书写在票据正面时,只不过不是票据背书行为而已,不能发生票据法上关于背书的效力。退一步讲,即使有票据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效果也只是表现为该行为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以及发生怎样的影响。“在票据违法行为人为票据伪造行为时,该伪造的签章当然不发生票据签章的效力,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而在票据违法行为人为票据变造行为时,则导致票据行为人应依其签章处于变造行为的前后,而分别承担不同的票据义务”。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严格规范原则
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相应的权利。但在票据关系中,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的同时并不负有相对应的票据上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时也不享有相对应的票据权利。
对于票据权利人而言,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同样,对于票据义务人而言,其在履行票据的支付义务时,并不能同时取得对于票据权利人的相对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具有单务性,亦即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单纯地享有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而票据义务人单纯地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换言之,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不因自己履行票据义务,而得以对票据权利人主张一定的权利”。[5]假如说义务人享有权利,也只是一定的抗辩权。而且这种抗辩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票据关系中,一般情况下义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进行抗辩,来对抗持票人。只有在直接确当事人之间才可以主张原因关系的抗辩。表面上看,由于票据权利义务不相对应,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发生了不*衡,实质上是不存在这种所谓的不*衡;在没有直接原因关系确当事人之间,由于票据的流通使得这些当事人有时是权利人,有时是义务人,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利益终极是*衡的。而且,即使在票据活动中,可能出现因特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同时对该义务人发生一定权利的情况。例如,在发生追索时,C为权利人,背书人B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即发生向其前手A进行再追索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并不是在同一相对当事人B、C之间发生的,而是在不同相对当事人A、B之间发生的;前一义务人B因履行义务而使自己成为新的权利人(B),而与此相对的新的义务人(A),并不是先前的权利人(C)。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严格原则。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实行严格的*,权利与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持有票据就享有权利,无须相对应义务的履行。
五、票据法的法律思维体现了需求
为什么在票据上会形成上述独特的法律思维呢?笔者以为法律思维是一部法律的法律特征的表现,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生活共同塑造的。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顺畅的流通以达到支付、信用、融资等的功能,假如票据失往流通性,票据也就失往了生命力,票据法的制度设计,解决票据题目的思维方式必然要保障票据功能的实现。因此,“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二是保护交易安全。这两个宗旨也可以以为是票据法的最高立法原则”。[6]在进行票据制度的设计时,其规范完全是一种技术性规范,把票据设计为一种文义性、无因性的完全有价证券。也正是这些决定了票据法的性格,以保障票据的流通为宗旨,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与生俱来的。
同时,“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并随商品经济的而不断发达,是商品经济中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速度不断加快,商品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货币作为交易工具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求一种安全、便捷的交易工具,票据应运而生。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但是票据法却是适用于的。它必须是紧跟交易行为的发展,贸易*惯的变化以及市场技术的迅速更新换代。票据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空间,即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决定和塑造了票据法的思维方式,以维护票据的流通,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于法律的诗句
中国最早的诗句为律诗结构,格律要求严格,比如先秦时期的诗一般每句四言,见于《诗经》。那么关于法律的诗句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吧!
关于法律的.诗句
1、惟用法律自绳己
唐
韩愈
出自《寄卢仝》
2、法律底须存八议
明
龚诩
出自《甲戌乡中民情长句寄彦文布政》
3、扫除诗书诵法律
宋
苏轼
出自《石鼓》
4、始读法律亲笞榜
宋
陆游
出自《秋怀》
5、自従四方多法律
宋
苏辙
出自《次韵子瞻见寄》
6、兼通法律吏能精
宋
苏辙
出自《送傅宏著作归觐待观城阙》
7、自从四方多法律
宋
并叙
出自《次韵子瞻见寄》
8、先公法律自治身
宋
陈宓
出自《送师道弟守德庆》
9、不将法律作春秋
宋
陈普
出自《咏史上·宣帝》
10、法律行随手
宋
陈襄
出自《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
11、法律剡章真未尽
宋
陈造
出自《次韵黄簿》
12、法律森严信殊绝
宋
高斯得
出自《孤愤吟上十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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