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育堂语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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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

  • 教育
  •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

      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等受教育权的尊重。下文小编为大家转发《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月11日*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到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学*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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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21:36:32
  •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 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新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义务教育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应当为其提供*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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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09:38:16
  • *语录全文精选

  • 语录
  •   《*语录》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编辑出版、“”期间风靡全国乃至世界的**名言警句选编本。发行量达50亿册,因为最流行的版本用红色封面包装,又是红色领袖的经典言论,所以“”中被人们普遍敬称为“红宝书”,经历过“”的人们对此记忆犹深。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语录全文。和大家一起阅读学*。

      一、*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词》(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六日《人民日报》

      既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

      《全世界革命力量团结起来,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一九四八年十一月),《*选集》第四卷第一三六零页。

      没有*的努力,没有*人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代化也是不可能的。

      《论联合*》(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八-一零九九页。

      *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

      《在接见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的全体代表时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华半月刊》一九五七年第十二号第五七页。

      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

      《论人民民主*》(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选集》第四卷第一四八四页。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人民出版社第九页。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武装起来的*,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的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

      《论联合*》(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选集》第三卷第一零九四—一零九五页。

      指导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的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

      《*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九三八年十月),《*选集》第二卷第五二一页。

      我们过去说过,整风运动是一个“普遍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运动”。整风就是全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来学*马克思主义。在整风中间,我们一定可以更多地学到一些马克思主义。

      《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人民出版社版第一一页。

      要使几亿人中的中国人生活得好,要把我们这个经济落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富裕的、强盛的、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我们所以要整风,现在要整风,将来还要整风,要不断把我们身上的错误东西整掉,就是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担负起这项任务,更好地同党外的一切立志改革的志士仁人共同工作。

      《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人民出版社版第一二页。

      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所谓经验,就是实行政策的过程和归宿。政策必须在人民实践中,也就是经验中,才能证明其正确与否,才能确定其正确和错误的程度。但是,人们的实践,特别是革命政党和革命群众的实践,没有不同这种或那种政策相联系的。因此,在每一行动之前,必须向党员和群众讲明我们按情况规定的政策。否则,党员和群众就会脱离我们政策的领导而盲目行动,执行错误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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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08:52:17
  • 诗经全文目录

  • 诗经,文学
  • 诗经全文目录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入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大约五百多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诗经》共分《风》(160篇)、《雅》(105篇)、《颂》(40篇)三大部分。《诗经》原本叫《诗》,又称“诗三百”。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诗经全文目录,欢迎阅读。

      诗经·国风

      诗经·国风·周南·关雎

      诗经·国风·周南·葛覃

      诗经·国风·周南·卷耳

      诗经·国风·周南·樛木

      诗经·国风·周南·螽斯

      诗经·国风·周南·桃夭

      诗经·国风·周南·兔罝

      诗经·国风·周南·芣苢

      诗经·国风·周南·汉广

      诗经·国风·周南·汝坟

      诗经·国风·周南·麟之趾

      诗经·国风·召南·鹊巢

      诗经·国风·召南·采蘩

      诗经·国风·召南·草虫

      诗经·国风·召南·采苹

      诗经·国风·召南·甘棠

      诗经·国风·召南·行露

      诗经·国风·召南·羔羊

      诗经·国风·召南·殷其靁

      诗经·国风·召南·摽有梅

      诗经·国风·召南·小星

      诗经·国风·召南·江有汜

      诗经·国风·召南·野有死麕

      诗经·国风·召南·何彼襛矣

      诗经·国风·召南·驺虞

      诗经·国风·邶风·柏舟

      诗经·国风·邶风·绿衣

      诗经·国风·邶风·燕燕

      诗经·国风·邶风·日月

      诗经·国风·邶风·终风

      诗经·国风·邶风·击鼓

      诗经·国风·邶风·凯风

      诗经·国风·邶风·雄雉

      诗经·国风·邶风·匏有苦叶

      诗经·国风·邶风·谷风

      诗经·国风·邶风·式微

      诗经·国风·邶风·旄丘

      诗经·国风·邶风·简兮

      诗经·国风·邶风·泉水

      诗经·国风·邶风·北门

      诗经·国风·邶风·北风

      诗经·国风·邶风·静女

      诗经·国风·邶风·新台

      诗经·国风·邶风·二子乘舟

      诗经·国风·墉风·柏舟

      诗经·国风·墉风·墙有茨

      诗经·国风·墉风·君子偕老

      诗经·国风·墉风·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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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04:49:58
  •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期,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多地出台计生新政。下面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三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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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3:13:56
  • 《离骚》经典语录及全文鉴赏

  • 离骚,阅读
  • 《离骚》经典语录及全文鉴赏

      引导语:《离骚》是战国诗人屈原创作的文学作品。“离,别也;骚,愁也。”作品中大量的比喻和丰富的想像,表现出积极浪漫主义精神,并开创了*文学上的“骚”体诗歌形式,对后世有深远影响。这部著名的著作里有很多寓意深刻又经典的语言。对于这部与《史记》并肩的作品,你是怎么理解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离骚》经典语录及全文鉴赏。

      1、日月忽其不淹兮,春与秋其代序。

      时光匆匆流逝啊,一刻也不久留,春去秋来,更相替换,年复一年。这是屈原有感于日月空流,自己无法施展政治抱负而写下的伤时名句。名句记述诗人的感受,为抒发怀才不遇的强烈感情张目。~看似客观描写,实际上潜蕴着主观情志,含而不露,耐人品味。

      2、老冉冉其将至兮,恐修备之不立。

      年光不再,老已将至,我所担心的是美名尚未树立。表现了诗人对人生迟暮、修名未立的感慨。现在仍可用于表现老大无成的感叹。

      3、举贤而授能兮,循绳墨而不颇。

      选拔贤才,把职务授给有才能的人,就像木匠遵守着绳墨而不偏斜。这两句用于说明用明人要严格地遵守举贤授能的原则。

      4、朝饮木兰之坠露兮,夕餐秋菊之落英。

      我朝朝暮暮饮的是木兰上坠落的露水啊,吃的是秋菊的落花。屈原以饮露餐菊,食用高洁,比喻自己修身洁行,滑白无瑕。他的作品想象丰富,文辞绚丽,井运用了大量神话传说和奇妙的比喻,开了我国古代积极浪漫主义的先河。

      5、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路迷糊又窄小兮,我要仔细分辨清。结合上下文则表达了屈原“趁天未全黑探路前行”的积极求进心态。现在一般引申为:不失时机地去寻求正确方法以解决面临问题。

      6、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长长地叹息啊擦去伤心的泪滴,哀叹人生之路啊是这样地艰难!这两句是屈原想到自己虽一贯修身洁行.却无辜遭贬而发出的感慨。旧时多用来表现知识分子怀才不遇,感事伤时。现在可用于抒发个人壮志难酬或屡遭挫折的感叹,也可用于描写在乱世中人们忧国忧民的叹息。

      7、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

      保持清白,守正直之道而死,这本来是前圣先贤所赞许的。~二句是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分析重视节操,坚持真理,守正不阿的重要性。诗人认为“伏清白以死直”是我们民族文化的光荣传统,为前圣先贤所重视。我们也应发扬光大,以保持清白为荣,以献身真理为荣。这两句以诗歌的形式具体阐述了孟子舍生取义的观点,是作者光辉人格的写照,可用于赞美先贤忠贞的品格,或用以劝勉青年人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为真理而献身。

      8、指九天以为正兮,夫惟灵修之故也

      我指着苍天起誓、让天作证啊。我的忠诚只是为了君王的缘故。

      9、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

      屈原《离骚》这些都是我内心之所珍爱,就是让我九死(或多死)还是不后悔。原诗中,诗人用这句誓言表示自己追求光明理想和坚持高尚品德的决心永不动摇。可供引用表明自己坚持某种信仰,至死不悔的决心,也可用于形容有些人意志坚决,生死不移。

      10、朝饮木兰之堕露兮,夕餐秋菊之落英。

      早晨饮用木兰花上滴落的露水,傍晚咀嚼秋菊飘落的花瓣。离骚中多用香草比喻君子的志行,饮露是表示自己不与世同污,化用了凤凰非露水不饮,非炼食不食的典故.菊本高洁,秋菊落英也是本此.

      11、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

      宁愿立即死去或者流放他乡,我不能容忍这种苟合之态。体现了作者品质高洁、不与世俗同流合污、出淤泥而不染

      12、惟草木之零落兮,恐美人之迟暮。

      想到那草木的飘零凋落啊,怕的是楚王您也将逐渐老去。供引用抒发对岁月如流、时不我待的感慨。也可用于表达不愿默默无闻地蹉跎岁月,而愿趁年富力强干出一番事业的迫切心情,有时也单用“美人迟暮”感叹流光易逝,盛年难再。

      13、民生各有所乐兮,余独好修以为常。

      人生各自有各自的爱好,我个人独独爱好修养纯洁的品德并把它作为一贯的准则。这是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表白自己坚持修身浩行,不与恶势力同流台污的诗句。可供论述崇尚美好的道德情操时引用.

      14、众女疾余这蛾眉兮,谣诼谡余以善淫

      那些女子嫉妒我的美貌啊,造谣中伤说我生性好淫。这两句运用了象征的手法,揭露和谴责当时楚国一帮当权的小人,因嫉妒楚王对诗人的信任,所以用造谣诽谤的.手段,来挑拨离间楚王与诗人的关系,达到排挤、打击诗人的目的。今天可用来比喻或形容有些人因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招致坏人的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不过,用时必须严格掌握界限,注意把坏人有意谗毁诬蔑、栽赃陷害与有时由于人们暂时不明真相,因而说些闲言碎语的情况区别开来。

      15.杂申椒与菌桂兮,岂维纫夫蕙芷!

      申椒,菌桂,惠芷都是香草,屈原用香草来比喻自身的才华和美德.我身上有很多优点啊,哪里是你们看到的一点点,比喻忠诚正直的大臣,正合屈原之忠。“岂惟”就是何况用惠芷。

      全文鉴赏

      《离骚》是一篇宏伟壮丽的政治抒情诗,是屈原的代表作,它的出现代表了“楚辞”的最高艺术成就,在我国诗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关于诗题《离骚》的解释,历来不尽一致。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说:“离骚者,犹离忧也。”他释“骚”为“忧”,于“离”字无解。班固《离骚赞序》说:“离。犹遭也骚。忧也。明己遭忧作辞也。”东汉王逸《楚辞章句》则解释说:“离,别也骚,愁也。”他认为离骚,就是离别时愁苦的意思。班固和王逸的解释在诗中均可找到根据,然而都难以概括全篇的内容。所以*人又进一步考证出“离骚”乃是“劳商”的异写,“劳商”是楚地古乐曲名。以乐曲名篇在楚辞中还有《九歌》《九辩》等,所以这个说法也可备一说。

      《离骚》的写作时期,人们的认识也不一致。有人谓作于屈原前期楚怀王时,有人认为作于屈原再放江南时的顷襄王时期,还有人说是初稿于前期完成于后期。从《离骚》所反映的内容看,以作于楚怀王时代的说法较为可信。如作品中说:“及年岁之未晏兮,时亦犹其未央”,“老冉冉其将至兮”,“及余饰之方壮兮”,“不抚壮而弃秽兮”,都说明他时在壮年。另外,司马迁、刘向、班固、王逸、应劭等人都说作于楚怀王时期,他们的说法当是可靠的。

      《离骚》是屈原生*思想最深刻的写照。在这首长诗中,诗人那种对美政的坚持不懈的追求精神,对祖国深厚的爱恋感情,都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整个诗篇迸发出异常绚烂的思想光彩。全诗通过绚丽多彩的描写,倾吐了诗人为追求自己的政治理想而遭受的打击和迫害,表达了对昏庸王室和腐朽贵族集团的愤慨,塑造了一个追求理想、坚持理想、以死殉理想的高大完美的抒情主人公形象。篇幅之长、文采之美、想象之丰富、气势之宏伟、感情之强烈,在浩如烟海的古代诗歌中难以找出第二篇作品与之相媲美,这是一篇光耀千古的浪漫主义杰作。

      拓展:《离骚》歌曲

      汨罗江 未曾提笔已断肠

      为谁凄美了皎洁的月光

      书几行 谁朱唇低唱

      墨染时光 字字珠玑的流畅

      相思在宣纸上犹自哀伤

      楚辞千行 只为你守望

      默诵离骚 我等你归故乡

      独自莫唱 怀沙赋太凄凉

      江面月光 像谁孤芳自赏

      丹青细描 你梦中的模样

      情字长 蜿蜒曲折在手掌

      亲手种红豆却不知寄何方

      爱深藏 岁月已泛黄

      离愁摇晃 顺流而下的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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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16:27:18
  • 林语堂经典语录大全

  •   1、天下有一知己,可以不恨。

      2、智者阅读群书,亦阅历人生。

      3、智慧的价值,就是教人笑自己。

      4、两脚踏东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

      5、赏玩一样东西中,最紧要的是心境。

      6、个人彻悟的程度,恰等于他所受痛苦的深度。

      7、绅士的演讲应该像女人的裙子,越短越迷人。

      8、人生的大骗子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名、利、权。

      9、*淡而有奇思妙想足以应用之便可成天地间至文。

      10、我要有能做我自己的自由,和敢做我自己的胆量。

      11、文明可以改变爱情的方式,却永远不能扼杀爱情。

      12、人生在世,还不是有时笑笑人家,有时给人家笑笑。

      13、金钱能使卑下的人身败名裂,而使高尚的人胆壮心雄。

      14、在艺术作品中,最富有意义的部分即是技巧以外的个性。

      15、你只要说出你的真意,世界上似乎不会没有与你同感的人。

      16、要真正了解一个人,只要看他怎样利用余暇时光就可以了。

      17、世界上的强盗,再没有比劫夺我们思想自由的罪恶更大的了。

      18、延缓年老展长青春的第一条规矩,是避免一切情绪上的烦扰。

      19、婚姻犹如一艘雕刻的船,看你怎样去欣赏它,又怎样去驾驶它。

      20、最合于享受人生的理想人物,就是一个热诚的、悠闲的、无恐惧的人。

      21、用爱情方式过婚姻,没有不失败的。要把婚姻当饭吃,把爱情当点心吃。

      22、生活所需的一切不贵豪华,贵简洁;不贵富丽,贵高雅;不贵昂贵,贵合适。

      23、在灰烬里拾到一颗小珍珠,是比在珠宝店橱窗内看见一粒大珍珠更为快乐。

      24、灵魂之自在确与身体之自在有关联。人若不能控制身心,便不能控制灵魂。

      25、人类之足引以自傲者总是极为稀少,而这个世界上所能予人生以满足者亦属罕有。

      26、悠闲的生活始终需要一个怡静的内心,乐天旷达的观念和尽情欣赏大自然的胸怀。

      27、回忆过去,憧憬未来都很容易,而能够懂得把握现在,并得到领悟与力量那就难了。

      28、归根结底,我们只能知道自己真正了解的人,我们只能完全了解我们真正喜爱的人。

      29、我认为一个缺乏正气的作家无论文笔多么灿烂,多么迷人,我们不可能真心仰慕他。

      30、出外旅行的人,极其所能,也只有把自己的安危委诸天命,因为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31、苏东坡是大事聪明,小事糊涂。但构**生的往往是许多小事,大事则少而经久不见。

      32、*最崇高的理想,就是一个人不必逃避人类社会和人生,而本性仍能保持原有的快乐。

      33、人生不过如此,且行且珍惜。自己永远是自己的主角,不要总在别人的戏剧里充当着配角。

      34、做人也是如此:总是看别人眼色行事会沦为庸俗,为了彰显个性而特立独行也好不到哪去。

      35、我们对于人生可以抱着比较轻快随便的态度:我们不是这个尘世的永久房客,而是过路的旅客。

      36、幸福: 一是睡在家的床上。二是吃父母做的饭菜。三是听爱人给你说情话。四是跟孩子做游戏。

      37、般人不能领略这个尘世生活的乐趣,那是因为他们不深爱人生,把生活弄得*凡、刻板,而无聊。

      38、个学者是像一只吐出所吃的食物以饲小鸟的老鹰;一个思想家则像一条蚕,他所吐的不是桑叶而是丝。

      39、豁达的人生观,率真无伪的态度,加上炉火纯青的技巧,再以轻松愉快的方式表达出来,这便是幽默。

      40、在这城市的春天,人心已经发霉,志向也已染了痨瘵,流水已充塞毒热的微菌,柳絮也传布脑膜炎的小机体。

      41、苏东坡已死,他的名字只是一个记忆。但是他留给我们的,是他那心灵的喜悦,是他那思想的快乐,这才是万古不朽的。

      42、我们最重要的不是去计较真与伪,得与失,名与利,贵与贱,富与贫,而是如何好好地快乐度日,并从中发现生活的诗意。

      43、没有幽默滋润的国民,其文化必日趋虚伪,生活必日趋欺诈,思想必日趋迂腐,文学必日趋干枯,而人的心灵必日趋顽固。

      44、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

      45、世上无人人必读的书,只有在某时某地,某种环境,和生命中的某个时期必读的书。我认为读书和婚姻一样,是命运注定的或阴阳注定的。

      46、在人的一生,有些细微之事,本身毫无意义可言,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事过境迁之后,回顾其因果关系,却发现其影响之大,殊可惊人。

      47、*就有这么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最底阶层,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统治阶级的意识。在动物世界里找这么弱智的东西都几乎不可能。

      48、艺术应该是一种讽刺文学,对我们麻木了的情感、死气沉沉的思想,和不自然的生活下的一种警告。它教我们在矫饰的世界里保持着朴实真挚。

      49、*人得意时信儒教,失意时信道教、佛教,而在教义与已相背时,*人会说,“人定胜天”。*人的信仰危机在于,经常改变信仰。

      50、此处,高在山巅,天与地互相接触,风与云交互鼓荡,阴阳雌雄之气,获得会合凝聚,是以“巫山云雨”一词,至今还留为男女交欢之称。

      51、享受悠闲生活当然比享受奢侈生活便宜得多。要享受悠闲的生活只要一种艺术家的性情,在一种全然悠闲的情绪中,去消遣一个闲暇无事的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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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09:35:04
  • 长歌行汉乐府古诗全文

  • 长歌行汉乐府古诗全文

      乐府诗是最能代表汉代诗歌成就的一种体裁。它常采用赋、比、兴、互文、反复歌咏的修饰手法及铺陈、对比、烘托等技巧状物抒情,这首《长歌行》便代表了这种特色。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出的长歌行汉乐府古诗全文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长歌行

      作者:乐府诗集

      青青园中葵,朝露待日晞。

      阳春布德泽,万物生光辉。

      常恐秋节至,焜黄华叶衰。

      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注释

      长歌行:汉乐府曲调名。

      葵:冬葵,我国古代重要蔬菜之一,可入药。

      晞:天亮,引申为阳光照耀。

      阳春:温暖的春天。

      布:布施,给予。

      德泽:恩惠。

      秋节:秋季。

      焜黄:形容草木凋落枯黄的样子。

      华:同“花”。

      衰:为了押韵,这里可以按古音读作"cuī"。

      徒:白白的

      百川:河流。

      译文

      早晨,园中有碧绿的葵菜,晶莹的朝露等待在阳光下晒干。

      春天把幸福的希望洒满了大地,所有生物因此都呈现出一派繁荣生机。

      常常担心肃杀的秋季来到,花和叶都变黄衰败了。

      千万条大河奔腾着向东流入大海,什么时候才能再向西流回来?

      如果年轻力壮的时候不知道图强,到了老年头发花白,一事无成,悲伤也没用了。

      解题

      此诗歌选自汉乐府。乐府是自秦代以来设立的朝廷音乐机关,汉武帝时得到大规模的扩建,从民间搜集了大量的诗歌作品,内容丰富,题材广泛。本诗是其中的一首。

      长歌:长声歌咏,也指写诗;

      行(xíng):古代歌曲的一种体裁,歌行体的简称,诗歌的字数,和句子的长度不受限制。

      长歌行是指“长声歌咏”为曲调的自由式歌行体。

      衰:读"cuī"。古时候人们读的没有"shuaī"这个音。

      这首诗选自于《乐府诗集》卷三十,属相与歌辞中的*调曲。《乐府解题》说这首古辞“言芳华不久,当努力为乐,无至老大乃伤悲也。”把“努力”理解为“努力为乐”,显然是一种曲解。汉代的五言古诗,许多是慨叹年命短促、鼓吹及时行乐的。这首诗从整体构思看,主要意思是说时节变换得很快,光阴一去不返,因而劝人要珍惜青年时代,发奋努力,使自己有所作为。其情感基调是积极向上的。

      《乐府诗集》是宋代郭茂倩编的一部乐府诗总集,全书一百卷,分十二类。上起汉魏,下迄五代,兼有秦以前歌谣十余首。除收入封建朝廷的乐章外,还保存了大量民间入乐的歌词和文人创造的《新乐府诗》(《新乐府诗集》其中包括《木兰诗》《孔雀东南飞》)。全书各类有总序,每曲有题解,对各种歌辞、曲词的起源和发展,均有考订。

      简析

      本诗是一首咏叹人生的歌。唱人生而从园中葵起调,这在写法上被称作“托物起兴”,即“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园中葵在春天的早晨亭亭玉立,青青的叶片上滚动着露珠,在朝阳下闪着亮光,像一位充满青春活力的少年。作者由园中葵的蓬勃生长推而广之,写到整个自然界,由于有春天的阳光、雨露,万物都在闪耀着生命的光辉,到处是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景象。这四句,字面上是对春天的礼赞,实际上是借物比人,是对人生最宝贵的东西──青春的赞歌。人生充满青春活力的时代,正如一年四季中的春天一样美好。这样,在写法上它同时又有比喻的.意义,即所谓“兴而比”。

      自然界的时序不停交换,转眼春去秋来,园中葵及万物经历了春生、夏长,到了秋季,它们成熟了,往日奕奕生辉的叶子变得焦黄枯萎,丧失了活力。人生也是如此,由青春勃发而长大,而老死,也要经历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这是一个不可移易的自然法则。作者用“常恐秋节至”表达对“青春”稍纵即逝的珍惜,其中一个“恐”字,表现出人们对自然法则的无能为力,青春凋谢的不可避免。接着又从时序的更替联想到宇宙的无尽时间和无垠空间,时光像东逝的江河,一去不复返。由时间尺度来衡量人的生命也是老死以后不能复生。在这永恒的自然面前,人生岂不就像叶上的朝露一见太阳就被晒干了吗?岂不就像青青葵叶,一语秋风就枯黄凋谢了吗?诗歌由对宇宙的探寻转入对人生价值的思考,终于推出“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这一发聋振聩的结论,结束全诗。这个推理的过程,字面上没有写出来,但读者可循着作者思维的轨迹,用自己的人生体验来补足:自然界的万物有一个春华秋实的过程,人生也有一个少年努力、老有所成的过程;自然界的万物只要有阳光雨露,秋季自能结实,人却不同,没有自身努力是不能成功的;万物经秋变衰,但却实现了生命的价值,因而不足伤悲;人则不然,因“少壮不努力”而老无所成,岂不等于空走世间一趟。调动读者思考,无疑比代替读者思考高明。正由于此,使这首诗避免了容易引人生厌的人生说教,使最后的警句显得浑厚有力,深沉含蓄,如洪钟长鸣一般,深深地打动了读者的心。句末中的“徒”字意味深长:一是说老大无成,人生等于虚度了;二是说老年时才醒悟将于事无补,徒叹奈何,意在强调必须及时努力。

      读了这首诗,我们很自然会联想到《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那段关于人的生命应该如何度过的名言。“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一个人的一生应该这样度过:当他回顾已逝的年华时,不因虚度时光而悔恨,也不因一事无成而羞愧;这样,在他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就可以坦然地说:我把整个生命和全部的精力,都奉献给了人世间最壮丽的事业——为人类的**而奋斗。”引导读者少壮及时努力,不要虚度光阴,这种人生态度无疑是积极的。

      这首《长歌行》不同于汉代其他的文人诗哀叹人生的短促、鼓吹及时行乐,它是一首唱反调的诗,是一首难能可贵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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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00:33:50
  • 诗经全文

  • 诗经,文学
  • 诗经全文

      许多喜欢《诗经》的朋友都感到阅读起来比较困难,毕竟《诗经》的创作年代久远,很多词汇是我们现代不常用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诗经全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先秦时代称为“诗”或“诗三百”,后来孔子加以整理。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尊“诗”为经典,定名为《诗经》,并沿用至今。

      《诗经》目录:

      国风:

      第一节周南

      关雎、葛覃、卷耳、樛木、螽斯、桃夭、兔罝、芣苢、汉广、汝坟、麟之趾;

      第二节召南

      鹊巢、采蘩、草虫、采苹、甘棠、行露、羔羊、殷其雷、摽有梅、小星、江有汜、野有死麕、何彼秾矣、驺虞;

      第三节邶风

      柏舟、绿衣、燕燕、日月、终风、击鼓、凯风、雄雉、匏有苦叶、谷风、式微、旄丘、简兮、泉水、北门、北风、静女、新台、二子乘舟;

      第四节鄘风

      柏舟、墙有茨、君子偕老、桑中、鹑之奔奔、定之方中、蝃蝀、相鼠、干旄、载驰;

      第五节卫风

      淇奥、考盘、硕人、氓、竹竿、芄兰、河广、伯兮、有狐、木瓜;

      第六节王风

      黍离、君子于役、君子阳阳、扬之水、中谷有蓷、兔爰、葛藟、采葛、大车、丘中有麻;

      第七节郑风

      缁衣、将仲子、叔于田、大叔于田、清人、羔裘、遵大路、女曰鸡鸣、有女同车、山有扶苏、萚兮、狡童、褰裳、丰、东门之墠、风雨、子衿、扬之水、出其东门、野有蔓草、溱洧;

      第八节齐风

      鸡鸣、还、著、东方之日、东方未明、南山、甫田、卢令、敝笱、载驱、猗嗟;

      第九节魏风

      葛屦、汾沮洳、园有桃、陟岵、十亩之间、伐檀、硕鼠;

      第一〇节唐风

      蟋蟀、山有枢、扬之水、椒聊、绸缪、杕杜、羔裘、鸨羽、无衣、有杕之杜、葛生、采苓;

      第一一节秦风

      车邻、驷驖、小戎、蒹葭、终南、黄鸟、晨风、无衣、渭阳、权舆;

      第一二节陈风

      宛丘、东门之枌、衡门、东门之池、东门之杨、墓门、防有鹊巢、月出、株林、泽陂;

      第一三节桧风

      羔裘、素冠、隰有苌楚、匪风;

      第一四节曹风

      蜉蝣、候人、鸤鸠、下泉;

      第一五节豳风

      七月、鸱鸮、东山、破斧、伐柯、九罭、狼跋;

      小雅:

      第一节鹿鸣之什

      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常棣、伐木、天保、采薇、出车、杕杜、鱼丽;

      第二节南有嘉鱼之什

      南有嘉鱼、南山有台、蓼萧、湛露、彤弓、菁菁者莪、六月、采芑、车攻、吉日;

      第三节鸿雁之什

      鸿雁、庭燎、沔水、鹤鸣、祈父、白驹、黄鸟、我行其野、斯干、无羊;

      第四节节南山之什

      节南山、正月、十月之交、雨无正、小旻、小宛、小弁、巧言、何人斯、巷伯;

      第五节谷风之什

      谷风、蓼莪、大东、四月、北山、无将大车、小明、鼓钟、楚茨、信南山;

      第六节甫田之什

      甫田、大田、瞻彼洛矣、裳裳者华、桑扈、鸳鸯、頍弁、车舝、青蝇、宾之初筵;

      第七节鱼藻之什

      鱼藻、采菽、角弓、菀柳、都人士、采绿、黍苗、隰桑、白华、緜蛮、瓠叶、渐渐之石、苕之华、何草不黄;

      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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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7:00:33
  • 安乐死辩论赛全文

  • 安乐死辩论赛全文

      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

      1、 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安乐死辩论赛全文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反方一辩:

      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2、答辩反驳阶段

      (1)下面请反方二辩根据正方立论反驳,2分钟

      赵鑫:正方辩友说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安乐死本身是一种逃避行为,有悖道德伦理,安乐死会客观上纵容医学上的懈怠。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 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资料共享*台

      《安乐死辩论赛全文》(https://www.unjs.com)。有学者认为,在这方面 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 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 ,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 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 ,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 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 则。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 学的问题。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 ,谢谢大家

      (2)下面请正方二辩根据反方立论反驳,2分钟

      刘冬:反方辩友强调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那么请大家看一下安乐死的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这就体现了安乐死是由接受者自愿结束生命以结束承受的痛苦,*有古话说,:长痛不如短痛,人即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更有权利把自己从痛苦的'深渊里解脱出来。我认为,对方辩友说那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那么现在按照安乐死实施的规则来讲,是由接受者自己来选择的,那么,我倒认为是强行把人留在这个世界上接受病痛的折磨是否更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安乐死的实施者是濒临死亡承受痛苦的人。另外 ,安乐死无论现在是否意境合法化,但已经存在了,为什么不将其合法化并制定相关规定使其更加完善呢?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且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3、质辩盘问阶段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

      正方三辩问:

      郑鑫: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

      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回答:

      张丽清: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正方三辩问:

      郑鑫: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二辩回答:

      赵鑫: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三辩问:

      郑鑫: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

      反方四辩回答:

      唐栋: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一辩回答:

      丁惨: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 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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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7 17: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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