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中的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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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刑法第306条

  • 法律
  • 论刑法第306条

      对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理论界一直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废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刑法第306条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由此可见《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明确的叙明罪状,它对具体的犯罪构成特征作了的描述,包括对于该罪的主体要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观要件(故意)、客观要件(参见上列行为)都做了详细的叙明。而由于该罪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此类罪名之下,客体要件也一目了然,那就是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管理秩序。所以结合到法学界众议纷纷的该罪构成来看,此罪构成并非结果犯,而是名副其实的行为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便构成该罪,并非需要造成一定的结果才构成该罪。同时对结果加重的适用加重罪状。该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均不存在大的分歧,需要讨论的应该还在该罪的客观要件上面。该罪列举了多种犯罪行为,应该是属于选择罪名,列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等。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上述多种行为的不数罪并罚。

      1、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此条犯罪行为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包括了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阶段。由于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故对其证据的要求标准是确实充分,*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和罪名后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便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一旦向法院移送起诉便意味着该案中公诉方的证据已经形成并固定。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只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对于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的是不是证据难以确认,因为不向法庭提供或没在法庭上审理查明的不是证据。而伪造后会不会向法庭提供,如不向法庭提供是不是构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后果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这些都是应该讨论的问题。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上一行为已经述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毁灭、证据行为,此条的规定更是难以界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此条有教唆罪的嫌疑,但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又不构成犯罪,故此教唆构成间接正犯?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此条行为中的证人应当在法庭审理时才能够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因为如前文所述只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的才是证据。由此可见,《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所列行为包括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其对该罪的主观要件也做了明确的认定,只能是故意。所以律师的职务行为或者因为过失有上述行为的均不构成该罪。另外,在妨害司法的类罪名中包括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打击保护证人罪等。其对犯罪人的身份构成也做了叙明,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所以在此类罪名中的主体并非只有律师。至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所以,所谓的律师伪证罪并非立法者刻意的限制律师的行为,而是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为人所诟病的并非法条本身,也不是律师不该受到法律的处分,而在于第三百零六条在具体执行中的随意性导致律师的权益不能受到保护,从而令当事人的权利也受到损害。刑法分则的第三百零六条中不可能述及同案侦查人员、检察官该不该对同案律师的伪证罪进行回避,而只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做出要求。所以要求最高法院解释第三百零六条不如要求切实执行诉讼法关于管辖和回避的具体要求,不如要求切实执行证人出庭、会见不受监听等法律明文规定。某省杨律师号召签名要求解释(或是废除?)第三百零六条,我不赞同其行为但也不愿意自己成为可鄙的坐食利益者,故愿用自己浅薄的刑法知识做一点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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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5 17:16:13
  • 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 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真题及答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1、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A

      2、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参考答案】D

      3、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

      A、某甲和村民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侵吞和收贿行为

      D、某丁以其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参考答案】A

      4、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3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C

      5、甲为其邻居乙打工,认为工资太少,遂产生勒索乙钱财之念。甲准备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时许,将汽油倒在乙家门前草堆上,点燃后暂时躲回家中,乘乙全家人出动救火之机,翻后墙进入乙家院内,撬开门锁,将在屋内睡觉的乙仅18个月的儿子丙盗回家中。乙回家发现丙不见,即向*机关报案,*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当即组织全村村民在各路口设卡追堵。甲见无法将丙带走,而丙在其家中又哭闹不止,怕被人发现,即将丙抱还乙的家人,并谎称丙是其从小偷手中追回,后装晕倒地。甲的'行为:( )。

      A、甲是绑架罪的中止

      B、甲是绑架罪的未遂

      C、甲是绑架罪的既遂

      D、甲构成绑架罪和放火罪

      【参考答案】D

      6、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罪(未遂)数罪

      D、故意**罪

      【参考答案】C

      7、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参考答案】B

      8、下列犯罪中,不构成牵连犯的是:

      A、为盗窃枪而侵入他人住宅,窃得枪后又予以私藏,构成盗窃枪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B、枪杀一人的同时造成另一人重伤的结果,构成故意**罪与故意伤害罪

      C、盗掘古墓葬后为湮灭罪迹又毁坏文物,构成盗掘古墓罪与破坏珍贵文物罪

      D、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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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06:40:05
  • 关于刑法的格言

  • 格言,励志
  • 关于刑法的格言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以下是关于刑法的格言,希望大家喜欢。

      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论》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4、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4、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6、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7、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8、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1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0、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1、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2、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3、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4、在一个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5、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6、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8、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29、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1、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2、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3、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4、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6、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7、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8、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39、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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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04:39:33
  • 经典刑法格言

  • 格言,经典,语录
  • 经典刑法格言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典刑法格言,欢迎阅读。

      1、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3、法治意味着,*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4、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5、法律不能使人人*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等的。——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6、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8、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9、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10、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11、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2、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英)《人权宣言》

      13、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4、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5、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16、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

      17、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18、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9、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

      20、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

      21、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英国)柯南·道尔爵士

      22、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论》

      23、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2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25、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罚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李斯特

      26、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27、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意)贝卡利亚

      28、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2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30、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2、法律是社会的*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33、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美)凯尔森

      3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35、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3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37、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38、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39、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韩非子·守道》

      40、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索福克勒斯

      4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

      42、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3、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44、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45、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古希腊)西塞罗。

      46、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4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48、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49、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50、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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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16:07:56
  • 刑法学*心得体会

  • 刑法学*心得体会(精选5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想法。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经过对刑法分则*两个月的学*,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等关系):危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常学*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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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02:44:58
  • 学*刑法心得体会

  • 学*
  • 学*刑法心得体会

      我们学*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时的学*,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

      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

      *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类院校*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7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 nv 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的法律越来越贴*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合同法,学*婚姻法,学*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交易,*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特别是总则的复*——必须认真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单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知识,比如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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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9: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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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内不少幼儿园正在进行蒙氏教育法的实践,运用方案教学发展蒙氏教育法。在实践中,我们深受启发,但也遇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运用蒙氏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一、蒙氏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内容有待拓展。蒙氏教育内容有其鲜明特色,如强调系统性、整体性;通过物化的教具表现出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其教育内容设置有一定的局限性。蒙氏设计的教学内容,只包括日常生活练*、感官教育、数学教育、语言教育和文化教育五大领域,远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与儿童发展的需要。例如,蒙氏的感官教育分为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练*五大类,由相应的教具来完成,但现实中,却有可以充分挖掘和运用五觉的其它素材;数学教育主要是学*数的概念,进行读写算的练*,对其他数学内容如统计、测量等没有涉及到;语言教育、历史地理、文化科学、艺术表现领域则受到民族性、地域性的影响。而在设置教育内容、制作教具等方面则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

      师幼、同伴间的互动不足。蒙氏认为儿童具有吸收性的心理,通过环境自由教育、自我教育,达到自我发展。它承认儿童是学*的主体,又重视教师的作用。教师的作用局限于建立常规和排除儿童自然发展,局限于观察儿童的表现和了解儿童的需求,依据观察设计教具;在帮助幼儿掌握学*方法、提高社会技能、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等方面,师幼间的交流互动却是贫乏的。

      幼儿抽象概括能力弱。蒙氏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教师的语言简短,而幼儿则自由选择、自由学*、自我发现,幼儿在与教具的互动中积累经验并内化,但缺乏总结概括性的语言,经验得不到提升,阻碍了幼儿抽象概括能力的发展。

      忽视幼儿生存的社会生态环境。蒙氏教育环境着重于幼儿园环境的创设,忽略了家庭、社区、社会环境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幼儿教育对教育环境的需求。

      二、运用瑞吉欧方案教学发展蒙氏教育法

      整合性课程已成为当今幼儿园课程发展趋势。整合性课程“要求课程内容应给儿童提供充分的自我表现的机会,鼓励儿童积极发现和创造。在课程设计上,应由教师、幼儿共同讨论,建立具体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它主张要考虑社会生活,尤其要考虑幼儿的生活,尽最大可能地同幼儿生活和社会现实相联系。这些都对蒙氏教育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我认为,在蒙氏教育中运用瑞吉欧方案教学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方案教学有助于内容的系统性和本土化。方案教学的主题是来自幼儿的生活和经验,来自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因此,幼儿探究欲强烈,活动能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主题内容能不断发展和延伸,从而形成一个主题网络。这是一个尽可能地完善相互依存和联合的知识建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孩子能学会正确地综合运用各种感官去感知世界,掌握了一些学*方法,同时教育内容也就具有系统性、层次性与整体性。由于幼儿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的社区生活、民族生活及国家生活,因而课程内容又具有本土化和*化的气息。

      方案教学有助于激活互动交往关系。在蒙氏教育中运用方案教学,由教师设计教学内容(教具)变为师幼共同建构教学内容,教师再将其物化。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孩子间多了一些倾听、提问、商谈、建议与分享,教师在帮助孩子探索、表达的同时,也在提高自己。在知识建构过程中,幼儿会遇到挫折,需要探讨、合作以及解决冲突等,同伴间的充分交往有助于幼儿社会技能的提高,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

      方案教学有助于提高幼儿的抽象概括能力。方案教学特别强调幼儿语言,一类是幼儿自发生成的,一类是幼儿从外运用前一类语言时的自由表达。后一类语言主要靠教师呈现和传递,这两类语言在方案教*用中十分普遍。幼儿通过探讨、总结,经验能够得到提升,抽象概括能力能够得到提高。

      方案教学有助于充分利用生存的社会生态环境。方案教学是全社会的教育,它重视幼儿、教师、家长、社区的互动,因而需要发挥合力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

      该教育法的`缺点在于,它强调儿童充分理解世界的能力,因为它强调对单个器官的孤立训练,因为整个感知力不是颜色,形状感的简单总和。和声音。

      此外,实施蒙特梭利早期学*计划需要更高质量的教育者。为了进行早期家庭教育,父母需要能够观察孩子的敏感倾向。

      在接受蒙台梭利教育之后,孩子变得难以管教,上小学后非常不自在。在一些幼儿园中,由于教师水*低下和教师培训的延迟,教师对教育概念有了肤浅的了解。在经济利益的考虑下,对儿童实施无效,盲目甚至有害的教育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蒙古教育适合一些特殊的孩子。这是非常不适合正常儿童的,因为蒙特梭利教育方法非常简单并且对脑部刺激不敏感,因此,如果您在正常儿童中学*,如果您受过教育,则会使您的智力非常低落,不利于健康。促进大脑发育。

      它不适合在*使用,因为*的教育方法非常古老,而且是俘虏式的。一般*人会为孩子们选择各种培训课程。每个假期后,有必要让孩子们认真写作业然后玩耍。这就是*父母的想法,但是蒙台梭利教育并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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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06:57:40
  • 古诗中的春作文

  • 古诗中的春作文

      无论在学*、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古诗了吧,古诗有固定的诗行,也会有固定的体式。那什么样的古诗才是经典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古诗中的春作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转眼间,严冬已逝,春姑娘悄悄地降临人间,带给人间温暖、诗意。春天,是美好的季节,是充满诗意的季节。春天,意味着生机勃勃的开始。自古以来,多少诗人喜爱春天,赞美春天,歌颂春天。春天,景色宜人,鸟语花香。走进这姹紫嫣红的古诗百花园,随意采撷几朵散发着诗意的.芬芳的咏春诗,慢慢品读,细细感受,不知不觉间,已陶醉其中。

      “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这是苏轼的《惠崇春江晚景》。看啊,绿竹萧疏,掩映着几树桃花,树上的桃花竞相开放,一眼望去,如一片粉色的汪洋。一江凌波荡漾的春水,一群鸭子首先感到了暖意,争先恐后地跑到江水上,欢畅地游着。串串“嘎嘎嘎”的欢叫声在江的上空回荡……

      “碧玉妆成一树高,万条垂下绿丝绦。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这是唐代诗人贺知章的《咏柳》。在那清澈的湖水边,有几位婀娜多姿的姑娘,在专心地梳妆。那一头碧绿的秀发,修长地垂在胸前,清风荡漾,那一头秀发随风飘扬。那便是伫立在河边的杨柳。春风这位发型师技术多么精湛啊!那细细的柳叶,那曼长披拂的柳条,都是经过他的精心设计和裁剪的。他给大地裁制出了一朵朵鲜红嫩绿的花花草草,给大地换上了新装,带来了勃勃生机。诗人借助柳树歌颂春天,诗中洋溢着诗人对早春的喜爱和赞美。

      “应怜屐齿印苍苔,小扣柴扉久不开。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这是宋代诗人叶绍翁的《游园不值》。诗人到朋友家里做客,远远的就看到了朋友家的小园,一条绿色的小路弯弯着隐没在那道柴门后,初春的小草刚发嫩芽。抬眼望去,杏树的枝头,群花雀跃,你一朵我一堆的争着闹着,有的害羞,有的欢悦,也有慵懒的半开半闭的,一阵阵沁人心脾的香气从门缝里往外飘着,我不敢惊动这些春天的小精灵。

      漫步古詩百花園,徜徉在诗的海洋里。嗅着手中那幾朵散發著清香的詠春詩朵。仿佛已和春天有了亲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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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20:37:54
  • 古诗中的春雨

  • 春雨
  •   在古代的中,诗人眼中的春雨又是那般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1、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刘长卿《别严士元》

      2、水光潋艳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苏轼《》

      3、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临安春雨》

      4、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苏轼《惠崇春江晚景二首》

      5、海棠不惜胭脂色,独立蒙蒙细雨中。——陈与义《春寒》

      6、一夕轻雷落万丝,霁光浮瓦碧参差。——朱熹《春日》

      7、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水槛遣心二首·其一》

      8、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辛弃疾《西江月》

      9、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朱熹《春日》

      10、春雨断桥人不渡,小舟撑出柳阴来。——徐俯《春日游湖上》

      11、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赵师秀《约客》

      12、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春晓》

      13、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却无。——韩愈《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

      14、粉蝶双双穿槛舞,帘卷晚天疏雨。——毛熙震《清*乐》

      15、青箬笠,绿蓑衣,斜风细雨不须归。——张志和《渔歌子》

      16、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杜牧《清明》

      17、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杜牧《江南春绝句》

      18、土膏欲动雨频催,万草千花一饷开。——范成大《春日田园》

      19、杨柳阴阴细雨晴,残花落尽见流莺。——武元衡《春兴》

      20、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汉乐府古辞《长歌行》

      21、雨恨云愁,江南依旧称佳丽。——王禹偁《点绛唇》

      22、渭城朝雨浥轻尘,客舍青青柳色新。——《送元二使安西》

      23、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杜甫《》

      24、京国多年情尽改,忽听春雨忆江南。——虞集《听雨》

      25、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韦应物《滁州西涧》

      26、夜阑卧听风吹雨,铁马冰河入梦来。——陆游《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

      27、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志南和尚《绝句》

      28、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却无。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韩愈《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

      29、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苏轼《江南春》

      扩展阅读

      古诗中的春雨

      春天开始了。“沾衣欲湿”的蒙蒙杏花雨,激发起无数文人墨客的诗情,为春雨谱写岀许多华美的诗篇。

      唐代诗人杜牧的《清明》:“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杜诗形象生动地绘制了一幅江南乡村风俗画,读来令人神往。如果说《清明》运用的是“工笔细描”,以鲜明真切传神的话,那么杜牧的另一首诗《江南春》,则以浪漫的手法恢宏的气势绘制出了另一幅春雨图:“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莺啼鸟鸣于绿树红花之中,楼台园林,水村山郭笼罩在淡淡雨幕之中,莽莽苍苍,迷迷茫茫,再萎靡的心思也会宏大,再刚强的情志也会蜜软,读诗如同观赏一幅巨大的泼墨山水画,你心、你情、你衫都会被这“烟雨”沾湿。

      唐代诗人杜甫的《春夜喜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在诗人看来,春雨知晓时节, 善解人意,在人们急需的时候悄然而至,催发生机,滋润万物。诗人惊喜地彻夜难眠,唯愿春雨下个通宵,推门而出伫立远眺,只见春雨密密麻麻、飘飘洒洒,*日泾渭分明的田野小径完全溶进了无限的夜色,江船上的渔火在广漠幽黑的春夜里更显得红亮耀眼。诗人目睹此景,欣慰地想到,天亮时盛开的娇艳欲滴、缤纷芳香的百花正是被这夜间的无声细雨潜移默化、滋润洗礼的结果。

      唐代诗人韩愈的《早春》:“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却无。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帝都长安的大街,蒙蒙的小雨,雨丝轻细、柔和、滋润,好像酥油一般。在霏微细雨的滋养下,草色远远望去,极清、极新、极淡,而待你走*了,反而觉得失去了那绿色。这雨中春景,是多么美妙啊!

      苏轼的《超然台作》:“春未老,风细柳斜斜。试上超然台上看,半壕春水一城花,烟雨暗千家。”向人们展示了一幅美不胜收的烟雨图。斜风细细,柳枝轻摆,好一个清爽的雨天。登上超然台远晀,只见护城河中碧水微微闪动,万千雨点落在上面,吹起千万朵小喇叭花。城内则繁花似锦,青砖绿瓦笼罩在一片烟雨之中。如此美景,叫人怎舍轻易离去。

      同样的春雨,落在农人心头,却让他们欣喜不已。“腊雪瑞我麦,春雨嘉我谷”,春雨像冬天的瑞雪一样,能使庄稼得到滋润。在农人的眼里,春雨自然就像油一样珍贵了;“耕人扶耒语林丘,花外时时落一鸥”,春雨帮助耕种,利于山林、山花的生长,丛花之外时时飞来一只鸥鸟。春雨让广袤的田野,充满了勃勃的生机;“春雨鸣布谷,士膏三月足。举趾事兴耕,竟亩水云绿。”春雨叫醒了布谷鸟,浇灌了土地,人们开始耕田种地,地里绿油油的庄稼就要长出来了。春雨让农人的心里,充满了对丰收的憧憬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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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09:37:47
  • 古诗中的风景

  • 风景,写景
  • 1、清娥画扇中,春树郁金红。——温庭筠《清明日》

    2、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李白《早发白帝城/白帝下江陵》

    3、长风万里送秋雁,对此可以酣高楼。——李白《宣州谢脁楼饯别校书叔云/陪侍御叔华登楼歌》

    4、山不在高,有仙则名。——刘禹锡《陋室铭》

    5、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苏轼《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

    6、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文天祥《过零丁洋》

    7、峨眉山月半轮秋,影入*羌江水流。——李白《峨眉山月歌》

    8、自古承春早,严冬斗雪开。——朱庆馀《早梅》

    9、莫言春度芳菲尽,别有中流采芰荷。——贺知章《采莲曲》

    10、去年曾看杜鹃花,醉出春林日已斜。——刘崧《雨中见杜鹃花》

    11、庭院深深深几许,云窗雾阁春迟。——李清照《临江仙·梅》

    12、弱柳千条杏一枝,半含春雨半垂丝。——温庭范《题望苑驿》

    13、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龚自珍《己亥杂诗·其二百二十》

    14、农夫方夏耘,安坐吾敢食。——戴复古《大热》

    15、深夜无风新雨歇,凉月,露迎珠颗入圆荷。——阎选《定风波·江水沉沉帆影过》

    16、最喜晚凉风月好,紫荷香里听泉声。——曾巩《西湖纳凉》

    17、荷叶五寸荷花娇,贴波不碍画船摇;——石涛《荷花》

    18、春红始谢又秋红,息国亡来入楚宫。——吴融《送杜鹃花》

    19、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王令《送春》

    20、城上风光莺语乱,城下烟波春拍岸。——钱惟演《木兰花》

    21、邯郸驿里逢冬至,,抱膝灯前影伴身。——自居易《冬至夜思塞》

    22、不才明主弃,多病故人疏。——孟浩然《岁暮归南山》

    23、春水满四泽,夏云多奇峰。——陶渊明《四时》

    24、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辛弃疾《丑奴儿·书博山道中壁》

    25、昔日芙蓉花,今成断根草。——李白《妾薄命》

    26、红白莲花开共塘,两般颜色一般香。恰似汉殿三千女,半是浓妆半淡妆。——杨万里《红白莲》

    27、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泥融飞燕子,沙暖睡鸳鸯。——杜甫《绝句二首》

    28、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

    29、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白居易《忆江南》

    30、三万里河东人海,五千仞岳上摩天。——陆游《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

    31、众鸟高飞尽,孤云独去闲。——李白《独坐敬亭山》

    32、月黑见渔灯,孤光一点萤。微微风簇浪,散作满河星。——查慎行《舟夜书所见》

    33、我居北海君南海,寄雁传书谢不能。——黄庭坚《寄黄几复》

    34、冬夏有盈缩,古今无断续。——陈文蔚《臣龙瀑布》

    35、风送香气,竹露滴清响。——孟浩然《夏日南亭怀辛大》

    36、藕花珠缀,犹似汗凝妆。——阎选《临江仙·雨停荷芰逗浓香》

    37、莲子不可得,荷花生水中。犹胜道傍柳,无事荡春风。渌萍与荷叶,同此一水中。风吹荷叶在,渌萍西复东。莲花未开时,苦心终日卷。春水徒荡漾,荷花未开展。——孟郊《乐府三首》

    38、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王维《鹿柴》

    39、朝来新火起新烟,湖色春光净客船。——杜甫《清明二首》

    40、风住尘香花已尽,日晚倦梳头。——李清照《武陵春·春晚》

    41、深居俯夹城,春去夏犹清。——李商隐《晚晴》

    42、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岑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43、元丰六年十月十二日夜,解衣欲睡,月色入户,欣然起行。——苏轼《记承天寺夜游》

    44、锦城丝管日纷纷,半入江风半入云。——杜甫《赠花卿》

    45、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杜牧《清明》

    46、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元稹《离思五首·其四》

    47、庭前落尽梧桐,水边开彻芙蓉。——朱庭玉《天净沙·秋》

    48、面面湖光面面风,可人最是白芙蓉。分明飞下双双鹭,才到花边不见踪。——姚勉《四望亭观荷花》

    49、秦吴万里皆芳草,染到山花恨最深。——周文璞《杜鹃花》

    50、犹有桃花流水上,无辞竹叶醉尊前。——刘禹锡《忆江南·春去也》

    51、桃花春水渌,水上鸳鸯浴。——韦庄《菩萨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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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5 10: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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