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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治人,无治法。——荀子
2) 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国语·晋语七》
3)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4)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5)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尚书·大禹谟》
6) 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慎到
7)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8)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
9) 欲着其罪于后世,在乎不没其实。——欧阳修《魏梁解》
10)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11) 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
12) 用赏贵信,用刑贵正。——《鬼谷子·符言》
13)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苏轼
14)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15) 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
16)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董仲舒
17)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唐)《砥石赋》
18) 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9) 五权宪法。——孙中山
20)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1) 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汉书》
2) 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举事不私,听狱不阿。——《晏子春秋·内篇》
3)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
4)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5)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
6) 治大国而数变法,*苦之。——《韩非子·解老》
7)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8) 执法如山,守身如玉。——金缨《格言联壁·从政》
9) 先王以明罚敕法。——《易传·象传·噬嗑》
10) 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11)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12)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3)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4)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5)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6)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17)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
18)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19)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0)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符《潜夫论·考绩》
1) 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2)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3)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夏敬渠《野叟曝言》
4)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李悝(kui)
5)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6) 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明末清初)
7)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8) 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汉·刘安《说苑·政理》)
9) 言出为箭,执法如山。——李绿园《歧路灯》
古代关于法律的名言(精选100句)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这是关于法律的名言,除以以外,大家还了解哪些呢?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古代关于法律的名言(精选100句),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1、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鞅《商君书定分》
2、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3、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砥石赋》
4、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韩非子,诡练》
5、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6、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7、公私不可不明,法制不可不审。——韩非《韩非子》
8、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王勃《上刘右相书》
9、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安石
10、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明末清初)
11、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12、立法普法执法司法依法治国,公正公开公*公道秉公为民。——卢志勤
13、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战国策秦策》
14、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15、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
16、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汉·刘安《说苑·政理》
17、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陈亮
18、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张居正
19、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20、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清·郑观应
21、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韩非子》
22、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23、历法禁,自大更始,则小臣不犯矣。——苏轼《策别第六》
24、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孝经·卿大夫章》
25、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符《潜夫论·考绩》
26、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27、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欧阳询《艺文类聚》
28、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苏轼《策别第八》
29、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30、欲着其罪于后世,在乎不没其实。——欧阳修《魏梁解》
31、可行必守,有弊必除。——刘禹锡
32、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33、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34、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梁启超
35、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张斐
3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清)
37、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38、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国语·晋语七》
39、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汉书·王尊传》
40、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志·诸葛亮传》
41、先王以明罚敕法。——《易传·象传·噬嗑》
42、执法如山,守身如玉。——金缨《格言联壁·从政》
43、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4、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45、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46、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
47、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心术上》
48、法立于上,教弘于下。《三国志·魏书·钟会传》
49、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葛洪《抱朴子·判子》
法律文书的写作论文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内容提要】:在现代刑侦与民事调查中,亲属关系的认定是一个烦琐的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在社会中极为普遍,且涉及面广。本文针对亲属关系的鉴定的一些现象及方法展开,从亲属的范围、鉴定亲属关系的意义、现代亲属鉴定的方法、存在的争议、亲子鉴定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亲属;亲属关系;意义;亲子鉴定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法》对夫妻间、子女间、兄弟姐妹间和祖孙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1。笔者认为亲属关系应指合法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继母、养父母、养子女)、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同母异父、表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祖孙间(直系祖孙、旁系祖孙)的关系。
亲属关系的鉴定古而有之。在宋慈的《洗冤集录》里记载了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我国已经揉用滴骨验亲法来确定亲权关系了。由此可见,亲属关系的认定对于判案有重要的作用。
一:亲属关系的划分在司法中应简洁
在司法工作中,往往在亲属关系中遇到表述烦琐的现象。比如孙某系刘某的小姨子,在这个表述中,我们会想到她们中间隔着谁。往往在司法工作中,不需要这么细致的`划分。韩国在亲属关系上运用了一种特殊的计算方法——“寸数”法来确定,即用距离来计算亲戚之间的远*关系2。如夫妻间无远*之分,定为零寸。父子间关系为一寸。亲兄弟姐妹间为二寸。叔伯子侄间是三寸。堂兄弟间是四寸等。在司法中如果作此划分,很多问题简单明了。比如在亲子鉴定中,父子鉴定为一寸鉴定,孙子鉴定或兄弟姐妹鉴定为二寸鉴定。在监护方面,分为一寸监护、二寸监护等,这样既简洁又明了。
二:现代科学使用的亲属鉴定的方法
在现代科学中,一般使用亲子鉴定。据报道,2002年12月31日,记者在省*厅刑事技术处DNA遗传室采访该遗传室主任顾明波博士时,做亲子鉴定的咨询电话打了进来,顾明波主任说,每天都有电话咨询有关做亲子鉴定(*法治网).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委托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
(一)、亲子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之新生儿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1: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4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5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MN、P、Rh等一系列血型系统,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尤其是现场采取,不但直观,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为4种,MN为2种,P为2种),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都是O型,而孩子是A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并认为该值达99.173%以上,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6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往往需要进行*20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系统的发现及应用,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7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8
2: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决定》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
》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的手中,这也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体现,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加之我国采取的折衷主义原则,一般是博采众家之长,所以在究竟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个问题上面,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子女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满十周岁但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活动,鉴定机构选定的鉴定人所作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这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的例外,原因是出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结束诉讼的考虑。
如果男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若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申请者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涉及罪的取证,被的认亲等活动需要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二):行政机关依职权登记凭证。我国司法上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登记的相关信息来认定亲属关系。如*机关登记的家庭关系、户籍管理科填写的户籍登记卡,民政局的相关登记等。
(三):收养关系中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收养关系。
三、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
在刑侦中,有不人用福尔摩斯的相关理论来试图推理亲属关系。在柯南塑造福尔摩斯的形象中,显示出了他高超的智慧,树立了他的在侦查中的权威。在调查过程中,他甄别极其重要的线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设,作出一连串的推断。我们且不论柯南的想象力有多丰富,就算是虚构的,福尔摩斯的那套推理在现代刑侦中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当然,福尔摩斯是一名医学博士,一名训练有素的科学家,一个具有极高技巧和超常观察能力的侦探,他头脑里的曲线思维……这是很多人都佩服不已,这也正是现实与虚幻之所在。在他的案件里,很多涉及到亲属关系的认定。
参考文献
1、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韩国人的亲属关系》*学术期刊
3、王栋《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法律图书馆网
4、“亲子鉴定”之情、理、法.云南法制报,2001.11.2.法制伦理.
5、程大霖.亲子鉴定的演变及现代概念.
6、刘开会.实用法医DNA检验学.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54.
7、程荣斌.科技在实物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诉讼法学研究.北京:*检察出版社,2002.89.
8、邓学仁,罗祖照,高一书.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北京:元照出版社,2001.101.
头上星空,心中自律——康德 不吹毛而求小疵。
——《韩非子·大体》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静以修身,俭以养德——诸葛亮
遵守诺言就象保卫你的荣誉一样。
——(法)巴尔扎克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中国俗语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
——(中)冯玉祥信用既是无形的力量,也是无形的财富。
——(日)松下幸之助良心是我们每个人心头的岗哨,它在那里值勤站岗,监视着我们别做出违法的事情来。
——(英)毛姆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必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
——(苏)高尔基不要说谎,不要害怕真理。
——(俄)列夫.托尔斯泰坦白是诚实和勇敢的产物。
——(美)马克.吐温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
——(美)富兰克林一个人严守诺言,比守卫他的财产更重要。
——(法)莫里哀对自己真实,才不会对别人欺诈。
——(英)莎士比亚信用难得易失。
费10年功夫积累的信用往往会由于一时的言行而失掉。
——(日)池田大作人际关系最重要的,莫过于真诚,而且要出自内心的真诚。
真诚在社会上是无往不利的一把剑,走到哪里都应该带着它。
——(中)三毛信用就像一面镜子,只要有了裂缝就不能像原来那样连成一片。
——(瑞士)阿米尔闪光的东西,并不都是金子;动听的语言,并不都是好话。
——(英)莎士比亚守信用胜过有名气。
——(美)罗斯福诚实比一切智谋更好,而且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
——(德)康德失掉信用的人,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死了。
——(英)哈伯特另外还有中国古代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孟子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
——韩非子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人而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
——管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 刘备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
—— 张衡
诚信————————至诚至善/说到做到/决不食言/诚信为本/信守承诺/说一是一/一丝不苟/重信守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自律————————适可而止/浅尝即止/无欲则刚/不可造次/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半步/戒骄戒躁/不温不火/心*气和/息事宁人/忍字当头/
1.人而不学,其犹正墙面而立。
——《尚书》译:人如果不学*,就像面对墙壁站着,什么东西也看不见。
2、知而好问,然后能才。
——《荀子》译:聪明的人还一定得勤学好问才能成才。
3、学之广在于不倦,不倦在于固志。
——晋·葛洪译:学问的渊博在于学*时不知道厌倦,而学*不知厌倦在于有坚定的目标。
4.学而不知道,与不学同;知而不能行,与不知同。
——黄睎译:学*知识不能从中明白一些道理,这和不学*没什么区别;学到了道理却不能运用,这仍等于没有学到道理。
5.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宋·苏轼译:广泛阅读,多了解古今中外的人和事,把其中好的部分牢牢记住;积累了大量的知识材料,到需要用时便可以很自如恰当地选择运用。
6.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宋·陆九渊译:做任何事情,开始一定要认真地做好,如果做差了一丝一毫,结果会发现相差很远。
7.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晋·陶渊明译:美好的青春年华过去了就不会再来,一天不可能有两个早晨,要珍惜时光啊
)8、言之无文,行而不远。
——《左传》译:文章讲的内容或题材都很好,可表达不适当,那么欣赏的人就不会很多,难以传播千古。
9.人之为学,不可自小,又不可自大。
——顾炎武译:学*时不要在渊博浩翰的知识面前感到自卑,也不能因为学到一点点知识而骄傲自满。
10.好学*乎知,力行*乎仁,知耻*乎勇。
——《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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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座右铭
西·罗斯福曾经说:“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的同意。”可见法律之于社会的重要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找到的法律座右铭。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2、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特权。——詹·拉·洛威尔
3、法律是朝三暮四的。
4、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任其把网子扯得粉碎。——阿纳卡西斯
5、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6、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7、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8、上帝把法律和公*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9、君主乃至高无上的法。——威廉二世
10、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1、法律的专横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伯克
12、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小普林尼
13、人人皆受制于法律。——比克斯塔夫
14、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15、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6、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7、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阔人们总是支配法律。——哥尔斯密
18、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1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0、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1、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22、网儿撒出去,并不是为了捕捉危害我们的鹰和鸢,而是为了抓那些丝毫不妨碍我们的无辜小鸟。——忒壬斯
23、大贼脱身法,小贼被吊死。
24、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25、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26、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2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28、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29、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30、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就看你能不能找到。
31、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32、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33、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34、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35、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36、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37、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38、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39、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爱·科克
40、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恺撒
41、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4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4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格索尔
44、法律是社会的*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45、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46、最高法院追随当政者。
47、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吕苏辙
48、法看谁犯,事看谁干。
49、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
关于法律的名言(精选95句)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过去人们更多把法律当做一种工具,但法律不该只是工具,更应当是一种价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的名言,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 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5. 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柯勒(德)《法律概念》
6. 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7. 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8.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9. 法律不负**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10.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11.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12.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13.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14. 没有绝对的*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等,在政治上不*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15.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6. 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17. 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18.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9.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20. 如果行*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力相抗衡。
1)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3)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4) 法律不能使人人*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等的。——波洛克
5)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6) 法律有权打破*静。——马·格林
7)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8)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9)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10)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12)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3)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法则。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15) 刑法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相适当原则。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
16) 人类生而*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
17)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18) 法律是社会*俗和思想的结晶。
19)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20)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五权宪法。——孙中山
2、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
3、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4、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5、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夏敬渠《野叟曝言》
6、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李悝
7、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8、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明末清初)
9、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道德;统一;法治
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
四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道德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一般有四个特性。第一是规范性。它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性。道德规范的稳定性比法律还要强。一种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上百年、上千年不会变的。最后它与法律的最大区别主要是自律叫自律性。道德按它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与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深刻的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最能反映人的本质的就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人类诞生、进化和成长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一种尺度或一个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两者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但是两者也有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和法律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道德主要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具体来讲,道德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法律史外在的、强制的。道德包含动机方面的考虑,要求人们根据伦理责任的意识行动,法律则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作为依据。
二是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基础上,它通过社会舆论的批评与谴责及主体的自我反省促成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得到实施。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制裁措施,在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就应当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可见,道德的主要调整手段是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前者比较分散,后者则是有组织的。
三是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许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但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四是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是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和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
其次,法律规范则是条文化的、比较具体,明确具体地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能够为主体提供明确性的指引。道德一般比较抽象、原则,没有具体规定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与范围可以通过权威性法律资料加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明确而确定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有共同的起源。无论是伦理学界还是法律史学界最终都找到了一个共同根源──禁忌。伦理学界根据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最初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关于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就是以各种生产的禁忌和**禁忌的形式出现的。同样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禁止性规范(勿为性规范),在法学家那里则被认为是“法律的源头”。如食物禁忌被看作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止性规范。
第二,两者的目的相通。法律与道德都包含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愿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的道德理想,如善良、公正、诚实等。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各个时期,法律思想家们都强调良法与恶法之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离开了道德,关于良法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实践就失去了依据。
第三,两者的内容有重合之处。道德一直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律吸收了道德准则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获得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即“道德的法律化”现象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立法之中,这就使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展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佐。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特点,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通常由道德进行调整,两者在功能上有不同的作用空间,因此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不同时期显示不同的特点,在新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法律与道德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的巨大变迁而不断变化和发展,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同时也要求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因为在一段时期内,也许某一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到另一段时期后就变成了不道德的了;同理,曾经合乎法律的行为换到了另一个时间空间也许就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有的行为曾经不合乎法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成合乎法律的,如妇女的堕胎行为。
(二)法律与道德互相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随之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法律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基本道德原则可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互相渗透,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规律。
(三)法律中越来越具备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得两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加上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了为了更好滴保护人权,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益与秩序等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同时也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律与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渗透与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必然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两者要同步进行,才能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不脱节。在法制的建设中要注重发掘法律中内含的道德情感因素以及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以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的建设中要注重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得人们在内心更加富有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情感,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立法活动要更加体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而立法活动则是打造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更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一是立法活动要将一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二是立法活动要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义务性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的义务性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深刻影响到法律实施所取得的效果,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的“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步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践行法律的精神,即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崇尚法律,尊敬法律。“道德*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而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由此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和正义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正是这种融合趋势最为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要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加人性化的内容,以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摘要:法官作为一种职业,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法官与司法公正、社会公*紧紧相连的特殊性,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法官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更大的'强制性、独特的示范性的特点,并确立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基本准则。最后,基于哲学视角的价值概念,依次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个体、法官群体和整个社会的价值。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价值
一、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有“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律的保管者”之称。主要是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解决纷争,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地维护*大局。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所以,法官道德涵盖了法官作为人的个体道德和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应具备的道德(即职业道德),是一种带有职业属性的特殊个体道德。本文所探讨的法官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特指后者,即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的高于社会对一般社会个体的特殊道德要求,与其他职业人员的道德相区别的部分。所以,“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官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和基本准则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
法律名句
1、 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 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美国】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2、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扑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 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美国】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3、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美国】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4、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 使自己的权利。——【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5、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6、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7、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 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人要 人民相信,人民的意志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 通过,将会使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 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规则称之为“法律”。从这一点,我 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不公正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 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8、 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它以阐释的精神,旨在使原则高于实践, 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来的最佳道路,对过去则持正确的忠实态度。最 后,它是一种友好的态度,我们尽管对计划、利益和信念各持己见,但 对法律的态度却表达了我们在社会中是联合在一起的。总之,这就是法 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
9、 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 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怍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美国】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10、 法的目的正在于帮助人们在国与国、团体与团体、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中实现正义。虽然具体的某一项法律规定可能不公*,但仍有必 要从司法活动表现出来的法律目的出发来加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另 外,法律的目的包括实现安全、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幸福。 这些目的的实现就是正义,或者说,这可以是并且是法律的适当目的。——【英国】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11、 一般说来,法律作为正在生效的规则体系,是由全体公众的代表 们制定的,而且必要获得公众的同意。一言以蔽之,人们之所以应当 服从法律,是因为这是一条避免纷争、内乱、暴动、甚至内战的途径。 服从一个坏的法律并主张通过合法途径加以修改,这要比不服从法律 好一些。另一方面,在一个独裁、专制的国家里,如果有必要推翻*, 那么,不服从法律可以是达此目的的有效方法。——【英国】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12、 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 则是上妄诛也。——【先秦】《管子·法法》
13、 没有什么能比法律的语言更恰当地将法律命令的特征作为一种“绝 对命令”、一种要求适用的、但又为其纯粹存在而无视其内容上的信服 力的信条而予以描绘。——【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14、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下令如流水之源。——【英国】伯克《法国史学革命》——【西汉】司马迁《史记·管晏列传》
15、 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 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英国】洛克《*论》
16、 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17、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古罗马】朱尼厄斯《名人名言集》
18、 越轨违法的行为常常因为事情微不足道而被人忽视,这有如小额 费用的不断浪费,最终耗尽了全部家产。……所以大家应该防止在小 节上的越轨违法举动的开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9、 国家者,人格也,凡人必有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 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国家之行为何?行政而已。国家 之意志何?立法是已。——【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20、 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并去制定新的 法律。——【法国】伏尔泰《哲学辞典》
21、 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义。——【汉】刘向《慎子·逸文》
22、 不应该提出个人例外的法律。——【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篇》
23、 法律并不能直接进行或增进文明大厦的建设;它也不能命令人们 成为发明家或发现家,去设计城市建设的新方法,或去创作优秀的音 乐作品。然而,通过为人类社会组织确立履行更高任务的条件,法律 制度就能够为实现社会生活中的“美好生活”作出间接贡献。——【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24、 政令犹汗,往而不反。——【南朝】范晔《后汉书·胡广列传》
25、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 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 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 则形诸文字,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 些规则是在他生活的社会经由一种选择过程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 是从世世代代的经验中产生。——【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26、 被授权颁布法律的机关,要监督受委托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27、 *没有法就不是善。同样,法没有*也不是善。——【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8、 任何人均不能仅凭其个人身份而享有一项权利。那么,什么能授 权给他呢?简言之,是规则和原则。存在一项对某事的权利,就必定 存在确定某种条件并宣布所有的、并且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有资 格享有它的规则和原则。——【英国】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哲学》
29、 法律的文字构成统治规则的要旨。——【英国】边沁《*片论》
30、 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筋疲力尽而归于灭亡。——【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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