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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政策和民生的关系是很大的,如今的环境生态保护是大趋势。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税法。那么要如何解读环境保护税法,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换阅读。
*环境保护税法25日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按“税负*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并设置两档减税优惠,分别是减按75%和50%。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至今已实行30多年。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根据污染治理新情况、新要求,2014年国家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
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需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批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做好税收征管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台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征管工作有序进行。”王建凡说。
据了解,此次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其中就是遵循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稳转换。
“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稳转移,衔接性规定较多,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说。
“与过去相比,新环境保护税法的不同点在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王清说。
“新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王建凡说。
去年“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按日连续计罚等规定,让新环保法被赞真正“长了牙齿”。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企业将被套上“金箍”,直接受到经济约束。
从环保法到更加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再加上各种法规、规章,我国环保领域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但在严峻的污染形势面前仍显得力度不够,尤其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弊端仍然存在。
此次*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有委员直言,如果企业排污给社会造成1亿元损失,罚款只有1000万元,法律的震慑力是不是难以体现?在增加环保投入和被罚款之间,一些企业难免会打自己的小算盘——如果罚款抵不上增加环保设施的投入,企业就很可能甘愿认罚也要继续排污。
罚款这种“秋后算账”的办法,往往无法弥补全社会承担的污染成本。法律制裁也不应该止于罚款,建立更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就是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通过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倒逼企业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大护法》影评
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什么呢?我想了很久都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但是看完这个电影忽然间豁然开朗,大概社会进步就是从越来越多的人问为什么开始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护法》影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越来越多的奴隶问,为什么我生下来就要干活,而主人们不用的时候,奴隶制社会废除的日期就不远了;当越来越多的女孩子问,为什么我们要裹脚而男孩子不用的时候,女孩子离不用裹脚就不远了……社会的进步,大概就是这样,当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问为什么的时候,就是这个社会变化的时候。
《大护法》优秀的地方在于,创造了一个令人不安的社会,也塑造了一批令人不安的人。太子,护法,花生人,这些东西足够的怪异,也足够的让人感到不快。
抛开隐喻来说这部电影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却也不能说这部电影都是隐喻。就如同本文开头所说的,笔者认为,这部电影其实就讲了一个问为什么的问题。当开始问为什么,就意味着开始由集体的思想变为个体的思想。个人思想大于集体的时候,显然,这个集体不够牢固,当集体大于个人的时候,个人又太受压迫。人类社会的历史,不管哪个国家,都是在个人和集体之间取得*衡,一旦失去了*衡,一种就会试图取代另一种,但是,时间是永恒的,所以,个人和集体也总是在交替。
《大护法》展现的是一个极端的集体社会,更是一个集体社会向个人社会转变的变革,他们的为什么就是:我们是什么?这种身份的焦虑使得花生人开始认识自己,开始认识环境。
其实对于人类而言,到现在,人们都没有认清楚自己到底是什么。倘若把整个人类看做花生人,作为芸芸众生中的一员,我显然无法看清这个世界的本质,若我能看清这个世界的本质,我便不是芸芸众生,这是一个悖论。能看的清这个世界本质的人,显然不会被这些问题困扰,就如同片中的大护法,他看清花生人是什么,但是他却不会出手,因为他的任务是救太子,如果看不清这个世界的本质,我还得做我的*凡一员,那么这个问题其实也不能称之为问题,因为我生活的世界有自己的'运行规则,那个所谓的本质,其实并不能动摇我生活的根基。
所谓的改变,从来都是内部的,而不是外部的。
当影片那些面无表情的花生人出现的时候,荧幕前的我们,当然觉得不够舒服。我们在大荧幕上看到了太多萌系的动画片,这样的动画显然不是我们能想象到的,但是这样的动画必不可缺。
《反家暴法》详细解读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接下来就由小编带来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此,本报记者采访*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常务理事夏吟兰,邀请她对《反家暴法》的立法过程、出台背景、真正价值与现存遗憾进行解读。
《反家暴法》保护范围 应进行合理推定
本报调查: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一词该作何理解?
夏吟兰:目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相关的规定,但没有任何法律对“什么是家庭成员”做过定义。《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亲属的概念,包括父母子女、夫妻、祖孙、兄弟姐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反家暴法》所指的“家庭成员”,就是*亲属中有权利义务关系的那些人,互相之间有情感上的依恋和经济上的依赖。《反家暴法》还把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纳入了保护范围。
本报调查: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该如何理解?
夏吟兰:指的就是同居关系,同吃同住,互相扶养。
本报调查:那如果家庭成员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却发生了暴力行为,受《反家暴法》规制吗?
夏吟兰:共同生活是对非家庭成员的限定,对家庭成员则不限定双方共同生活。比方说兄弟姐妹,不在一起生活了,发生的暴力行为仍然是家庭暴力。
本报调查:姻亲关系,比如婆媳,是否被涵盖进了《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
夏吟兰:按照目前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姻亲是不包括的。但是如果直系姻亲之间共同生活,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来保护。问题就在于如果直系姻亲并不共同生活,比如婆婆给儿媳带孩子,早来晚走,这种关系就比较尴尬了,既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属于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
本报调查:那如何在实践中应对这种尴尬呢?
夏吟兰:我之前是建议把直系姻亲明确写进去的,现在没有写,就只能希望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合理地进行推定。
女性受暴率*25% 01年才明文禁家暴
本报调查:我国的家庭暴力到底有多普遍?
夏吟兰: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反家暴网络在三省九市进行的调查显示,夫妻之间的暴力接*35%,父母对子女的暴力在70%左右,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
本报调查:法律的缺位是否是我国家暴泛滥的重要原因?
夏吟兰: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长久在在我国存在,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此前,家庭暴力在我国不是违法行为,甚至在观念上是鼓励的行为。很多父母认为管教孩子的最好方法就是“狼爸虎妈”,就是严厉的教育甚至体罚;丈夫打妻子,大家也会说这是家务事。“法不入家门”,只要你没犯罪,法几乎是不介入的。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婚姻法》才明确规定的。
《反家暴法》出台 轻微家暴有人管
本报调查:《反家暴法》所针对的,其实就是这些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
夏吟兰:《反家暴法》主要要管的家庭暴力,其实是没达到《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甚至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都够不上的,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其实是有法律管的,1950年《婚姻法》就有禁止虐待遗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殴打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条款,《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虐待罪、遗弃罪、伤害罪、**罪。
本报调查:轻微家暴和严重家暴的受害者,哪种更多?
夏吟兰:轻微家暴的受害者其实是大多数。媒体报道出来的都是非常严重的,肯定有《刑法》管的,《反家暴法》解决的恰恰解决的就是那些轻微受暴的受害者的问题,让她们得到救助。
本报调查:所以说遭受轻微家暴就应该求助。
夏吟兰:对。家庭暴力是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甚至是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如果你第一次逆来顺受,对方就会*惯这种方式,打你你还表现挺好,下次就会用这种方式继续控制你。所以说遇到第一次暴力时,要做的事就是马上说不,一定要表示反抗。
本报调查:李阳家暴案,他的妻子Kim一开始就上网发照片求助,但像Kim这样有*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女性在*比较少。
夏吟兰:这恰恰就是《反家暴法》要做的事,让大家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它侵害的是人的基本权利,社会是一定要管的,国家有责任管。《反家暴法》希望,当你受害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你就赶快求助,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者紧急庇护,脱离这个环境,避免继续受暴,防止家庭暴力由一般的殴打升级为虐待、伤害甚至**。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从娃娃抓起
本报调查:就您接触的案例来讲,家暴的加害人能改正吗?
夏吟兰:人的行为模式有惯性,要改是比较难的,但是既然是行为模式,就是可以改的,这尤其需要全社会一致认为家庭暴力是不能接受的,才能形成社会压力。走在大街上你不会去打陌生人,这就说明你是有底线的,你的常识告诉你,你不能随便打别人。如果我们从小就告诉孩子,什么人都不可以打,你的亲人也不行,那他长大后就不会实施家庭暴力。所以我一直在讲,反家庭暴力要从娃娃抓起。
本报调查:既然家暴很难改,为什么很多受害人会相信加害人的保证?甚至报警后却要求放人?
夏吟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什么难以离开加害人,一方面是情感上的依赖,许多受害者还要考虑孩子的感受;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在很多家庭中,女性在经济上是依靠男性的。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女性就业率比上一个十年下降了,当女性走回家庭,丈夫就是她的全部依靠、家庭的全部依靠,所以她面对家暴时态度会反复。
本报调查:那这种反复时该怎么处理呢?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文物保护法》全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新旧广告法对比解读
据介绍,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实施20年的现行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新《广告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新增33条,删除3条,同时修改37条,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更显时效性。下面将从广告内容准则、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新旧广告法的对比解读。
一、广告内容准则变化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
1、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更加严格
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房地产广告需格外审查
新《广告法》针对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广告的出现,且部分房地商为了达到宣传效果,不惜采用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形式,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新广告法特别将房地产广告单独罗列出来,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
3、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能用名师、名校、升学率等字眼宣传。
4、严禁烟草类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如冠名赞助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
5、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更具体
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为虚假广告的认定设置了具体标准,因此,今后司法实践对认定虚假广告相对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6、明星代言风险更大
新《广告法》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将被明确纳入新《广告法》管理范畴,还专条明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做代言。
二、广告行为规范变化
新增三类广告行为规范
1、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星二代们"吸金"受阻,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诱导式广告宣传
新广告法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3、互联网广告同时适用新《广告法》各项规定
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新《广告法》对广告行为的规范
三、法律责任变化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六大亮点:
一、广告定义更明确
二、广告代言负连带责任
三、发送广告须经同意
四、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五、补充完善广告准则
六、明确电信运营商责任
新《广告法》的实施将有效整顿广告市场秩序,有力保障广告产业发展,使广告业在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当中树立良好形象。
是始解,后面直接开的卍解
678话(๑`灬´๑)
用过的所有斩魂刀=- -不就一把斩月么,不过有分类第一把,是一开始的大砍刀,体积非常大,是灵压庞大但是伤害不高,被弄坏,失去能力第二把,是斩月,通过和青年的对话获得*语,变成依然是大砍刀一样的,无护手,手柄用绷带缠好,是一把攻击系的斩魂刀,无能力,能释放卍解,,直接攻击系斩魄刀,能放和无月,使用无月后没有第三把,是很多人的灵压给了一户的刀,给了之后就是大砍刀= =卍解和第二把一样,就是伤害比较高,被随便一下就弄断了第四把,是的亲手打造的斩魄刀,一把代表死神之力,一把代表灭却师之力,伤害更强,不过还没用过至于能力,的斩魄刀是直接攻击系,就是伤害高,所谓的能力是鬼道系的斩魄刀才有的。
伤害当然是最后面的越强、纯手打,望采纳
死神中一护在卍解情况下可以虚化.虽然不是*.但可以使一护的实力大大提升.
一护卍解所有集数:第058话 「力全开! 黑刀刃、奇迹的力量 第059话 「白色的高傲与黑色的思念」 第060话 「绝望的真实, 施下毒手的凶器」 第062话 「结集! 最强的死神军团」第096话 「一护 白哉 狩矢,三方的战斗
」 第105话 「狩矢
爆发前的倒计时」第108话 「恸哭的巴温特
最后的激战」 第109话 「一护和露琪亚,扭转乾坤的思绪」第121话 「冲突
守护者vs承担者」 第123话 「一护,完全虚化
」 第124话 「冲突
黑色卍解与白色卍解」 第139话 「一护VS葛力姆乔,11秒的战斗
」 第152话 「一护反撃
这就是我的卍解」第165话 「杀意沸腾 欢喜的葛力姆乔」第166话 「全力对全力 虚化的一护」第167话 「决战之时 最后的葛力姆乔」第175话 「复仇的刺客 被盯上的一护」第187话 「一护大怒!暗杀者的秘密」第188话 「决斗! 一护VS天贝」第203话 「空座町的集结
蓝染对死神」第226话 「激战终结
转向新的战役
」
一护的卍解就一段,没有两段。
不过有各种开挂形态。
一个是牛头一护(以死神的姿态完全虚化,打败乌鲁奇奥拉的那个形态),一个是虚化怪物(整个变成虚,在原作中只有假面群团在帮一护学*虚化的时候才出现过)一个是无月形态,你说的二段卍解是这个么
与斩魄刀合为一体,变成蒙面、黑色长发。
没有具体说重新得到死神力量后卍解的名字 斩月还是斩月,但卍解是不是还叫天锁斩月就不明了 从外形看多了两个倒刺一样的东西,后面的锁链却还是在的 不过既然没有提到新卍解有改变名称,估计黑崎一护卍解还是叫天锁斩月的。
天锁斩月是源自日本久保带人作品,大型长篇动画片《死神》中的一把武器。
天锁斩月是斩月的卍解,一护使出卍解之后刀体缩小,刀身全黑、刀柄黑红、柄的最后有小段铁链伸出,护手是“卍”字形的,同时换装成黑色红里长袍。
效果:借由斩魂刀的变小,提高战斗、移动、攻击速度,从而达到超速战斗。
技能:黑色月牙天冲、无月。
其实白一护是一护的斩,黑一护是魂魄本体,斩月大叔是千年前的
千年前的友哈巴赫灭却师之力早期给一护的是灵刀
如果从头算的话,一护夺取了露琪亚的斩魄刀变成了死神,后来被白哉弄断了,一护呼唤出斩月后那位大叔用灵刀复制的斩魄刀
所以不是真的斩月
可以叫做灵刀斩月
那卍解自然不是真的卍解名字是真的,叫天锁斩月
一护由于用的是灵刀,虚不怕灵刀,只怕斩魄刀
灵刀会给虚力量,所以一护在打死神能赢却赢不过破面是灭却师的力量的关系
灭却师克制死神,弱于虚
一护*出真正的斩月之后,双刀是两把,一把是浅打约束的白一护虚白,另一把是一护极力保留的大叔
这双刀才是真正的斩月
卍解应该还是天锁斩月
至于啥样子,那就期待吧
完结前卍解出现了,是双刀合成了1把刀,天锁斩月锁着的斩月,一护的灭却师和虚的力量被友哈巴赫夺走后仅剩下死神的力量打败友哈巴赫,当灭却师的力量加上虚白的力量的壳子剥离之后就是真正的斩月
一护打蓝染的无月才是真正的卍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标语(精选245句)
在我们*凡的日常里,许多人都接触过一些比较经典的标语吧,标语具有在理智上启发人们,在情感上打动人们的作用。那些被广泛运用的标语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标语,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用真诚服务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祖国未来。
2、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完善青少年权益保障,倾听青少年意愿呼声。
4、维护青少年心德体智,创造21世纪和谐社会。
5、抵制不良场所,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6、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7、维护青少年成长环境,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8、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和谐发展。
9、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10、督查社会和谐为己任,维护青少年权益为目的。
11、让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让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12、人人监督,人人检查,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13、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注下一代健康成长。
14、健全青少年服务体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5、坚决维护青少年权益,努力创建和谐新社会。
16、保护青少年从小抓起,依*从我做起。
17、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添全社会一份安定。
18、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需要用爱来慢慢修复。
19、我们用爱真诚把握,让青春之花四季绽放。
20、争当*先锋,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21、遏制犯罪从预防开始,关爱少年从*开始。
22、爱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23、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好好呵护他们。
2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5、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首当其冲。
26、青少年*谁主沉浮,检察业务需厚德重则。
27、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
28、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9、青少年权益,需要检察维护,更需您的参入。
30、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唱响祖国百年大计。
31、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给他们一片蔚蓝的天空。
32、前半句针对的是青少年,阐述青少年*要适度。
33、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4、您的参入,关乎检察*成功,关乎祖国未来。
35、检察未成年人权益,为孩子的明天保驾护航。
36、尊重青少年人格尊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7、营造*大环境,创建未成年人理想成长*台。
38、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9、保障青少年权益,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社会和谐的根本。
40、少年自由则*自由,维护少年权益维护国家荣誉。
41、后半句针对的是监护人,应该在监护权利之内进行监护。
42、主要是提醒,普及双方对青少年*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3、孩子,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记住我们在你身边。
44、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亿万家庭的心愿。
45、公*正义从检察政法做起,维护权益从未成年人抓起。
46、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7、青少年*,多一个人的参与,孩子就多一份的"保护。
48、给未成年人一片蓝天,一块沃土,一份关爱,一项权益。
49、法律保护,社会关爱,共同托起未成年人的一片蓝天。
对孝的解读
在**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对孝字很是熟悉吧,百善孝为先,孝,是我们中华民族最值得骄傲的传统美德。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对孝的解读,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孝的解读
百善孝为先,孝,是我们中华民族最值得骄傲的传统美德。多少年来,一个个孝子,一份份孝心,在人们的心中广为流传。可是,在社会发展,科学进步的二十一世纪,孝,却变得难以找到。是人们的观念发生改变?还是人们早已淡忘了自己心灵深处,被名利和学业覆盖的孝?
青春期的孝
青春期,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中,许多青少年都会渐渐拥有自己的思想和主见,会产生一系列的逆反心理,所以青春期,是家庭矛盾的一个爆发期。许多青少年,都会对家长的一系列说教感到厌烦、不屑,做出种种伤害父母心灵的蠢事。有些是无意的,有些是有意的,但无论有意无意,却始终在家长心中留下一道道不可磨灭的伤痕。在这个时候,我想问一句,我们口中的孝哪里去了?纵然是在青春期,可青春期的孩子们难道不需要孝吗?我们每天都在喊着素质教育的口号,可是我们眼中的三好学生却是一个不尊敬父母的无孝学生,我想问,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大学生的孝
在人才社会的二十一世纪,大学生如潮水般源源不断,可谁能看到,在成千上万的大学生背后,有着多少含辛茹苦的父母?可我们眼中的大学生,所谓的高材生,又是怎样对待自己的父母的?举个鲜为人知的例子:一位农村的母亲,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把孩子拉扯大上了大学。一次,他到孩子所在的大学去看望孩子,却被前来“迎接”的孩子拦住,不让进校。原因竟然是害怕母亲丢人!嫌自己的母亲丢人,这样的大学生,难道不是更丢人吗?而且丢的是我们*的人!所以说,*从来不缺大学生,缺的是有道德的大学生。
中年人的孝
三十而立,到了中年这个阶段,按理说一个个少年时的毛病都应该改了才对。不过可惜,人到中年,更是将不孝发展到了一个更高的'“境界”。父母都已进入日暮之年,垂垂终老。这时,本是真正尽孝的时候,可我们眼中的一个个成功人士,只顾自己的事业,将生自己养自己的父母抛于脑后。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父母,看着眼前一堆冷冰冰的钱,再看看空空如也的餐桌,哀叹一声,孤独终老。为什么?为什么往日千金难买的孝,在今日却是如此一文不值,在我们心中,有着朋友、老师、偶像、宠物……却惟独没有父母。或许我们应该想想,当自己成为父母后,又是怎样一幅场景。
关于孝的三字经
孝敬父母三字经
自己事,自己做,
让父母,少劳苦。
家务事,学着担,
让父母,多休闲。
为父母,多服务,
事虽小,孝心露。
对父母,有礼貌,
不任性,不撒娇。
有美食,先父母,
从小起,懂反哺。
父母龄,何日生?
要记住,贺意真。
父母病,要关心,
服侍好,病减轻。
父母学,看书报,
要安静,不打扰。
看电视,听广播,
谁作主?由父母。
勤学*,好品行,
父母乐,己高兴。
三字经关于孝的故事
“香九龄,能温*”
黄香小时候,家中生活很艰苦。在他9岁时,母亲就去世了。黄香非常悲伤。他本就非常孝敬父母,在母亲生病期间,小黄香一直不离左右,守护在妈妈的病床前,母亲去世后,他对父亲更加关心、照顾,尽量让父亲少操心。
冬夜里,天气特别寒冷。那时,农户家里又没有任何取暖的设备,确实很难入睡。一天,黄香晚上读书时,感到特别冷,捧着书卷的手一会就冰凉冰凉的了。他想,这么冷的天气,爸爸一定很冷,他老人家白天干了一天的活,晚上还不能好好地睡觉。想到这里,小黄香心里很不安。为让父亲少挨冷受冻,他读完书便悄悄走进父亲的房里,给他铺好被,然后脱了衣服,钻进父亲的被窝里,用自己的体温,温暖了冰冷的被窝之后,才招呼父亲睡下。黄香用自己的孝敬之心,暖了父亲的心。黄香温*的故事,就这样传开了,街坊邻居人人夸奖黄香。
夏天到了,黄香家低矮的房子显得格外闷热,而且蚊蝇很多。到了晚上,大家都在院里乘凉,尽管每人都不停地摇着手中的蒲扇,可仍不觉得凉快。入夜了,大家也都困了,准备睡觉去了,这时,大家才发现小黄香一直没有在这里。
“香儿,香儿。”父亲忙提高嗓门喊他,
“爸爸,我在这儿呢。”说着,黄香从父亲的房中走出来。满头的汗,手里还拿着一把大蒲扇。
“你干什么呢,怪热的天气,”爸爸心疼地说。
“屋里太热,蚊子又多,我用扇子使劲一扇,蚊虫就跑了,屋子也显得凉快些,您好睡觉。”黄香说。爸爸紧紧地搂住黄香,“我的好孩子,可你自己却出了一身汗呀!”
以后,黄香为了让父亲休息好,晚饭后,总是拿着扇了,把蚊蝇扇跑,还要扇凉父亲睡觉的床和枕头,使劳累了一天的父亲早些入睡。
9岁的小黄香就是这样孝敬父亲,人称温*的黄香,天下无双。他长大以后,人们说,能孝敬父母的人,也一定懂得爱百姓,爱自己的国家。事情正是这样,黄香后来做了地方官,果然不负众望,为当地老百姓做了不少好事,他孝敬父母的故事,也千古流传。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这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大亮点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亮点二: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毫无办法。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并且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亮点四:明确网购*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台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五: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增加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亮点六:扩大了三包适用范围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2007年10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的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吋的某品牌液晶彩电。可没过多久,新买的彩电屏幕就经常出现故障。三番五次地修理,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林先生要求退机,可商家客服人员说同一故障三次修不好才能退机。林先生说已经修了不止三次了,但商家客服人员说记录单只有两次。当年9月,林先生家的彩电又出现了老问题,换了新屏后还出现了松动和边框缝大的问题。林先生要求商家按购机价全额退款。
【解读】新《消法》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大大强化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按照修订后《消法》,林先生有权要求退货。
亮点七: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内容无效
【法条】《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10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1%滞纳金”;“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元至1000元罚款”。
【解读】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重点必然落在维护自身利益上。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亮点八: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法条】《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11年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晚上10点左右播出的广告中有一款治疗风湿的奇骨胶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而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解读】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作出了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今后出现问题不仅仅可以找社会团体、组织、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广告主,同时也可以把广告的代言人直接纳入进来,这样的惩处更有力度。
亮点九:加大行政违法处罚力度
【法条】《消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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