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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的名言警句
在*凡的学*、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优秀的.名言吧,名言蕴含着深邃的哲理,闪耀着理性的光辉,在议论文中既可作为论点,又可作为论据。为了帮助大家积累更多名言,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监督的名言警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一一李商隐
2、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一一周敦颐
3、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一一徐九经
4、名不可以虚求,贵不可以伪得。一一《袁子正书政略》
5、以细行律身,不可以细行取人。一一魏源
6、明道德以固本,重修养以安魂,知廉耻以净心,去贪欲以守节。
7、廉耻,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为人而如此,则祸乱败亡,亦无所不至。一一陈弘谋
8、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诚生信,勤生效。一一李惺
9、权似一条河,清浊看官德。一一《现代国洪河作》
10、多行不义必自毖。一一《左传》
11、古人有言曰:“大—法小廉。”大臣能廉,仅得其半。非廉无以行法,非法无以佐廉。一一陈弘谋
12、公生明,廉生威。
13、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一一诸葛亮
14、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峻,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一一王夫之
15、正己而后可以正物,自治而后可以治人。一一岳飞
16、大臣之廉耻,即天下之风尚。一一史可法
17、廉洁方能聚人,律已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18、对可耻行为追悔是对生命挽救。一一德谟克利特
19、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一孔子
20、自私与贪婪相结合,会孵出许多损害别人毒蛇。一一艾青
21、君子博学而日三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一一荀子
22、自省是一面镜子,它能将我们错误清清楚楚地照出来,使我们有机会改正。一一海涅
23、祸咎之来,本难逆料,然唯不贪财、不取巧、不沽名、不骄盈四者,穷可弥缝一二。人为财死,不贪少祸。一一曾国藩
24、贪者逆取,不顾非义而不厌;廉者顺取,得之分内而常愧。一一陈荩
25、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一一范仲淹
26、勿贪意外之财,勿饮过量之酒。一一朱柏庐
27、先去私心,而后可以治公事;先*已见,而后可以听人言。一一金缨
28、为政之要,曰公与清;成家之道,曰俭与勤。一一林逋
29、凡名利之地,退一步便安稳,只管向前便危险。一一朱熹
30、怀律已之心,修为官之德。
31、时刻发现自己错误,大胆直率承认,敏捷勇敢地更改。
32、一个人最大胜利就是战胜自己。一一安德雷耶夫
33、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
34、不受曰廉,不污曰洁。盖无廉则无新不取,无耻则无新不为。不廉其源皆生于无耻也。一一顾炎武
35、积善三年,知之者少;为恶一日,闻于天下。一一《晋书》
36、终身为善不足,一旦为恶有余。一一何坦
37、要进行严厉自我克制,因为克制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精神寄托。一一泰戈尔
38、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
39、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一《论语》
40、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瞪瞪难逃脱。一一*
41、轻财足以聚人,律己足以服人,责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一一高攀龙
42、智者,以别人惨痛教训警示自己;愚者,用自己沉重代价唤醒别人。
43、心无私欲,自然会刚,心无邪曲,自然会正。一一陆拢其
4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一《老子》
45、一个人价值,应当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一一爱因斯坦
46、为政必以风化德礼为先,风化必以至诚为本。一一胡安国
47、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一一韩涛
48、正己然后可以正物,自治然后可以治人。一一岳飞
49、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作风。
有关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或议政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由*大会产生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的活动。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本文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
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
(一)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一规定就说明,*和*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然而,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如*有*30个部委,全国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28个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18个*批准的较大的市都具有行政立法权。这些立法主体处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从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利益来考虑如何进行立法,缺少纵向与横向的协调性。如果不对其立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二是所立之法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三是出现部门之间所立之法,不同地区之间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现象;四是所立之法规范的对象超出了本部门所管辖之范围。前两种情况必然导致所立之法无效和被撤销,后两种情况会导致立法、执法的混乱。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因而只有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包括以整个立法过程的监督,才能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二)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步骤、方式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利规章的活动程序。在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等几个步骤。但是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各立法机关立法人员的素质也不一样,机关领导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在实践立法过程中,不遵循立法程序,所立之法不规范,质量不高的现象很普遍。例如,在规划阶段一些地方*不从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考虑,而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在起草中缺少有关业务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在征求意见阶段只征求主管领导的意见而忽视公民、社会组织甚至专家意见等等。这样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不健全、不完善、质量不高,缺少可操作性。鉴于此,*于2001年底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它专门规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事项。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这就明确规定了该条例的目的。该《条例》第五条对行政立法的语言规范作了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立法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该《条例》第十七条对审查事项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主要审查的内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使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
(三)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如*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故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会对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处于不对等地位,即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行政立法一旦存在缺陷,将直接损害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故必须对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过程,既是维护行政主体权威和尊严的过程,又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事前的监督可防止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后的监督可以使受到损害的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二、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行政立法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而制定严格的'授权法必定是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最有效的形式。 我国没有统一的授权法,但《立法法》的出台在某方面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国外,为了有效地控制行政立法,多数国家的立法机关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控制方式来达到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目的。 下面分别论述:
(一)国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况
在国外,有权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机关主要是议会或国会。其主要方式主要是将有关文件提交议会或国会来达到监督授权立法的目的。在美国,美国宪法及其后的修正案或其他联邦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国会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命令。美国国会最初采用“立法否决”方式来监督行政命令。所谓立法否决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命令根据国会的授权,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国会的任何一院或两院否决,该行政命令才具有效力。 这就是说国会在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命令的同时保留了批准或否决行政机关根据行使授权的行为的权力。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一案件中,推翻了立法否决方式的合宪性。法院认为,国会保留立法否决权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是无效的。现在美国国会主要是利用直接调查权,以明确行政命令是否侵犯立法权。在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对授权立法可能作出的规定有三种: 第一,母法可能规定,法律文件一旦制定,就应当提交议会两院或者提交下院。第二,母法可能会规定,法定文件应不发服从议会的批准决定程序。英国议会对法定文件有两种批准程序,按照第一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立即生效,但它是否继续有效,要靠议会两院的后来批准决定。按照第二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给议会,在议会没有作出批准决定前不得生效。第三,法定文件可能根据议会的消极决定程序而得到制定。这种程序也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程序是法定文件在提交议会时即具有效力,但要受议会两院撤销程序控制,第二种程序是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议会,如果议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撤销提交的法定文件,则法定文件生效。在德国,议会监督授权立法的方式都规定在授权母法中,其主要审查方式有四种:第一,提交议会。德国的某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本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送交议会;第二,听证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本授权法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没有经过议会听证程序前,不得公布:第三,废弃请求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关于母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据本法之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于公布后送交议会审查,议会保留事后请示行政机关废弃命令的权力:第四,同意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先送交议会,在议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二)我*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在我国,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全国*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地方主要指地方各级*大会及其常委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就行政立法而言,*常委会有权监督*及*各部委的立法过程,同时也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民*及*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的立法过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立法过程。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监督该市人民*的立法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
1、事前监督。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①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人民*及*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②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⑧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2001年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④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一旦出现则属实质违法,因而无效。⑤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这里应考虑几个问题:一是如果行政法规或规章出现了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由谁先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第一,权力机关可依职权主动提出。例如*常委会如果发现*和*各部委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果有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违背的情况,可依职权主动撤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发现地方各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也可依职权主动撤销。第二,行政相对方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可提请*常委会、地方人人常委会进行审查。第二,*如果发现*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可依职权主动撤销。二,针对已被撤销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已经依照该法规、规章作出的生效裁决,该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该裁决继续有效,二是撤销原裁决,重新作出裁决。笔者认为,如果该裁决已经执行,应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还未执行,则应撤销原裁决,重新处理。
三、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具体的监督形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授权法,故而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关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只存在于少量的法条之中。如在向*各部委的授权中,规定了需要经过*的批准,在向地方的授权中,规定向*常委会和*备案:在向*授权时,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向*常委会备案。对于这些法条授权, 由于没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实际中很难起到监督作用。
2、权力机关在行政立法监督中处于消极地位。
依据宪法,全国人人常委会有权对行政立法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可依职权主动撤销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然而在实践中,全国人人常委会很少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即使是我国目前仅有的监督形式,*常委会也没有很好地利用。例如在备案制度中,要求对授权立法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其是否有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之处。但从实践来看,全国人人常委会并未进行有效监督,事实上*常委会根本没有行使过自己的监督权利。
四、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考虑以下措施:
1、制定切实可行的授权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固定下来。在该法中,应对*及其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对地方*,*对*各部委的授权,从授权的时间,授权的范围,授权的方法及授权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作山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2、完善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依据所授权限制定山行政法规斤,要在一定时间内报送授权机关进行备案。*制定出行政法规,要报*常委会备案:*各部委制定出部门规章,应报*常委会和*备案:地方各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备案。通过备案制度,权力机关可以有效地对行政立法中山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如果权力机关发现备案有瑕疵,应当立即进行纠正。这里应注意的是必须明确规定备案期限,才能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
3、完善批准制度。批准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报*常委会批准:*各部委制定规章应当报*批准;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经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经审查就批准,使审查流于形式,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因此目前应完善批准制度,使之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4、设立委员会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有该制度。在我国,*常委会行使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权。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常委会在实践中并未行使这一权力。因此可考虑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行政立法进行具体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专职化,具体负责从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立法范围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果出现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可提请*常委会撤销:对部门规章,可提请*撤销。
当爱支配一切时,权力就不存在了;当权力主宰一切时,爱就消失了。两者互为对方的影子。
父母现在只有替孩子建设的权力,没有决策的权力
是皇权至高无上,还是神权神圣不可侵犯。
带靠背的小木凳放在路旁的*台上,有路人时不时就去它上面坐着,时间久了他就变成了有些人的专座,每晚台阶上总是有许多前来纳凉的中老年人,他们说着,笑着,骂着…都有它在场,但它只能一言不发的看着,听着…行使着只有他的权力!
在这场权力的游戏中,上去了一批,进去了一批,还剩下一批,晋级的成王,离开的为囚,留下的作狗,还有源源不断的人加入游戏…
世界上有两件事最难:一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袋里;二是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 前者成功了叫老师,后者成功了叫老板,两者都成功了叫老婆。其实这两件事情要办成,有两样东西必不可少:一是权力,二是智慧。
你越是拥有权力,你就越是难以知道谁在对你撒谎而谁没有。当你到达绝对的权力,你和现实就没有了联系,而这是孤独所能有的最坏的种类。
为何王和皇帝有这么大的权力一句话判人生死,因为人人都在听王和皇帝话。
吾本一文士,只手遮龙庭。观天下鼠辈,谁堪伯仲间。
我们虽然有伤心的权利,也要珍惜我们的幸运,毕竟我们还健康的活着。还可以站起来重新开始。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和程序
无论在学*、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写过监督内容和程序吧。你知道监督怎样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和程序,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实行明确分工,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本着公正、务实、高效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和方法如下:
1、对村务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1)列*村“两委”有关会议,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2)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3)对决策实施进行全程监督,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将询问情况向村党组织汇报。
(4)决策实施结束后,要监督村委会及时将实施结果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开。
2、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1)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程序。
(2)收集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如对公开内容有疑问或公开确有遗漏、不真实、不具体等情况,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3)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公开的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3、对村级“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对村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账。
(3)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5)配合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审核村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4、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1)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
(2)参加招标会,参与招标过程,见证、监督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情况。
(3)在项目的实施中,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设计变更及资金拨付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4)项目完成后,参与工程验收和资金决算审计。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纪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3、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责:
一、监督村党组织、村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村党组强、村委会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监督村党组织、村委会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情况。
五、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
六、监督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职责:
一、协助村“两委”会建立、健全民让议事制度。
二、督促村“两委”会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或全体村民大会议定。
三、负责对村里涉及村民利益和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征集村民意见和建议,按照程序参与议事,代表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负责检查、审核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和建设工程实施情况。
五、负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向村“两委”会进行质询。
六、负责对村干部向村民承诺的事项进行督查。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内容:
一、参与村重要决策、重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列*涉及全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村“两委”会议。对涉及村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征求和听取广大村民的意见,并代表全体村民提出要求或建议。
二、参与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在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村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稽核,必要时可对村级财务和一些重要经济活动进行跟踪、了解情况。
三、根据村主*意见可绝大多灵敏村民的要求,就有送重大问题向村“两委”会提出质询,对村干部向村民承诺的事项进行督查,并负责反馈。
四、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工作的举报,对镇党委、纪委交办或爱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开展的督查事项,进行跟踪了解核实情况,并及时汇报和反馈。
五、对违反村务管理制度作出的决定、决策和报销单据提出修正建议,必要时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或镇党委、纪委裁决。
六、协助和配合镇党委、纪委组织的村“两委”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制度:
一、镇纪律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监督申请书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督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注册登记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市x区x路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注册登记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号码xx)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终(或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xx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民执字第xx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xxxx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xxx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申请人:xxx,男,汉族,xx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xxx。住xx,xx人。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xx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x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住xxx,联系电话:xxx 。
被申请人: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本人一事,向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发现*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谈执行监督制度
在*时的学*、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执行监督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执行监督制度
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法律对审判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的规定比较健全,有二审、再审、提审、抗诉等,但是,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虽然许多地方法院作了一些规定,但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致使一些不当和错误的执行行为难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有效地得到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作出了八条的规定,从而确立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制度,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纠错制度,使得执行监督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一、执行监督的范围
从广义上看,执行监督应当是监督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内外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在监督主体上,被监督者是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工作的工作人员,而监督者的主体比较广泛,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是,在众多的监督主体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具有职权性和权威性,最直接,最有效,因此,《执行规定》只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而执行监督的内容,从广义上看,应当说执行法院的所有执行工作都属于监督范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包括宏观和个案、合法和违法,但笔者认为,既然执行监督作为一种上级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纠错制度,那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重点应仅是对执行个案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和通知等进行监督。
二、执行监督的原则
从执行监督的性质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来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监督原则。《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示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不当或错误的执行问题,而造成执行错误的主要一方面就是违法执行。在通常情况下,合法的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不会造成执行错误。因而,执行监督所纠正的错误实质上是纠正违法执行问题。执行监督既然为了纠正违法执行问题,就不能推翻下级法院合法的执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必须合法。所以,执行监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必须坚持合法原则,不得依上级的权威或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强令下级改正合法正确的执行行为。
2、上级监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级法院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执行工作,但这些监督只能通过发问反映或建议等方式向有关法院反映意见,不可能同上级法院一样依职权采取指令下级法院纠正、直接作出决定、限期执行等措施。
3、纠错原则。纠正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错误,是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执行监督行为,也就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为目的,因而纠正错误也就成为执行监督的原则。
三、执行监督的纠错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的具体规定,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有不当或错误时,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
1、指令纠正;2、直接作出裁定、决定;3、责令和直接裁定不予执行;4、限期执行;5、转移强制执行权;6、通知暂缓执行。
四、现行执行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执行监督制度是在法院系统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的存在具有着推动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仍存在着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监督制度从本质上说应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是基本的监督机制,但是从现在的执行实践上说,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往往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的两难境地,对于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执行人员应该服从,但是对于地方人大、政法委的法律监督,执行人员也是应该服从,这就造成了案件执行的难点。
(二)从执行监督机制的繁琐程序上看,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一般都是通过书面材料进行了解,或者是通过执行人员专门去上级人民法院汇报,而这其间的时间就成为了案件的执行期限的拖延时间,而一些疑难案件,这样的拖延时间会持续延长,而造成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是执行人员在拖延办案,拿了对方的贿赂,不给权利人办事,造成了执行人员对案件执行的思想上的包袱,使得执行人员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失去了积极性。
执行监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是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提高执行效率的,对我国现行的执行监督制度进行改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执行工作的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拓展: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措施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迈入人口老龄化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得到顺利开展,而且也有利于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具有多个方面的作用,因此,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就针对于此,探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一、前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退休、无工作人而言,就可以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和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个部分所组成,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监督好社会保险基金,有利于促使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良好开展,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然而,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对我国社保工作的积极作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得到良好的发展,推进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阶段推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是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其他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此,这一章节主要探讨的就是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这一方面内容的基础上为后续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一)未实行统一规划,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监督工作是分为不同方面,分别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监督,其主管部门也不同,再加上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没有统一的制度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各个部门之间基本上也不会互相交流监督信息,这样的话很容易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出现重复监督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的话,不仅会产生资源浪费、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低下等方面的问题,而且也会影响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二)监督人员专业不强,素质不高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完善,是需要监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来有效制定,然而,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权威性,因此,解决人员方面的问题刻不容缓。而人员方面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都是来自于*,而这些*人员是缺乏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再加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本身具有数据量大、业务繁琐等方面的特点,监督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方面的欠缺,难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水*落后
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不必其他发达国家,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因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以及管理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法律法规的效力,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增加了不少的风险。第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建设水*落后,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递较为缓慢,从而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措施探讨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为此,这一章节就主要针对于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来探讨如何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一)提高监督人员专业能力,培养监督人员综合素质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一个方面的措施为提高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奠定人员方面的基础。而要想解决人员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组**员,拓宽招聘渠道,选择具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的人才,从而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构成。其次,对于已经从事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活动的有效开展来强化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培养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的落实得到有效开展。
(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二个方面的措施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个方面的制度,在制度的作用下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开展。首先,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根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在此基础上确定各项经济参数,从而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各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规定,促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工作严格按照制定开展。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三个方面的措施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有法可依。首先,在坚持集中监管和分散监管的原则上,对现有的监督部门进行调整,以此来构建一个主副分明、具有多重监督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从而有效避免重复监督现象的产生;其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健全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在开展中实现有法可依。
四、结语
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发展,对于整体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世奎,赵宾,赵薇.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策略[J].河北企业,2015(10).
[2]孙胜梅,倪沪*.完善社保基金支付监管的深层思考[J].浙江经济,2015(17).
[3]刘允海.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综述[J].*医疗保险,2015(9).
会计监督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会计监督,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会计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
1、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
3、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会计监督是以*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及地方*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绳和依据。会计监督正是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从而促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一切财务收支都要通过会计这个“关口”。因此,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于防范和制止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
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
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是消防法规定的职能,也是我国三级消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 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方米以上1000*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300*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方米以上300*方米以下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游艺、游乐场所;
(五)住院床位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住宿床位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住宿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食品、电子通信设备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除市、县(区)两级*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 *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
第八条 *派出所每季度**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 *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要点,教会单位和场所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 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检察监督申请书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检察监督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申请人:xxx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 住,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发现*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代理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电话号码xxx
对方当事人:xx,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电话号码xxxx
申请监督事项: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申请人:xxx,男,汉族,xx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xxx 住址: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xx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x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职位权力顺序排名,在每个地方都是有职位之分的,每个人各司其职,这样才能把国家管理好,职位越高的人,受到的威望就越高。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职位权力顺序排名的相关信息吧,一起来看看。
国家级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常委会委员长, **,全国**。
国家级副职:
国家副*,
*常委会副委员长,
*副*,国务委员, 全国*副*,*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
*常委会,*,全国*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职干部如江苏省*、天津市*、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省部级副职:
*常委会,*,全国*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
各人民团体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副职领导人,
副省级城市人大、*、*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正职
*各部委副职干部如*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重庆市副*、
各副省级市*正职干部如南京市*、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厅局地、正职:
*常委会,*,全国*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常委会,*,全国*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的副职领导人。
各地市设区、人大、*、*的正职,
厅局地、副职:
*常委会,*,全国*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中央*,*常委:一级;
2、*委员、候补委员,中央*处*,中纪委*: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纪委副*: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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