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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论文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 要:
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能够用“因为……所以……”表述的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与现实中的“原因和结果”必须给予严格区分,复杂因果关系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复合,电源、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而成的电路可以作为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原因与结果都是动态的,开关的“开”与灯泡的“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开关与灯泡具有因果关系。寻找可能的原因(现象)是逻辑推理,可能的原因现象有“并联”和“串联”两类,并联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发生结果就会发生,串联现象必须全部发生结果才会发生。“时间”参数的有无是因果关系与逻辑推理的根本区别。并联现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串联现象中最后“成就”的那一个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因和条件的区别全在于出现的时间不同。在此基础上,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
因果关系 原因和条件 内外因关系 逻辑方法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研究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经济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内容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理论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分析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谈法律思维与论逻辑思维的关系
在学*中,大家对知识点应该都不陌生吧?知识点有时候特指教科书上或考试的知识。掌握知识点有助于大家更好的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法律思维与论逻辑思维的关系,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在他们合著的《制度法论》中指出:“法律科学的任务就是要通过了解法律行为和法律规范之间的规范―逻辑联系与它们作为社会现实(即作为实证法)之间的规范―逻辑关系来理解法律的充满活力的性质。”“法律能动性理论试图对现行法律予以逻辑的重新阐释,以便用这种方式理解和全面描述现行法律。从法律能动性的观点看,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从而可能承认法律存在于时间坐标之内。”[1]可令人遗憾的是,在*时下流行的法理学论著、教材中,罕有论及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关系的。一些冠名为“法律逻辑学”的论著、教材,实际上不过是在普通逻辑学的基础上,略举几个法律例子而已,并未真正探究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内在联系。
思维模式往往比制度模式更重要。*法制现代化首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而要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就不能不关注*法律思维方式与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
一、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主要工具
与辩证逻辑相比,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主要工具,它在撇开思维的个别具体内容的条件下研究各种不同种类的判断、推理的形式结构及其正确联系的规律,从许多个别的、具体的思维形式中抽取和概括出一般的逻辑形式和规律、规则,这些逻辑形式、规律、规则都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反映;是通过人千百万次实践的重复而在人的意识中固定下来的。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关于充足理由律是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目前逻辑学界尚有不同意见)。这些规律对人的思维具有客观的强制作用,是一切人所必须遵守的;如果违反了它们的逻辑要求,就会破坏思维的确定性、一贯性和论证性,引起思维的混乱,所以形式逻辑是人们正确地认识客观事物和表述论证思想的必要辅助工具,也自然是法律思维的主要工具。
1.法律规范的设立需要遵循形式逻辑
乔治.库德于1843年撰写的《论立法表达》的备忘录中,指出各类法规的法律句子“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一、情况:句子生效的那种景况和场合;二、条件:使句子得以成立的作为和前提;三、法律主体:可以或必须施行法律行为的人;四、法律行为:法律主体可以或必须施行的行为。”这种四分法并非句子的划分,而是一种逻辑分析,与*法学界所言的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基本上是相同。[2]
法律规范是法的细胞,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这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手段。第二,行为模式的种类和法律后果的种类必须相对应。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授权型,二是义务型。法律后果大体上亦可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型,二是否定型,一般来说,授权型的行为模式与肯定型的法律后果相对应;义务型的行为模式与否定型的法律后果相对应。
法律规范是对人们的实际行为的一种概括,而不是实际行为本身,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都是对同一种实际行为的概括,得出一种“行为模式”,即成为同一类实际行为的典型、范式。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失去了实际行为各自独具的个性,而只剩下这一类行为的一般共性,实际行为被典型化、模式化。而形式逻辑也正是要从许多个别的、具体的思维形式中抽取和概括出一般的规则。因此,法律规范的设立要遵循形式逻辑。
2.法律的适用需要遵循形式逻辑
关于这一点,学术界没有任何异议。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中所用的推理作用颇大程度上根据的是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则包含着由不同的术语组成的概念。……在法律认定了两造间所争执的事实后,逻辑演绎作用就可以把这些事实归在规则名下。”“法律论证最简单的形式是借助于简单的三段论进行推理”,“在法律方面的许多情况下,简单的三段论推进可用以解决法律问题。”[3]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总的原则是:执法者和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规则来判决行政纠纷和诉讼案件。因此不管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际部门,形式逻辑历来被看作是一种*等和公正地实施正义的重要工具,它责成执法者和法官要始终一贯地执行法律命令,并且摆脱偏见。
急之,形式逻辑在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中是主要的思维法则。一般来说,法律的发达总是和形式逻辑的发达相伴的,古希腊发达的诉讼辩论活动是亚里士多德演绎逻辑理论产生的重要原因;归纳逻辑理论的创始人弗兰西斯.培根曾任英国大法官;数理逻辑理论的先驱莱布尼兹在大学里学的是法律。
然与西方相比,*的形式逻辑不甚发达,学术界公认,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墨辩》是古代*研究形式逻辑的最高成果。但在秦汉以后,除极个别时期外,该书几乎无人问律,比之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在西方历史上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形成鲜明的反差。*代以来,不少有识之士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严复认为,*人要自强,就必须抛弃从“子曰”、“诗云”出发的经学思维方式,学*西方的形式逻辑,于是他翻译了《穆勒名学》。章太炎在《原名》一书中对亚里士多德的三段、印度因明的三支作法和《墨辩》的推理形式作了比较研究。胡适特别强调唐代以降*哲学与科学的发展“曾极大地受害于没有适当的逻辑方法”,因此要“用西方自亚里士多德直到今天已经发展了的哲学和科学的方法来填补。”[4]
形式逻辑思维是否发达,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农业民族的思维方式往往表现为直觉、模糊等非逻辑性;商业民族的思维方式则往往表现为分析、精确等逻辑性。由于**代以来没有很好地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因此形式逻辑在*民族的思维方式中一直未居重要地位,对*的法律思维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第一,在法律规范的设立方面,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联系缺乏逻辑性。例如,《海上交通安全法》义务性条款有20多个,且性质不一,程度不同,但制裁条款只有一个(《航道管理条例》也有类似情况),《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对违法者没有规定任何可操作的制裁、处罚措施。《环境保持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及有关刑事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罪,难以找到合适对应条款。第二,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我国的司法解释有脱离立法宗旨、无限扩大的倾向,司法解释的功能并不是重构法律规范,而是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要求,在已有法律规范基础上,从历史、现实与未来发展的关联方面,去演绎体现在法律规范之中的立法原意。因此,司法解释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为对象,绝不能任意越权去修改、变更立法内容,更不允许脱离立法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但从*年来我国颁行的一些司法解释文件来看,有的已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直接增补;有的明显超越了原有条款用语的逻辑含义范围;有的“以贯彻基本刑事政策”为由,修改了刑法的明文规定,使刑法典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暂时丧失实际效力,形成了越权性司法解释在事实上优先于立法适用的现象;有的司法解释不但不体现立法者的意图,甚至走到了它们的反面。例如,从严惩治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我国刑法的基本思想,但1984年、1985年、1991年及1992年的几个司法解释,在有关盗窃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起点“数额”及共同犯罪责任分担方式的规定上,却出现了轻重倒置的不合理情况;又如钱款金额和占用时间是决定挪用公款行为危害性大小的两个重要因素,两者本来是相互作用的,挪用金额大,危害性自然也大,但挪用金额小占用时间很长的,危害性同样不小,但是,最高“两院”在1985年11月的一个司法解释中却有所偏废,将出于一般目的、挪用公款足5万元(无论时间多长),在案发前归还所有本息的行为,全部规定为“不以犯罪论”。这不仅不符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行为性质的刑法原理,有悖于立法意图,而且有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所固有的据以评判犯罪行为成立的价值尺度的混乱,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执法偏差。[5]
二、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方式中是对形式逻辑的必要补充
辩证逻辑以辩证思维为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它与形式逻辑虽然都可以思维为研究对象,但研究的角度不同。形式逻辑撇开内容而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辩证逻辑则从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上,联系表现于思维形式之中的认识内容,并结合人类的认识过程来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从不同侧面研究思维,并指出不同方面的逻辑规律,因而两者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它们不能互相代替,而是互相配合和互相补充。
在法律思维方式中,由于法律规范具有精确性和稳定性,所以形式逻辑必须居于主导地位,但事物往往是利弊兼存,法律规范的精确性和稳定性,有时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僵硬性(即适用于一般情况而不适用于特殊情况)和滞后性(即落后于社会历史的发展)。因而必须运用辩证逻辑来弥补其缺陷。
英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在法律领域里,必须使用辩证推理来解决争端的情况主要有三种。这三种情况是:
(1)法律没有提供合适的解决争端的基本原理的新情况;
(2)有两种或更多种相互冲
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摘 要:本文首先介紹了法律逻辑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作用,然后重点分析了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加深学生对于法律逻辑学的掌握程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现重点探究法律逻辑教学的具体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切实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1.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逻辑学包含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标准,法律推理的技术准则,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逻辑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适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当中,单纯运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辩证逻辑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学生通过学*辩证逻辑推理,能够有效地拓展法律职业思维的广度和加深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进而保证法律思维的逻辑严密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也应当将形式逻辑方法与辩证逻辑方法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开展法律推理。
2.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理性思维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带有怀疑性质的、创新的思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认知和事实,而形成一种与别与常理的见解,从而达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维属于创新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既具备强的逻辑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辩证性,所以强化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就是强化学生对于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熟练程度。
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当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渗透批判性思维,让学生能够养成自由思考的*惯,通过长期自觉理性的判断,使得学生不会盲目迷信“标准答案”,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局限。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经常出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例,让学生主动地纠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从而让学生形成辩证的法律逻辑思维形式,增强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学会提出恰当的问题,学会对所列示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能够及时地识别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且用可靠的证据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形式逻辑训练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这两方面内容的讲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教师首先要开展生活化教学,选择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与教材的文字知识结合起来,在课堂上为同学们详细地分析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社会热点问题及有趣的逻辑典故。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书面知识直观化,使得法律逻辑学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实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学生将抽象化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的知识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一些案例来开展法律逻辑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性以及可讨论性,能够引发学生产生不同的观点。只有教师在课堂上引用具有可讨论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思维碰撞,以此来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最后是运用论辩教学法,即引导学生针对某个具体的理论、实际的事例进行辩驳与争论,以此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在采用论辩教学法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且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思考和分析,通过课堂所学的知识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逻辑分析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思维的敏锐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论点或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静焕.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教学[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12).
[2]宋玉红.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J].法律与社会,2011(10):236-237.
[3]缪四*.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6-147.
[4]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安康学院学报,2013(4):109-112.
1、有个逻辑:人=吃饭+睡觉+上班+玩;猪=吃饭+睡觉;人=猪+上班+玩。结论:不懂玩的人=会上班的猪。
2、我跟我男友吵架,他兄弟从他那里知道了以后,过来跟我表白什么逻辑
3、历史使人明智;诗词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哲学使人深刻;伦理使人庄重;逻辑修辞学使人善辨。
4、任何人都有各自的逻辑不想改变我自己有缘分就谈心没默契就别矫情
5、涐爱你丶是客观存在旳沵爱她丶是不合逻辑旳
6、每当我说我肚子痛时,闺蜜就立即说“是不是大姨妈来了”郁闷了,肚子痛就是大姨妈来了么,什么逻辑
7、为什么分手啦就不能做朋友哪,我思考拉很久,就是琢磨不透,什么歌逻辑啊,一样的赞下
8、父母总是和我们的逻辑思维相差甚远。。
9、有时候对一个人那么用心,却还是搞不清楚他的逻辑
10、世界变得安静,我还在想我的逻辑。
11、政治考试,问运了什么政治思维,同学们毫不犹豫的写了个逻辑思维,政治老师夸我们语文的真好.
12、前男友现在是我男闺蜜,每天叫我宝贝,还跟我用情侣头像,只是什么逻辑。。。
13、过着猪一样的生活,却瘦得跟猴一样,这是什么逻辑?
14、麻麻的逻辑:电脑时,10分钟等于一天,学*时,一天等于10分钟.
15、*惯性撒谎的人,还指责别人不信任他,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16、爱情不合乎逻辑,这或许就是爱的逻辑。
17、好学生趴在桌子上就是生病了,坏学生趴在桌子上就是睡觉!艹什么逻辑啊!
18、上青果学院,测测你的逻辑思维有多强大(奇葩0
19、当我没头脑没逻辑地跟你讲一大串废话的时候其实就是我想你了
20、《爱情公寓》里美嘉和子乔一对,关古和悠悠,一菲和小贤,宛瑜和展博,照这个逻辑,羽墨和张伟就是一对了!
21、爱情是没有逻辑可言的,各有各的姿态,你爱了,便是爱了
22、 生*我最讨厌的几件事:跟傻子讲道理帮弱智理逻辑给怂逼壮胆
23、如果跑酷地铁是合逻辑的我天天带磁铁上街
24、生活开了个典型言情剧的开头,却并没有照着正常逻辑发展。
25、读书影响在潜在它会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你的思考逻辑谈吐与人处事等各方面
26、因为作业太多,所以做得太晚,然后早上起不来,就迟到了!多么正常的逻辑思维。偏偏老师问为什么迟到了
27、永远不要试图和女人讲逻辑,永远不要。
28、老师,我只是理科思维没逻辑,文科思维不缜密,副科动作不给力,凭什么说我未来没戏
29、想念=思念什么逻辑?
30、我说麻麻,我跟男生玩碍你眼了?你骂*嘛?我跟男生玩我就一定会怀孕?这逻辑谁跟你说的?我笑,。
31、[你说分开才有思念、我不懂得逻辑学.]
32、我乐观我豁达我看得开我话多我说话没有逻辑无厘头我做事太毛糙我性格太男孩子气我没有女人味吗亲爱的我只
33、每个人一定要学会走出自己的生活和思维逻辑去思考问题,这样才能走更远......
34、诺澜:我温柔美丽粉丝多。一菲:你离过婚。诺澜:我善良大方逻辑强。一菲:你离过婚.*就是娇倩
35、我不知道自己哪里来的逻辑,要在万圣节这一天要你在特定时间里给我送来棒棒糖,差点害你出车祸,蓝颜对不起
36、我屮艸芔茻。。这什么逻辑人家过年我们思科连赛、、
37、信念是不能用逻辑来验证的,在最危险的时刻拯救你的是信念,也只有信念。
38、破碎的回忆,奇怪的逻辑,慢慢绘制出了天使的背影,赤色的眼睛,洁白的羽翼和寂寞表情破碎的回忆,奇怪的逻辑,依然记得曾經做下的约定,赤色的眼睛,洁白的羽翼并没有远去
39、好男人一般都是很难找的;。照着逻辑,这世上出过最好的男人就是本.拉登。
40、上学时想放假,放假时想放学,这是什么逻辑呀!
41、玩一个游戏探索一下爱情到底有多神秘有没有逻辑我问我自己
42、我也会做些不太符合我的事情你别讶异任何事情掺杂感情就不再符合逻辑.
43、什么狗屁逻辑我男神帮他兄弟追我我说我有男神了考虑过我的感受吗
44、最后鸟患上了恐高症鱼都变成了旱鸭子全世界的逻辑都被推翻重置我发誓我还要喜欢你;
45、一帮会抽烟会喝酒的兄弟在一起就叫混混,他妈的,什么逻辑!!
46、放假了想上学,上学时想放假。这什么逻辑!
47、我不仅逻辑思维混乱还是一个游戏白痴
48、上学想放假,放假想上学。这尼玛什么逻辑。。。
49、我得抽正常逻辑放下一些事可放下的感觉并不是期望的那么轻松心里像饿了一样空着不值得一提的郁闷一股又
50、这是最可笑的逻辑:你说失去我后你才发现你最爱她
51、男生的逻辑永远是“如果你爱我,你就不会走。”女生的思维永远是“如果你爱我,你就会挽留我。”
学*逻辑学的感想
学*逻辑学的感想
篇一:逻辑学学*心得
当我第一次看到课本时,逻辑学这门课程的教材就让我产生了一种好奇心,逻辑学是一门怎么样的学科呢?我为什么要学逻辑学?难道我们缺乏逻辑思维或者说要培养提升我们的逻辑思维?怎样学*逻辑学,学*逻辑学简单还是困难呢?学*逻辑学又哪些用处呢?这是我第一次看到逻辑学教材时就产生的疑问,然而这些疑问在谭老师上完一个学期的课后全部迎刃而解,让我对逻辑学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了解,也让我对逻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认识逻辑学。逻辑学对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听到某人说,你犯了逻辑错误,或者听到你没有逻辑思维,逻辑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频率很高,但是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对我来说是相当陌生的。逻辑学的知识我一无所知。谭老师在第一堂逻辑学课上首先就和我们解释了什么是逻辑学。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结构形式、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认识客观现实的方法科学。这就是说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抽象要素所组成的理念。这就是什么是逻辑学的答案,这个定义也让我明白了什么是逻辑学,逻辑学处理的问题不是直观的,是一种抽象的东西。逻辑学可能是最难的学科,因为它研究的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抓住抽象背后的纯粹理念,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逻辑学可能是最容易的学科,因为逻辑学正是研究我们自己的思维和一些我们最为熟知的思维规定。逻辑学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又有不同层次的科学系统。它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大门类,我们*常提到的逻辑学通常指形式逻辑。千三百年前,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以《工具论》创立了传统的形式逻辑传统的形式逻辑主要包括以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基本内容的逻辑而我们主要学*了演绎推理及归纳推理。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必然要想到法学与逻辑学的联系,在我看来,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以及逻辑思维的基本定律比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与法学有着很密切的联系,所以学好逻辑学知识,有助于我学好以后法学专业知识。
认识了逻辑学,怎么样学好逻辑学呢?首先,要端正心态,真正用心学*逻辑学。学*逻辑学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这是一门非必修专业,所以有些同学对学*逻辑学的态度就不端正,经常上课睡觉或者逃课。无论是什么学科,学*的心态必须端正,用心学*才能学好。其次,要培养对逻辑学的学*兴趣。
培养对逻辑学的兴趣不难,从古到今,一些逻辑学问题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比如一些有趣的悖论,举个例子,希腊“克里特岛”岛上有个人爱匹曼尼德说:“所有克里特岛人都是说谎者。”这就是有趣的悖论,如果爱匹曼尼德说的是真的,那么他在说谎所以爱匹曼尼德说的是假的。如果爱匹曼尼德说的是假的,那么是否克里特岛人就没有人在说谎,既然没有人说谎,爱匹曼尼德说的看起来就是真的。这是个很有趣的悖论,悖论主要考验了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它具有独特的趣味性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我正是受到了这种影响,才让我对逻辑学才生了浓厚的兴趣,培养对逻辑学的兴趣并不难,带着兴趣去学*就不会才生一种厌学、畏难的情绪,学*的效果自然就好。再次,要学好逻辑学要掌握正确的学*方法。第一,要全面掌握逻辑学的理论体系。逻辑学的理论体系就是逻辑学论述的思维结构形式、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等基本概念范畴结合而成的整体。掌握好逻辑学的理论体系有助于我们全面的、联系的学好逻辑学,就能融会贯通,全面掌握逻辑学的理论知识。第二,要准确理解各个章节重要的基本概念,掌握好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概念及典型形式,牢记一些重要的公式、符号。学*各个章节的重要基本概念也就掌握了各个章节的基本内容,掌握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典型形式和一些重要的公式、符号,对于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逻辑学理论有重要作用,所以要好好掌握该部分知识。第三,要联系实际和认真做题。在实际生活中,处处存在逻辑,我们要学以致用,便能更好掌握这门知识,做一些练*题可以加深对逻辑学知识的理解切实掌握它。最后,要多多和老师交流学*时存在的问题和学*的心得。多和老师交流及时解决心中的疑问,有助于我们学好逻辑学。学好了逻辑学,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有什么用处呢?第一,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时我们法学推理的基础。*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三段论这种性质命题推理的形式对我们会有所帮助。三段论时有两个前提的间接推理,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运用到法学上来看,大前提一般是具体的法律法规,小前提则是具体的某种行为,通过这种三段论式的推理我们可以得出具体的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所以学好逻辑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法学知识。第二,学好逻辑学有助于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可以提升我们的思维能力,学*掌握逻辑学知识,有助于我们识别驳斥谬误与诡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玩弄诡辩,说出貌似正
确实则荒谬的言论,如果我们不备一定逻辑学知识,就有可能被弄得晕头转向,甚至上当受骗。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学*逻辑学的感受很深,我收获了许多知识,自身的能力也有所提升,在以后的学*生涯中逻辑学的.知识对我还是有很大的帮助,我会继续更加深入地了解逻辑学。
参考文献:杜雄柏,《逻辑学教程》,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篇二:逻辑学学*心得
一学期的逻辑学课程已接*尾声,从初识逻辑学时的陌生到如今,初步深入了解逻辑学,可以说收获颇丰。记得老师第一节课说,逻辑学如诗、如歌、如画,那时并不了解她的意思和其中饱含的,她对于逻辑学这门她愿用一生去研究的学问的热爱与深情。时至今日,回顾本学期对逻辑学课程的学*,受益匪浅,也有了自己的一点学*心得。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以及简单方法的科学,思维是相对于存在而言的,它不同于存在,是属于认识的理性阶段。思维的内容和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它不同于语言,具有间接抽象概括的特点,由于语言相互联系,是语言的思想内容,而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的规律包括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简单逻辑方法包括定义,划分,限制,概括,真值表,演绎,归纳,类比。写到这里,基本上是对所学内容的一个总结概括,下面将从几个大方面谈谈我的收获。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形式,其逻辑特征是内涵与外延,内涵反映了“质”,外延反映了“量”。在外延层面,概念可以分为普通概念与单独概念,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在内涵层面,概念又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正概念与负概念。由此引出概念之间的关系——同一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相容并列关系,不相容关系。为了明确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方法,不得不提一下定义和划分,并引出概念的限制于概括。
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唯有陈述句、反问疑问句才可表判断。判断可分为非模态判断和模态判断,非模态判断可分为简单判断、复合判断,其中简单判断又包括性质判断、关系判断;复合判断则包括联言、选言、假言、负判断。模态判断分为必然模态判断和或然模态判断。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出一个新判断的思维形式,性质判断的变形推理包括改变前提判断的联项,改变主谓项的位置和同时改变,也即,换位、换质、换质位三种方法。三段论推理是最为精彩的一部分学*内容,虽然学*中遇到不少阻力,但是在克服困难的同时收获了“逻辑之美”,三段论的格与式跟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对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一贯性、明确性、论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由此引出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的学*,要注意不犯基本规律的错误,如“偷换概念”,“自相矛盾”,“模棱两不可”的错误。
可以说逻辑的真、善、美体现在学*的每一个细节,记得老师说过,之所以学不好一门课程是因为内心的抵制,学*逻辑确实会遇到困难,但是只要心够强,要是一条康庄大道。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是必要的素质之一,学好逻辑学的同时,我更要学*老师的精神,拥有一颗强大的内心,在人生道路上高展远航!
篇三:逻辑学学*感受
——在逻辑学学*过程中的一点体会
在大一下学期,接触到逻辑学这门学科。起初,感觉它很神秘,同时又感觉它可能很无聊,因为在我以前的意识中,逻辑学是很形而上的,似乎很空洞,可当我真正接触到它时,我发现我错了,逻辑学是一门很贴*生活,很有意义,或者通俗点说,是很有用的学问。用一句话可以概括我的感受——生活处处有哲学。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科分类中,逻辑学被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是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学科。”第一堂课上,唐老师就向我们讲述了逻辑学的重要地位。逻辑学“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唐老师这样总结到。在真正学*逻辑之前,我以一个门外汉的身份便有幸去接触逻辑学悠久而辉煌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世纪前后,古代*、古希腊和古印度就产生了各具特色的逻辑学说。*的明辩、印度的因明和西方的逻辑,三大逻辑流派各自独树一帜,自成体系,在世界逻辑史上鼎足而立,交相辉映。传统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辩证逻辑。逻辑学大家族十分兴旺。伴随着时代进步,逻辑学被广泛应用与其他科学领域,在科学发展的进程中不断革新,日益体现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逻辑学是从结构方面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随着学*的深入,渐渐走进了逻辑学*的神秘殿堂。概念、定义、划分、判断、演绎推理、归纳推理逻辑世界很是丰富多彩。怎么才能学好逻辑学呢?在学*的过程中,我越来越关注到这个问题,因为我发现简单的背诵记忆,对于逻辑学的学*收效甚微,有很多东西需要去理解,“用心去学”。消除神秘感,应该算是第一步,同时也是我在努力解决的问题,原本以为晦涩深奥,抽象难懂的东西,经老师与实际相结合的讲述,一下子便豁然开朗。以前总以为逻辑远在天边,没想到它就在我们眼前,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它为我们解难答疑。死记硬背应该说是*文科学生的擅长,不会这项技能,很难经过那千军万马争渡的独木桥。然而,只满足于硬背书本上的定义、规则、公式等,背的滚瓜烂熟,不会应用,那只能是“书橱”。逻辑试题,尤其是老师上课偶尔展示的公务员的考试题中,逻辑试题大多是实用性的。当然,不能否认,逻辑当中有一些定义是要牢牢记住的,但要重在理解,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例如划分、定义的规则,联言判断、选言判断真假性的断定,周延不周延的判断,除牢记规则外,理解是必不可少的。理论联系实践,注重运用,这是最为重要的,英国科学家道尔顿发现红绿色盲,由最初生活中的一件小事,联想、实验,运用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并举的发现,一举发现了色盲。
在课堂上,是我印象最深的便是老师举的众多例子,生动、形象,将抽象的逻辑知识运用与生活。我记忆最深刻的是一道《李白沽酒》的问题,“李白无事街上走,提壶去买酒。遇店加一倍,见花喝一斗。三遇店和花,喝光壶中酒。试问壶中原有多少酒”我看了半天都没看懂,有人竟用了数学方程,惹的同学们哄堂大笑,可是唐老师给出的答案却十分简单。从后往前推,——如果最后一次把酒喝光,那么第三次遇到花之前,壶中剩一斗,如果第三次遇到花前湖中有一斗,那么第三次遇店前壶中应有半斗酒,以此类推,可得壶中原有八分之七斗酒。运用假言推理的方法,不用公式,很简单便推了出来。
经过了一年的学*,越来越感受到逻辑的魅力。它不仅能提高人的认识能力,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更准确的论证和表达思想,揭露谬误,驳斥诡辩
1、这不是失败,而是成功的开始。
2、学*不是枯燥无味,而是趣味横生。
3、小明虽然考了第一,但是他一点也不骄傲。
4、小明成绩不好,不是因为不聪明,而是因为不努力。
5、我们现在虽然生活富裕了,但是也要注意节约
6、他虽然很顽皮,但是学*很好
7、他不是我们的敌人,而是我们的朋友。
8、他不是不喜欢和我们一起玩,而是因为家里有太多事等着他做。
9、他不是不会做,而是不想做 。
10、虽然这座桥已经建了很多年,但是她依然很坚固。
11、虽然这样做不妥当,但是我也没有办法。
12、虽然这道题很难,但是我相信我会把它做出来。
13、虽然雨很大,但是我还是会去上学。
14、虽然爷爷已经很老了,但是他还是坚持每天做运动。
15、虽然学*很辛苦,但是我相信只要我肯付出努力就一定会有所收获的!!
16、虽然小明有时很顽皮,但是他也很懂事。
17、虽然小明很努力,但是他还是没有考100分。
18、虽然小妹妹只有5岁,但是她能把乘法口诀倒背如流。
19、虽然我知道他在骗我,但是我还是原谅了他。
20、虽然我这次没有考出个好成绩,但是我并不灰心,泄气
21、虽然我们现在有了良好的生活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奢侈浪费。
22、虽然我考了一百分,但是我还是不能骄傲。
23、虽然我很过分,但是都是为了你好。
24、虽然情非得已,但是也没办法。
25、虽然那个梦想看起来离我遥不可及,但是我相信经过我的努力它一定会实现。
26、虽然她很活泼,但是他内心世界是个十分文静的女孩。
27、虽然很困难,但是我还是不会退缩。
28、虽然父母非常疼爱他,但他还是经常做错事来伤害父母的'心!
29、失败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是把困难看得太清楚了。
30、失败不是没有意义,而是成功的阶梯。
31、你这问题不是我不帮你,而是我实在不会。
32、你不是不聪明,而是不认真
33、那轮火红的圆盘不是灯光的效果,而是黎明升起的一轮红日。
34、快乐并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35、挫折不是江河那样不可逾越,而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36、不是没有美,而是我们缺少发现美的眼光。
37、不是妈妈想说你,而是你太让人生气了
物权行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物权行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分离原则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是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物权行为客观存在的立场,概念之于体系的基石作用,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分离原则、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三个概念人手,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试图厘清概念,梳理体系并且给出物权行为制度的全貌,避免因为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带来的误解。同时本文指出不采纳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物权行为制度也可成立。
长期以来,物权行为是我国民法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有的人在研究物权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还有的人在争论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问题。本文不再讨论如此复杂的问题,而是有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4次审议稿中有关物权行为理念的贯穿,认为有必要对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概念进行逻辑区分,厘清物权行为理论的内部层次关系,培养逻辑分析方法,以期构建一个科学的物权行为制度法律体系。
一、物权行为概念
1.定义
概念对于任何一门学问的科学研究而言,无疑都具有重要价值。拉仑茨( larenz)将概念作为体系的基石。体系之形成,有赖于不同抽象程度之概念的逻辑区分,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明确的法律体系,就不能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简言之,概念建构体系,体系成就科学。
作为一个概念,物权行为,在产生并运用该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中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有关物权行为的概念的定义多为学理意义上的解释和讨论。因此,对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众说不一。我比较赞同田士永对物权行为的界定,他首先考察了德国学者的既有表述,认为这些既有见解基本一致、大同小异,并总结为:“物权行为乃发生物权法上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所谓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田士永接着分析了*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定义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2.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的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者乃“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发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它通过赋予根据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效力而实现私法自治。从概念产生的逻辑关系而言,物权行为是以法律行为效果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它是一个演绎的过程,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意欲借助此法律工具实现直接变动物权的效果,其目的或者是创设物权,或者是移转物权,或者是变更物权,或者是废止物权,以此彰显私法自治之精神。
总之,物权行为不过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是法律行为制度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于是,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参照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做以下解析:
(1)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物权合同);
(2)有效物权行为、可撤销物权行为、效力未定物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
3.作为物权变动事由的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若满足法律要件则能发生物权变动,也是当事人借以发生物权变动的主要法律途径。但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途径不限于此,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除了物权行为外,还有各种事实行为,如生产、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以及征收等其他途径。
物权行为乃为物权变动而设,这一点,它与债权行为不同。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这么一种法律行为,针对的是债权债务问题,它以双方法律行为为主要表现形态,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之给付。债权行为若以不作为为其给付内容时,不涉及物权变动,自与物权行为无涉。若给付体现为作为,当以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为内容,也与物权变动无关,从而不涉及物权行为,仅在给付以移转物之所有权或设定担保物权为内容时涉及物权变动,故存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关联、法律适用的问题。
4.构成要件
法律调整生活,须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若干要素作为判断生活事实是否构成法律事实的标准,这些要素就是构成要件。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若一种行为具备了这些要件,则可被认为是物权行为,并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理论上将构成要件区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成立要件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生效要件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问题,前者属于有关行为本身的事实判断,并不涉及法律效果,后者则属于既存法律行为是否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价值判断。这种概念上所作的区分是否有必要,是有争论的。区分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实际意义非常有限。因此,就判断一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果而言,可不必拘泥于究竟是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的争论,只有该行为充足了全部构成要件,才能生效。因此,我们只需考察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的因素即可。
这些因素,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只有符合这两项要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
5.表现形态
(1)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
这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独立存在,与债权行为无任何关系。物权行为不基于债权行为而发生,因此,不会发生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争论(更不存在无因性的问题)。该项物权行为能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仅需根据该项物权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单独存在的物权行为,例如,所有权抛弃(物权抛弃),地上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之设定。
(2)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
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根据时间上的区分,可以划分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的物权行为、基于在先的债权行为而发生在后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在先,物权行为在后)。前者如小市民买手套、买黄瓜等现货即时交易,后者如国家订制波音飞机等大型远期交易。
而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根据两者关联程度不同,又可以划分为:
①担保物权设定、变更等物权行为。这类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法律多有规定,也不会发生有关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问题的争论。因为这种情形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很明显,尤其在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时。就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关联而言,一般地讲,担保物权之存续以债权关系存续为前提。如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88条对留置权也有类似规定。
②存在于买卖、赠与、互易这些交易关系中的物权行为。这些交易关系一般都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成立合同关系,其次是履行这个合同。这两个阶段是可分的,即使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即时交易中,在观念上也是可以加以区分的。在对买卖这些交易的法律结构进行分析时,争论的焦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两个问题:
第一,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是直接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还是仅产生债的效果而将所有权的移转作为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所有权在什么时候移转,依据什么而移转?
第二,如果存在买卖合同与针对所有权移转的行为的相互分离,那么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后者的效力是否取决于前者,即前者无效或被撤销,这种不发生预定法律效果的后果是否会殃及后者?前一问题涉及的是物权行为理论之分离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问题,后一问题涉及的是物权行为理论之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法律对这种交易在结构上的分析和设计,因各国立法及法学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对买卖这些交易采行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制度设计是德国法系的特色,法国法上则无此理论,而瑞士则采折中方案,承认独立性,但不承认无因性,可称为第三种方案。
正如开篇所述的那样,本文的任务在于以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为中心,厘清概念,梳理体系,在此过程中训练逻辑化法律思维,研*民法概念、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寻求法律体系化方法为主要目的,而并不在于论证德国法较其它立法例更优。事实上,一项制度一般不是孤立地对社会现实生活起调整作用的,而须以相关的制度为支撑,一项制度只有置人制度规范群,以体系化的方式才能实现制度规范的本身价值。德国法的“抽象物权契约理论”也不例外。
二、物权行为分离原则
1.概念
物权行为分离原则,或称为区分原则,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作为物权变动基础、原因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相互独立,基础关系和物权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而存在。以买卖为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仅产生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效力,买方享有的仅仅是请求卖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而不能够发生所有权的立即取得。买方要获得所有权,尚待双方完成另一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通过物权行为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物权变动行为与基础行为的区分,根源在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这种区分的根据和意义就在于法律效力和救济上的不同。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依据学者的观点,“可以追溯中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法学”。在其作为司法参考的《实用法律汇编》中提出,所有权的有效移转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名义”,另一个是“形式”。
所谓“名义”,即当事人为所有权的移转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如“买卖”等,也即所有权移转的原因。而“形式”,则是物的“交付”或其替代交付行为。可见,此书已经明确区分了所有权移转的原因和所有权移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然后,似乎一般也认为,物权合同是“一位学者的发现—这位学者爱追求结构,有将法源整合为一个完全没有法律漏洞的整体的特殊能力。他知道在施展这一能力的过程中,在实现体系化的过程中,必须删除那些与整体不相符的法源。这位学者即萨维尼,他就法源基础而言不拘细节创立了这一学说。此学说使德国人确信存在物权合同”。
但是,雅科布斯在同一文中指出,“将创建物权合同学说的功劳归于萨维尼一人的做法不太正确。在建立物权合同理论的过程中,实际上可以说是胡果‘逆时代潮流’完成了主要工作,而萨维尼则在胡果认识到当时潮流发展的绝境后,为潮流向新方向的发展铺*了道路。如果有人看到了这一点,那么现在就不会认为应从胡果之前考察物权合同理论,也许可以从萨维尼之前开始考察,但绝不应从胡果之前开始口”此后,在广泛采取法律行为概念的德国法学研究较成熟的情况下,在胡果已经开辟但没能最终完善的理论基础上,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继续进行准确思考,提出了物权行为概念。萨维尼的物权行为概念提出之后深受重视,数年之间即为普通法学者及实务所接受。萨维尼以后的学者,如普赫塔、温特沙伊德、戴恩伯格等,关于移转所有权是否需要物权法意思表示的问题,基本继承了萨维尼的见解。该理论最终被《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接受。
2.意义
分离原则意味着,基础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相互独立,即,在买卖行为中,要完成物之所有权的移转,需要经由两个法律行为的作用,先是一债权行为,后是一物权行为。这种区分,在理论上表现为逻辑清晰严谨的价值以及对生活现实尤其是对种类物买卖、将来物买卖的法律关系有极强的解释力,比如在债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对负担性的债之给付行为之即时履行就必然无法成功完成,因为,总要到履行、给付明确地指向某物时,双方同意就该物移转所有权才得以可能。所以,在种类物和将来物买卖的情形中,物权移转必然难以与债务行为同时进行,此时,“物权行为纵不想独立也非如此不可,个案中何时作成物权移转合意通常不难探求认定,故采分离原则全无窒碍”。
另一方面,仅仅订立买卖合同尚不足以使所有权发生直接移转之物权法效果,要达到此效果,尚需另一独立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对物的所有权进行变动而需要从事的另一行为,显然与买卖合同这个债权行为相分离。
除此之外,分离原则在实际的效果上,有以下两点积极意义:
(1)关于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买卖合同,必须按照该债权行为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而不能以物权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来判断。未发生物权变动,可能是由于履行不能,也可能是不愿履行的原因,但作为基础关系而已的这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否认。否则,将无从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买方无法得到救济。因为,违约救济的适用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
(2)关于物权变动,以物权行为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买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所有权移转,要实现移转,尚需物权行为。是否存在物权行为,主要是去考察是否有变动物权的合意,是否已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且以物权公示的完成作为物权变动的成就时点—公示完成,物权移转。
物权行为之独立,增加了对物权变动进行再次意思决定的可能性,扩大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的空间。同时它也扩大了经济活动形成的可能性,它使得当事人对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规定不同的条件成为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物权行为之独立,通过引导资源投向最有效产出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极大保障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增长。
三、物权行为抽象原则
1.概念
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亦即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上不依赖其基础(原因)行为,不以基础(原因)行为有效为前提。即基础(原因)行为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不能导致变动物权的履行行为当然无效。简言之,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为其原因行为(作为基础关系的便权行为)所左右,债权行为虽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物权行为并不因此受影响,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抽象原则是分离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正是由于已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互分离,才可能进一步赋予物权行为不依赖债权行为的独立效力。无分离原则则无抽象原则。但是,肯定分离原则,不必然导致肯定抽象原则。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是逻辑上的层次递进关系,而不是逻辑上的必然推导,是可以分别存在的。若不承认抽象原则,只承认分离原则,正如瑞士立法例一样,即把债权关系有效作为物权变动有效的前提,也是可行的。
抽象原则是在分离原则基础上的逻辑递进,对此,我们可以从物权行为理论渊源上来加以理解。萨维尼在其《当代罗马法制度》中写道:“私法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渊源,人们称这些契约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有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在*惯上想到它是债法买卖,这当然是对的;人们却忘记了,随后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且是一个与任何买卖完全不同的契约,的确,只有通过它才能成交。”萨维尼由此又向前走了一大步,他强调,“物权契约在其法律效力和法律结果上必须与其原因行为的有效性相分离,并从中‘抽象’出来。即使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生的所有权移交。‘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然而,因交付失去所有权的出让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其物。”
行测逻辑推理答题技巧
公务员行测逻辑推理是判断推理中的测试内容之一。试题由题干、提问和备选项组成。题干或是给出一段论述,或是给定一些条件,要求考生根据提问,在A、B、C、D四个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演绎推理是严格的逻辑推理,一般表现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模式:即从两个反映客观世界对象的联系和关系的判断中得出新的判断的推理形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测逻辑推理答题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一、直接推断结论型
推理若要必然推出真结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前提真;第二,形式有效。在题干中给出前提,要求推出结论。从某个前提可以或者不可以推出什么结论。可以推出,表明条件充足且推理形式正确;不可以推出,表明条件不充足或者推理形式不正确,不能得出必然的结论,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二、前提假设型
在题干中给出结论和部分前提,然后提问假设是什么,或者需要补充什么样的前提,才能使题干中的推理成为逻辑上完整、有效的推理,可以采用否定代入法。
三、真话假话型
题干中给出一定的语境,其中,多为三人以上进行陈述,假设其中只有一人说真话(假话),问所给选项中哪个一定为真(假)或谁说真话(假话)。此类试题多涉及逻辑学基础推理知识,推理过程较为繁琐,一般运用代入法解题,既准确又快捷。
四、解释说明型
给出一段关于某些事实或现象的客观描述,要求你对这些事实、现象、结果或矛盾做出合理的解释。解答此类试题,最优的方法是将所给选项一一代入题干,然后比较哪个更为合适,即可迅速选出正确答案。
五、加强支持型
在段落中给出一个推理或论证,但是,由于前提条件不够充分,因而不足以推出其结论,或者由于论证的论据不够全面,导致不足以得出其结论。因此,需要用某一选项去补充其前提或论据,使推理或论证成立的可能性增大。“答案不需要充分性”,所以只要某一选项放在段落推理的论据(前提)或结论之间,对段落推理结论正确有支持作用,使段落推理成立、结论正确的可能性增大,那么这个选项就是支持的正确答案。
六、削弱质疑型
题干中给出一个完整的论证或者表达某种观点,要求从备选项中寻找到最能反驳、削弱或质疑题干的选项。解题的关键是应明确原文的推理关系,找准前提和结论。
一个有效的推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成立,二是推理或认证形式正确、有效。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而要削弱结论,可以通过削弱论题(推理的结论)、削弱论证(推理的前提)和削弱论证方式(推理形式)这几条途径。
七、形式比较型
要求找出与题干推理过程、论证结构相同或不同的另一个推理。
解题思路:由于要求我们从中找出一个推理结构与题干类似的选项,因此我们不要在乎题干推理结构或推理内容的正确与否,只要找到一个类似结构的选项就找到了正确答案。
例:有经济学者不赞成*对低收入人群的直接救助,主张*对大企业家和富人采取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认为大企业家和富人的投资和消费活动会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穷人的就业机会,将财富从社会上层传递到社会底层。
如果以下各项为真,最能削弱上述理论的观点是()。
A.高收入者的消息需求达到饱和后,人的“自私性”将抑制投资需求,社会投资规模也不再继续增长
B.打破收入分配方面的*均主义,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具体实施这一政策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
C.*对大企业家和富人采取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导致因贫富差距拉大而引发布确定的社会矛盾
D.*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应该优惠穷人,提高穷人购买力同一会增加有效消费需求促使经济持续发展
【解析】C本题属于削弱质疑型试题。题干的前提为:大企业家和富人的投资和消费活动会促进经济发展;结论为:增加穷人的就业机会,将财富从社会上层传递到社会底层。A项仅说高收入者的消息需求达到饱和后,最终会抑制投资规模,非常笼统,并且片面;B项无关项;C项说在题干的前提存在时,会导致因贫富差距拉大引发的不确定的社会矛盾,与题干结论相反,因此是削弱项;D项无关项。故选C。
对于逻辑推理题而言,*年来考试难度不断增加,题目信息量也不断增加,对于这类题目考生在考试的时候可采用三步法解题:
首先阅读设问:通过阅读设问确定题型、锁定主题及内容;
其次阅读题干:利用设问中所获得的信息,快速浏览题干,寻找关键词及关键信息;
最后阅读选项:结合题干所获得的信息对比选择正确选项;
利用上述的这种方法可以提高解题速度,例如下面这道题目:
例1:一家飞机发动机制造商开发出了一种新型发动机,安全性能要好于旧型发动机。在新旧两种型号的发动机同时被销售的第一年,旧型发动机的销量超过了新型发动机,该制造商于是得出结论认为安全性并非客户的首要考虑。
下面哪项如果正确,会最严重地削弱该制造商的结论?()
A.新型发动机和旧型发动机没有特别大的价格差别
B.新型发动机可以被所有的使用旧型发动机的飞机使用
C.私人飞机主和航空公司都从这家飞机发动机制造商这里购买发动机
D.客户认为旧型发动机在安全性方面比新型号好,因为他们对旧型发动机的安全性了解更多
拿到题目之后第一步快速读设问,可知是削弱类题目,然后锁定关键词:制造商的结论;第二步迅速读题干找到制造商的结论为:安全性并非客户的首要考虑,第三步对照选项,可以发现只有D选项涉及安全性的相关内容,并提出旧型发动机在安全性方面比新型号好的结论直接削弱制造商的结论,所以D选项为正确答案。
例2:从2005年7月开始,敦煌研究院对莫高窟采用了预约参观办法。这一措施合理有效地调控和*衡了游客流量,一方面加强了洞窟的保护,另一方面给游客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实施预约参观办法以来,莫高窟参观的人数逐年递增,年游客接待量由2004年45万人次增加到2006年55万人次。由此可以推出:
A.莫高窟预约参观的办法为游客提供了便利
B.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C.预约参观办法实施前莫高窟的游客流量不均衡
D.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能创造更大价值
对于例2而言,首先阅读设问发现是归纳推理的题型,然后快速阅读题干,发现题干主题关键词为预约参观办法、控制游客流量、优质服务;对照答案,可以发现B、D选项并没有涉及预约参观办法故可排除,A选项中的便利又不同于优质服务,C选项涉及到题干中的参观办法及游客流量为正确答案。
可见通过阅读设问、题干寻找关键词,根据题目中关键词,寻找到关键信息,结合关键信息对照答案便可快速锁定答案。
一、图形推理
1、对于图形拆分与重组题:运用实物找关键特征
2、对于多组图形题:找变化规律(数量关系、位置关系、形状关系)。
3、基本思路:
①简单图形看笔画多少、构成要素的增减、交点线段数目变化、图形种类数变化。
②复杂图形看大小变化、曲直情况、旋转方向、组合顺序、叠加状况(求同、去同)及对成性。
③上述方法无法判断时看路径状况、受力情况、或看半边。
★1☆ 倘若你肯乖乖呆在我身边,我不做混世大魔王就做你的小丫头又有什么不可以。
★2☆ 喜欢你啊,就像喜欢星辰大海一样。无关占有和欲望,唯独享受你带给我的美好与光明。
★3☆ 张牙舞爪也没能把你吓跑的话,就留下吧,我们好好过日子。
★4☆ 对着同一个人不厌其烦真是难能可贵,偏偏你还能让我的日子变得很甜。
★5☆ 我无法传达我自己,从何说起,要如何翻译我爱你。
★6☆ 我理所当然的把你规划在我的未来里。不要逃好吗?我们的未来很温暖很幸福很美好。
★7☆ 深情就是在每个早晨吻你的额头温柔的告诉你:亲爱的,你睡着的样子,真丑。
★8☆ 人感动的爱情不是天生一对的幸福,而是你明明喜欢高挑的女孩儿却偏偏对微胖的她动了心。
★9☆ 我的爱情就是有一天他会边吃着七色云彩边跑来问我要不要一起吃真的很好吃。
★10☆ 和你在一起的时候,被你抱着的时候,多想时间就此停住吧,像吃了跳跳糖一样甜的噼里啪啦真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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