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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出
赵孟頫〔元代〕
在山为远志,出山为小草。古语巳云然,见事苦不早。
*生独往愿,丘壑寄怀抱。图书时自娱,野性期自保。
谁令堕尘网,宛转受缠绕。昔为水上鸥,今如笼中鸟。
哀鸣谁复顾,毛羽日摧槁。向非亲友赠,蔬食常不饱。
病妻抱弱子,远去万里道。骨肉生别离,丘垄谁为扫。
愁深无一语,目断南云杳。恸哭悲风来,如何诉穹昊。
罪所留系,每夜闻长洲军笛声
刘长卿〔唐代〕
白日浮云闭不开,黄沙谁问冶长猜。
只怜横笛关山月,知处愁人夜夜来。
读七月二十五日行在所发罪己诏书泣赋
黄遵宪〔清代〕
读诏人人泣数行,脍躬不德股肱良。三年久已祈群望,此罪明知在万方。
表里山河故无害,转旋日月定重光。婆娑风尾亲批诺,遥想天颜惨不扬。
读《史记》四十首 其一 罪地脉
张晋〔清代〕
蒙恬筑长城,连连万余里。邀功暴黔首,阿意悦天子。
堑山湮谷不可罢,役夫半死长城下。三世为将,道家所忌。
何况秦人实寡恩,有罪无罪胡足计。蒙毅还祷,帝载辒凉。
二世既立,扶苏已亡。将军握兵三十万,秦人杀之如刲羊。
吁嗟乎!蒙氏诛高高未死,怨毒于人真甚矣。恬守边,高侍侧。
恬不诛,高不释,此事如何罪地脉。
罪所上御史惟则
刘长卿〔唐代〕
误因微禄滞南昌,幽系圜扉昼夜长。黄鹤翅垂同燕雀,
青松心在任风霜。斗间谁与看冤气,盆下无由见太阳。
贤达不能同感激,更于何处问苍苍。
罪所送苗员外上都
卢纶〔唐代〕
谋身当议罪,宁遣友朋闻。祸*防难及,愁长事未分。
寂寥惊远语,幽闭望归云。亲戚如相见,唯应泣向君。
去岁自刑部侍郎以罪贬潮州刺史乘驿赴任…留题驿梁
韩愈〔唐代〕
数条藤束木皮棺,草殡荒山白骨寒。惊恐入心身已病,
扶舁沿路众知难。绕坟不暇号三匝,设祭惟闻饭一盘。
致汝无辜由我罪,百年惭痛泪阑干。
罪松
孟郊〔唐代〕
虽为青松姿,霜风何所宜。二月天下树,绿于青松枝。
勿谓贤者喻,勿谓愚者规。伊吕代封爵,夷齐终身饥。
彼曲既在斯,我正实在兹。泾流合渭流,清浊各自持。
天令设四时,荣衰有常期。荣合随时荣,衰合随时衰。
天令既不从,甚不敬天时。松乃不臣木,青青独何为。
罪所留系寄张十四
刘长卿〔唐代〕
不见君来久,冤深意未传。冶长空得罪,夷甫岂言钱。
直道天何在,愁容镜亦怜。因书欲自诉,无泪可潸然。
读罪已诏
杨万里〔宋代〕
以人言善我,必以人言罪我。——《韩非子·说林上》
老来疾病都是壮时招得;衰时罪孽都是盛时作得。——《菜根谭·概论》
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左传·僖公·僖公十年》
盖世的功劳,当不得一个矜字;弥天的罪过,当不得一个悔字。——《菜根谭·概论》
盖世的功劳,当不得一个矜字;弥天的罪过,当不得一个悔字。——《菜根谭·概论》
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资治通鉴·周纪·周纪四》
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王制》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荀子·正论》
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尽心章句上·第三十三节》
赏必加于有功,刑必断于有罪。——《战国策·秦三·范子因王稽入秦》
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孟子·离娄章句上·第六节》
盖世功劳,当不得一个“矜”字。弥天罪恶,当不得一个“悔”字。——《格言联璧·持躬类》
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
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贞观政要·卷三·论择官》
执道循理,必从本始,顺为经纪,禁伐当罪,必中天理。——《黄帝四经·经法·四度》
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荀子·正论》
争地以战,**盈野;争城以战,**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孟子·离娄章句上·第十四节》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王制》
古者春夏二气,不决重罪。——《陈书·本纪·卷三》
心术不可得罪于天地,言行要留好样与儿孙。——《格言联璧·齐家类》
女子弄文诚可罪,那堪咏月更吟风。——朱淑真《自责二首》
苏秦喟叹曰:妻不以我为夫,嫂不以我为叔,父母不以我为子,是皆秦之罪也。——佚名《苏秦以连横说秦》
举头三尺有神明,忘义多应当罪名!——高克礼《雁儿落过得胜令·寻致争不致争》
君子欲无得罪于昭昭,先无得罪于冥冥。——《菜根谭·概论》
于福作罪,其罪非轻;于苦作福,其福最大。——《格言联璧·悖凶类》
罪莫大于亵天,恶莫大于无耻;苛刻心术之恶,过莫大于深险。——《格言联璧·悖凶类》
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孟子弟子录《寡人之于国也》
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荀子·正论》
小臣不可委以大事,大臣不可责以小罪。——《贞观政要·卷三·君臣鉴戒》
休诿罪于气化,一切责之人事。休过望于世间,一切求之我身。——《格言联璧·持躬类》
赦书一日行万里,罪从大辟皆除死。——韩愈《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
廉颇闻之,肉袒负荆,因宾客至蔺相如门谢罪。——司马迁《廉颇蔺相如列传(节选)》
小过不生,大罪不至——《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微官易得罪,谪去济川阴。——王维《初出济州别城中故人》
犹曰发乎情,止乎礼义,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为戒焉耳。——茅坤《青霞先生文集序》
今日固决死,愿为诸君快战,必三胜之,为诸君溃围,斩将,刈旗,令诸君知天亡我,非战之罪也。——司马迁《项羽之死》
夫俭则寡欲,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小人寡欲,则能谨身节用,远罪丰家。——司马光《训俭示康》
镜无见疵之罪,道无明过之恶。——《韩非子·观行》
赏于无功者离,罚加无罪者怨——《将苑·卷二·自勉》
手掷欧刀仰天笑,留将公罪后人论。——谭嗣同《狱中题壁》
天降罪罟,蟊贼内讧。——佚名《大雅·召旻》
得罪岂怨天,以愚陷网目。——李白《流夜郎半道承恩放还兼欣克复之美书怀示息秀才》
白骨成丘山,苍生竟何罪。——李白《经乱离后天恩流夜郎忆旧游书怀赠江夏韦太守良宰》
斶愿得归,晚食以当肉,安步以当车,无罪以当贵,清静贞正以自虞。——佚名《齐宣王见颜斶 / 颜斶说齐王》
请而见之,谢曰:文倦于事,愦于忧,而性懧愚,沉于国家之事,开罪于先生。——佚名《冯谖客孟尝君》
愿陈情以白行兮,得罪过之不意。——屈原《九章》
三千之罪,无後为急。——陶渊明《命子》
礼繁则难行,卒成废阁之书;法繁则易犯,益甚决裂之罪。——《**语·卷五·书集·治道》
千秋功罪,谁人曾与评说?——*《念奴娇·昆仑》
行诚孝而见贼,履仁义而得罪,丧身以全家,泯躯而济国,君子不咎也。——《颜氏家训·养生篇》
读书以过目成诵为能,最是不济事。——郑板桥
清·萧抡谓
人心如良苗,得养乃兹长。
苗以泉水灌,心以理义养。
一日不读书,胸臆无佳想。
一月不读书,耳目失清爽。
清·法式善
读书如树木,不可求骤长。
植诸空山中,日来而月往。
露叶既畅茂,烟打渐苍莽。
宋·
孟夏草木长,绕屋树扶疏。
众鸟欣有托,吾亦爱吾庐。
既耕亦已种,时还读我书。
穷巷隔深辙,颇回故人车。
欢言酌春酒,摘我园中蔬。
微雨从东来,好风与之俱。
泛览周王传,流观山海图。
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宋·苏轼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
他日名宦恐不免,今日栖迟那可追。
宋·
古来学问无遗力,少壮功夫老始成。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宋·刘过
力学如力耕,勤惰尔自知。
但使书种多,会有岁稔时。
宋·苏轼
粗缯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
厌伴老儒烹瓠叶,强随举子踏槐花。
囊空不办寻春马,眼乱行看择婿车。
得意犹堪夸世俗,诏黄新湿字如鸦。
任怨、乐此不疲、兢兢业业、脚踏实地、埋头、干劲冲天、不苦、废食、夜以继日、快马加鞭、肝脑涂地、费尽心血、汗流浃背、勤勤恳恳、呕心沥血、精耕细作、努力耕耘、起早摸黑、尽职尽责、风餐露宿、精益求精、吃苦耐劳,十年如一日等。
1、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2、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3、 克己奉公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民4、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5、衣带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6、表现任劳任怨:俯首甘为儒子牛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
劳动人民太伟大了
白帝城到江陵直线距离600KM。
你说他得快呀工作认真
hi,我是来做任务的,我根本不知道有什么,但是我想让你自己做哦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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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狱中题*代:谭望门投止思张俭,忍死须臾待杜根。
我自向,去留肝胆两昆仑。
2.《立春日感怀》明代:于谦年去年来白发新,匆匆马上又逢春。
关河底事空留客
岁月无情不贷人。
一寸丹心图报国,两行清泪为思亲。
孤怀激烈难消遣,漫把金盘簇五辛。
3.《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二首》宋代:陆游风卷江湖雨暗村,四山声作海涛翻。
溪柴火软蛮毡暖,我与狸奴不出门。
僵卧孤村不自哀,尚思为国戍轮台。
夜阑卧听风吹雨,铁马冰河入梦来。
4.《关山月》宋代:陆游和戎诏下十五年,将军不战空临边。
朱门沉沉按歌舞,厩马肥死弓断弦。
戍楼刁斗催落月,三十从军今白发。
笛里谁知壮士心,沙头空照征人骨。
中原干戈古亦闻,岂有逆胡传子孙
遗民忍死望恢复,几处今宵垂泪痕。
5.《从军行七首·其四》唐代:王昌龄青海长云暗雪山,孤城遥望玉门关。
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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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红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春蚕到死丝方尽, 蜡炬成始干。
仰止弥高,弥坚。
桃礼不言,下自成蹊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 玉壶存冰心 朱笔写师魂 谆谆如父语 殷殷似友亲 轻盈数行字 浓抹一生人 寄望后来者 成功报师尊 酬问师 唐 刘商 虚空无处所,仿佛似琉璃。
诗境何人到,禅心又过诗。
远师 唐 白居易 东宫白庶子,南寺远禅师。
何处遥相见,心无一事时。
一身*价布,两袖粉笔灰,三餐吃不饱,四季常皱眉。
五更就起床,六堂把言吹,七天一礼拜,八方逛几回
九天不发饷,十天就断炊。
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
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依靠传销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人是触犯传销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销罪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大家整理的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等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单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司法同仁。
一、传销活动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和*部20l0年5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反映,上述规定比较原则,不易理解和把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部于2013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进一步细化为五类人员:一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发起、策划、操纵的“董事长”类人员。二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具体负责传销活动整体开展的“总经理”类人员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部门主管”类人员。三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传授传销方法、灌输传销理念的“宣教”类人员。四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参与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受过处罚后重操旧业,主观恶性较大,有必要予以从严惩处。五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重要职责的人员。
在此需要研究的是,是否有必要再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出具体的区分。《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且从上述五类人员来看,不少组织者本身也是领导者,二者的界限较为模糊。笔者认为,虽然从理论上讲,组织者、领导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认定本罪时很难区分且没有必要严格区分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传销组织中,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的概念存在交集。传销组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传销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名称、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并具备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的传销机构,其最初发起人才是组织者,也是领导者。广义的传销组织包括上述独立的传销机构在某地设立的营销团队,故其有多名组织者,而这些组织者亦可定性为领导者。二是本罪组织、领导行为针对的是传销活动而不是传销组织,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而在具体传销活动中组织者本身也就是领导者。三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在传销犯罪中危害性相当。司法实践证明,真正推动“金字塔”式传销组织发展的往往是传销活动的骨干人员。有些传销组织,虽然塔尖被削掉了,但由于骨干人员的存在,传销活动换个地方仍然可以继续进行,无论这些人以何种身份出现,其必然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四是刑法打击的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对孰是组织者、孰是领导者在定性上未作区分。《意见》也没有具体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只是强调了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这是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科学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正因为此,本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只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便可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人据此认为,对“团队计酬”式传销和诈骗型传销的一般参与者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批复》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理由就是“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同时,《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问题呢?
(一)对于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进而牟取利益的传销活动。该种传销活动与金字塔式传销存在明显的不同。所谓金字塔式传销,是指以诈取新加入成员入门费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是一种骗局。根据世界直销联盟的规定,其架构为:由所谓某“投资”或“买卖交易”之项目推广组织,利用几何级数的增长力,赚取加入这些项目的新成员所缴纳的费用,藉以牟利。相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而言,金字塔式销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收取入门费,或以入门认购质次价高的产品为由收取几百元到千元不等的费用,作为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第二,传销组织者或领导者夸大回报或许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或销售商品返利的权利;第三,产品质次价高,且无退货保障制度;第四,销售人员获得报酬主要来自发展人员所获得的奖金而非销售产品的合理利润,先加入者的收益永远领先于后来者。因此,金字塔式销售又称诈骗型传销。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以实质的经营内容为前提,获取的是来源于销售业绩的经济利润;后者则是以所谓的经营活动为名义,实现赚取新成员入门费的欺诈目的。也正是基于这些不同,金字塔式销售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自然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对象,而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则没有列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也据此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如对此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甚至把团队计酬式传销的一般参与者也纳入进来,则就偏离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特征的要求,明显不妥。
其次,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批复》本身不甚合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行为失当。主要表现在:一是抹杀了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间的本质区别。非法经营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标的。而传销活动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往往没有营业执照,不能从事正常的营利性的市场交易,有些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二是陷入“口袋罪”的怪圈。非法经营罪是在废除“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后新增的一个罪名,实际上也是一个“口袋罪”。但随着立法和司法水*的不断提高,我国理应认真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因立法的笼统性而导致司法的随意性。减少口袋罪,寻求刑法在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之间的*衡,是目前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年来有关该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及司法实践来看,一般限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形才能够认定为该罪,就充分体现了上述要求,也避免了非法经营罪适用的不当扩大。因此,再以此来规制传销犯罪,显然不合时宜。三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非法经营罪最低刑为罚金,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标准并未清晰界定;同时,由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总体而言高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用非法经营罪对一般参与者定罪处罚显然有失公*。
最后,对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的处理应当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实践中,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众多,其中有不少参与者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刑事处罚,应当充分考量刑罚手段的性质和特点,讲求谦抑,体现宽容,这是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要求。因此,本罪处罚的对象应限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对一般参与者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则打击面过宽,既不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涉案人员,有效分化瓦解传销组织,也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难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和要求。
(二)对于传销活动一般参与者作为犯罪处理的特殊情形。笔者认为,对于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应当限于单纯从事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但“一般”并不等于“一律”,当该参与者在传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则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在传销活动中销售伪劣产品的,则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单位主体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谓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安排本单位人员实施犯罪活动,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归单位所有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据此,我们在认定本罪单位主体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对于合法成立的单位,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从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如前所述,本罪规制的系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的组织和领导行为,而合法成立的独立组织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外,也有可能从事传销活动,此时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当然,就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单位犯罪比自然人共同犯罪轻得多。
(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实践中,对于客观存在的单位,如果仅仅是传销活动的“壳公司”,那么就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依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种犯罪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个人为从事传销而设立公司、企业;
(2)公司、企业设立后主要从事传销活动;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由此可见,前两种情况实际上属于*,也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质上是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既没有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也不归单位所有,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明显属于自然人犯罪的情形。
(三)主从犯划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笔者认为,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自然人共同犯罪,一般也可以不再作出主从犯的区分,均应认定为在传销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这实际上是从立法上排除了起次要作用的人构成本罪的可能性。当然,考虑到虽然同样属于组织者、领导者,但在具体传销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量刑时,可以根据行为人具体情况而作出轻重有别的判决,以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折戟沉沙铁未销,自将磨洗认前朝。——杜牧《赤壁》
认得醉翁语,山色有无中。——苏轼《水调歌头·黄州快哉亭赠张偓佺》
因嫌纱帽小,致使锁枷杠,昨怜破袄寒,今嫌紫蟒长: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反认他乡是故乡。——曹雪芹《好了歌注》
唱罢秋坟愁未歇,春丛认取双栖蝶。——纳兰性德《蝶恋花·辛苦最怜天上月》
草书出了格,神仙认不得。
接人要和中有介,处事要精中有果,认理要正中有道通。——《格言联璧·学问类》
戏掬清泉洒蕉叶,儿童误认雨声来。——杨万里《闲居初夏午睡起·其二》
甚时跃马归来,认得迎门轻笑。——时彦《青门饮·寄宠人》
马上墙头,纵教瞥见,也难相认。——晁端礼《水龙吟·咏月》
几度红窗,误认鸣镳。断肠风月可怜宵。——蔡伸《一剪梅·堆枕乌云堕翠翘》
细认双瞳点秋水,依然竹马识君初。——《随园诗话·卷七》
孔雀自怜金翠尾,临水,认得行人惊不起。——欧阳炯《南乡子·岸远沙*》
燕子不知人去也,飞认阑干。——韩疁《浪淘沙·莫上玉楼看》
马嘶经战地,雕认打围山。——王镃《塞上曲》
堂堂剑气,斗牛空认奇杰。——邓剡《酹江月·驿中言别》
空梦长安,认取长安道。——李清照《蝶恋花·上巳召亲族》
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得一家人——《三侠五义·第一百九回》
前日幽人佐吏曹,我行堤草认青袍。——黄庭坚《过*舆怀李子先时在并州》
月明浑似雪,无处认渔家。——雍裕之《芦花》
莫言堆案无馀地,认得诗人在此间。——刘禹锡《秋日题窦员外崇德里新居》
有泪看芳草,无路认西州。——朱敦儒《水调歌头·淮阴作》
千秋化鹤,旧华表、认得山川犹是。——吴文英《绛都春·题蓬莱阁灯屏》
悲风成阵,荒烟埋恨,碑铭残缺应难认。——张养浩《山坡羊·北邙山怀古》
茨茹荷叶认零星。——吴锡麒《临江仙·夜泊瓜洲》
天际征鸿,遥认行如缀。——王禹偁《点绛唇·感兴》
认得岷峨春雪浪,初来,万顷蒲萄涨渌醅。——苏轼《南乡子·春情》
回首日边去,云里认飞车。——辛弃疾《水调歌头·寿赵漕介庵》
认娥眉凝笑,脸薄拂燕脂。——韩元吉《六州歌头·东风著意》
嘶骑渐遥,征尘不断,何处认郎踪!——张先《一丛花令·伤高怀远几时穷》
问前度桃花,刘郎能记,花复认郎否?——刘辰翁《摸鱼儿·酒边留同年徐云屋》
鬼设神施,浑认作、天限南疆北界。——陈亮《念奴娇·登多景楼》
紫骝认得旧游踪,嘶过画桥东畔路。——晏几道《木兰花·秋千院落重帘暮》
日暮九疑何处?认舜祠丛竹。——文廷式《好事*·湘舟有作》
遥认断桥幽径,隐隐渔村,向晚孤烟起。——柳永《诉衷情*·雨晴气爽》
认得这疏狂意下,向人诮譬如闲。——柳永《锦堂春·坠髻慵梳》
远山眉样认心期,流水车音牵目送。——贺铸《木兰花·清琴再鼓求凰弄》
化作娇莺飞归去,犹认纱窗旧绿。——蒋捷《贺新郎·梦冷黄金屋》
可怜思妇楼头柳,认作天边粉絮看。——吴伟业《圆圆曲》
便认得琴心先许,与绾合欢双带。——贺铸《薄幸·淡妆多态》
立马认河流,茂陵风雨秋。——纳兰性德《菩萨蛮·飘蓬只逐惊飙转》
瀚海飘流燕,乍归来、依依难认,旧家庭院。——梁启超《金缕曲·丁未五月归国旋复东渡却寄沪上诸君子》
宜城当时放客,认燕泥旧迹,返照楼空。——吴文英《新雁过妆楼·梦醒芙蓉》
乌衣巷口青芜路,认依稀、王谢旧邻里。——汪元量《莺啼序·重过金陵》
岂料山中秦晋,桃源今度难认。——张炎《摸鱼子·高爱山隐居》
又是一年,花惊寒食,柳认清明。——黄笋《柳梢青·病酒心情》
烟雨迷离不知处,旧堤却认门前树。——吴伟业《鸳湖曲》
遥认微微入朝火,一条星宿五门西。——白居易《登观音台望城》
柳下碧粼粼,认麹尘乍生,色嫩如染。——王沂孙《南浦·春水》
看清敌人,如遇良师;认清毒物,如获良药。
再向断烟衰草,认藓碑题字。——纳兰性德《好事*·马首望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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