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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306条
对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理论界一直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废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刑法第306条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由此可见《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明确的叙明罪状,它对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作了的描述,包括对于该罪的主体要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观要件(故意)、客观要件(参见上列行为)都做了详细的叙明。而由于该罪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此类罪名之下,客体要件也一目了然,那就是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管理秩序。所以结合到法学界众议纷纷的该罪构成来看,此罪构成并非结果犯,而是名副其实的行为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便构成该罪,并非需要造成一定的结果才构成该罪。同时对结果加重的适用加重罪状。该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均不存在大的分歧,需要讨论的应该还在该罪的客观要件上面。该罪列举了多种犯罪行为,应该是属于选择罪名,列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等。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上述多种行为的不数罪并罚。
1、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此条犯罪行为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包括了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阶段。由于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故对其证据的要求标准是确实充分,*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和罪名后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便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一旦向法院移送起诉便意味着该案中公诉方的证据已经形成并固定。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对于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的是不是证据难以确认,因为不向法庭提供或没在法庭上审理查明的不是证据。而伪造后会不会向法庭提供,如不向法庭提供是不是构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后果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这些都是应该讨论的问题。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上一行为已经述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毁灭、证据行为,此条的规定更是难以界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此条有教唆罪的嫌疑,但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又不构成犯罪,故此教唆构成间接正犯?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此条行为中的证人应当在法庭审理时才能够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因为如前文所述只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的才是证据。由此可见,《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所列行为包括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其对该罪的主观要件也做了明确的认定,只能是故意。所以律师的职务行为或者因为过失有上述行为的均不构成该罪。另外,在妨害司法的类罪名中包括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打击保护证人罪等。其对犯罪人的身份构成也做了叙明,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所以在此类罪名中的主体并非只有律师。至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所以,所谓的律师伪证罪并非立法者刻意的限制律师的行为,而是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人所诟病的并非法条本身,也不是律师不该受到法律的处分,而在于第三百零六条在具体执行中的随意性导致律师的权益不能受到保护,从而令当事人的权利也受到损害。刑法分则的第三百零六条中不可能述及同案侦查人员、检察官该不该对同案律师的伪证罪进行回避,而只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做出要求。所以要求最高法院解释第三百零六条不如要求切实执行诉讼法关于管辖和回避的具体要求,不如要求切实执行证人出庭、会见不受监听等法律明文规定。某省杨律师号召签名要求解释(或是废除?)第三百零六条,我不赞同其行为但也不愿意自己成为可鄙的坐食利益者,故愿用自己浅薄的刑法知识做一点呼应。
经典刑法格言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典刑法格言,欢迎阅读。
1、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3、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4、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5、法律不能使人人*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6、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0、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1、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2、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1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4、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5、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6、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
1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8、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20、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21、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柯南·道尔爵士
2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论》
23、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2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25、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26、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27、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28、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2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30、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2、法律是社会的*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33、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美)凯尔森
3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35、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3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37、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38、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39、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韩非子·守道》
4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索福克勒斯
4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
42、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3、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4、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45、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古希腊)西塞罗。
46、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4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48、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49、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50、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关于刑法的格言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以下是关于刑法的格言,希望大家喜欢。
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论》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4、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4、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6、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7、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8、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1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0、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2、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3、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4、在一个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5、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6、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8、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29、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1、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2、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3、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4、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6、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7、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8、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9、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
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唐、虞之际,至治之极,犹流共工,放讙兜,窜三苗,殛鲧,然后天下服。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也,是谓千乘之国。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故称万乘之主。戎马、车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搜,夏拔舍以苗,秋治兵以狝,冬大阅以狩,皆於农隙以讲事焉。五国为属,属有长。十国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四为州,州有牧。连师比年简车,卒正三年简徒,群牧五载大简车、徒,此先王为国立武足兵之大略也。
周道衰,法度堕,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公问行伯用师之道,管仲曰“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国亦将修之,而小国设备,则难以速得志矣”於是乃作内政而寓军令焉,故卒伍定歑,而军政成歑。连其什伍,居处同乐,死生同忧,祸福共之,故夜战则其声相闻,昼战则其日相见,缓急足以相死。其教已成,外攘夷狄,内尊天子,以安诸夏。齐桓既没,晋文接之,亦先定其民,作被庐之法,总帅诸侯,迭为盟主。然其礼已颇僭差,又随时苟合以求欲速之功,故不能充王制。二伯之后,浸以陵夷,至鲁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赋,搜、狩、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於是师旅亟动,百姓罢敝,无伏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故称子路曰“由也,千乘之国,可使治其赋也”而子路亦曰“千乘之国,摄歑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饑馑,由也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於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擒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纵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於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於王道,而非之曰“彼孙、吴者,上势利而贵变诈。施於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扞头目,何可当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诗》曰: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於天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脆,则偷可用也。事巨敌坚,则焕然离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嬴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於天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故曰“善师者不陈,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蛮夷猾夏,寇贼奸轨”,而刑无所用,所谓善师不陈者也。汤、武征伐,陈师誓众,而放擒桀、纣,所谓善陈不战者也。齐桓南服强楚,使贡周室,北伐山戎,为燕开路,存亡继绝,功为伯首,所谓善战不败者也。楚昭王遭阖庐之祸,国灭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无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贤也”相与从之。或奔走赴秦,号哭请救,秦人为之出兵。二国并力,遂走吴师,昭王返国,所谓善败不亡者也。若秦因四世之胜,据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奋其爪牙,禽猎六国,以并天下。穷武极诈,士民不附,卒隶之徒,还为敌仇,猋起云合,果共轧之。斯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继绝,救乱除害也。故伊、吕之将,子孙有国,与商、周并。至於末世,苟任诈力,以快贪残,急城**盈城,争地**满野。孙、吴、商、白之徒,皆身诛戮於前,而国灭亡於后。报应之势,各以类至,其道然矣。
汉兴,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宽仁之厚,总揽英雄,以诛秦、项。任萧、曹之文,用良、*之谋,骋陆、郦之辩,明叔孙通之仪,文武相配,大略举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至武帝*百粤,内增七校,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至元帝时,以贡禹议,始罢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鞭扑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三代之盛,至於刑错兵寝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极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邦用中典者也。凡**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於*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怾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并有争心,以征於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於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歑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无所错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於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於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於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於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於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之,以称朕意”於是选於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於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悫,罪当*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而*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於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於文法,执於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於善人,不入於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馀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馀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馀。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王者之於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为之凄怆於心。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馀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犴不*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饑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杀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也。
自建武、永*,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於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於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其馀罪次,於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皆复古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於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於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刑法学*心得体会(精选5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过对刑法分则*两个月的学*,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等关系):危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常学*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学*刑法心得体会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
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
*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类院校*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7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的法律越来越贴*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合同法,学*婚姻法,学*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交易,*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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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s toi, je me sens vulnrable.
Chacun agit sa guise.
Tu te prends pour qui?
Lamour ne donne aucun droit sur lautre, seulement le devoir de le respecter.
Ne me laissez pas tellement triste: crivez-moi vite quil est revenu...
Jen suis venu maintenant regarder le monde comme un spectacle.Offrir lamiti qui veut lamour, cest donner du pain qui meurt de soif.
Si jai peur daimer! Cest cause de toi!
Lamour a faim de toi et vice versa.
延伸阅读
一、认识你才知道有一种心情叫做依恋,有一种感觉叫**.
二、我爱你用我旧愁里的热情和孩童时代的忠诚...
三、我是那深深的大海,你是那自海的另一边升起的曙光,永远照亮我的人生点评:也永远是两个世界。
四、我这一生只为了吻你........
五、生活就像一锅菠菜汤,爱情就像一碗捞面条,你就像美味的手擀面,味道纯正而又弹劲十足,有了你才有爱情的丰富,有了你才有生活的美满和幸福。
六、我今天很不顺利,看见漂亮女生微笑会让我心情好一点,你可以为我笑一下吗?
七、能够遇到你,我感到很幸福;能够去爱你,我感到非常幸福;能够被你爱,我感到万分幸福;能够与你相伴一生,我感到了完美的幸福!
八、我发誓....五十年后...我还是像现在一样爱你...
九、你哼着我不懂的歌谣,优雅的来到我面前,我看见你身后的晚霞以嫉妒的眼神盯着我;我假装镇定自若,轻描淡写拒绝你的邀请,内心早已分崩离析
十、你可知我百年的孤寂只为你一人守候千夜的恋歌只为你一人而唱点评:你那么老了?
十一、原来世界上有一些人假得比鬼还恐怖。有了你,我迷失了自我。失去你,我多么希望自己再度迷失。想你,是一种美丽的忧伤的甜蜜的惆怅,心里面,却是一种用任何语言也无法表达的温馨。
十二、我很丑可是我很温柔,我很瘦可是我一身腱子肉,我心很软可是我腿不短,我一定能追到你,到天涯海角。
十三、牵了手,就不要随便说分手。如果一个人向你表白,无论如何请珍惜,即使只能做普通朋友;或许纯真的表白不会再有第二次。不要等到失去了才知道可贵;不要等到伤害了才来乞求原谅;有些东西失去了永远不会再回来。也许,爱,不是寻找一个完美的人;而是,要学会用完美的眼光,欣赏一个不完美的人。
十四、你有地球的引力,吸引我追求的动力,你有夏天的魅力,付于我勇气的魄力,你有温柔的资力,推动我幻想的实力,你给爱情的鼓励,我要努力让你更甜蜜。
十五、一个人最幸福的时刻,就是找对了人,他宠着你,纵容你的*惯,并爱着你的一切。明白的人懂得放弃,真情的人懂得牺牲,幸福的人是懂得超脱的。对不爱自己的人,最需要的是理解,放弃和祝福。过多的自作多情,那是乞求对方的施舍。爱与被爱,那么都是让人幸福的事情。
十六、你的美丽我只能用植物人来形容。脸是瓜子。腰是杨柳。眉毛是柳叶。眼睛是桂圆。嘴是樱桃。手是莲藕。
十七、每当你大方的拿出一迭钞票:老婆,去买衣服吧!我的心里是满满的幸福和被宠的骄傲.
十八、没有一种服装比起你的爱更合身;没有一种装饰比起你的爱更迷人;
十九、我只是在走到某个路口的时候才会想起你;我只是看碟看到一半的时候才会想起你;我只是听歌听到中间时才会想起你。我真的没有很想你,我只是在我不想想你的时候想起你。
二十、今生.如果..不能拥有你,我会好恨自己
二十一、前世你是地主,我是你家长工,给你干了三十年,你没给我一分钱,今生上天注定要你陪伴我一生,来做偿还!
二十二、你这个小妖精,令我中了你的爱情毒却不肯给我解药!小坏蛋!哦!我快要不行了!救救我吧!办法很简单:给我你的爱!
二十三、在认识你之后我才发现自己可以这样情愿的付出点评:难怪人家叫你铁公鸡
二十四、主料:我爱你,配料:思念,添加物:煎熬加孤单少许,制造日期:从见到你的那一天起,保存期限:无限期,产品标准号:5201314(我爱你永生永世)
二十五、是一条*静的小河,只因爱你而澎湃;我是一座安静的火山,只因爱你而爆发一切的一切只因爱你!
1、左手刻着我,右手写着你,心中充满爱,当我们掌心相对,心心相印时,所有的人都会看到——我爱你!
2、我想问路:请告诉我到你的心里该怎么走?
3、最难忘的是你的微笑,当它绽开在你的脸上时,我仿佛感到拂过一阵春风,暖融融的,把我的心都溶化了。
4、总以为水是山的故事,海是帆的故事,天是云的故事,你是我的故事,却不知我是不是你的故事。
5、这些年里见过许多人,得出结论您才是我惟一最爱的人,并愿意使您终生幸福。
6、依依脉脉两如何,细似柔丝渺似波。月不常圆花易落,一生惆怅为伊多。
7、一小时60分钟我在想你,一天24小时我在盼你,一月30天我在恋你,一年365日我离不开你。
8、允许我在你心里建一座美丽的小屋,千万别理会别人说是违章建筑。
9、听说你很累,想和你一起去开开胃,虽然收费很贵,唉,为了你,无所谓!
10、我爱你不是因为你是谁,而是我在你面前可以是谁。
11、听听我的意见:别解决问题;别发号施令;别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只需要倾听,正视我的存在。
12、他看电视比赛时,给他带一些花生和爆米花来,再加上一些啤酒和冰淇淋。
13、好希望陪着你一直到老,让你做我手心里的宝。
14、生命里,最舍不得的那一页,总是藏得最深。
1、
男生:我手机出了点问题,你能帮我看看吗?
女生:什么问题?
男生:里面没有你的电话号码
2、
男生:昨晚没睡好,你知道什么不?
女生:为什么?
男生:被子太轻,没压住想你的心
3、
男生:感觉你今天有点怪
女生:哪里怪?
男生:怪让人心动的
4、
男生:我的微信出毛病了
女生:怎么了?
男生:老是会给你发信息,拦都拦不住
5、
男生:我昨天看见你了
女生:在哪里
男生:在我梦里
6、
男生:你脸上有点东西
女生:啊,什么东西?
男生:别紧张,你只是有点漂亮而已
合同法
合同生效时间为,爱上你的那一刻起,不附期限,此生有效,无需附加解除的条件。
公司法
从现在开始,你出任我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我为你一人负责,不能倒闭,不能破产,我所有的经营活动都要取得你的同意。
继承法
继承,是从我死亡时开始,爱你,在我出生时就已经注定。我的爱作为我最重要的合法财产,被写进遗嘱里,你是唯一继承人。
婚姻法
在你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的是你的,我的还是你的。
知识产权法
我对你的爱,不是外观设计,不是发明专利,是著作权,保护期从生前到死后五十年。
物权法
你是我的所有权人,在我的世界里,唯有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劳动法
我自愿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劳务派遣,放弃在任何公司兼职的权利,为你奉献一生的忠诚。
刑法
我被你判了无期徒刑,自愿放弃上诉和抗诉的权利,自愿放弃减刑和假释的权利,我愿意以一生去服刑,和你一起慢慢变老。
民事诉讼法
我们结成必要共同诉讼人,为幸福生活,提起一个诉讼,永不终审。
国际法
我曾跨过大山和大海,也穿过人山和人海,只为将我们之间的未知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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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你才知道有一种心情叫做依恋,有一种感觉叫*.
二、我爱你用我旧愁里的热情和孩童时代的忠诚...
三、我是那深深的大海,你是那自海的另一边升起的曙光,永远照亮我的人生点评:也永远是两个世界。
四、我这一生只为了吻你........
五、生活就像一锅菠菜汤,爱情就像一碗捞面条,你就像美味的手擀面,味道纯正而又弹劲十足,有了你才有爱情的丰富,有了你才有生活的美满和幸福。
六、我今天很不顺利,看见漂亮女生微笑会让我心情好一点,你可以为我笑一下吗?
七、能够遇到你,我感到很幸福;能够去爱你,我感到非常幸福;能够被你爱,我感到万分幸福;能够与你相伴一生,我感到了完美的幸福!
八、我发誓....五十年后...我还是像现在一样爱你...
九、你哼着我不懂的歌谣,优雅的来到我面前,我看见你身后的晚霞以嫉妒的眼神盯着我;我假装镇定自若,轻描淡写拒绝你的邀请,内心早已分崩离析
十、你可知我百年的孤寂只为你一人守候千夜的恋歌只为你一人而唱点评:你那么老了?
十一、原来世界上有一些人假得比鬼还恐怖。有了你,我迷失了自我。失去你,我多么希望自己再度迷失。想你,是一种美丽的忧伤的甜蜜的惆怅,心里面,却是一种用任何语言也无法表达的温馨。
十二、我很丑可是我很温柔,我很瘦可是我一身腱子肉,我心很软可是我腿不短,我一定能追到你,到天涯海角。
十三、牵了手,就不要随便说分手。如果一个人向你表白,无论如何请珍惜,即使只能做普通朋友;或许纯真的表白不会再有第二次。不要等到失去了才知道可贵;不要等到伤害了才来乞求原谅;有些东西失去了永远不会再回来。也许,爱,不是寻找一个完美的人;而是,要学会用完美的眼光,欣赏一个不完美的人。
十四、你有地球的引力,吸引我追求的动力,你有夏天的魅力,付于我勇气的魄力,你有温柔的资力,推动我幻想的实力,你给爱情的鼓励,我要努力让你更甜蜜。
十五、一个人最幸福的时刻,就是找对了人,他宠着你,纵容你的*惯,并爱着你的一切。明白的人懂得放弃,真情的人懂得牺牲,幸福的人是懂得超脱的。对不爱自己的人,最需要的是理解,放弃和祝福。过多的自作多情,那是乞求对方的施舍。爱与被爱,那么都是让人幸福的事情。
十六、你的美丽我只能用植物人来形容。脸是瓜子。腰是杨柳。眉毛是柳叶。眼睛是桂圆。嘴是樱桃。手是莲藕。
十七、每当你大方的拿出一迭钞票:老婆,去买衣服吧!我的心里是满满的幸福和被宠的骄傲.
十八、没有一种服装比起你的爱更合身;没有一种装饰比起你的爱更迷人;
十九、我只是在走到某个路口的时候才会想起你;我只是看碟看到一半的时候才会想起你;我只是听歌听到中间时才会想起你。我真的没有很想你,我只是在我不想想你的时候想起你。
二十、今生.如果..不能拥有你,我会好恨自己
刑法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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